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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监管职能研究

王洁玲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3期
娄底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湖南娄底 417000

摘要: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需要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借助政府监管对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碍进行有效调整,为排污权交易风险调控和综合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本文将针对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进行分析,简要概述排污权交易的定义和作用,之后从排污权交易入手对政府监管的职能和优化措施展开研究,将排污权的作用和法治内涵表现出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问题处理效果,并将政府监管职能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提升到一定高度。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职能

引言

由于排污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项不合理因素干扰,这就应在考虑排污权交易情况的同时确定政府监管模式,将政府职能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中的作用表现出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使得环境问题处理中行政命令、经济方式和权属交易等方面优化调整力度得以提高。当然也应从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入手对各项措施进行优化调整,为排污权交易以及城市污染问题处理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1排污权交易的概述

1.1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排污权交易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指定环境容量总量目标,并按照合理规则分配给企业一定排污权。狭义上来说,排污权交易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把闲置的排污权放到相应市场上进行售卖。不管广义还是狭义,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需要强化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监管部门和环保人士的参与力度,避免排污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各方参与不足而出现问题,继而为增强城市环境治理效果和综合管控力度有重要作用。

1.2排污权交易的作用

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排污权交易具有明显的市场机制作用,这就可以在市场信息完全对称状态下控制政府和相关企业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受到市场信息的限制,将市场信息在环境治理以及污染问题综合防控中的作用提升到一定高度。而在开展排污权交易时也需要提升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借助政府监管来对排污权交易面临的影响因素和不合理地方进行综合处理,并促使各级党委、行政机关和环保部门可以在相互配合状态下共同开展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这对于改善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碍和各项风险问题显得至关重要。除此之外,排污权交易还具有调节灵活性的优势,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将排污主体的积极性表现出来,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挂卖富余的排污权,使得排污权工作与环境治理要求达到相互契合的状态,推进排污企业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升级转型,发挥排污权交易的杠杆作用,借此更新环境治理模式和处理各项风险问题。

2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监管职能

2.1规划职能

政府机关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管规划前期,需要对城市的环境容量表现和实际内涵等方面展开有效分析,并根据实际分析结果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合理规划,做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初始分配等工作,这就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形式为企业提供标准可靠的排污许可,引导排污企业按照许可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治理,这对于提升相关企业各项业务实施效果和综合管控力度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政府监管规划设计也可以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顶层支持,改善排污权交易碎片化管理缺陷,并促使当地政府机关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使得排污权交易面临的各项风险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优化调整。为将政府监管规划职能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全面表现出来,就需要根据排污权交易实际管理要求设置一个区域性机构,并在区域性机构支持下打破行政区域的局限,统一管理跨地区排污权交易,增强排污权交易政府规划属性和综合监管力度,为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稳步实施和综合管控提供标准化参考依据。为将政府监管的规划职能全面发挥出来,就需要按照排污权交易实施要求对应用在其中的管理制度及其细则进行完善化处理,对于企业违反排污权交易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从而保证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使得排污企业发展与环境污染治理得到同步提高。

2.2保障职能

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有力支持,就需要强化污染总量控制力度,并在保证排污储备充足性和综合管控效果的同时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一定先决条件。而在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时必须保证政府保障职能全面发挥出来,并在保障职能支持下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在企业与环保行政部门可以在相互配合状况下对排污总量和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控制。而且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保障职能还表现在新增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保障、政府对迁出排污企业进行回购和闲置超过3年排污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这三个方面上。这就应根据各项基础情况对排污企业及其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有效保障,通过阶段保障要求引导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展开有效监督管理,从而将政府监管保障职能的作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作用表现出来。而在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在政府监管保障职能支持下对相应市场进行活跃化处理,这就可以在加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排污企业对排污权交易以及相应规则的掌握力度,增强环境治理企业排污权交易意识,并在突破企业各时期排污工作限制的条件下将政府监管保障职能以及相应规则的作用提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推广排污权租赁和合法交易的同时对排污企业“惜售”心理进行有效调整。

2.3监督职能

由于排污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诸多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就会对排污权交易效果和业务工作现实开展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这就应在彰显排污权交易安全底线的同时强化监督职能的规划力度,通过适当监督职能对排污权交易中面临的阻碍和不合理地方进行全面监督,并据此制定合理处理措施。而在信息化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强化大数据手段和监管软平台在其中应用力度,做好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各项资料信息归纳收集工作,通过合理平台对排污工作进行24小时监控,一旦发现排污工作在现实开展过程中出现风险问题,就可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提供一定威慑,控制企业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问题。并在保证政府机关在排污权交易监督管控中参与力度的同时,为环境污染管控和综合处理等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合理监督职能支持。不仅如此,也需要在整合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构建完善的环保数据中心,继而为相关产业升级和新增项目审批提供合理准确机制,在严格执法的状况下增强排污权交易合法性和综合管理效果,对城市水质和空气质量进行有效监督服务。突出政府监管监督职能的作用,借此推进排污权交易更加合理的开展。

2.4培养职能

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实施过程中需要强化关联人员培养力度,针对性提高相关人员自身综合素养和专业知识掌握力度,并在相关人员全面掌握经济学、法学、环境学和管理学等领域知识的情况下有效开展排污权交易以及政府监管工作,并在为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提供人力支持的情况下及时解决具体业务工作现实开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和限制。加上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现实开展的阻碍比较多,这就应根据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要求培养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针对性提高相关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促使相关人员可以按照专业制度和相关法律规章开展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找准排污权交易与政府监管之间协调配合力度,这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实施效果和人才培养职能现实作用的同时改善相关业务工作实施缺陷。此外,也应在考虑各项具体要求情况下组建符合排污权交易要求的政府监管队伍,确保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相互合作状态下增强政府机关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排污权交易实施存在的违法事故进行有效调整,发挥人才培养职能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的现实作用。当然也需要政府对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激励,有效提升相关人员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兴趣和积极性,找准排污权交易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契合点,促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安心地从事排污权交易工作。

