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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周铃君
  
北大荒文化
2023年8期
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海洋问题层出不穷,治理规则的缺陷日益显现,主体间合作也是困难重重。全球海洋治理形势严峻,治理体系变革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呼吁新的治理理念诞生。中国应时代号召,肩负起大国责任,提出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应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创新之需,也是应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的愿景之需。如何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到全球海洋治理实践,仍需中国智慧的持续输出。而当下,中国的行动纲领是思考如何运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关键词:海洋命运共同体;全球海洋治理;治理困境;《联合国海洋公约》

引 言

海洋是最大的生态系统,也是我们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二空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延伸到海洋领域,工业化发展、人类的生产活动严重影响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众多新型海洋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海洋环境的保护形势愈发严峻。

近年来,海洋作为综合性战略空间的地位日益提升,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博弈明显加剧。又恰逢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关键时期,世界各海洋大国纷纷推出自己的治理策略,宣示独具本国特色的文化理念和信仰,以期望抢占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变革的先机。

海洋对中国的发展也日趋重要,海洋事业关系着国家的安危,关系着整个民族的未来兴衰。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国际实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也对中国在国际责任方面寄托了更高的期待,因此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责无旁贷,理应为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贡献力量。然而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最关键的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海洋治理能力与全球海洋治理本身的局限性[1]。

面临严峻的全球海洋治理形式,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强调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意味着中国自此会更深入地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中。本文立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的时代背景——全球海洋治理发展面临多重阻碍,论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如何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转为实践。

1 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困境:全球海洋治理发展面临多重阻碍

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全球海洋治理与全球治理一样,也包含五个要素,即治理的价值、主体、客体、规则以及治理结果。以上任一要素出现问题,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就会受阻。其中,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各个国家普遍追求和国际社会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2]”。当下,面临日趋复杂的海洋形势,全世界都怀有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望。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作为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其对治理客体的认识关乎治理规则的形成,主体间的合作状况直接决定治理结果。然而,当下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源自治理规则和治理主体。

1.1 全球海洋治理的规则发挥的作用有限

全球海洋治理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海洋条约法和海洋习惯法,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较为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也是当下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公约》的普遍性不够,目前一共有162个国家加入了《公约》,14个国家承诺会批准加入,另外还有17个国家,尚未承诺加入《公约》,其中不乏有一些重要的海洋国家。二是《公约》的规则缺陷依旧存在。第一,部分海洋法律规则界定不明。例如,《公约》未明确界定历史性权利的定义,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关于历史性权利的适用易产生争端。第二,部分规则的规定过于模糊,易引发适用争议。《公约》在领海基线的划定上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第三,还有一些规则过于严苛,影响适用范围从而导致现实问题解决效果不明显。例如《公约》第101条对于“海盗行为的定性”过于严格,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海盗行为十分困难,从而严重影响到打击海盗的成效[3]。

作为《公约》的补充,习惯国际法在国际司法实践的作用十分有限。《公约》承认海洋习惯法作为补充事宜,海洋习惯法的内容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的范畴。但要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要符合通例和法律确信两个条件[4]。然而,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办到的。

1.2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面临合作困境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其中,主权国家是最主要的行为体,其活力和实力最强;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第二大行为体,其作用在于确保全球海洋治理的有效性。但是这些主体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亦面临着困境。

一方面,各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合作并不顺利。这是因为各主体对全球海洋治理的认知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的身份属性存在认知差异。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治理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属性,即“治理者”和“逐利者”[5]。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海洋问题的严峻性、治理的紧迫性,以及其作为治理主体的责任是解决这些问题;但仍有一些国家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中依旧无法摒弃逐利的本性。国家作为治理主体,在身份属性的认知差异会导致全球海洋治理中开放合作与孤立保守两种趋势相互对立。二是对全球海洋治理具体问题的认知也不相同。与非沿海国家相比,沿海国家更明白海洋问题的影响和威胁,因此他们对全球海洋治理的需求也更加紧迫,在涉及对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的处理上也表现得更为积极。主权国家对身份和客体的认知差异,在全球海洋治理过程中逐渐演绎为治理主体间的两大矛盾,即西方海洋强国与海洋治理能力较弱的国家的矛盾、沿海国家与非沿海国家的矛盾。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变革,如果仍然不能缩小认知差异,消除这些矛盾,提升发展中国家和新兴海洋治理主体的治理地位,那么全球海洋治理秩序的公平将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面临阻碍。其中以联合国为代表,其组织机构更加系统完整、权威和话语权更高,因此在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中更具优势。联合国确实在营造良好的海洋治理环境、提高海洋治理主体协作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6]。但全球海洋治理中显现出来的主体认知差异性和客体的复杂性阻碍联合国进一步发挥作用。主体认知差异导致全球海洋治理共识的凝聚愈发艰难;日益凸显的海洋问题的复杂性使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些使联合国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治理能力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全球海洋治理发展。

