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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生态背景下西藏基层诉源治理的善治模式研究

范洁 丰朔 德庆旺姆
  
北大荒文化
2023年8期
西藏民族大学

摘 要:诉源治理在当今数字生态背景下,西藏基层传统治理模型已然出现相应问题,治理能力受到限制,治理方式趋于模型化,同时因我国西藏自治区特有的民族特色及宗教信仰,形成特殊的民间内生性社会秩序,作为诉源治理的一种方式与基层治理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秩序价值。在两种因素的冲击下,必须努力探索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基层诉源治理的精细化治理模式,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协同共生的数字色生态下的超能动主义生态进行转化探究,切断垄断主义、占位主义、功利主义引领的治理模式,结合西藏自治区宗教信仰及其管理办法,整合探索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善治模式。

关键词:数字生态;西藏基层;诉源治理;善治模式

引 言

诉源治理有机融合了中国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为今用的一种治理创新,也是答好如何“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时代之问的有效路径。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法治建设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相较于其他省市区而言,西藏作为民族地方自治地区,各项工作均存在特殊政治意义,也存在诸多困难因素。在西藏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将中央的各项要求与西藏特殊实际相结合,探索形成具有我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

一、数字生态背景下诉源治理概述

(一)传统背景下诉源治理概述

诉源治理本质上是一个提前解决实质性矛盾纠纷的过程,在诉源治理的实践过程之中,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尽量避免纠纷发展司法处理阶段,以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标。它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有利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诉源治理中人民调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最大特点是依据法律、政策以及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使双方或多方互谅互让,令其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矛盾。从而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情、理、法最大程度的融合,最终高效率地解决。由此可知,传统诉源治理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有:一是宏观层面,即从深化社会基层治理的层面,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二是中观层面,即从减少纠纷进入诉讼案件量的层面,避免已出现的纠纷形成诉讼,促进纠纷向诉讼外其他解决方式有效和顺畅分流;三是微观层面,即从诉讼解纷的层面,通过各种诉非衔接的渠道,优质高效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

(二)数字生态背景下诉源治理概述

未来社会将是数字生态下的集合体,各社会要素均将面临数字化转型,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等方面的应用走在世界前沿,并有效地应用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顺应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避免主观偏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多元化在线解纷服务。但不可否认,我国司法系统目前处于半数字化社会中,处于新旧交替的关键阶段,对于当今诉源治理司法规律的构建有待验证。有学者认为,未来数权法未来数权法将参与全球治理,将有效解决争端分为三步: 第一,缔约方必须认识到冲突是由不同资源组成的类型化问题; 第二,他们必须准确地诊断来自不同冲突的各种源头; 第三,必须量身定制争议解决方法以解决潜在来源。”基于上述理论,有学者尝试将诉源治理进行精细划分,套用线性模型,以纠纷在不同阶段的外在表现形态作为端点将纠纷切为三段: 第一阶段,将诉源治理纠纷的产生阶段作为诉源治理的首端,对应协商治理方式; 第二阶段,将诉源治理纠纷发酵阶段作为诉源治理的中端,对应调解治理方式;第三阶段,将诉源治理纠纷救济阶段作为诉源治理的末端,对应司法治理方式。

二、数字生态背景下西藏基层诉源治理的现状

(一)诉源治理的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要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在西藏自治区L市D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导诉台、当事人等候区、自助服务智能化设备、速裁审判、立案受理、法官办公区等。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持续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抓牢诉前调解工作,用好“分流、调解、速裁、审判”机制,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改进,形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西藏标准,立足审判职能紧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及时有效回应群众呼声,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安全感。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不仅仅是指线下转为线上,加设智能化设备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深入了解双方需求,目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尚处于对线下机制的简单复制阶段,缺乏基于大数据支撑的纠纷预判能力以及对纠纷成因的溯源分析和演化规律研判,解纷介入时间具有滞后性,缺乏对同源矛盾纠纷的智能预警和高效化解。

(二)宗教化的规则作为诉源治理的依据不明确

从宗教的发展历史看,宗教教义自身也是一种规范,在某些国家地区,甚至与法律等同起来,判决的人可根据教义进行判决,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法律制度或法律基本原则、规则可追根溯源,一直延伸到宗教教义,在其发展历程中,宗教和法律相互吸收,相互渗透。尽管民间信仰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升为宗教教义,但由于其广泛地存在于底层社会民众之中,亦会产生一些影响。这一影响力还可以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进程形成一种凝聚力,继而成为诉源治理之源头之一。概括起来就是民间信仰具有公共性,它能让自己的规则变成对基层治理的影响力、“诉源治理”的重要动力,它又使之成为“诉源治理”起源的正当原因。但宗教化的规则作为诉源治理的依据不明确,其合理性也难以得到合理论证。需要通过分析宗教化规则在诉源治理中所带来的优势和弊端,提出了完善西藏基层诉源治理的途径和方法。

(三)诉源治理律师权威缺位

诉源治理语境下,律师调解远远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争议双方,要依靠专业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也对作为专业法律人调解律师产生怀疑。在这种认知上,双方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甚至有抵触情绪。这种自然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调解律师的信任度,亦较难形成彼此争议双方的信念,和解就很难实现。同时律师基于自由职业者的社会定位,更加倾向于诉讼业务,一般不接收调解业务,即使接收调解业务也是在司法机关的作用下,主动性较差,对调解工作过于敷衍,导致调解结果并不理想。加强律师调解权威可能的方案,也需要进行深度发掘。从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律师调解的权威来源主要包括政府主导的政策支持,以及法院内部制度设计中的自我约束。但产生和获得律师调解权威,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还需多方努力使权威机制良性发挥作用。

