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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技术导向下媒体道德责任的构建特征与规制策略

李思念 王艾琴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14期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重庆 沙坪坝 400000

摘要:置身智能媒体时代,大数据、算法和区块链等技术所引发的道德伦理失范现象,已然成为新时期媒体道德责任履行的新兴命题。本文以媒介技术为导向,采用诠释性文本分析法,对2019年度、2020年度131家媒体社会责任报告中道德责任文本构建特征进行剖析,发现其文本构建缺乏智媒语境中道德责任履行情况。结合智能技术对新闻本源、新闻价值导向及属性等方面的新兴挑战,本文提出知情同意与信息摩擦、事实核查与法律问责、公共导向与跨层披露、利益平衡与人性措施的道德责任规制策略。媒体可以以此为参考强化道德责任个体自律,也能进一步完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增强行业自律。

关键词:媒体社会责任报告 媒体道德责任 媒体 人工智能

中国智能媒体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等境外媒体正在启动人工智能计划;央视网、新华社等国内七大智媒平台也在不断探索智媒时代中国媒体形态的演变路径与发展模式。然而,智能技术在革新媒体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的同时,隐私裸奔、新闻失真、价值扭曲、属性异化等现象正在深刻影响媒体道德责任的履行。

2014年,面对媒体社会责任意识淡漠问题,中宣部、中国记协等探索建立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至2021年,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已发布8次,发布数量增至109家。2020年是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转折点,较2019年,2020年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在评价指标、量化考核等方面做了大幅度改善。其中,一级指标将“遵守职业规范责任”明确为“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层建筑,中宣部、中国记协等部门将道德责任纳入2020年媒体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指标,更说明新时期媒体道德责任表现需要进一步监督和规范。

因此,本研究将采用诠释性文本分析法,对2019年度、2020年度131家媒体社会责任报告中道德责任文本进行分析。在总结其构建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智媒语境下媒体在数据采集、新闻生产、新闻分发、新闻版权保护等方面面临的道德责任新兴挑战,提出相应的规制策略。本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完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新时期媒体道德自律提供参考标准。

一、媒介技术导向下媒体道德责任的构建特征

(一)三种张力厘清道德边界

鉴于“遵守职业规范”“安全刊播”“合法经营”三项内容的交叉与耦合现象,最新出台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将“遵守职业规范”修订为“道德责任”,明确了媒体应该遵守的道德边界。为呼应第三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还要求媒体组织机构与从业人员在遵守职业规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

遵守职业规范、维护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三个维度形成三种张力,共同构成媒体道德责任的评价环境。遵守职业规范主要考察媒体机构能否坚守职业道德、发扬职业精神,它是媒体应该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具有普世性的媒体从业标准,也是规范媒体工作的基本要求;维护社会公德主要指媒体是否起到引导社会、影响舆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它的引入与相关责任要求的提出,体现了媒体更高的道德伦理追求,呈现了与时代相符的价值取向;[[ 江作苏,吴波.社会履责与自觉自省的深化——2019年度媒体社会责任报告透视[J].新闻战线,2020(19):51-55.]]接受社会监督指媒体是否积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是否按要求在采访时出示记者证,是否设立专门监督渠道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从外部对媒体道德责任进行约束,弥补道德责任内部监督的漏洞。

(二)双重意义凸显责任价值

“文本”从自律和他律两个维度对媒体道德责任进行构建,既具有道德哲学意义又具有社会实践意义,同时凸显了媒体道德责任履行的双重价值。

自律。“文本”从三个方面体现媒体道德自律。一是建章立制,52%的媒体表示正在持续开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学习工作。少部分媒体在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制定个体规章制度,如中国青年报制定的《中国青年报驻站记者管理条例》;二是实践原则,“文本”明确表示在新闻报道实践中,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针对具体实践,人民网等媒体制定了《人民网稿源库及稿件转载处理规范》等管理规范;三是社会引导,“文本”阐释在新闻实践过程中媒体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底线,唱响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康德认为在道德事务中我们有自决能力且能够有效控制自身,不需要他人的约束,并将之称为“意志的自律原则”。[[ 牟宗三译注.康德的道德哲学[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71-72.]]媒体机构通过内部的建章立制、原则规范对自身道德进行有效控制契合于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律原则。

他律。“文本”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展现媒体道德责任的他律。一是身份监督,如媒体在新闻采访时,记者会主动向被采访人出示国家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接受全社会对记者的身份监督;二是渠道反馈,多数媒体在“文本”中表示已经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机制。作为阳光之下、众人关注的媒体,仅靠自律来修正道德运行轨道,往往会陷入道德锈化的困境。因此,接受社会监督、接收新鲜建、履行他律义务对于媒体道德责任构建至关重要,也充分体现了媒体在社会运行中的实践价值。

