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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建设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法治目标,应当厘清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遵循的法治政府建设理论,把依法行政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系下分析,强调新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新要求。针对依法行政领域,党和国家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中央层面提出的全面依法行政、政府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等意见框架,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通过对新的历史时期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判,突出问题表现行政立法质量还存在改进空间,行政执法面临体系、机制和程序困难,政府行权监督体系的疲软,以及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有的具有延续性,有的在新时代环境下才产生,但无论何种原因,在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问题上,都需要得以纠正。结合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和健全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倒逼执法能力提升。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执法规范化 权力监督
1依法行政概念及相关理论
依法行政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深刻的时代内涵的理论基础,在行政法治建设领域,基本路径和目标都体现于依法行政,应当从内涵上进行深刻理解,从理论上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理论。
1.1依法行政的概念及内涵
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法规、职责范围,采取合法途径及方法管理社会、国家事务的行为活动就被称为依法行政。本文所讨论的“法”,应是广义的“法”,既指法律规范,也指行政法规、法律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从上述定义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三层:其一,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度、宪法履行职责。[ ]这里的法律包括各个部门法,也包括各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更是对其权利行使的约束,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在公共服务活动有序开展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其二,公务人员是政府各项工作运作的核心,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必须要满足入职要求,并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履行自身职责;其三,行政管理要依法行使,不能对公众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者存在故意破坏法治建设的行为,如果存在侵害其他法益的现象,则应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政府层面来看依法行政的原则有以下三点:一是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开展中,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不能超出法律范围行使,更不得做与法律背离的行为活动;二是法律保留原则,既政府行政行为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流程,获得授权,否则不能予以行使;三是权责统一原则,既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要遵循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要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其对应的权力与义务具有对等性特征,所以,监督、约束是政府行政权力行使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若不尊重权责统一原则,就会导致权力肆意泛滥,政府信誉、权威就将受到严重影响,更不用说实施依法行政。
1.2依法行政相关基础理论
1.2.1法治政府理论
法治政府理论明确提出,在法治政府建设当中,需要做好这些工作:第一,政府权力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超出法律范围;第二,具备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能够确保内部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协调一致,以此确保内部互动与外部法规的均衡性,更好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第三,铭记政府使命与职责,始终将“为人民服务”放在核心位置。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体现,依法行政制度的构建经历了漫长岁月,其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于199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于2004年,在基本规范基础上,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原则、目标、任务、思想、措施,尤其是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合法行政等六个具体目标的确立,为全面依法行政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实施纲要受到了政府高度重视,在纲要基础上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这也意味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施,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显著标志。中共十九大明确了新的百年奋斗目标,确定了“十四五规划”以及二零三五年远景方向,同时,对新形势下的“依法治国实践”进行了重新部署,明确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法治社会的深化发展,让法治政府迈向新阶段。[ ]法治政府内涵在理论界有着诸多观点,归纳汇总主要包括这些类型:其一,“法治政府”源自法律、高于法律,通过法律构建,决定法律修订,并对法律负责;其二,“法治政府”源自人民,为民服务,是在民众利益基础身上所构建,最终形成人民民主政权;其三,“法治政府”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既要履行自身权力,又要履行自身义务,强调“公民自治”;其四,“法治政府”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能够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其五,“法治政府”属于法治资源管理型政府,通过法治建设更好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面推广。
1.2.2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是由国外学者洛克在政府行政管理研究中所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在行政管理当中处于强势地位,公众处于弱势地位,对此必须要通过政府权力的限制来维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衡性。[ ]我国学者王刚在这一理论探究中将其看作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约束行为,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首先,有限政府既是对政府外在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政府内在行为的约束;其次,有限政府从本质来讲是为了打造服务型政府,更好提升公众公共服务满意度,致力于探究为民服务问题;再次,法律是有限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内行使权力;最后,有限政府权力行使既受法律制度因素影响,也受社会习俗制约。[ ]政府权力具有范围限定,既政府行为活动的开展需要遵循法律制度,并受到公众监督。实践当中,政府行为边界相对模糊,且行政活动复杂多变,而对权力的放任就会导致可能基于决解决问题的角度合理但却违法的情形,而在行政过程中效能过低,权责不一致的则会引发社会中负面效应。因此,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需要在有限政府理论的指导下,明确政府责任、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以有效应对复杂的社会事务,尽可能减少违法信访事件。
