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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调对接为基础探索刑事和解前置程序

阮之华 杨铁军 王欣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14期
阮之华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 163000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 163000 王欣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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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项目《以检调对接为基础探索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阶段性成果。阮之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铁军,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王欣,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摘要:在公安机关成立“刑事和解工作室”,将刑事和解程序前置在侦查阶段,同时强化检调对接,规范刑事和解,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重点,重新审视不诉权,注重办案效果,提高司法效果,充分发挥刑事和解不起诉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同时,针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简化案件办理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从而做的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侦查阶段和解  刑事和解工作室  检调对接

为有效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质效,合理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刑事和解工作室”,将刑事和解程序前置到侦查阶段,同时强化检调对接,构建“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的多元化办案模式,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必要性分析

尝试将刑事和解程序先放置侦查阶段,以创新检调对接为核心,进一步探索繁简分流,全面关注办案成效,发挥检调对接化解社会问题的重要功能,积极推动"多元联动和解",创新落实发展"枫桥经验"的自身加压责任与革新进取。

(一)提升政治站位,把检察工作融入政府中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十六届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有效途径的答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主动发现社会治理的中心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以高效的检察履职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经常多发的"小案"却是当事人眼中的"天大的案件",若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很容易进一步矛盾激化,产生更深层积怨,留下更多隐患。在案件处理中,检察机关从保护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考虑,积极厘清问题根源,尝试以检调对接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前置程序,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既获得了物质赔偿,也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减少司法对抗与社会矛盾,从而一定程度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坚持把“少捕慎诉慎押”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贯彻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特别是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相互制约,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人律师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 贾宇:《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促进社会治理》,《人民检察》2019年1期。]。

检察机关要与公安部门、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机构等单位协调与联系,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多种力量构筑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平台,对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嫌疑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对达成刑事和解的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实现法律诉求、社会诉求、个人利益诉求的有机统一。

(三)避免就案办案,坚持恢复性司法,实现案件办理同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中,受害方害怕司法不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放纵犯罪;嫌疑人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赔偿后对方反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人财两空;侦查机关一怕“调解”不被认可理解,落下“偏袒”的名声,二怕一方反悔失去办案机关的公信力,三怕调解的效力不被检法认同,给不了当事人稳定、准确的承诺和预期。随着案件的流程进展,检、法都被带入赔还是不赔、赔偿多少,判决多少的无休止的纠纷,乃至在审判阶段的最后一刻,才会做出妥协,甚至双方均不妥协,不认同判决继而上诉、上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不断尝试延伸检察工作职能,主动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寻求检察监督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对接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检察机关是推定溯源治理的重要力量,检察办案必须打破“就案办案”的固化思维,“跳出案件看案件”。如果不能予以妥善解决,势必遗留社会隐患。司法高压带来的将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不可调和。通过检调对接进行刑事和解前置的方式解决矛盾,是基层检察机关担当作为的体现。

(四)刑事和解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将刑事和解确立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程序。将刑事和解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是一种温情的规范和指引。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惩恶”,而在于对“恶”的预防,正如贝卡利亚指出,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催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法的目的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检察机关通过对能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司法有力度的同时散发温度,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二、 着力构建刑事和解前置程序工作体系

在刑事司法领域,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以刑事和解为切入,灵活运用检察工作机制,引入相应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与刑事和解案件相涉及刑事纠纷案件。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1年至2022年8月期间,适用检调对接进行和解前置29件,适用刑事和解后不起诉26件,调解金额266.7万元。

(一)强化部门协作,建设“刑事和解工作室”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形成法治合力,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为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一是搭建工作平台。2022年1月,让胡路区检察院深入辖区公安机关会商交流达成共识。先后与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和乘风大队建立“刑事和解工作室”。同时探索建立多元融合调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各界参与,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联动的“大合唱”。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关于认真做好“检调对接”中刑事和解前置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与社会调解中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前置工作机制日趋完善,让刑事和解工作室的具体工作也更加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进一步明确《关于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受理和审查简案快办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推广表格文书,专业化、规范化推进和和解不起诉工作的简化。

三是明确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之初,选择的案件范围仅包括交通肇事类案件。在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研究探索的逐步开展中,进一步归纳总结经验做法,将适用的犯罪罪名逐步扩大至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轻微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事犯罪,又无特别犯罪情节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社会危险性,都可以纳入刑事和解前置程序。

(二)强化程序适用,实践“刑事和解前置”模式

以检调对接为基础,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前置程序设计,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以检调对接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前置程序健康有序开展推进。

一是做好程序启动。针对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了解案情和证据搜查情况,由检察机关负责把好调前审理关,并给出评意见。对拟适用于刑事和解前置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填报《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前置程序评估意见表》,并提供适用于检调对接的建议和理由,移送侦查机关中的刑事和解工作室。

二是做好多方联动,深化协作。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公益组织、专业机构等组成调解小组,并且合作资深专业的人民调解员,成立“人民调解员清单”,对人民调解员擅长案件、调解成功率、典型案例等信息进行展示,当事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对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案件,搭建平等交流、证据开示、定分止争平台,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解决讼争的道路上达成和解。