三、数字生态背景下西藏基层诉源治理的善治模式

(一)优化诉源治理各阶段的治理机制

协商治理阶段,为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实现纠纷多元化解、预防性化解,将不同的调解文化融入司法实践,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同调,整合解纷资源,重塑诉讼格局,推动纠纷化解多元共治整体效能提升。调解治理阶段,构建真正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效益困境。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各种纠纷进行类型化划分,由简易到复杂分为若干个等级,划分标准。司法治理阶段,部分基层法院为了达到诉源治理的要求,将调解率纳入法官考核机制,其是对诉源治理的本质存在一定的误解,诉源治理的本质目的在于妥善化解纠纷,能调则调、能判则判,提升应对诉讼爆炸的能力,速裁速断。同时要在各阶段合理革除网格化治理手段的弊端,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网格治理一体化平台、网格巡回法庭等治理机等,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二)明确可作为诉源治理依据的宗教化规则

我国西藏宗教信仰在维持社会秩序和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均具有不可缺失的作用。因西藏自治区宗教信仰的主体与诉源治理的主体是交叉关系,且宗教信仰对基层社会具有加固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西藏部分基层地区的乡规民约和宗教规则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宗教规则对信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并在基层信仰群众中产生一定的凝聚力,成为西藏基层诉源治理的渊源之一。但西藏不同的地区在宗教规则内容上均有出入,并未明确作为诉源治理适用的依据,导致诉源治理的措施落实较为缓慢,因此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对本地宗教化规则进行统计梳理,层层递交,由相应负责部门对其宗教化规则的内容进行确认监督,明确该地宗教化规则是否可作为诉源治理的依据,提升西藏自治区基层地区的诉源治理效率。

(三)增强诉源治理中到律师权威性

增强律师的权威性首先需要对律师调解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使其更加适用当今市场,政府进行正向激励,从而催生律师市场构建专职律师调解队伍专注于调解,制定出双方认可的调解方案,并在律师调解收入方面进行保障。其次,要加强对律师进行西藏地方性知识培训。熟悉并掌握西藏自治区基层的地方性知识,需要调解律师进入现场,多走多看,与纠纷各方、党委党员、自治组织成员、当地老百姓深入接触,建立关系,嵌入到当地社会交往网络中去。在制度层面强化律师调解的常态化。西藏自治区基层不同文化习俗地区确保最少要有一个调解律师,并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其树立正确职业志向,有助于实现诉与治理,实现基层善治。最后,应当以组织为单位树立调解权威,正向激励优秀调解团队,并适当给予相应名誉和经济奖励,对于不达标调解团队给予批评,倒逼不达标调解团队进行自我革新,提升整个律师调解行业的权威水平。

结 语

当今社会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诉源治理进入数字化阶段是不可阻挡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等数字辅助技术层出不穷,为诉源治理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数权治理新增难题,解决难题并有效利用该智能化技术使诉源治理达到善治模式仍需要一代代司法工作人员不断的努力,并非一日之功。当今处于半数字化社会中的司法系统所面临的新型难题需要在恪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深入分析当今的处境以及不足之处,寻找适应新型数字化社会的司法规律,坚守诉源治理的本质目的,合理有效利用数字化工具,完成半数字化向数字化的转化进程,坚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提前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诉讼爆炸问题,加快新时代中国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永华. “诉源治理”视角下律师权威的塑造[J].河北法学,2023.

[2] 李元华.论数字生态下诉源治理的善治程式[J].理论导刊,2022.

[3] 赵俊娟. “诉源治理”视角下民间信仰的异化及其功能[J].河北法学,2023.

[4] 孙丽莎,李夏婧.关于“网格+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的思考——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为例[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21.

[5] 高萍,郭滨.关于网格化管理模式规范化建设运行的思考与实践(下)[J].中国建设信息化,2020.

[6] 刘锐,黄源源.县域治理中的“网格赋能”:实践逻辑及现实困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7] 谢永强,覃瑞睿.基层法院诉源治理实践探索——基于罗甸法院边阳法庭“1+N”诉讼包保运行机制的思考[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3.

[8] 李露,卫欢.诉源治理视域下三调联动体系构建及机制创新[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9] 马思洁,孙萌.人民法庭智慧化建设类型、困境及其优化——基于诉源治理视角的分析[J].三晋基层治理,2022.

[10] 王国龙.法院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及功能定位[J].政法论丛,2022.

[11] 恽爱民,奚庆,黄凯东.以数字监督赋能虚假诉讼诉源治理[J].人民检察,2022.

[12] 梁雪.新时代诉源治理的理论之基与实践之路[J].法律适用,2022.

[13] 薛远远.哈萨克斯坦数字化发展法律困境及对策[J].伊犁师范大学学报,2022.

[14] 杨阳.政府治理数字化的时代课题探讨[J].理论探索,2022.

[15] 左惠.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论析[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16] 徐东明,张文丽.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在西藏实践的伟大成就[J].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17] 张春梅.西藏宗教法治化建设探究[J].西藏发展论坛,2021.

[18] 扎洛,泽仁曲措.村委会民族宗教委员的设置及其职责探析——西藏卡若区的案例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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