1.2.3服务型政府理论
服务型政府理论的起源在中国,学者们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空前的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方式正在演变,从监管模式到管理模式,再到服务型模式,这是顺应时代的潮流。由此得出,政府在施政时的出发点也应随之改变。张成福教授认为,依法行政就要求行政学不停地揭露和批评与服务行政相矛盾的所有思想与行为,追求思想与行为的解放,以超越束缚行政发展的所有社会障碍。[ ]学者施雪华在服务型政府研究中认为,服务型政府主要是指在法律准则基础上,将公民利益放在核心位置,遵循为民服务宗旨而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责任担当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增强政府竞争力,于中国而言,竞争力是指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它是构筑中国“软实力”的基本要素。因此,如何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具备理论研究和实践意义的。刘勇和徐晓琳从行政理念、行政机制、行政技术、行政程序、行政规则五大方面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路径。综合来看,服务型政府就是政府将如何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一种新的政府治理理念,从政府的内在动因为其做了新的定义。
2新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新要求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融于国家法治体系,又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还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职责。因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政府法治建设要更加便民化、更加规范化、更加透明化和更加法治化。
2.1行政法治建设的新时代重大意义
2.1.1国家法治的体系化需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来的,该决议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目的是通过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优化,推动法治国家发展。[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制度法规日趋完善,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法治基础,但法治国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过程,是通过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全面落实而形成的,当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尚未得以贯彻,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法治社会的构建,甚至影响了法律权威。所以,在法治社会建设当中,必须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事实体系,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体现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执法当中严格遵照制度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1.2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需要
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越的营商环境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在市场改革深化背景下,构建完善的法治环境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到,改革必须依法开展,且需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融入到改革当中,依据改革需求完善立法机制,以法助推改革深化,真正推动社会发展的法治化建设。[ ]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改革面临新困境,挑战巨大,任重道远。对此,地方政府在改革深化阶段更要依法开展管理活动,营造优越法治环境,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确保改革成果。
2.1.3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法治的根本在于公平正义的维护,这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我国颁布的《决议》明确指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行为活动都要以人民为出发点,尤其在法治社会坚实中,要将民众利益放在首位,通过法治坚实为人民营造公平、和谐的法治环境,真正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更要肩负起自身责任,履行义务。社会秩序的运行与人们行为活动的开展都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之上的,法律也是社会利益的调解器,通过法律可以更好保障社会有序运行,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权力监管与制衡,有效调解公众矛盾,提高社会事务处理效率,确保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2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公开公正、执法严明,权责法定、守法诚信、廉洁高效是新时代法治政府的显著特征,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付出诸多努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层面入手。
2.2.1机构职能法定并确保高效便民目标
法治政府构建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机构职能法定化,这是政府合法行使职能的必然要求。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的源泉,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当中必须要依法开展,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行使,超出法律之外的权力是不能行使的,这是法治政府构建的基础和起源。在中央颁布的机构改革决议和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国家机构组织法,提高政府部门组织的法治化水平,提升组织结构的法定化进程。简单而言,就是以立法途径明确行政机关法律地位和权力责任,确保法治政府本身符合法治建设规定,真正实现权力法治化,避免权力滥用、权力私授行为的发生。[ ]法治政府与以往政府管理模式不同,逐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法治政府强调服务质量、效率,逐渐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2.2.2立法、决策、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一,行政立法法治化。行政立法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能够明确行政活动的准则。行政立法涉及内容众多,包括行政文件、制度、法规等内容。