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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防控

曹荣刚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7期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海口 571700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的持续推进,教师职业领域开展的依法执教制度建设进程,正在获取到我国各界民众的充分重视。源于部分教师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认识理解水平相对欠缺,且其长期秉持传统教学思想,客观上极有可能在参与日常教学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文将会围绕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展开简要的阐释分析。

关键词:教师;违法行为;预防措施

在我国各界民众的基本观念认知体系之中,教师职业通常被认定成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在我国青少年年龄阶段在校学生群体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的持续推进,教师职业领域开展的依法执教制度建设进程,正在受到我国各界民众的充分重视。而伴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持续优质发展,以及种类多样的新媒体技术形态的推广运用,有数量越来越多的来源于教师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民众的密切关注,且需要采取适当手段展开预防和处置干预。

一、教师常见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师的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中,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违背教师职责、师德、师风的违法行为。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学校教育管理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 要求或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 拒绝接收残疾儿学生入学或者录入为本班学生成员; 学习行为严重不端的学生被拒绝入学或者拒绝进入本班学习; 学生迟到、作业不完成或有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而不许学生进入课堂听课。

(二)针对学生开展的体罚行为

从宏观性视角展开阐释分析,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指向教育事业领域的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明确要求教师禁止针对在校学生开展体罚行为,但是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体罚行为依然长期存在。

从具体的实施形式角度展开分析,教师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体罚行为,不仅包含教师直接殴打学生,还包含教师指令学生进行相互殴打,教师惩罚学生长跑、烈日下暴晒、做俯卧撑,以及做仰卧起坐等。

遵照我国现行版本《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性法律条文的规定,教师在参与开展日常化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禁止针对在校学生开展体罚行为,在教师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体罚行为引致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标准时,教师甚至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针对学生开展的侮辱行为

教师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侮辱行为,本质上是针对在校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的侵犯。教师针对在校学生的侮辱,具体表现为对在校学生进行言语讽刺,人格攻击,或者是激烈辱骂,其不仅会显著破坏在校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心理健康状态,甚至还会在情节严重条件下引致部分学生发生退学事件,或者是轻生自杀事件,继而产生极其严重且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侵犯学生基本财产权利

1.非法没收学生财物。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学校都禁止在校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各类物品带到教学活动场所,而一旦发现在校学生违反此项规定,教师都会将相关物品予以没收。值得注意的重要一点是,这里所讨论的“没收”,并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没收并上缴国库”,而只是针对相关物品的“暂时扣留”,而一旦教师在没收学生相关物品之后未能在一定时间之内将其返还给学生本人,或者是学生家长,事实上就构成对在校学生群体基本财产权利的侵犯行为。

2.非法对学生实施罚款。在具体参与开展的日常化教学实践工作过程中,部分教师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制定和实施罚款冲抵班费制度,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来看,教师是没有针对在校学生收取罚款的法律权力的,因此教师一旦作出上述行为,事实上就构成对在校学生基本财产权利的侵犯。

3.针对学生实施乱收费和乱摊派。有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部分基层学校和在职教师存在着巧妙设定理由向在校学生违法收取费用的问题,还有部分教师强制指令在校学生购买特定种类的学习用品,或者是向在校学生开展报刊订阅费用摊派行为。

(五)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部分教师出于完成教学任务的目的,有时会出现压堂现象,或者是延迟放学时间现象,但是也有教师采取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比如因学生违反纪律对其长时间罚站或者是关禁闭,引致学生在正常放学时间无法按时回家,同时也导致学生无法按时吃饭和休息,此时就可能触犯法律。

(六)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现行版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将要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都涉及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文表述。但是,在具体化的教学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教师出于种类多样的具体目的,会针对在校学生的私人信件作出隐匿行为、销毁行为,或者是私自拆看行为,客观上构成针对在校学生基本隐私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在校学生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

(七)针对学生的非法搜查

在学校发生涉及较小数额财物的丢失事件或者是盗窃事件条件下,部分教师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对在校学生的私人物品和身体展开搜查行为,但是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教师没有搜查学生的身体或随身物品的权力,因此,其一旦作出针对学生个人物品或者是身体的搜查行为,客观上就涉嫌违法。

(八)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部分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因对学校或学生的看法或其他原因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或者故意不上课,或者不尽最大努力上好课,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给班级、学校和学生造成重大损失。如果班级组织集体活动,部分教师没有做好安全教育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教师是类似行为均属违规。

(九)针对学生的性侵害

针对在校学生群体开展的性侵害行为,通常包含针对女性在校学生开展的强奸行为或者是猥亵行为,以及针对男性未成年在校学生开展的猥亵行为。有调查研究结果证实,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性侵害犯罪,是发生在我国教师群体中的最为常见的犯罪行为类型之一,其能够给被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状态,以及后续的成长发育过程,造成显著且鲜明的不良影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改良完善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制度体系,提升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从实际发挥的影响作用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法律并不是解决处置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手段,但是法律却能在特定限度范围之内针对某种类型的社会职业群体施加规范约束作用。从宏观性视角展开阐释分析,现阶段我国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施加的惩罚干预,在力度层面上尚且不能达到基于精神性层面之上的充分震慑。考虑到在教师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过程中,青少年受害者实际具备的反抗能力相对有限,我国应当借由持续修改完善现行版本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逐渐加大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源头层面之上针对教师群体可能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预防控制。

(二)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学校应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师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而监督是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

(三)加强安全教育力度和执法制度,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开设法律讲座,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培养提升青少年在校学生群体的法制思想观念

我国各级学校应当注重做好针对在校学生群体的基本人文素质培养提升工作,培养建构青少年在校学生群体的法制思想观念,支持青少年在校学生群体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教师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继而在遭受来源于教师的不法侵害之后,能够及时揭露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教育

要切实加强指向各级学校在职教师群体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工作,以及思想道德素质引导提升工作,引导各级学校在职教师群体能够树立和秉持依法执教思想理念,能够自觉规范调整自身的日常化工作行为,确保具体推进的教学实践工作过程能够合法合规。还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法治教育和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法治教育的培训。

(六)充分利用种类多样的社会监督干预力量

各类新闻媒体,要持续加大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工作力度和曝光工作力度,针对部分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要做到追踪报道,通过揭示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结果,发挥其社会舆论宣传与震慑作用。各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个人,要加强针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环节,在发现教师违法犯罪行为条件下,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加以举报,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七)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法治国方略,切实提高每个公民,特别是提高每一位人民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十分现实而重要的意义。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自觉去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三、结束语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从当前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在我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相关政策与制度过程中,指向教师群体开展针对各类常见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以及处置工作,对于支持确保我国现代教育事业在实际运作发展过程中顺利获取良好收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与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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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陆远来.教师教育过程中违法行为探源与对策[J].基础教育研究,2002(Z2):6-7.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维护我国海上丝路通道安全的海外保障基地布建研究》(项目编号:19YJCZH034)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课题(项目编号:HNSK(JD)18-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曹荣刚,男,山东聊城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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