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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治理”: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的机制探索
摘要: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是国家反腐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小微权力“苍蝇式”腐败是全面反腐工作开展的重难点之一。小微权力运行的重点在基层、治理在基层,基层是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的“主心骨”,农村小微权力事务“琐碎”但“关键”;基层反腐主体“细小”但“庞大”;基层反腐模式“散杂”但“多元 ”。随着反腐工作精细化程度提高,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必须结合小微权力的特点制定“微治理”方案、发挥“微主体”力量、探寻“微治理”模式,实现反腐工作治理重心“下沉”,改变反腐工作治理“悬浮”状态,构建协同多元、长效持久、精准高效的反腐格局,推进反腐工作精细化。
关键词:小微权力;微治理;反腐机制;基层治理
一、现实症结:农村小微权力腐败形势严峻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农村小微权力呈现出资源集中、权力聚集、决策集中的特点,以村委会、村级负责人等为中心的小微权力事关村级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农村治理的好不好与小微权力的规范运行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农村小微权力腐败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据相关资料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公开的村官违纪涉案金额高达22万元[ 李斌. 以治理法治化铲除“村官腐败”[N]. 人民日报,2014-11-05(009).],在扶贫补助、小额贷款等领域小微权力腐败现象严重,进而损害群众利益[ 沈熙政.乡村振兴战略下小微权力监督的创新实践[J].农业经济,2021(07):60-62.]。小微权力腐败源的于基层权力的自治属性,成为小微权力腐败的根源所在,包括村官等在内的村干部不属于公务员系统,不受《公务员法》等约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小微权力的特殊性导致农村小微权力行使过程的“苍蝇式”腐败。为缓解这一困境,必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反对“一刀切”模式,要在保持其自治属性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管,将反腐工作重心下移。将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又要确保农村小微权力的自治属性,在预防小微权力腐败的基础之上,持续发挥基层自治的活力。基于此,可以借鉴“微治理”的模式,发挥基层主体的力量,实现反腐治理与保障自治相结合小微权力反腐机制。
二、价值分析:“微治理”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的意义
“微治理”以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在预防农村小微权力腐败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效能。“微治理”的界定目前学界尚无统一定论。陈伟东、熊茜认为“微治理”是国家行政层面的延伸,是将社会层面的社区村庄行政化,是国家梳理社会的工具[ 陈伟东,熊茜.论城市社区微治理运作的内生机理及价值[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0(01):57-64.];唐晓勇、张建东认为“微治理”是“基层向上传导”与“政府向下管理”双向联动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 唐晓勇,张建东.城市社区“微治理”与社区人际互动模式转向[J].社会科学,2018(10):79-90.]。张丙宣认为“微治理”与乡村自治和社区治理不同,“微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政治和社会过程,“微治理”是多元、开放、包容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连接国家,提高行政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连接社会,增强社会韧性[ 张丙宣.赋权、约束与身份构建:新时代城市微治理的逻辑[J].云南社会科学,2019(05):86-93+187.]。微治理是精细化理念下的产物,它摒弃了粗犷治理的缺陷,打破了政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的管理模式,建立了各方主体协同运作的机制,“微治理”多以村庄、社区、小区等为单位,将传统意义上的大区域划分为“微单元”,“微治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基层大事件,还涵盖了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将社会治理的触角延伸至最基层。
(一)微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依赖政府部门的传统管理模式,容易产生“治理赤字”,无法实现小微权力腐败的精准预防,此种情况下必须借助基层主体力量。小微权力反腐问题,难点在基层,主战场也在基层,如何在基层寻找到有效力量,是基层反腐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微主体”的参与,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基层成员参与到反腐工作中,可以延伸政府部门触角,同时通过组建社会网络,信息交互,将各项政策补贴和社会福利曝光于阳光中,进而反促农村领导干部不敢腐。因此,让微主体参与微治理,可以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机制。
(二)微目标构建:精准施措
对待小微权力腐败问题,既要有宏观层面的大目标,又要有靶向型的微目标,而且,微目标更是击破腐败问题的直接利刃。农村腐败问题常常具有隐蔽性,而且利益往来具有金额小、战线长的特点,小规模的贪腐导致问题不容易显现,政府部门很难监管到位,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也无法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构建一个又一个的“微目标”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微目标”将细小事务纳入治理范围,一方面,通过对资金往来“微查询”,杜绝财务人员抹平账面,另一方面,通过对村干部“微监督”,让其无法贪腐。“微目标”是靶向性定位,集中于容易滋生腐败的微事务中,以此作为目标,精准施措,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混乱,也减少粗糙监管的形式主义。
(三)微单元划分:常态持久
微单元是相对大区域而言的。传统的农村反腐工作,是依照整个村落展开的,以村为单元,村委会为监管对象,虽然从整体上做到了全面监管,但是不够深入,甚至出现形式主义。微单元的划分,是将大区域进行合理分解,通过微单元,形成特有主体,互相协同,在微单元中总结最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了解国家和社会福利政策及各项补贴政策,对于村委干部的贪腐情况,微单元留痕,通过发挥微单元作用,了解掌握村干部的作风问题。微单元其实就是特定区域人员取团保暖,彼此之间信息互通,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于贪腐问题,形成合力,一举攻克。而且,微单元形成后,发挥作用是常态持久的,虽然该单元并不具有组织性质,但是并不会短期内消失。
三、域外借鉴:“微治理”在反腐工作中的实践
在反腐工作中发挥“微治理”作用必须加强防腐工作的针对性,反腐不仅仅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是社会主体的义务,推进反腐工作常态化必须吸纳社会主体的力量,借助各种“微主体”构建严密的反腐监督体系。
(一)美国借助“微平台”,利用媒体监督反腐