行政法治化建设具有整体性特征,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等环节均需要落实到位,而行政立法是各项活动的基础,行政立法影响和决定着后续工作的开展,也影响着行政执法质量;第二,行政决策法治化。行政决策科学合理性,影响着行政执行结果,只有不断提升行政决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才能确保决策水平。为了推动行政决策法治化进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之关联的行政决策法规,包括《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在这些制度法规的作用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准则、标准,避免了违规执法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了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 ]第三,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行政机关权力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执法体现出来的,执法也是行政机关进行各项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对此权力行使当中必须要确保公平公正,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关系着民众的切身利益,[ ]执法公平性、效率性直接影响着公众满意度,因此,必须要提高执法法治化建设力度。
2.2.3政府违法监督和问责的法治化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在权力行使的同时需要履行对应的责任。为了确保权力履行的规范性、法治性,需要强化监督管理力度,通过监督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活动,使其在法律范围内开展行为活动。目前,存在多种监督模式,比如审计监督、民主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等,不同监督方式所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督的法治化水平,明确监督主体责任、义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提高监督效率,避免监督不当对行政执法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当中,权力必须要在制度范围之内行使,避免权力滥用,尤其是要通过监管机制实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与监管。
2.2.4政府诚信和政府权力透明化
法律是任何主体都需要遵循的,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更需要依法开展各种公关服务活动,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若管理行为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或者与法律规范相背离,那么均属于违法行为。对于符合法律规范,且正在实施的行政行为,政府是不能随意收回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法规予以落实,若随意收回不仅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树立政府信誉,保障政府诚信尤为重要。作为政府,在权力行使前,必须要明确行使目的,确保政策的稳定性、长远性,树立长远发展目标,不能过于频繁地更改行政指令或者发展目标。此外,提高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政府是人民的代表主体,代表人民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所制定的决策以及行政政策要尽量透明、公开,提高民众的参与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网络信息时代,政府可以充分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透明度,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
3当前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困难及成因
在行政法治建设方面,国务院2004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2015年12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21年8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大历史性意义。这些中央层面的努力体现在各级行政法治化建设上卓有成效,但在地方仍然存在立法、决策、执法和监督的困境。
3.1行政立法质量还存在改进空间
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所依托的法治制度、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健全和完备,但也客观存在行政立法高质量不够的问题,而且十分的普遍,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或抑制,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一块“绊脚石”,这块“绊脚石”不踢开,法治政府这个“巨人”前行就比较颠簸,踢开了也同样要付出一定的代价。造成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我认为主要行政立法的观念落后、行政立法的盲从、行政立法人为因素三方面。[ ]在观念上,行政立法多以解决具体问题而实施,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在规律上,行政立法会在地方层面出现盲从,很多地方行政立法因上级安排而实施,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个地方立法可能会促成全国性的地方立法效仿,存在盲从现象;在意志上,行政立法多以政府长官意志为主,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者较为专一领域,个人影响立法的情况更为明显。
3.2行政执法面临体系、机制和程序困难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矛盾纠纷一直是信访的“重灾区”,政府在化解这些因乱执法、选择执法产生的矛盾纠纷中投入了太多的精力,可以说有的地方政府被这些问题折磨得死去活来,这些问题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的体系方面,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有很多,多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九龙治水”问题,比如说城管局有一支执法队伍管理市容市貌、出店经营、地摊经济等问题,同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有一支执法队伍管理市场秩序、经营活动,两支执法队伍之间存在工作内容的交叉,就是这个交叉的存在,使得某些工作陷入了被动,就好比说占道经营的问题,既可以市监管,也可以城管管,最后落得没人管,特别是在一些矛盾比较多的地方、与群众利益冲突比较尖锐的地方,这些交叉部门之间就会选择性地把自己的执法责任推给别人,无形中形成了一些“三不管地带”。[ ]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程序的不到位、不合法就导致了执法存在争议,也就滋生了信访隐患。这就是现在为什么执法单位,尤其是政法系统执法时都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的过程,为以后双方就执法过程的争论提供事实依据,既是保护被执法对象的权益,也是同样保护了执法人员。还有就是一些单位为充实执法力量而临时招聘的人员,他们没有获得相关的执法资质,就开始参与执法活动,这就容易导致与被执法对象之间发生冲突,这一种现象突出表现在交警执法过程中,一些个人的违法行为就敢以执法程序、手续不合规而叫板、叫嚣。三是行政执法权配置使用方面,人员的素质问题是行政执法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乡镇基层政府。乡镇基层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很难达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条件,而且相关站所的人员变动比较频繁,往往都是集中一部分人去考执法证,执法的时候就带着这一部分人一起,虽然这些人都通过了执法考试,但是对执法过程的研究和对实际问题的处理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实践经验,往往只是当一个参与者,在执法过程中不会上前、不敢上前、不能上前。另一种表现就在于选择执法方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公正执法,这不仅激发了矛盾,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被执法对象就会认为你政府就是某个人的政府,只会为少数人服务,不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和干群关系。
