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探析
摘要:知识产权鉴定的基本特征在于运用专业技术方法来判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据此实现维护合法知识产权以及规范知识产权市场运行秩序的目标。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框架下,知识产权鉴定的法规制度已经全面趋向于优化完善,确保运用规范化的法律约束监管手段来防范知识产权领域的造假行为后果。因此,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基本含义特征,合理给出知识产权鉴定法律规范制度在当前阶段的完善发展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鉴定制度;基本要点;完善路径
在现阶段的市场化背景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监管保障工作应当置于关键地位。近些年以来,牵涉知识产权层面的民事纠纷案件数目正在表现为快速增长的特征。相比于其他领域类型的民事纠纷审判案件来讲,知识产权类型的纠纷案件如果要得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结果,那么前提基础因素应当体现在正确鉴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鉴定制度规范旨在运用专业技术方法来辅助完成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审判过程,确保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判断结论达到更加合理与公正的程度。
一、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基本含义特征
(一)知识产权鉴定制度含义
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基本含义在于将知识产权的鉴定实施主体、鉴定操作流程以及鉴定判断标准等各项关键因素纳入现行立法规范,运用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确保知识产权的鉴定操作开展过程达到公平性与专业化的标准,对于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主体提供切实的合法利益保障[1]。因此从根本上来讲,知识产权的鉴定立法制度着眼点在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判断的整个实施过程,从而达到规范知识产权鉴定操作行为的目标。具备鉴定操作权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严格履行鉴定操作流程,确保经过专业化鉴定操作得到的知识产权判断结论具有权威性,结合科学鉴定数据来辅助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公正判决形成[2]。
(二)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
1明晰证明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争议案件来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证明责任必须要达到清晰准确的程度。但是实际上,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纠纷类型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特征,因此决定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举证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为了确保实现明晰案件举证责任的目标,那么关键的保障措施手段就要体现在科学鉴定操作环节[3]。知识产权类型的纠纷案件只有通过了专业化的技术鉴定环节,才能有助于准确界定产权举证责任,确保法定的案件举证责任主体能够严格履行自身的举证义务。
2维护诚信市场秩序
在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市场领域的竞争日益呈现激烈化的基本发展趋势。知识产权的市场良好运行管理秩序如果要得到切实维护,那么必须要依赖于专业鉴定的技术手段。知识产权的鉴定操作环节对于提供案件诉讼证据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按照科学鉴定的数据结论来形成针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公正判断结果。知识产权市场在科学鉴定制度的支撑前提下,市场主体的违规操作行为将会得到严厉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合法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从以上的实践角度来讲,知识产权鉴定的立法规范具有保障与维持市场良性运行秩序的重要作用。
3确保当事人权益
知识产权领域的权益归属纠纷案件本身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往往牵涉较为复杂的案件当事人经济利益。案件审判人员如果没有按照科学与客观的操作方法来判断知识产权归属,那么通常就会比较容易形成错误的案件审判结论,进而损害了知识产权合法主体的权利[4]。为了实现保障与维护当事人合法经济产权利益的目标,那么关键解决途径就是要公正开展知识产权的专业鉴定技术工作。知识产权作品在经过科学与客观的鉴定前提下,知识产权的权利作品归属将会达到更加清晰的程度,有益于案件审判人员形成更加完整准确的鉴定结果。
二、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运行实施现状
(一)鉴定质量缺陷
作为司法鉴定实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讲,知识产权鉴定的实践业务领域长期存在鉴定质量的弊端缺陷。部分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业务人员由于受到人情因素、利益诱惑因素、岗位业务的开展压力因素等影响,那么就会比较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的错误鉴定结果,进而影响到司法鉴定质量的优化提高[5]。当前时期阶段的某些司法鉴定人员表现为年龄结构偏大的缺陷,导致司法鉴定的业务人员对于信息化的鉴定技术方法存在抵触与排斥情绪,无法做到自觉操作与使用现代化的智能鉴定仪器系统。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中的鉴定结论存在非常明显的质量缺陷因素,影响到司法审判实务过程的公正公平开展。知识产权的鉴定实施人员对于规范化的鉴定操作步骤没有严格予以施行,而是凭借司法鉴定人员的既有业务经验来盲目开展产权鉴定操作。