在美国,信息公开一直是美国对付腐败的利器[ 任会芬.中美反腐败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兼论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2019(08):23-35.],新闻媒体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享有充分的信息传播和信息自由权,美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借助媒体这类“微平台”,吸收社会“微主体”参与,美国将媒体纳入反腐主体,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微主体”参与反腐监督,美国借助媒体这一“微平台”,看起来是发挥一小部分监督理论,实则吸引了广泛主体参与监督。一方面,美国新闻媒体发挥信息公示的职能,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公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美国借助新闻媒体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监督举报平台。通过公众举报,媒体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利用舆论向官员施压,确保在社会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与廉洁的工作环境。
(二)新加坡细化“微机制”,构建反腐法网
号称“亚洲最廉洁”的新加坡在反腐治理中高度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构建细化的反腐法律“微机制”,在反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细化腐败治理法律,实现反腐工作的精细化治理,对不明财务、贪污所得等财产制定了专门的防腐法律,例如《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不明财务充公法令》等,对防止贪污的行为还制定专门的《防止贪污法令》,在举证责任、刑罚方面多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尽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在犯规腐败方面构建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二是细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指导手册》、《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 狄奥,王俊松.将反腐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新加坡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 2016, 36 (04):204-210.]等,采用细化的法律规定,从公务员的穿着、言行、职权等方面着手,为公务员提供具有可实际操作性的建议和规定。细化反腐法律的规定,为新家坡的反腐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形成新家坡独具特色的反腐“微机制”。
四、路径选择:预防小微权力腐败的“微治理”机制
(一)细化治理机制,实现小微权力的“微监管”
传统粗犷式治理机制无法满足农村小微权力腐败预防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农村腐败预防的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小微权力在农村环境中容易被滥用,因其隐蔽性和模糊性导致监管难度比较大,因此如何将小微权力纳入到有效的监管体制中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细化治理机制,对小微权力的产生、运行、退出全过程进行把控,实现小微权力产生时有审查,对其个人作风、生活品行等作背景调查,确保“有权先守法、有权先有德”;小微权力运行过程中,将权力曝光在太阳下,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为了约束村干部权力,宁海将涉及村级权力的条文进行整理,并出台了《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36条》,将涉及集体管理事务的19个事项和17项便民服务举措,通过晒权力清单的方式,构建农村小微权力监督规范体系,推进村务工作的阳光运行,给老百姓明白,教干部清白。2018年2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发布,由宁海首创的“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被写入文件。],将服务事项和管理事项进行公示,公布各个事项的操作流程,明确监督举报方式,真正做到权力为民所用,权力不敢滥用;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提前辞退等,需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审计,通过与基层政府有效联动,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做到干干净净退出,经得起历史和村民检验。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让村民组成“监督网”
村级信息公示是保障村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在农村,权力运行不透明,村民无法“问政”,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如何行使,行使的好不好,村民是不知情的,因此,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尤为重要。对于权力清单列明的事项,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要进行公示,对于惠及民生的事项要作解读,公示标准和程序,进行候选人公示,尤其是财务方面,做到收支有明细,往来有痕迹,定期公示村级财务,而且要定期进行第三方审计。信息公示并不只是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张贴即可,结合农村现实情况,大多数农村主力外出打工,但他们对农村建设和发展问题也非常关注,要与时俱进,通过“企业微信”、“村级事务服务平台”等,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
(三)多部门多主体联合,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预防小微权力腐败,不能依靠单一力量,必须形成“多主体参与、多部门配合、多方式并存”的协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优势下,还要吸纳更多主体参与。首先,最直接的监管和规范对象就是拥有小微权力的村干部,将他们作为预防的对象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加强小微权力者自身的思想和整治建设,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廉洁建设不是走过场,认识到廉洁是村干部为村民服务的基本要求,任何腐败问题都是在自毁前程,自取灭亡,让村干部从内心深处觉得“不想腐”。基层政权是与村落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要发挥其在特定领域的指导作用,对于村民不知情但基层政府知情的事项,要主动监督。要构建派驻监督、巡查监督的全面监督机制,派驻监督队,驻村了解核实情况,进村入户,财务审计,公示举报方式,掌握真实情况。要重点核查惠民补贴、五保低保、精准扶贫、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项目。除了金钱腐败外,还要核查是否存在生活作风等问题。预防小微权力腐败,初步形成“村干部自查、村民监督、基层政府监管、审计部门履职”的协同治理机制。
(四)信息化治理,用科技换“阳光”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态势下,农村工作不能成为脱轨。“数字乡村”是农村应该积极探索并实践的发展模式。当前,乡村基础信息建设、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民生数字化等建设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发展,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将农村小微权力的行使过程纳入到信息化治理当中,有利于乡村工作更好的开展。打造乡村政务平台,将权力清单公布在乡村政务平台上,对于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平台量化打分,由村民考核,实现村民监督。“数字乡村”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将迸发出强大活力,要善于借助数字化治理手段,助力小微权力反腐工作,奋力践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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