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分析
摘要:制裁的概念在国际法中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如此,在国际上制裁行为还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近两年,美国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名目对我国采取花样繁多的制裁。为了有效应对美国的制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并施行了《反外国制裁法》。这部法律将与《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下简称为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为阻断办法)一道构建起我国的反外国制裁立法体系。7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宣布,中方决定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关键词:经济制裁;反制法律;应对措施;
引言
2020年以来,商务部先后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应对美国制裁。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以商务部门规章为先行的反制裁制度体系。
1制裁的分类
从实施制裁的主体来看,制裁可以分为多边制裁和单边制裁。多边制裁是指多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共同对被制裁方实施制裁的行为。单边制裁则是指单个国家单方面决定和实施的制裁行为。从被制裁对象来看,制裁可以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初级制裁也可以称直接制裁,是指制裁方直接对被制裁方实施的制裁行为。次级制裁则是在初级制裁的基础上,制裁方对被制裁方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的公司或个人与被制裁方进行贸易经济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公司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⑦上述分类中的多边制裁包括国际组织的制裁,而最为典型的国际组织的制裁就是联合国安理会制裁。《联合国宪章》第41条普遍被认为是给安理会制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其规定: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虽然上述规定中用了“办法”和“行动”的用词,但其普遍被认为就是制裁。从实施制裁的依据来看,制裁也可以分为依据国际法采取的合法制裁和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非法制裁。从制裁的方式来看,制裁也可分为经济制裁和非经济制裁。
2中国进行阻断立法需要考虑的特殊国情
首先,中国的国家实力决定了阻断立法对于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开展对外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阻断立法的现实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家实力,阻断法对于实力较弱的国家而言意义不大,无法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目前国际上制定阻断法的主要是经济大国,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未制定阻断法。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国家实力决定了颁布阻断法能够起到维护国家利益的效果。其次,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阻断立法对中国的意义重大。很多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本身经济就较为封闭,是否制定阻断法对这些国家而言意义不大。中国作为以“改革开放”为基本国策的外向型经济体,有必要构建本国系统性的阻断法体系,来消除美国经济制裁给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中国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决定了中国的阻断立法应当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西方发达国家长久以来并非美国经济制裁的直接目标国,而只是受到美国对第三国经济制裁的间接影响,这就导致当前各国主要的阻断法都不针对本国被直接制裁的情况。中国目前已是美国经济制裁的直接目标国,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外部国际环境存在显著差异,这决定了中国的阻断立法应当同时考虑阻断美国直接制裁中国的情况。
3反制裁相关建议
3.1完善细化我国反制裁法律制度
尽管在一些方面我国立法较为先进,相较于欧盟阻断法令,《阻断办法》第8条规定的例外豁免制度,以及第12条的支持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主体陷入两难之境;但在阻断和反制措施的具体工作机制、适用和中止条件上还有待细化,如工作机制的运行、报告的递交方式及渠道、禁令制度发布的具体内容与方式、豁免制度中的认定标准、支持制度的具体开展等,均需结合具体实践做进一步的完善。
3.2持续加强与世界的经贸联系
现阶段我国应继续推动更大规模、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使美国对华制裁事实上难以推行。下一阶段,更应侧重于金融开放领域中金融科技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建设和完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形成更加高效的全球金融网络;还要深度参与金融科技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高中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在外汇政策上,应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推进资本项目继续开放,加强跨境资本流动制度和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定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预期;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金融市场,不断吸引美国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继续投资中国的金融市场,加强与世界的经贸联系和金融联系,加快形成中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金融国家地位。
3.3我国的反制裁实践
从2019年到现在,我国对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冰岛、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反制裁措施。这些措施中,绝大多数是针对他国或地区不当制裁行为的反制裁措施,少数带有制裁性质的措施所针对的也是他国或地区对我国的不当言行采取。如,2019年12月2日,我国对“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人权观察”“自由之家”等在香港修例风波中表现恶劣的非政府组织实施制裁。我国反制裁措施所针对的对象包括外国政府部门、议会部门、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个人等,其中针对个人采取的措施数量最多,包括外国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宗教人士、科研机构负责人、学者、基金会负责人、律师等,针对个人的措施一部分又涉及到其直系亲属,如,2020年12月10日,鉴于美方利用涉港问题严重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方核心利益,我国决定对在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美国行政部门官员、国会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对等制裁。采取反制裁措施的起因主要包括涉港、涉台、涉疆、涉疫、宗教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临时访问香港、澳门免签待遇,限制与中国打交道、做生意,冻结其在华财产等。
结束语
如需直接对抗美国的单边制裁,最实际的出路仍然是我国以及企业本身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某些中国公司当前面临的危机已然证明,扎根本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对方制裁。美国将单边制裁深嵌于国家安全战略中,认为是为美国实现国家安全利益可持久选择的工具。当前的单边制裁往往以保护国家安全的理由采取,而且近几年各国对国家安全的主张范围也呈现出逐步被泛化的倾向。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在切实保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有必要与国际社会一道预防这一趋势,即防止国家安全被泛化或被称为单边制裁之不当理由。
参考文献
[1]孙秀娟.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分析[J].今日财富,2021(21):16-18.
[2]郭晶玮,李金佶.制裁与反制裁[J].中国外汇,2021(18):12-17.
[3]张垚.我国反垄断指南的法律性质及其功能研究[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22(04):98-104.
[4]金彭年,万晓.基于法律规避视角探讨我国反避税审计困境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20(23):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