全球海洋治理正处于风云渐变的形成阶段,也是多方主体的博弈阶段,而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迫切性和复杂性又不相适应。为避免全球化治理的发展陷于停滞不前、进退无路的风险,国际社会呼吁提出多样治理新思路、新理念。

2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

新时代,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新秩序,是应世界人民的号召,融入中华文明智慧,总结全球海洋治理的经验,面对严峻的治理形势,向国际社会提出的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

2.1 应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创新之需

全球海洋治理需要价值导向,需要海洋观念的支撑。当下的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是建构在西方理论基础上的,各主体间的关系倾向于“重博弈而轻合作”的特征,因“逐利”而采取“搭便车”的做法导致全球海洋治理停滞不前。人类面临的海洋问题具有全球性和流动性影响,在全球海洋治理过程中,海洋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显著提升,但权利分配的海洋治理理念仍需革新,当下的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忽视了海洋的整体性和共存性。海洋是人类共同的生命摇篮,而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公约》却人为地将海洋划分为不同区域,实行分区治理;公海领域具有非排他性,各国都有权从公海中获取海洋资源,若只关注公海的利益共同性而忽视人类与海洋的共存性,并不对此加以限制,各国的持续的资源争夺最终会导致海洋资源枯竭。

全球海洋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且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种新的理念,一种真正顾及人类共同命运的理念来打破现下治理的困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是应新时代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创新之需,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有益延伸[7]。因此,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样,“海洋命运共同体”也包含了利益与责任共同体两个方面。首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旨在实现国际社会因在海洋的共同利益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原则。海洋将整个世界连成一体,世界各国在处理有关海洋资源分配、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纠纷解决等事宜,都需要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并且可以为各国正义观和安全观所容纳的价值秩序[8]。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依靠更多的国际友好合作来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正是树立公平正义、友好合作的新海洋治理理念,通过海上各领域互联互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增进人类海洋福祉。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旨在建立国际社会因在海洋的共同利益结成的责任共同体。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个国家为了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都应对全球海洋治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但是,基于各国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的客观原因,“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2 应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共存的愿景之需

海洋的生态、环境、安全、气候等多方面问题,无一不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国际社会对于全球海洋治理的最终愿望是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的有效路径是建设和谐海洋。首先,和谐海洋首先应当是和平的、安宁的海洋。新时代建设和谐海洋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使战争远离海洋,免于海上非传统安全的威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新型伙伴关系[9]”。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组成单位都是每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全球治理的过程中,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形式,积极主动沟通双方的真实意愿,共谋双方满意的结果,避免武力冲突。其次,和谐海洋也应当是绿色的、繁荣的海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保护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由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日趋俱盛。任何发展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当下,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海洋事业,壮大海洋经济的同时,也应当时刻贯彻绿色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海洋,要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确保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让海洋惠及后世子孙,真正造福人类。此外,和谐海洋是合作的、共享的海洋。“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全人类共建共享。各国共同建设和谐海洋,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共同守护海洋和平和安全,共同建设蓝色家园,共赏海岸美好风景,共享海洋宝贵资源,共享海洋事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

3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的中国方案,它蕴含着着深厚的中国文化底蕴,包含“天人合一”“义利观”等诸多中国文化元素[10],总结了全人类海洋治理的经验,更是中国几十年海洋治理的历史心血。因此,如何将“海洋命运共同体”从一个理念设想阶段转变为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具体实践方案,更加离不开中国的智慧与努力。

3.1 深化理念内涵以促进完善海洋治理规则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是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引领。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第一步,便是在精神层面不断注入新的活力,这就需要加快深化治理理论,完善海洋治理规则。即使如今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存在众多缺陷,但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并不会颠覆现有的治理体系,建立全新体系,而是在现有国际治理体系上,推陈出新,在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中融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而实现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革新。因此,在认可和尊重当下的国际海洋规则基础上,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制机制及规则规范的完善和创新,是当前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行动纲领之一。