3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的优化措施

3.1丰富政府监管内容

由于排污权工作是一项试点工作,初始分配技术路径并不很成熟,加之基层单位很大一部分同志因为政策把握能力有限,对政策理解不透,也没有经验可循,甚至存在将初始指标作为地方和企业争夺的一种政策福利,审核把关不严谨,出现了同行业、同规模、同工艺的企业初始分配指标存在较大差别,而当排污权指标能挂牌转让,能置换成成企业权益时,有失公平、公正。因此,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的实施需要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丰富处理,这就可以对排污权交易碎片化管理现状进行有效调整。加上不同地区环境治理情况和排污权交易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应在考虑各项差异表现情况下确定适宜于排污权交易的条例,尽量保证排污权交易在特定管理范围内,对跨地区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碍进行有效调整,对同一行业排污权交易范围比较小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增强排污权的出售力度,并在各个企业相互配合过程中对排污权交易内容以及实际监管模式进行更新调整,通过统一各项标准来为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提供一定回旋余地,优化排污权交易内容和实施途径,并在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合理政府监管模式的同时将具体监管全面优化的目标落到实处。此外,也应保证政府监管内容之间协调配合力度,保证政府监管在排污权交易顺利推进中的作用,预防污染严重企业借此囤积排污权。

3.2总量控制量化处理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时环境容量达到有限状况,一旦超出环境容量限制就会导致环境出现无法修复的污染,这就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效果,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在现实开展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环境容量不达标而出现问题。当年初始分配排污权指标时,对某些行业的某些排污权指标并没做要求,导致氮氧化物、氨氮的总量分配较少,产生的后果是即便这些企业减排,氮氧化物和氨氮的储备量仍然严重不足,富余排污权指标储备量跟不上交易需求,制约了经济良性发展。基于此,就需要在排污权交易政府监管过程中对环境总量进行量化控制,将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表现出来。借助量化处理对环境容量进行有效调控,使得环境容量符合排污权交易实施要求,使得企业可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珍惜排污权。将排污权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表现出来,使得各个城市排污储备总量紧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此外,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就需要通过环境总量控制量化处理确定政府监管职能,对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力加以处理,继而为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工作良性开展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3.3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交易市场不够合理而出现“惜售”现象,这就会对排污权交易效果和综合管理水平产生影响。基于此,必须根据排污企业日常工作情况和综合管理模式对排污权交易途径及其关联时长进行有效处理,按照环境治理指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市场指标进行有效处理,保证我国各个城市排污交易市场的活跃性和实际管控效果,从而维持环境治理企业排污权交易的平衡性。与此同时,也应在政府监管支持下协调排污企业与排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关系,引导排污企业按照相应市场活跃程度和综合管理情况对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碍进行综合调整。借此将政府监管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活跃处理中的现实作用表现出来,将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和新建环境治理项目总量需求保障落到实处,使得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实施效果得以提高。目前排污权制度仍是一项试点工作,在省政府印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均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对接,明确企业取得排污权指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做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但目前国家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中,没有体现排污权制度相关内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并不以先取得排污权证为先决条件,导致省政府下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相关制约条件已形同虚设。为顺利推进排污权制度试点改革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制度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协同作用,强化排污权制度的刚性执行力。

3.4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会因为环境监管不达标而出现问题,这就影响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监管之间协调配合力度,加大排污权交易以及环境监管在协调开展过程中出现各类风险问题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当地政府机关在考虑环境污染趋势和综合治理要求情况下对环境监管实施优化更新,并在保证城市环境监管合理性和针对性情况下对排污权交易实施有效监管,通过合理监管来对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阻碍和各项不合理地方进行有效处理。而在环境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按照环境监管准则对排污权交易制定准确的规定和条例,通过准确完善条例来对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进行综合调整,尽量保证企业各时期排污许可的有效性和实际管控力度,为环境监管提供一定法律支撑,维持排污权交易的合法性,并借助政府监管将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监管之间的关系全面表现出来。

3.5更新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机关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过程当中涉及的职能比较多,不同职能在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中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应在考虑各项差异表现状况下对应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监管职能进行优化调整,通过各项职能来对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程序和相关理念进行有效调整。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问题,这就应在合理职能支持下对各项风险问题进行综合处理,通过合理职能强化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更新调整力度,为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监管良性开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职能更新价值和综合管控水平得到同步提高。而且不同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大相径庭,这就应从各地区环境污染治理准则和排污权交易实施情况入手更新政府监管职能,并在保证具体职能准确性和合理性的同时,推进排污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协调开展。

结语

为推进排污权交易合理有效的开展,就应在考虑各项基础要求情况下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通过合理职能对政府监管面临的阻碍进行有效调整,增强排污权交易实施效果和综合管控力度,及时解决排污权交易面临的影响因素和不合理地方,使得排污权交易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得以提高。同时也应对安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职能提出合理优化措施,借助合理措施对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监管面临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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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洁玲(1968-),女,汉族,汉族,湖南邵阳人,本科,中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排污权储蓄与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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