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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王志远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2期
江苏金石稀土稀土有限公司 江苏 徐州 221611

摘要: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其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当中的一项必要补充,对于当代社会知识创新以及信息自由等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而在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时,其实现路径具体包括私法自治原则以及知识产权法框架内的相关私法路径,同时还包括由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相关公法路径。我国需要法治化构造行政机关主导与参与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以此来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使相关公法路径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进行分析,介绍了知识产权信息的相关理论,探讨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价值,并提出具体的实现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价值;实现路径

伴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也成为人们最为主要的一项工作原料。通过结合知识产权法具有的制度设计以及理论逻辑,可以以制度化路径来确定知识产权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和记载,使知识产权信息能够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科技活动当中,以此来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生产资料。社会公众通过分析和利用相关专利信息,可以科学预测与判断相关技术问题,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科技研发等过程进行优化,对知识产权的相关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和投资贸易、科技研发以及产业发展具有密切联系,而知识产权信息所具有的功能也在不断丰富。因此,现阶段需要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具体应从法律制度层面来有效规范和保障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用,从而使知识产权信息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价值得到有效发挥。

一、知识产权信息的理论阐释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可以通过信息来有效记录和固化相关活动,同时信息还可对人类活动以及客体状态、变化和特征等进行充分反映与揭示。从本质角度进行分析,信息是对现实世界的发展、运动规律以及变化状态等进行反映的相关信息与信号。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息,主要是指在一定载体上固定,能够充分表达本质认识以及事物现象。

首先,知识产权是艺术、文学以及科技等相关领域开展智力活动所得到的结果,该治理活动的整体过程可对知识产权的信息变化以及产生等进行反映。而知识产权的变化以及产生与其特定的法律活动具有密切联系。该类法律活动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和内容直接进行记录,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渗透知识产权,使其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科技研发、企业经营以及诉讼活动等领域当中。而且在相关标准、政策以及法规中同样会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并可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运用以及创造等状态进行充分反映。虽然信息表现形式以及载体等存在差异,但在经济科技活动、公共管理活动以及知识产权运动变化以及产生等过程当中的信息,都可在不同层面对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现象进行充分反映与表达。对此,可将这些信息称之为知识产权信息,而其也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内在属性,可以表现出知识产权的存在状态和方式,促使人们更好的利用和认识知识产权[1]。

其次,结合不同标准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以此来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第一,结合信息载体差异,可以将知识产权信息合理划分为非文献以及知识产权文献等信息类型。其中知识产权文献信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文献当中,直接记载或通过其所表达出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而非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则是运用除知识产权文献外的其他载体,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表达和反映。第二,结合知识产权信息的表达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知识产权存在状态和相关活动信息、知识产权权利属性信息。其中前者主要是在创造、保护、运用以及管理知识产权时所产生的信息,而后者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进行表征的信息。第三,结合信息获取层次可以将其具体划分为一次、二次和三次信息。其中一次信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相关原始信息,而二次信息则是在加工、浓缩以及提炼信息后所形成的信息,如专利技术简介以及文摘等,三次信息是在一次和二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具体评价、分析以及综合等加工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如专利技术的分析预测以及进展报告等。第四,结合信息属性可以将其分为法律、经济以及技术等信息。其中,法律信息可以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活动的法律状态进行反映,经济信息则可对某种经济活动的商业价值以及状态进行反映,技术信息可以对发明创造的相关技术领域现状、趋势或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反映[2]。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价值

通过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统计学的专利分析、理论研究、政策分析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相关方法,可以将原本无序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有效转化为政策、商业以及技术等可利用信息。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可以在企业经营、科技研发以及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进行有效运用,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价值

首先,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专利信息来对某专利或一系列专利在技术层面具有的价值进行充分分析与评估,以此来为技术引进、科技研发以及投资等决策制定提供有力依据。例如,可以通过分析同族专利,对专利具有的潜在技术市场和专利权主体的市场占有情况、势力范围以及活跃度等进行充分反映,以此来为技术引进以及投资项目遴选等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3]。

其次,可以对专利风险进行识别。相关企业或部门可以利用专利信息来有效识别和预警其经营发展和技术创新过程当中的相关专利风险,并针对专利风险的妥善处理、规避以及预防等提出具体对策。如可采取专利分析方法对企业的专利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建立,从而有效评价企业自身的专利风险。除此之外,还可对行业的专利预警机制进行建立。

再次,可以有效创新预测技术。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的专利信息对该技术领域现有技术具有的成熟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技术研发的关键技术、发展路线以及总体态势等进行评价,对未来的技术创新以及进化进行有效预测,合理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使企业能够更好的发现相应的商业以及创新机会。除此之外,还可为政府的产业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创新战略等制定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可以对技术创新能力进行评估。通过运用专利信息可以对创新主体具有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并提供相应的关键性指标,从而对创新主体在研发、产出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和特征进行充分反映,使区域或者企业自身的创新系统得到完善,有效增强企业或者区域具有的创新能力,为政府部门的产业和科技等政策制定提供依据[4]。

(二)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可以对知识产权交易进行有效制约。通过整合和分析多种知识产权信息,可以明确特定时间内知识产权的公允价值信息,以此来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进行克服,使知识产权的运营以及交易等活动得到有效促进。具体而言,通过价值评估可以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当中,如企业清算、担保融资、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等。

