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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诉讼当事人心理
——典型诉讼心理分析
摘要:诉讼对一般人来说并不是家常便饭之事,甚至大部分人并不了解诉讼的程序、适用的法律等相关问题,可它又是涉及自身实体利益,因此可能会引发诉讼当事人恐慌、焦虑、不信任、过激等心理。以上每种心理状况在当事人参加诉讼时都或强或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种潜在的不良诉讼心理对处理案件都会带来一定的阻碍。此篇论文讲围绕一系列具体的当事人心理进行分类、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让法官能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甄别、疏导,让每个案件在实际处理中更加顺利。
关键词:诉讼当事人 不良心理 心理分类
一、诉讼心理及其特征
众所周知,诉讼产生于“社会利益冲突”。法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认为,诉讼是当某个个人或组织心有不满,提出要求后遭受拒绝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审判程序制度。可见,当事人诉讼心理是诉讼产生的重要因素。所谓诉讼心理,作为社会心理在诉讼这个特殊环境中的表现,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诉讼的心理状态,是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争讼的内心活动和心理表征。
特征之一我国的法治诉讼建设与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的发展并非协调一致。我国法律建设的过程中更为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百姓的利益冲突,像是一种工具理性适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正常,而忽略了诉讼实践中的法律衍生出来当事人存在的心理问题。人们的精神世界随着社会告诉发展变得丰富,同时也衍生出相关问题,法律在不断完善改进时忽略了对大众内心的关注。从而引发了社会中百姓对司法不信任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判决难执行”,以及执法不公等现象存在,当事人崇尚信任之中夹杂着疑虑和担忧。有的说:“衙门八字开,不是本地莫进来”;有的说:“一张判决书,只开花不结果”。这种心理状态导致了当事人不愿依法打官司,面对法官也不敢或不愿敞开心扉,诉讼中出现中途撤诉,私下和解的非正常现象,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当事人的真正需求也没有解决。
特征之二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诉讼的内容紧密相关。在双方当事人矛盾进入诉讼的程序时,他们心中已经开始或少或多堆积某种情绪了,这样的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内容、诉讼的结果不断发酵,或焦虑、或生气、或焦虑、或兴奋。诉的内容不同,诉讼心理对诉的依附性也有强弱程度之别。当诉的内容与当事人日常厉害生活相关,密切关系到其生存保障和生活安定,如分家析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案件,当事人对于问题解决的最后结果更为关注,诉讼心理对诉的依附性就较强,其表现形式也更加迫切和激烈,矛盾激化的可能性更大。
特征之三诉讼当事人斗争心理升级。诉讼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甚至对大部分百姓来说时极少有的,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如果不是其他方法解决不了一般是不会走最后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特别是在一些熟人社会,一旦选择了诉讼则是考虑好了今后如何相处、共同环境生活等衍生出来的问题。由此可见矛盾已经到了不可化解的程度,诉讼更像一场博弈为了胜诉而进一步激化矛盾,诉讼心理的对抗性有“积极 对抗”与“消极对抗”之分。 “积极对抗”常表现为当事人不但态度坚决、敌意明显,且时常会出现过激言行。如相互争吵、辱骂、斗殴,乃至致残致死等极端事件,如引导处理不当,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矛头还会指向裁判者,甚至于报复社会。“消极对抗”通常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不合作的消极行为延缓诉讼,即通常所说的“恶意诉讼”。 如明知无理仍滥用管辖权异议之诉,一审不服还要上诉,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等等。
二、典型诉讼心理
(一)消费心理
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并没有经历过诉讼,对于诉讼的相关程序、诉讼费用的承当等问题并不熟悉,加上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有相应的限制规定,在众多案件中也不能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进行细致的心理疏导,这将必然导致此类人群对于诉讼产生焦虑恐慌的心理。而我国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属于职权主义,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酌定情节的考虑有自己的权力,因此为了及时了解案件发展的走向,争取尽量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也能增强其心理上的安全感和诉讼策略上的主动性,许多当事人会产生消费心理,即产生了诉讼费用以外赠送给审判员相关礼品、宴请的费用。
大多数当事人与法官没有直接熟识或者感情关系,当事人的花费往往通过中间人进行,如请客吃饭由中间人撮合,某种不正当的要求及答谢表示由中间人代劳或者转达。有的当事人将运用于贿赂和其他支出的钱物交由中间人一手“操作”。消费关系的间接性,不仅对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办案造成极大干扰,而且加重了当事人的消费负担。诉讼消费行为以贿赂法官为主。即使当事人在自己的实体要求合法有理的情况下,也会以请吃,送礼等方式影响法官在程序上对自己给与更多照顾,甚至剥夺对方的某些诉讼权利、可见其消费动机是不合法的,其消费行为极易造成对正常诉讼秩序的明显干扰,严重违反法制原则。如孙小果案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在后来又出现在了大众视线,案件背后就是其父母的消费心理,将中国人情社会关系利用到了极致。
(二)面子心理
“面子官司”是指当事人以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满足精神需要为主要内容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纠纷、争议中因人格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提起的具有恢复名誉、获得精神补偿、满足自尊需要是“面子官司”的基本内容。“面子”渗透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是中国人人际心理中最基本、最微妙的准则,也是追求社会尊严和实现道德人格的重要动力。此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与诉讼行为,在传统社会因素更为浓厚的熟人社会就更加突出。相较于维护合法权益、弥补经济损失,当事人提起或参与诉讼的重要原因是要争一口“气”,在邻里朋友间证明自己有“面子”、惹不起。 如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
面子官司具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诉讼标的往往较小;二是常常发生在人格权、智力成果权等领域;三当事人要求经济赔偿并不是主要目的,更多是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这类行为虽然合法,但并不那么合理,为寻求心理的安慰而费劲周折。
(三)缠诉心理
缠诉心理在法律实践中有多种原因,主要指当事人认为法院裁判在实体或者程序上有失公正,影响自己实体权益或诉讼权利保护,而反复申诉的现象。或有的当事人对有争议的诉讼请求,法律上判为该得的利益,由于他们受着道德义务上的约束而自愿放弃了。当事人对利益的放弃,可能出于真实意愿,也可能受其他影响而一时冲动作出的,后一种情况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回过头来缠讼。还有的当事人在案件裁判后,由于解决的争议未能表达个人意愿,未能符合个人要求,内心往往产生一种不满情绪,他们把这种公断的不满又最后集中到案件执行阶段借故缠诉。从心理上分析,当事人缠诉无非是想面对既定的判决结果“放手一搏”,明知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大,但面对败诉后心理和财产上的双重打击,只有通过此种方式抱有侥幸的心理就行宣泄。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是此种心理,没有理性面对结果,导致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三、总结
矛盾纠纷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利益冲突和客观根源,也有不容忽视的主观心理感受和个体偏好,我此后将继续对造成当事人主观心理和客观层面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出相应得司法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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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铸,周丽.关于诉讼当事人心理疏导服务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4(02):112-115.
[3] 刘家兴:《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