3.3政府行权监督体系的疲软
行政监督是确保行政行为正确实施的有力保障,但就目前的监督体制来说,还存在与实际不匹配的多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头监督。所谓的多头监督指的是自身监督的多头,在我国的管理体制当中存在很多自我监督的办法和部门,比如说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部门的监督、督查检查、知道督导的监督等等,都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并且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就基层政府而言,监督多了虽然说严有严的好处,但是频繁的监督让基层政府疲惫不堪,为了应付今天的检查、明天的调研、后天的督导,基层政府多出了很多填表、报数的工作,文件和会议更是一大堆,加重了基层政府的负担,反而降低了行政行为的执行效率,不仅无法发挥监督的效果,而且是吃力不讨好。[ ]二是无序监督。无序监督的问题主要反映的是来自群众监督的问题,现阶段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非常的多,有来信来电有,市长信箱、书记信箱、省长热线、12345热线等等;网络平台有,城市网、世纪网、都市网、百姓论坛、本地论坛、头条等等;监督举报有,巡视巡察、督查督导,各级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等等,途径多、见效快,这就导致有些群众稍微有些不如意或受了委屈,就到处投诉举报,自己都没有弄清对和错,就一味地强调是政府部门做错了,会哭当苦主,政府部门就只能频频解释,疲于组织回复,特别是有些举报问题子虚乌有,明显不符合实际,而上级管理单位仅做批发、不甄别,让基层政府哭笑不得,也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和真正问题的解决。三是无效监督。无效监督指的是体制内的监督,都属于国家的机关,不管是权力也好还是行政机关都是一个“爹生,妈养”的孩子,相互之间就是兄弟关系,虽然在大的问题上能够大义灭亲,但多数时候都是相互之间帮衬一把,谁都不会主动去为难谁,把谁得罪死,这就让监督变得有名无实,甚至还会出现蛇鼠一窝,相互包庇的问题,提级管理可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途径。
3.4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执法过程缺乏程序意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大背景下,程序法治是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中关注行政执法主体权力而忽略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比皆是,在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出现一些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的问题难以解决。二是自由裁量权力滥用现象。行政执法权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属性,这是行政权运行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规范不能穷尽于行政执法当中。这主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需求,根据市场规律需要尽量减少国家干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这样就充分给予行政机关执法自由裁量空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自由裁量适用者存在公权寻租、错误运用裁量权等,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主要体现这么三个方面:即相同情形不同的执法措施,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导致公正无法保障,执法随意性导致法律执行不严格。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驱使,对相对人不同的经济和背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执法人员自身执法素质和理解能力存在差异,尽管一心公正,但是处理的结果并没有严格实现法律的目的。三是执法不严管理不善。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者面对大型的企业和强势的市场主体,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本地企业的执法较为容易,而在涉及到非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要进行执法时就会存在地域不适应。这主要还是当前行政执法的人情关系和地方保护的问题,在很多领域存在执法不严格,该执法的不作为,不该执法的乱作为,损害法律权威,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威慑。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财产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收缴和罚没,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导致财物流失的问题。
4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针对政府存在权力行权、执法监督和决策机制等多方面的依法行政障碍,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作出思考,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九大对政府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落实到具体理论研讨和实践当中,不断规范政府权力和行权规则,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4.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要强化行政权力监管力度,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立法机制,构建健全的行政权力监督法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以。要想实现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必须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目前,政府行政权力监督主体较为多元,包括民主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这些监督的内容存在差异,相对分散,并未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对此,要做好监管主体的有效整合,构建完善统一监管法规,为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提高内部机制运行的规范性,利用内部制度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具体则需要做好政府采购、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制度优化,明确行政职责、权利,做好分工,避免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第三,健全问责机制。在行政权力约束方面,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通过问责可以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强化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第一时间明确责任,并对责任主体进行惩处,前提是需要完善问责机制。第四,提高审计独立性,增强审计监管力度。具体而言,需要构建一体化审计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力度,提升审计人员核心素养。审计在资源、经济、财产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权力行使当中极易牵扯到钱财问题,因此,通过审计监督力度的强化有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4.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增强行政执法规范性,才能确保行政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实现。