(三)语境断裂导致责任缺失

近些年,随着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机器人写作、算法推荐、AI主播、VR/AR新闻被普遍应用于新闻传播过程,新闻传播的生产方式和分发机制发生着颠覆性变革。虽然,学界业界对智能媒体没有统一解释,但毋庸置疑,我们正处于智能媒体时代。智能媒体时代,人工智能赋能媒体行业的同时,也引发着诸多道德伦理问题。分析131篇媒体社会责任报告中道德责任的文本阐述,发现其依旧沉浸在传统媒体语境,阐释过程缺乏智能媒体时代道德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由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而引发的媒体道德伦理问题频频出现。如果媒体在道德责任履行方面仍然停留在传统媒体语境,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反思、总结及责任表现,在用户层面,会导致隐私裸奔、个体自主性淹没等现象;在媒体层面,会引发新闻失真、新闻价值扭曲、媒体权力异化等问题;在社会层面,不利于弘扬主流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社会共识,更有可能造成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二、媒介技术导向下媒体道德责任的规制策略

数据驱动的智能媒体以算法为功能内核,是有限自主的弱智能体,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道德伦理问题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危机,并没有超出以人为中心的一般工程伦理。[[ 耿晓梦,喻国明.智能媒体伦理建构的基点与行动路线图——技术现实、伦理框架与价值调适[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01):12-16.]]因此,解决智媒时代媒体道德问题的关键是在新闻生产各个环节对相关人类主体的操作理念与实践原则进行规范性约束,促进媒体切实履行智媒时代的道德责任。

(一)数据采集:知情同意与信息摩擦

智能媒体时代,媒体平台可基于大数据、传感器和智能语音进行多面识别拓展的信息采集与数据挖掘,用户隐私演变成极度透明且超边界流动的数据,呈现出与传统隐私截然不同的形态。欧洲数据保护专员公署(EDPS)曾发布声明指出“尊重和维护人类尊严可能是如今对抗隐私问题的有效方法”。[[ Vesnic-Alujevic, Lucia; Nascimento, Susana; Pólvora, Alexandre. Societal and ethical impact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ritical notes on European policy frameworks[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2020, 44(6).]]尊重和维护人类尊严即是尊重个人自主意志,因而,个体自主成为了智媒环境下隐私保护的重要议题。

知情同意原则赋予个人事前知情与同意的权利,是个体自主被重视和尊重的具体体现,因此,将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关键原则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对于传媒行业而言,数据采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要切实做好以下三点:第一、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隐私政策,使用户充分了解个人信息的具体流向和使用情况,达成信息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第二、给予用户更多的信息控制权,包含自由浏览与信息擦除。第三、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用户知情同意后数据收集主体的实际操作情况。目前,已有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互联网平台及用户提供精准的隐私政策服务,如TrustArc和 BBBOnLine。[[ 范海潮,顾理平.探寻平衡之道: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与修正[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28(02):70-85+127-128.]]

卢西亚诺·弗洛里迪认为:“信息摩擦是保护隐私的关键”。[[ 顾理平,俞立根.关联方信息共享与公民的隐私保护——基于手机App的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9):30-35.]]信息摩擦是信息流动的阻碍性力量,就目前数据超边界流动的现实情况来看,增大信息摩擦力度无疑是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关键方法。对媒体机构而言,增加信息摩擦力度需要数据管理者建立封闭的数据信息池,容纳用户多维度隐私信息,再以现有技术为依托,通过多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增加数据信息模糊度和流动摩擦力,达到隐私保护的最终目的。

(二)内容生产:事实核查与法律问责

随着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度伪造技术应运而生,并严重干扰着新闻生产环节。其主要体现在伪造新闻线索、图像、视频等方面,进而导致新闻失真。深度伪造技术亦能引发虚假信息的病毒式传播,加大网络信息治理难度,减弱事实核查效力。

真实是新闻的本源,面对智能技术对新闻真实的消解,媒体机构比其他任何平台都有责任采取措施,维护新闻真实,坚守媒体道德。人工智能时代,面对深度伪造信息的泛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南加州大学合作打造了识别生物标签的人工智能系统;欧盟号召各利益主体主导建设欧洲虚假信息在线平台和欧洲事实核查网,并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开发检测工具;[[ 石婧,常禹雨,祝梦迪.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治理模式比较研究[J].电子政务,2020(05):69-79.]]

基于西方实践和现实环境,应对由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新闻失真问题,我国媒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要在媒体内部成立专门的事实核查小组,对每天发布的媒体稿件进行来源、内容和社交情景核查,向用户提供清晰、真实、可靠、可供参考的信息;其次,用“技术”对抗“技术”,与科技公司联合开发事实检测技术或者与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合作,对假信息、伪造信息进行识别选择并追踪探源,将虚假内容扼杀在源头;最后,健全问责体系,明确问责机制,追究涉事主体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虚假信息的生产与传播。

(三)内容分发:公共导向与跨层披露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媒体融合发展时也提到,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因此,在算法推送的信息洪流中,切实履行好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道德责任是媒体的重要工作方向。