三是做好程序监督。在刑事案件和解前置程序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介入调解全程序,同时承担监管责任。对处理此案过程中,出现公安机关办案人的原应调而不调、遗漏当事人及调赔偿项目、超越调解受理范畴、或者虚构调解、协调方式与流程偏离法律法规要求等的情况,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更正。

四是做好案后跟踪。检察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跟踪考察,做好情感引导和问题化解。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定期跟踪访谈,考察其悔过状况,并针对具体情况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家庭辅导师予以疏导帮助提高对接效率。对赔偿款未完全给付的案件,与社会调解中心和法院执行部门做好联络配合,并共同进行检查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被害方的利益权益。

(三)与社会化服务不起诉的衔接

为了避免“受刑者无悔过之心,受害者无公正之念”的情况出现,促进社会矛盾和关系的修复,再次让嫌疑人通过公益的社会化服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依法适用不起诉。让胡路检察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沟通方案,联合出台了《让胡路区关于轻刑案件实行从事社会服务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实施办法(试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初步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对其进行40-60小时的社会化服务,如打扫敬老院和社区街道卫生,交规宣传、防诈宣传、禁毒宣传,在疫情防控期间,协助区域核酸维持秩序,维持疫苗注射地秩序、建立注射疫苗人员网格表等公益服务,最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参考社会服务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

例如,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系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校大二学生,寒假期间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商城北门前与被害人赵某某(男,65岁)因车辆碰撞发生口角进而厮打。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在检察机关的主持协调下,邀请人民调解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参与会议,犯罪嫌疑人刘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经过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当场赔付14万元住院费、务工费等各项损失,被害人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检察院和司法所的监督下,参加为期一周共计60小时的社会化服务。对认罪认罚的在校大学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是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 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践行司法为民办案宗旨的生动诠释。打击犯罪不应只有宽度和高度,更要有温度,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让人们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温度”。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案范围相对单一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规定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关于认真做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前置程序若干意见》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和解前置的案件范围,但是如何结合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界定轻微案件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工作室在只成立于交警队,导致目前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局限在交通肇事案件。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未全部纳入刑事和解工作室的范畴。

受理 不起诉

案件 刑事和解前置程序案件 赔偿金额(元)

刑事

案件

总数 785件1198人 145件

181人 26件

26人

危险驾驶罪 207件

207人 52件

53人 6件

6人 6.7万

交通肇事

44件

46人

11件

11人 11件

11人

201万

刑法第四章罪名

35件

46人

7件

8人 3件

3人

32万

刑法第五章罪名 211件

323人 40件

53人 6件

6人

27万

检调对接的26件案件中,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占比最高,达到65.38%。故意伤害罪3件,盗窃罪3件、诈骗罪3件。

(二)检调对接适用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尽管检察机关办案人在化解社会矛盾额意思不断提高,但就检察机关办案人在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来说,办理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案件数量仍然不高。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前置案件必须征询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申请填写《刑事和解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检察长审核、书写移送函,并附上涉案当事人的同意刑事和解书、认罪认罚从宽承诺书、刑事和解从宽承诺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件,手续上比较繁杂,而且有些案子作出和解不起诉决定前,需要进行7日的社会化公益服务、报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公开听证等工作流程,增加了工作量,无形中加大了办案人压力,也造成部分承办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进程中不愿移交检调对接线索。

(三)当事人对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工作存在误解

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司法赔偿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使得协商形成的赔偿款浮动区间范围很广,一定程度影响了司法权威。以交通肇事亡人案件为例,除去商业保险赔偿外,额外赔偿被害人的调解金额从5万到100万之间不等。同样的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却存在着很大区别,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使当事人和群众产生强烈不信任感,影响法制的公信力和统一性。检调对接中的刑事和解协议,主要采用赔礼致歉、补偿经济损失的形式争取受害方的原谅。而嫌疑人给被害方的经济补偿是调解合同内容中的最关键的部分,也是调解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决定性条件。合同的履行会有以经济补偿代替刑事从宽处理的表象,极易使一小部分群众心里产生"花钱消灾"的假象,误认为对调解合同的公平性、真实性的怀疑和司法公正的质疑。若嫌疑人生活由于巨大赔偿金困难,继续走向违法轨道,就背离了刑事和解前置程序设立的本意。

四、探索“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路径和分析

(一)完善刑事和解前置程序范围

为避免不同检察官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一致、诸多概念理不清,需要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与“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实施细则,细化规定,做的有章可循,让检调对接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前置程序更具有操作性。不仅要立足于检察基本职能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又不局限于刑事领域,同时不可无限拓展,有损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权威性。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结合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的原则、案件范畴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方式,确保办案人及时与社会调解组织交流,促进以检调对接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前程的顺利开展。

(二)提高检察人员的调解意识

提升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教育理念,意识到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意义,形成正确的检察职能司法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放在和依法办案一样的地位。在平时办案过程中,树立和解意识,重视刑事和解工作。同时,通过精简办案手续和流程,和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相匹配,更有利于办案人准确、快捷的实现与社会调解组织的信息交流,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并把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前程程序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机制之中,从而提高了办案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做好引导宣传工作

检察院还应加强新闻宣传力量,强化与辖区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媒体联系和协调、联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释法说服人,及时介绍刑事和解的法律知识和有关要求,正确引导人民民众的思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进一步增强了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各方机制,确保刑事和解前置程序的公开性和信息透明化,请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性知识和辅助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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