首先,在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方面,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行政机关特点以及对应职能,[ ]通过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执法效率的全面提升。同时,下移执法重心,发挥基层行政主体的执法积极性和规范性。其次,行政权力行使当中,存在执法混乱的情况,尤其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执法队伍相对匮乏,为了满足执法需求,部分城市采取非在编的方式吸纳部分社会人员参与到行政执法体系当中,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出现了“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社会乱象,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影响。[ ]所以,必须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避免违法行为出现。再次,行政执法涉及方方面面,包括资源环境、安全生产、药品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众多,责任不明确,由此出现执法重复以及执法漏洞等问题,对此,地方政府下需要根据公共服务内容特征,实现执法内容的优化整合,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明确责任,确保行政问责制的全面落实。最后,做好部门之间的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效率的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当中会发现一些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律规范内行使自己的职责,对于违法案件则需要交由司法、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理,这就需要及时与这些部门进行沟通,通过部门合作更好实现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4.3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和健全决策机制
优化决策机制、依法履行职能,这是政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好这些工作:首先,完善制度法规,实现政府组织法治化建设,确保政府职能、程序、机构指定的规范化、法治化。同时,在履职当中,必须要遵循法律规范,不能超出法律范围行使权力,更不能损害公众合法权益;其次,树立政府权力内容,建立清单制度,遵循权力法定原则,避免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再次,优化政府事权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权限,统筹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作用。
行政权力决策关系着行政权力执行效果及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平正义性,对此,必须要完善决策机制。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严格、规范,让专家、公众充分参与其中,通过集体讨论、抉择,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是否实施;其次,加快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与实施,不断吸纳优秀人才参与到政府行政决策体系当中,通过律师、专家等主体提高行政权力决策的科学性;再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谁决策、谁负责”的机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决策主体也会尽最大努力提高决策效率,以免被问责。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有效推动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力度。
4.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倒逼执法能力提升
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也只有阳光行权才能让权力不在黑暗中滋生腐败。就开展好政务公开事项,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其一,提高政务透明度,丰富信息公开途径。网络信息化时代,政务信息化已经成为必然发展趋势,作为地方政府,必须要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力度,构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将政务信息及时通过官网公布出来,以此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其二,完善公开制度,遵循公开原则,对于需要公开的事物要实现其常态化,做好决策、管理、服务、结果、执行等方面的公开工作;其三,做好行政权力所有环节全面公开,并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将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管理流程等内容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布,真正实现行政权力的透明公开化;其四,将与行政权力服务主体关联的信息予以公布,包括法人信息、公民义务等,确保严格依法公布,不能超出法律范围。
5结语
在依法行政问题上,关键问题就是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决策执法规范化和法治化问题,通过政府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决策和执法可能面临的各种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既是法治国家政府建设的重要方法,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未来,国家法治建设将持续在依法行政方面用力,行政法治建设的成效必然也要通过依法行政水平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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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刘惠:“建设法治政府须突出重点和特色”[J],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9年第3期。
[16] 李渡、汪鑫:“论村民委员会‘依法行权’的现实困境与治理路径——析‘村治’法治化与乡村振兴战略互动共维关系”[J],载《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
[17] 李小立:“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视角”[J],载《武夷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18] 程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冲突与整合”[J],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19] 谢寄博、王思锋:“中国共产党保证执法的实践逻辑——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视角”[J],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20] 彭金冶、杜忠连:“走向服务政府: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启示”[J],载《理论探讨》2020年第1期。
致 谢
在本次论文的撰写中,我得到了梁琼芳老师的精心指导,不管是从开始定方向还是在准备的过程中,都耐心地给予我指导和意见,使我在总结学业及撰写论文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显示了老师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责感。在此,我对梁琼芳老师表示诚挚的感谢以及真心的祝福。
多年持续的自考过程中,回顾这些年的历程,家人们给了我很多的支持,同事们也给予更多的鼓励。在此,我对家人以及同事都表示感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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