从现代伦理意义上说,一个负责任的传媒,其伦理核心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价值取向。算法时代,媒体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伦理理念进入困境,过度的商业利益追逐将公共利益抛掷脑后。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现存困境还需从算法本身入手。首先,算法+人工,综合运用算法智能逻辑和人工价值标准,过滤低俗、庸俗、媚俗的新闻信息;其次,在算法规则设计中穿插多维度或跨个性数据,为用户提供多元的信息选择;第三,积极推广主流价值观,为涉及主流价值观的信息设置独立标签并嵌入算法逻辑,使算法推送结果尽可能到达每一位用户,促进公众行为规范、社会稳定发展、国家繁荣和谐;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算法透明度,嵌入式偏差等问题正在促使算法透明度演变为新闻伦理的关键原则和专业记者的新核心价值。促进算法透明度,媒体可寻找机会跨层披露有关算法系统的信息,如数据、模型、推理和接口等。[[ Diakopoulos,Nicholas.&Koliska,Michael.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in the News Media[J].Digital Journalism,2017,5(7):809-828.          ]]制定有效的算法透明度披露机制可以减少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推动功能性社会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版权保护:利益平衡与人性措施

鉴于传统版权保护在登记流程、时间、费用等方面的天然弊端,区块链技术被引入网络数字版权保护。但技术普遍具有双面属性,区块链在提升数字版权保护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导致新闻公共性异化的风险。功利主义道德强调“最大幸福原则”,作为媒体,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新闻公共性,是媒体能给一切相关者带来的最大幸福。但区块链技术的专有控制和付费使用,使新闻公共性所带来的最大幸福沦为少数媒体从中获利的个体幸福,这体现了明显的利己主义观念。因而,在区块链数字版权保护中平衡多方利益、制定更多人性化措施是媒体道德责任履行的关键。

针对其他媒体对已确权新闻作品的使用,可以运用区块链混合或联盟的方式加以解决。媒体只需通过身份和使用途径验证,并签订相关协议,达成多方共识,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建立起媒体新闻报道使用的绿色通道。[[ 彭桂兵,吴基祥.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与反思[J].出版发行研究,2020(08):73-80+18.]]关于受众对新闻作品的使用,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可以通过调整合约条款,加强版权监管体系的灵活性。针对只是对新闻作品进行评论或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使用的现象,可编程合约中应指明此类现象不在付费和侵权范围内。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公共、私有和混合等区块链类型,平衡版权保护中的各方利益。

此外,完善区块链版权保护,还需更多人性化措施,如:公开交付证明机制;人工介入版权交易;引入官方机构解决不可抗力因素;搭建中心化区块链网络完成各分支区块链的集中化管理等。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针对智能媒体语境中媒体道德责任的缺失,提出了知情同意与信息摩擦、事实核查与法律问责、公共导向与跨层披露、利益平衡与人性措施的规制策略。一方面,可以为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中道德责任的评价提供参考,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媒体道德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也希望媒体在道德责任建设中结合现实语境,在参考上述策略的过程中完成个体自律。

技术的社会塑造理论认为,技术是被多种因素塑造的社会产品,如体制、习惯、价值、组织、思想、文化、风俗等。由技术所引发的问题,并不能将责任仅仅归咎于技术本身,而应考虑多因素对技术的塑造作用。此外,按照如今技术的发展趋势,未来大数据、传感器、算法、区块链等技术将会和我们共栖共存,智能技术所引发的媒体道德伦理问题不是我们这个时代、这个社会所独有的,可能在未来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单从技术角度对媒体道德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之后的研究中,可引入社会、人性、文化、思想、体制等多个维度,全面立体的考察新时期媒体道德责任。

参考文献

江作苏,吴波.社会履责与自觉自省的深化——2019年度媒体社会责任报告透视[J].新闻战线,2020(19):51-55.

牟宗三译注.康德的道德哲学[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71-72.

耿晓梦,喻国明.智能媒体伦理建构的基点与行动路线图——技术现实、伦理框架与价值调适[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01):12-16.

Vesnic-Alujevic, Lucia; Nascimento, Susana; Pólvora, Alexandre. Societal and ethical impact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ritical notes on European policy frameworks[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2020, 44(6).

范海潮,顾理平.探寻平衡之道: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与修正[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28(02):70-85+127-128.

顾理平,俞立根.关联方信息共享与公民的隐私保护——基于手机App的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09):30-35.

石婧,常禹雨,祝梦迪.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治理模式比较研究[J].电子政务,2020(05):69-79.

Diakopoulos,Nicholas.&Koliska,Michael.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in the News Media[J].Digital Journalism,2017,5(7):809-828.

彭桂兵,吴基祥.区块链技术在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与反思[J].出版发行研究,2020(08):73-80+18.

Amna Qureshi,David Megías Jiménez. Blockchain-Based Multimedia Content Protection: Review and Open Challenges[J]. Applied Sciences,2020,11(1).

作者简介:李思念(1998-07),女,汉族,河南开封人,重庆大学新闻学院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传播理论、跨文化传播。

王艾琴(1998-09),女,汉族,湖北荆州人,重庆大学新闻学院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网络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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