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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机构改革后动物检疫工作如何开展

寇秋霜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1期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 焦作 454000

摘要: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虽然保留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独表述,但是已不再承担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职能,只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关键词:产地检疫  改革  利弊分析

现在的产地检疫工作已经经历的两个重要的改革和一部重要法律的修订。一是政府机构改革,成立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内设机构畜牧业司和兽医局合并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地方,原独立的或半独立设置的畜牧兽医局(畜牧局)合并进农业农村厅,内设畜牧兽医处室;在机构职能层面,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很多地方检疫与行政检查等监督管理权限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三定”方案。第二是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将“分散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紧接着就是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版。上述几个事件受到影响最大的和最直接的,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不再履行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

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虽然保留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独表述,但是已不再承担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职能,只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一、改革后检疫与执法的关系

以我市为例,机构和执法改革后,各县市区检疫和执法的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后,将动物检疫工作并入执法大队,有分管畜牧执法的副大队长统一负责,简单说就是检疫和畜牧执法交由一个副队长主管负责,原来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部分地区保留有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牌子)。二是撤销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单独成立动物检疫站,行使动物检疫职能,简单说就是将原来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职能划入执法队,动物检疫职能直接由新成立的动物检疫站承担,成为两个独立的农业农村局二级机构。

二、两种改革方式的利弊

(一)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都是此种改革方式,动物检疫工作和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由一个副大队长负责。这样有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知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一种行政许可,但也有它的特殊性,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定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比如说养殖户、屠宰企业等等。要想促进动物检疫工作,无非就三种方式,一是源头治理,就是从动物养殖企业入手,必须保证养殖户能够按规定报检,填写档案和开展疫病的免疫工作.二是运输途径,设立检查站,指定通道,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等行为,遏制逃避检疫的行为。三是目的地的监管和检查,一般动物离开产地经运输后尤其是生猪都是到达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因此屠宰企业的驻场官方兽医或者目的地农业执法部门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等能有效遏制逃避检疫的行为。以上三种途径和方式,都离不开执法监督。如果动物检疫和执法是同一个队伍,我们的工作人员既是官方兽医也是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那么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就会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执法和检疫有效的合并和促进。当然这样的后果也会有弊端,如果官方兽医持有执法证,也就意味着你不仅要检疫还要执法,在我市很多县市区,都设有监督分所或检疫分所,改革后一直存在,原来的目的是有利于官方兽医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和畜牧兽医执法,但是改革后不少变成了中队,不仅要承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还需要承担农业的整体执法工作,扩大了执法的范围,但是人员并没有增加,甚至由于借调、工作调整而减少,造成工作量增加,尤其是监督监管任务非常重,所以出现了重执法轻检疫的情况,顾此失彼,大部分精力去监督执法办案,检疫工作往往滞后或者效率很低,检疫率、检疫质量不升反降。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后全国都在努力恢复生猪供应和产能,生猪养殖情况不断好转的情况下,检疫工作不能及时的调整和发展。

(二)动物检疫工作由新成立的检疫站负责。此种情况是将检疫工作单独剥离设立机构,专门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好处是人员相对独立,工作比较专一,能拿出精力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更好的服务养殖户和屠宰企业等。实际上动物检疫工作说起来简单,但是也是一个复杂和严谨的的工作过程,一是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如染疫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动物检疫规程等都需要熟记于心,当然这些知识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更新中,需要官方兽医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储备。二是需要工作经验,尤其是检疫工作,一些染疫动物还未发病,在潜伏期或者发病早期,没有很典型的症状时,经验就非常重要,可以及时通过疫病检测或者隔离观察等手段,降低检疫风险。三是屠宰企业的检疫工作同样任务重、责任大,因为这是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餐桌的最后一道关卡,同步检疫的知识和经验同样需要积累和更新。弊端也很明显,官方兽医属于动物检疫站,没有执法职能,甚至没有执法证,按照要求只能开展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没有监督执法权限,在养殖场发现未填写养殖档案,未按规定强制免疫,甚至发现逃检行为,在屠宰场发现屠宰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品质检验,有不符合防疫条件的情况均以不属于自己职责和工作范畴为理由,不管不问,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处罚力度小了,执法办案少了,相应的申报检疫的养殖户也会越来越少,这对执法和检疫工作都是很大的不利。在我市个别县市区已经有了一定的表现,案件数量大幅减少,逃检行为屡见不鲜等。

结论:针对上述的两种情况和结果,尤其是利弊大小的分析后笔者更倾向于将检疫工作纳入执法队伍,原来很多地市都有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或大队,基本都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牌子,畜牧执法与动物检疫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模式,尤其是河南省的此项工作,可以说走在全国的前列,随着两项改革的发展,虽目的是好,但结果并不乐观,造成现在的“百花齐放”,一个地方一个办法。如果将动物检疫和执法监督完全剥离,一是会造成检疫监管的一些死角,因为官方兽医的产地检疫是到场到户,屠宰企业的驻场官方兽医长期驻场从事检疫工作,这两个部分无疑是最容易发现问题,发掘违法行为的,如果仅仅从事检疫而没有执法监督权,那就意味着不仅要安排执法人员对养殖场和屠宰场进行日常监管,也意味着产地检疫或屠宰检疫行为已逐渐失去一项重要作用:通过检疫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仅仅从事动物检疫的业务工作,没有监督执法权,而检疫工作往往需要疫控中心的技术支撑,长期以往,我觉得大可将动检站或检疫工作并入动物疫情预防控制中心,更有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效率,这就是一个边缘化的问题。三是动物检疫虽然是一种行政许可,但是却有它的特殊性质,尤其是与检疫率挂钩,与考评考核挂钩以后,也决定了动物检疫的发展促进与执法力度,监督范围的息息相关的。

参考文献:

[1]董仕礼. 浅析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措施[J]. 畜禽业, 2018, 29(5):2.

[2]乔向东. 浅谈动物检疫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J].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 3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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