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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边方静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6期
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单位所在省市 山东省济南市 250000

摘要:党的十九大对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明确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报告中建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程,全面建立涵盖全国人民、城市协调健康发展、职能清晰、保障范围合理、可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多样化社会保障体系。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整个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一种主要制度,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要求,也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主要保证。

关键字:中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长期以来的发展,与我国城市工业化发展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远远优先于城市地区。目前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的养老问题、失业保障以及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断地趋于完善和规范化。而与此相对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着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远远要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对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加以深入研究与分析,并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以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步伐。

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长期以来,随着中国社会客观存在的矛盾,同时又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合的现实,导致了乡村的广大农民和城市的全体市民,在社会保障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央制定了一批让农民高兴、对农村生产有利和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一视同仁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的最主要内容,这既是人心所向,又是必然趋势。其意义在于一是加速流动性。突破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促进城市统一社会保障的最有利措施和最关键手段,唯有如此才能推动和鼓励劳动力的自主流动,从而推动城市融合发展。为中国城市化进度的加速与实现,发挥催化剂的功能。二是促进融入性。城市融入的基础就是农村人的融入,通过健全的城市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破除城乡差别,破除市场主体身份地位的差异,破除公共服务资源分配不均现状,让千千万万的农村人加入城市化经济快速发展的洪流中,共享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丰硕成果。

(二)促进农村文明建设

一是健全的社会保障能够推动农村的和谐稳定。社会保障可以合理降低农民在生存、赡养、保健、就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压力,可以合理缓解与减少家庭纠纷和冲突,可以合理提升农民的生存品质,提高农民家庭和睦美满的指数。二是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养成敬老爱幼的良好乡风。通过大力培育农村养老和托幼服务项目,并通过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关怀照顾等福利举措,逐步建立家庭守望相助、社会与邻里关系和谐、老人与幼小相敬、德善相处的良好社会时尚,从而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文明程度。

(三)推进村级管理体制的形成

一是充分发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调节器和稳定剂的功用。实现农村公平性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再分配功用就是通过收人调整,将收人差额调节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此保证农村心理均衡,保持农村经济平衡。二是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安全阀的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相应的“兜底”激励机制和“托举”功用,可以为农村的“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人群构建一个安全网,也可以减轻乡村贫困群众在遭受疾病、经济打击、天灾人祸等所带来的生活压力,从而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后顾之忧,并更好地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我国衣村社会保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并不为农民所接受

比如在推广新型农村社保合作时,大多数农民都很不情愿地从钱包里掏钱过来为自身缴纳社会养老保障,因为他们特别担心钱财遭到损害,只看见了眼前的收益,却又不能放眼于长期的收益。在实施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时,农民们的基本卫生意识并不强,也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因为他们往往以为吃得饱,睡得香,基本没有得病,也就是偶尔之间感冒发热,基本不需用药都可以抗过去,对身体健康也没有任何大碍,但一旦进行农村医疗保障协作,缴纳了一笔钱确实很不划算,觉得自身得病基本不需要花费很多钱,但因为多出的钱全是为他人做了奉献,于自身也没有什么益处,从而很不情愿地进行了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协作。

(二)农民参保对象的不确定

目前,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参保对象大多是指生活在农村区域,甚至没有了耕地的农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农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救济金的发放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都会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打工时就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障而非抵制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缴费,但是这些农民工在城打工的时间和地点都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打工单位为他们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也面临相若不确定性。诸如此类的不确定因素都会造成农村投保对象的不确定性。

(三)农民参保制度的不完善

政府部门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运行之时,由于与职能部门双方的信息交流、业务交往等方面还存在着若干问题,尤其突出了当前乡村农民投保机制的不健全之处。而在乡村社会民生救助方面,最底层的政府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因为服务管理能力水准较差、个人私欲膨胀等原因,在乡村确实急需获得低保、享有五保待遇的人却少之又少,而这种工资也大部分都被乡村政府部门或办理工作人员中的“七大姑八大姨”所垄断着。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由于政府职能科室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在职责上的衔接并不到位,农民在银行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障金以后,在社会保障机关查看其个人办理保障金到帐状况时,往往发现的个人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而出现的上述情况,正是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机制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健全。