(二)鉴定管理缺陷
知识产权鉴定的科学管理工作具有保障产权鉴定质量以及规范鉴定操作过程的重要作用,因此体现了严格推进与落实产权鉴定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鉴定实践工作中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制度仍亟待实现健全与完善。目前现有的产权鉴定监管实施规范正在逐步趋向于合理化,但是鉴定管理的具体实践工作仍然存在岗位职责划分模糊等弊端。知识产权的鉴定管理职能弱化,那么就会比较容易放任虚假鉴定等违规违法行为[6]。
(三)鉴定操作流程缺陷
知识产权鉴定属于专业化较强的司法鉴定实践工作,鉴定业务人员只有做到了运用法律规范来全面管控鉴定操作过程,才能实现促进鉴定质量提升的目标。知识产权的鉴定仪器设备应当达到精准的程度,避免产生鉴定操作误差。然而目前现有的司法鉴定操作开展规范仍存在某些实践运行中的漏洞,对于司法鉴定的操作实施业务人员未能形成严格的管理约束。在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的实践目标宗旨就无法得到实现,甚至还会侵害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四)鉴定人员素养缺陷
现阶段的某些知识产权鉴定业务人员缺少良好的信息化业务素养以及岗位实践能力,那么将会造成知识产权的鉴定数据结果本身存在误差。按照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基本立法规定,鉴定人应当负责出席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庭审过程,确保按照法定的操作实施流程来启动产权鉴定程序。由此可见,鉴定业务人员必须要认真履行法定的诚信鉴定义务。否则,鉴定人员如果没有严格确保鉴定操作的实施流程规范化,那么产权鉴定的信息数据结论将会存在失真的风险,从而不利于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审判结论公正性获得保障。在情况严重时,某些鉴定业务人员甚至会私下串通案件当事人,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导致鉴定结论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三、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
目前在知识经济的全新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权利纠纷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向。知识产权类型的纠纷案件如果未能获得妥善的处理解决,那么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将会遭受显著的合法权利侵害,进而诱发更大范围的案件纠纷矛盾[7]。由此可见,知识产权鉴定的现行立法制度必须要在司法实践领域得到全面严格的推进实施。具体在完善与优化现有的知识产权鉴定立法体系制度过程中,关键应当着眼于如下的实践优化路径:
(一)运用特别法来强化鉴定质量监管力度
截至目前为止,知识产权鉴定领域的现有法规制度并没有形成特别法,那么就会削弱司法鉴定开展全过程中的实践监管工作力度。为了促进实现转变与优化,立法机构部门应当通过尽快设立特别法的方式来增强针对知识产权鉴定行为的监管约束力度。在防治与打击相结合的宗旨思路下,对于虚假鉴定的司法实践业务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以此来督促相关业务人员严格履行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职责,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给予更多的维护[8]。
例如近些年以来,很多学者正在致力于探讨《证据法》的颁行合理性。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决定属于管理类的鉴定行为规范,并且重点针对于司法审判案件中的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环境损害鉴定、音像资料鉴定等操作实施环节。因此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类型的民事案件能够被纳入现有的司法鉴定管理操作规范,那么最关键的实践工作改进举措应当体现在合理扩展现有的证据鉴定覆盖范围领域。立法机构人员应当通过设立专门性的《证据法》来全面规范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证据鉴定实施过程,切实增加现有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力度。
(二)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法官岗位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已经有很多的发达国家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技术法官岗位。但是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类型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仍然未能达到最佳的规范化程度[9]。因此在未来的立法改进过程中,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审理法庭可以尝试设立知识产权的调查官,确保具备专业知识素养的调查业务人员能够全面介入到案件证据的鉴定判断环节。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确保维护自身的独立审判地位,对于专业调查人员给出的鉴定结论进行科学的采纳。
体系性与规范性构成了知识产权鉴定法规制度的基本属性,因此决定了立法部门人员目前针对知识产权鉴定的各项法规制度应当纳入体系化范围,合理健全知识产权鉴定的现行立法框架体系。对于我国现行《证据法》在全面进行整改优化的前提下,关键应当体现在合理界定法定的鉴定权力机关,避免表现为鉴定权力机关混乱交叉情况。作为知识产权鉴定的法定机构部门应当达到全面的互动配合状态,实时共享知识产权鉴定领域的相关数据内容。知识产权鉴定的适用领域范围应当得到严格准确的界定,如此才能实现证据法在保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中的真正价值。因此立法部门针对知识产权鉴定的基本适用领域以及适用对象范围必须要给予合理的限定,从而做到在根源上避免与杜绝知识产权鉴定中的混乱盲目实施状态。法定鉴定监管机构人员针对知识产权鉴定领域的特殊法律条文应当进行准确的掌握,运用多元化的知识产权鉴定法规体系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知识产权鉴定的现有实施操作流程亟待得到调整,运用规范性更强的法律操作流程来增加权益保障力度。证据法应当成为约束与监管知识产权流转的最关键法律原则,那么决定了知识产权鉴定的现行立法规定应当达到体系化的标准,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鉴定实践工作领域的各种权属纠纷。权益人必须要经过专业化鉴定才能实现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保护目标,防止自身权益遭到侵害。