在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方面,中国应对《公约》的调整和完善积极提出代表性主张,为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法律秩序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首先,针对当下国际海洋规则的自身缺陷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对《公约》原界定不明、规定过于模糊、严苛之处,结合当下复杂的海洋治理发展形势,提出修改方案。其次,对于在面临新型海洋问题层出不穷的局面,当下国际规则缺少相应的规定时,中国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海上交流,推动新制度新规则的构建和制定以达成新协定规则。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的过程中,还应当积极推动有关全球海洋环境、全球海洋安全与全球海洋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与变革。

3.2 提升海洋话语权以推动重塑国际海洋新秩序

从新航路的开辟和地理大发现之后,西方国家通过贸易和战争牢牢掌握了国际海洋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秩序变成由美国主导。与此同时,其他多方力量的迅速崛起也促使《公约》的诞生,这标志着各国海洋意识增强,以国际法为形式的新国际海洋秩序的初成。而当前国际海洋秩序是“以权力建构并以权力维持的海洋秩序——即霸权建构模式[11]”。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社会要求建立开放包容、和谐合作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海洋秩序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也具有三大要素,即权力分布、规则体系、话语建构[12]。所以,中国欲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重塑国际海洋新秩序,当下除增强自身实力、参与建设完善和修订国际海洋规则外,还应当积极拓展国际海洋话语权。第一,应重视“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多方位一体的,特别关注海洋文化在国家海洋战略落实、海洋事业经济发展以及海洋领域外交中的重要性。国内层面,积极培养民众对海洋文化的重视,制定规划并实施培育全国人民海洋意识,树立契合海洋新秩序和海洋文化中现实的海洋价值观。国际层面,通过进一步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加强对国际社会的舆论进行引导,创造和谐海洋环境。第二,要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以人为本”原则,积极拓展国际海洋话语平台。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在中国对外关系的具体实践上,开辟和维护以“和谐海洋”为特色的国际话语平台,从而扩大中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第三,要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开放与包容”理念,展现大国风范。过去,人类在探索海洋过程中表现出勇往直前大无畏的精神,各国都蕴含着独一无二的文化气息。中国与世界各国开放合作中,往往会产生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碰撞。不能因为避免这样的海洋文化的冲突,就一味地拥护自身文化,完全排斥他国文化,应当积极推动不同的海洋文化融会,消除海洋文化隔阂,从而使海洋文化差异转化为海洋文化发展的动力,以实现海洋文化上的繁荣。

伴随“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宣传和应用,中国国际海洋话语权得以不断提升。“海洋话语转变是国际秩序转变的重要风向标[13]”,中国适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致力于推动重塑国际海洋秩序——开放包容、和谐合作的新国际海洋秩序。

3.3 凝聚合作互信共识以发展伙伴关系

海洋与人类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它作为公共桥梁和纽带,使各国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紧密,中国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合作共赢的基础上与他国建立的伙伴关系。

一方面,海洋富含众多资源,为海洋生产提供了巨大的生产要素优势,也是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最为有力的支撑。但海洋资源是有限的,过度获取和开发利用都会大大降低海洋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历年来,海洋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战略博弈的重要领域之一,围绕国家间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分歧等纠纷时有发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国际争端不断增加,来自非传统安全的挑战与威胁愈发严峻。因此面临复杂的海洋环境形势,中国应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公正,呼吁各国摒弃零和安全思维,树立共同合作的海洋安全观;倡导共建互信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意识,发展伙伴关系。伙伴关系以实现人类与海洋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即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又要坚持绿色的发展道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推动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具体地来说,要想突破当下全球海洋治理的困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促进海洋各个领域的合作,包括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垃圾治理等,最终建成长久的伙伴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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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家刚.全球治理:发展脉络与基本逻辑[J].国外理论动态,2017(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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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玫黎.海洋习惯法在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地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39(11):75.

[5] 袁沙,郭芳翠.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进化[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8(01):56-57.

[6] 贺鉴,王雪.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联合国:作用、困境与出路[J].国际问题研究,2020(03):93.

[7] 程时辉.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与中国方案——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2): 140.

[8] 杨华. 海洋法权论[J].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9): 170.

[9] 陈娜, 陈明富. 习近平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与时代意义[J]. 邓小平研究, 2019(05):68.

[10] 吴士存.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意蕴与中国使命[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1(04):23-25.

[11] 刘新华. 新时代中国海洋战略与国际海洋秩序[J].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9(03):23.

[12] 吴士存,陈相秒.论海洋秩序演变视角下的南海海洋治理[J].太平洋学报,2018,26(04):26.

[13] 张景全, 吴昊. 海洋话语与国际秩序转变[J]. 南洋问题研究, 2021(01): 35.

作者简介:周玲君(1998.07—),女,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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