(三)公共管理价值

首先,可以将知识产权信息在政策制定方面进行运用。具体来说,主要分析和研究产业发展、国际贸易以及科技进步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此来对科技产业以及外贸等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合理制定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例如,通过有效分析专利信息,可对产业发展的趋势和现状进行把握,明确技术发展的热点和重点,并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创新政策的制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在具体实施外贸、科技以及产业等政策前,需要对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应的针对性预防对策[5]。

其次,可以将知识产权信息在政策评估当中进行运用。具体来说,需要动态跟踪和分析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关的贸易科技和产业等政策,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此来明确政策的缺陷问题,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预测。如在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后,需要对其展开描述性的分析和统计等工作,并对政策的结构特点、不足以及优势进行阐述。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分析知识产权政策的具体实施绩效,特别是需要分析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最后,知识产权信息可以为行政服务和管理提供有力依据。通过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可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指导、材料处理以及服务等提供有力依据,使相关行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例如,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实施时,需要充分审查获奖项目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而在申报科技项目时,也需要有效检索和分析专利,避免申报项目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有专利侵权风险存在,防止科技项目出现低水平和重复立项现象[6]。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实现路径

(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私法路径

首先,知识产权法在制度框架当中已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留有相应空间。具体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相关利用方式享有垄断权利,社会公众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其专利权实施相应的控制行为。而社会公众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的约定,以特定方式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信息进行使用。例如,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当中便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合理使用情形。虽然目前针对知识信息的合理使用性质,在学界内的理解仍有争议,但普遍认为合理使用是限制专有权利,是权利人以外的人可以进行某种行为的自由。社会公众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各自范围内可以对自身权利进行行使,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所提出的具体保障,可以有效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均衡与统一[7]。

其次,私法自治原则可以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有效提供兜底保障。多数知识产权信息都属于公共知识领域,因此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相应特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收集、分析以及整合知识产权信息,使其得到转化,形成具有科技或经济等价值的可利用信息,从而在经济与科技等活动当中进行有效运用。例如,相关企业可对同行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进行研究,并作出具体的改进型发明。而对于跨国并购、技术贸易以及合作研发等涉外经济活动,企业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和分析,使企业经营决策得到优化,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除此之外,在信息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信息业者是具有独立性的市场主体以及利益主体,其同样在收集、分析以及整合知识产权信息。伴随着大量从事知识产权信息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快速崛起,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检索、咨询以及数据库建设也逐渐成为相关服务业的主要内容,社会公众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进行购买。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其并非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进行直接使用,而是通过收集、整理、筛选以及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并将其得到的分析结论在科技研发、经营管理以及投资贸易等领域当中进行应用,使知识产权信息的价值以及作用得到有效发挥[8]。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公法路径

除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自主性的收集、分析、整合以及应用之外,还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参与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从根本角度进行分析,行政机关的参与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这一项重要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信息时代背景下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客观反映。

首先,在信息化时代,政府部门作为最大的信息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者,其权利涉及之处与信息的收集、利用以及处理等具有密切联系。我国各类经济和科技活动的开展都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来负责,而且分别拥有关系到经济与科技活动的详实数据。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是一种全新的大数据分析技术,需要建立起完备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展开预测以及关联性分析。通过运用海量数据来进行关联性分析,可对事情的发生概率进行充分预测,并为现实的治理难题解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所以,想要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需要充分开放和共享相关经济科技信息,并以政府为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

其次,和知识产权信息相同,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以及应用等活动,同样具有相应的公共产品特征,可以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作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创新资料和信息资源,并通过信息分析结论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揭示,对科技创新方向进行预测,及时发现规划产业的发展重点和商业机会。对于个性化和异质性的知识产权信息,在利用时可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或者由社会公众自主性实施,但通常情况下,收集、分析、整合以及应用知识产权信息有着较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因此已超过单个市场主体的职责范围,无法利用市场机制来有效配置资源,而应通过政府行为来有效提供。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具有一定必要性,需要适应其在利用过程当中的职能定位。对此,我国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共享机制,并对信息分析机制加以完善,从而有效对接经济、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

结束语:综上所述,长时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于私权论以及政策论两种视角,其中前者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强调,但对行政机关如何利用知识产权的研究相对较少,后者主要强调以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以及组成部分,但对其法理基础的论述相对较少。由此可以看出,两种理论的错位十分明显,因此阻碍了其交流。然而知识产权为私权,表现在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信息的相关专有权利,社会公众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对其专有权利进行控制,但不排斥社会公众收集、分析、整合以及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因此,现今阶段需要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依据,发挥出知识产权信息具有的重要价值,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琳.开放融合情境下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转型路径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21,38(35):9-13.

[2]陈彩云,汤湘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之友,2021,14(23):30-35.

[3]陈丹丹,罗立.基于微信平台的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研究[J].图书馆研究,2021,51(06):110-118.

[4]潘香岑,刘凤侠.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发展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1,32(11):34-40.

[5]吴勇民.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21,17(30):38-41.

[6]唱婷婷,沈敏,曹京,许天才,黄娟.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现状与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1,18(10):3-11.

[7]朱一飞.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2):114-126.

[8]陈一,冉从敬.面向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创造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J].图书与情报,2019,12(06):120-126.

作者简介:王志远(1972-),男,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技术经纪人,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稀土金属及合金、永磁材料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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