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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烟草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和途经
摘 要:未成年人是一个个体身心生理功能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社会群体,具有特定的生理特征,心智和心理个性尚未成熟,行为和态度具有很强的社会可塑性,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公约均明确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但部分烟草零售户在利益的驱使下,对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彻底。有见及此,探索应用目前相对成熟、普及的人脸识别技术手段,在烟草制品销售环节中限制未成年人购买,夯实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烟草制品
1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但在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我们却依旧能见到一些穿着校服的学生聚在一起吸烟,看见这样的场景,难免引起我们对未成年人健康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吸烟损害未成年人身体正常发育,对其心理发展也有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吸烟行为进行干预,保护其身心健康,是社会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烟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烟草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一方面对烟草零售户加强监管,宣传引导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销售烟草制品给未成年人;另一方面要提高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门槛,如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未成年人进行甄别并禁售烟草制品,推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2未成年人保护的已有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也明确,“中、小学校周围”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亦有明示,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要求所有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其销售点内设置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清晰醒目告示,并且当有怀疑时,要求每一购买烟草者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已达到法定年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公约要求,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烟草部门对中、小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降低烟草制品进入未成年人视线;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推进普法进校园,加强宣教,提升烟草零售户的守法经营意识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非法售卖烟草制品给未成年人的零售户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通过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未成年人保护的存在问题
本文基于烟草部门、烟草零售户、未成年人三个主体,探究出现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情形的主要原因。
3.1烟草部门主要问题
一是缺少智能化信息技术支撑。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烟草部门主要依靠市场走访、张贴警示标语、法治宣传等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成效并不显著,需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市场监管的威慑力,更好地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二是各监管职责不够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对于违法售烟的商户,市场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均有权予以处罚。执法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但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晰,未能形成部门联合、协作顺畅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合力,难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保护氛围,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3.2烟草零售户主要问题
部分烟草零售户法治意识较弱。遏制未成年人的吸烟行为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学校及其家长的职责,尤其需要广大烟草零售户的支持、配合与共同努力。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禁止向中、小学生售烟,但是部分烟草零售户为追逐经济利益,对相关要求执行得不彻底,罔顾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非法售卖烟草制品,没有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
3.3未成年人主要问题
一是容易受到社会及相关媒体的影响。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弱,模仿性强,自制力差。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所谓的“成熟美”,在刻意模仿中不自觉地加入了“烟民”的行列。二是存在从众的心理。有些未成年人本来对吸烟没有任何兴趣,但看到身边的玩伴在吸烟,或被教唆怂恿后,出于合群尝试吸烟。三是寻求心理寄托。为了缓解压力,他们需要一个排解忧愁的途径,寻求一种心理上的解放和释义,于是就迷失在“烟雾”里。
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如何防范和制止“想购烟的未成年人”和“非法售烟的零售户”达成交易,构筑一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防火墙,是烟草部门履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责任的一个关键举措。本文提出以人脸识别技术手段构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4.1人脸识别技术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机器自动化的对比图像或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定位、身份识别,具有鲜明的自动化特点。以相机或摄像机为基本接入工具,采集与人脸识别需求相关的数据信息,然后实施检测、跟踪、识别。就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常见事物,如搭乘地铁、消费支付、快递取件、社区安保等各个方面,已经成功地应用了人脸识别技术,并且得到了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4.2 着力搭建人脸识别技术平台
结合数字专卖信息平台工程建设,搭建人脸识别技术平台。在搭建阶段,深化与公安部门工作联动,在原有的烟草、公安协作机制下,依靠公安户政信息系统完善平台数据支撑;在使用阶段,一是加强购烟者智能识别,判断其是否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则限制其购买烟草制品;二是加强售烟者智能监管,通过平台大数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售卖烟草制品的行为。
4.3 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借助20支自营门店优势,试点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在烟草制品销售环节的应用。同时,与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平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通讯网络运营商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借助其先进技术及大数据信息系统,完善人脸识别技术平台搭建。
5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保护未成年人,任重而道远。作为烟草部门,我们理所尽责地承担起这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既要履行好自行对烟草零售户、烟草专卖品的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积极引导烟草零售户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又要进一步完善与各级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级职能部门联动的社会治理体系,全面建立烟草专卖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纵深发展,展现烟草部门的责任担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3] 唐静.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车笛. 我国烟草控制的法律制度研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