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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机构如何在执行领域发挥司法辅助作用,化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摘要: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以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逐步开展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的司法辅助工作,有效提升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公证与法院在执行领域的合作新路径。
关键词:公证 司法辅助 法院
一、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发挥司法辅助作用的相关背景及依据
1.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意见》 指出:“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2017年6月29日,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3.2017年7月13日,最高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同年7月,最高院与司法部共同发文《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黑龙江等12个省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4.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正及时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发挥司法辅助作用的现实基础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公证机构同各级法院建立了公证与司法衔接合作机制,在送达、调解、执行等各项工作中逐步发挥作用,研究并探索公证与法院开展全方位合作,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新制度、新路径。
公证是国家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承担司法辅助职能,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领域开展协助调查及执行辅助工作,能够有效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提高执行效率,防范金融领域的风险,提高金融资产的回收效率。
公证机构对于申请执行的债权文书办理了大量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抵押、质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均进行过审查,并且通过逾期催贷及核实程序,对于被执行人的现状、担保财产情况及逾期情况也非常了解,由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庭开展司法辅助工作,能够起到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发挥司法辅助作用的具体路径
建议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以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逐步在以下方面开展公证机构在执行领域的司法辅助工作,有效提升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公证与法院在执行领域的合作新路径。
(一)建议在开展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项行动中,对于金融领域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工作进行检查规范,有效提升金融债权及公证执行证书的执行效率,加强执行领域的公证司法衔接工作。金融领域公证执行证书的特点是事先经过公证机构的审查及核实,被执行人的现状、送达地址记方式、抵押、质押等担保财产情况及逾期情况均明确清晰,一般均为优先债权,建议尽快进入查封、拍卖程序,落实优先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在金融机构债权优先受偿后,将剩余资金提存于公证机构,保证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有效提升金融债权的回收效率,为保障金融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二)建议法院系统积极加强金融债权执行领域的公证司法衔接工作,建立一到两个金融债权执行领域的公证司法衔接示范基地,加大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由公证机构协助法院在金融债权执行领域办理送达、调查、查封、保全等事务,将司法辅助做得好的公证处在全国形成示范及引领效应,进一步彰显执行领域公证司法衔接机制的效能。
同时,尽快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证司法衔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挥公证助力司法辅助的优势,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 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法院执行部门的授权,协助法院执行部门送达法律文书。
(四) 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存款等线索,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法院执行部门的授权,协助法院执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情况、房产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情况,协助法院执行部门搜集执行线索,核实执行标的。
(五)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部门办理不动产查封、解封相关事宜,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法院执行部门的授权,协助法院执行部门办理不动产的查封、解封事宜。
(六)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过程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法院执行部门执行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公证。
(七)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部门办理不动产拍卖更名相关事宜,公证机构可在拍卖过程中,协助法院办理相关不动产拍卖更名事宜,也可为竞买人提供代办更名等法律服务。
(八)公证机构协助法院执行部门开展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工作,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协助法院执行部门开展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出具和解协议书或公证书。
(九)公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可事先向公证机构申请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档案记录、占有及使用情况,在有明确执行标的的情况下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向公证机构申请调解,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出具和解协议书或公证书。
参考文献:
[1] 杜红星; 肖文:《 以调解为核心的泰安市公证司法辅助工作》,《中国公证》,2021年第12期
[2] 孟凡美: 《如何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制博览》,2021年第10期
个人简介:李长兴,1983年8月,男,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公证员(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