(四)资金不足问题

当前,由于“农转城”居民数量日益增多,这不但促进了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也无疑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发展压力。包括农村新迁移人口居民化的成本、城乡新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经费和社会主义美好农村建设中农民社会保障经费比例等,都是城市社会保障实现平衡性的关键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由财政部门、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的城市社会保障成本比例承担联合管理机制;资金的挂钩转移支付途径还不明确;城乡新人民的社会保障成本由省、市、县级财政承担比例和联合管理机制也尚未建立。目前除了财政负担大部分公共经费之外,大部分由居民与公司各解决一份,还未建立统一的城市社会保障筹集体系,使得城市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十分有限,阻挡着城市社会保障均等化实现的脚步。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措施

三、改善衣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地位

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就是它的政府强制性与非盈利性,它所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部门保障下的公平社会保障权益。目前,有关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还较少,政府部门也应该做好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突出立法的重要性。为了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的实现,只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批复性文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出台关于“农转城”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留守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更新。政府应该制定一套针对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障办法。如“农转城”居民就业工作促进法、“农转城”市民医疗保障法、“农转城”农村居民子女教育法及其农村失势农民安置办法等,力争达到城市社会保障均等化。

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没有立法予以保护,也很少有专门的法规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十分不利,诸如保护对象不具体、资金来源不明晰、管理存在混乱,都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没有立法保护。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要走上更加科学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条文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概念内涵、表现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都必须有立法规范。因此我国的有关行政部门必须要逐步健全立法,并按照《农村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条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医疗合作保障、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等问题加以分析,并制定具体的立法对策。此外,还必须关注到中国农村区域面积辽阔的特殊性,必须注意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结构上的差异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必须从本地的实际状况考虑,在国际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互相融合的情况下,出台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以有利于中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制功能更好地发挥。

(二)加强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从多渠道筹集资金

资本筹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所以,这就要求政府财政不但要予以政策上的倾斜,还应予以必要的资金扶持。从中国国民待遇均等化的视角出发,政府财政在为城市居民进行社保资金扶持的基石上,同样也能够为农村人口社保承担起责任,并且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高速成长的政府财政收支也已经有实力对农村人口的社保问题承担起责任。基本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服务商品,理应由财政供应。在中国保证公众基本生活的社保服务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排等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项目的经费应大部分由政府承担,而广大农村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解决基本生活和医疗的农村社保服务项目其经费也应由政府与个人按一定比率共同负担。我国政府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缴付标准并通过分类负责的方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并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农民保持较低生活水平产品的总量以及物价等指数规定了各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但社会保障标准在各地区之间可以有一定差异。但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好如下几方面原则:一是正确合理地划分农村社会保障对象,充分调动全体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二是要实行政府财政主动引导与农民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规定区域内实行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如强调凡是超过了全国或本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农民都必须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凡是已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民,也要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等;三是鉴于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均衡和当地财政负担力量薄弱,这就需要人们在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时,需要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民生存的现实需求入手,构建多元化社会保障体制。其制定原则主要是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力承受范围内,今后由于我国整体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高,可逐渐增大政府对农村的支持以减小城市差距,并进一步提高乡村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准。

(三)着重建立四个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我们目前应该着重建设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优抚体系四大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应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内容。它包含了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工伤、计划生育等多方位的具体内容。其中,又由于养老保障和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中国农村最迫切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其次,又应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综合救济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救济制度,是指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保障中生活并无着落的农村最低生存水准的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制度,同时也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阶层的法律保护。因为不管某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怎样,都会有生存于“贫困线”之下的人,也因此对这种人的关注与保护反映着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具体为将建立涵盖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方面内容在内的新型农村社会救济机制。再次,还应该建立农村的社会福利体系。农村社会福利系统是一个为了提高农村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机制,它的形成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的生存质量。最后,应该建立农村社会优抚体系。农民优抚体系,是对优待、抚恤、安置这三项待遇的合称。农民优抚制度,主要是对有贡献的农民中的特定社会群体,即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亲属给与的某种补贴和褒奖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它对维护农民的生活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

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中,要使政府主管、业务、资金管理方面的权责彼此分离,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下,要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之家共同配合,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又不能互相推诿权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牵涉到民政、财务、人力等方方面面的各个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必须双方共同统筹管理,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长远发展。所以,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性,就必须从政府组织管理和统筹的角度考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下,各个部门双方共同统筹,互相配合,实现有效有序的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农民的基本利益是一个需要人们牢牢谨记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漠视,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发生,而在中国现阶段正在大力推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要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大力发展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制已是刻不容缓。为此,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农村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制度,统筹管理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时时监管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运用状况,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为农民提供合理及时有效的社会保障服务。以提高农民生存质量为重点的救助目标,遵循农村可持续发展原则,改革农民社会保障体制,以破解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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