(三)规范知识产权的鉴定操作流程
司法鉴定人员针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应当给出客观的判断,按照科学鉴定结论来支撑案件审判过程。因此,知识产权的鉴定操作全面实施过程必须要得到严格的规范管理。相关负责人员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来确定现有鉴定结论是否满足合理性与公正性的基本条件,运用规范化的思路方法来采纳客观鉴定证据。认定与审查司法鉴定意见的环节应当得到强化,确保司法审判人员能够采纳科学的案件判决证据。
例如针对疑难与复杂的知识产权鉴定类案件而言,各个相关学科领域的司法鉴定业务人员应当展开有序的协作,运用专业化的鉴定理论知识来共同完成司法鉴定的操作实施过程。案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规范化的思路方法来完成证据鉴定操作,避免司法鉴定人员受到外界的各种不良因素干扰。鉴定业务的具体实施过程应当置于全面监管的视角下,确保鉴定业务人员本身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
知识产权鉴定的法规内容比较繁多复杂,知识产权鉴定的目前实施机关存在交叉与混乱的弊端。因此为了在根本上促进实现转变,那么立法部门人员有必要尽快优化现行证据法体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法规条文。立法机构人员应当通过增设知识产权鉴定的监管规定与权益保障规定,进而达到合理优化知识产权鉴定法律规范体系的目标,对于狭隘的产权鉴定对象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立法机构部门针对知识产权鉴定的现行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规范制度应当着眼于严格施行,不断促进知识产权鉴定业务人员的综合素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具体操作负责人员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鉴定流程在界定产权属过程中的价值作用,切实增强针对权利主体的法律保护实践工作力度。知识产权鉴定的机构业务人员目前对于信息化的知识产权鉴定管理技术手段应当正确进行操作运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需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鉴定的网络数据库,避免知识产权鉴定的关键数据信息被遗漏,严格规范知识产权的专业化鉴定操作实施步骤。
(四)提升鉴定专业人员的实践业务素养
知识产权的专业鉴定工作人员本身需要具备优良的实践业务能力,确保知识产权的鉴定专业人员能准确掌握鉴定操作的基本实施规范,正确使用专门性的鉴定设备仪器系统。在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的具体实施业务人员必须要认真对待知识产权的鉴定操作环节,确保鉴定业务人员能达到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标准。同时,鉴定业务人员目前针对网络信息化的鉴定操作实施手段应当妥善加以运用,结合信息化的鉴定仪器设备系统来形成更加准确的鉴定判断结果。
民事审判的案件诉讼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才能实现全面支撑案件公正审判结论形成的目标。按照目前现行的证据规定基本要求,国家监管部门在当前背景下正在重点针对虚假的司法鉴定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规范司法鉴定环节的开展运行秩序。在诚实信用的司法鉴定开展基本要求下,司法鉴定人员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应当负责实施客观的鉴定操作过程,从而做到在源头上防范虚假的知识产权鉴定行为发生。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立法宗旨目标就是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公正与透明的知识产权市场诚信秩序。但是在目前现行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体系框架下,知识产权的鉴定实践工作领域仍然存在鉴定管理、鉴定操作实施、鉴定结论质量等多个层面的弊端缺陷。为了在根本上促进实现优化与转变,那么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优化完善路径应当包含规范鉴定操作流程,以及促进鉴定业务实施人员的综合素养提升等。
参考文献:
[1]奉晓政.论知识产权鉴定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2021(01):106-110.
[2]李嘉露.知识产权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J].法制博览,2019(26):245.
[3]何晓行,齐焱.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27-30.
[4]陈峥嵘.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技术问题查证机制探索[J].西部法学评论,2019(01):77-84.
[5]葛少帅.民诉法修改背景下对知识产权诉讼鉴定制度的三个反思[J].中国司法鉴定,2019(01):109-111.
[6]赵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9(05):70-73.
[7]江波,张金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9(05):85-88.
[8]江波,张金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思考——以“富比”案中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9,19(03):75-78.
[9]何勇.我国知识产权鉴定管理制度的分析与展望[J].科技与法律,2018(05):68-70.
作者简介:王志远(1972-),男,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技术经纪人,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稀土金属及合金、永磁材料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