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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研究

韩劲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16期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淄博255000

摘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顺应我国农业发展转型趋势、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走之路。由于我国农业长期以小农生产为主,不具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环境,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于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存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环境不足、相关配套与支持政策和组织不完善、市场衔接不紧密以及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益作用。因此,需要从市场环境、相关组织与配套发展以及增加投入优化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支持,并进而促进农业高质量转型与发展。

关键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业;研究历程;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问题是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点,农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的发展。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快培育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大力开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历史任务。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符合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吸引了大量专家、学者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相关问题。在此,有必要对前期国内外学者的已有研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亟待加强的研究领域,这对于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绪论

近年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问题日益引起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多重考验,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等问题突出使得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其与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甚至农村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方向。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为解决当前的农业问题提供新思路,为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探索新路径,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引擎。

近年来,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吸引了不少学者对其现状的考察和研究。这部分研究集中在对某一省区市的调查和基于宏观数据的对比研究两个方面。对某一省区市的调查研究,如河南省(杜志雄,2013)[4]、江苏省(亢志华,2018)[5],大都梳理了发展现状,分析了问题和对策等。基于国内国外宏观数据的对比研究,如(陈凯等,2014)[6],运用投入产出表计算农业生产的服务业消耗系数或中间服务投入率来衡量发展水平和结构变化,分析中国和主要农业国家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状况。部分学者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也是最实际的问题,其中(鲁钊阳,2013)[7]、(张荐华、高军,2019)[8]分别采用动态面板空间、计量面板与门槛模型分析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发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并且会对附近地区产生明显的空间外溢效应。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时代相结合,在“互联网+”大背景下,行业加强科技信息人才的投入,并应对传统农业服务业进行变革与创新,如服务观念、产品、流程、技术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在农业产业体系中的“短板”地位尚未根本改观,整体上看处于从产业体系雏形向提质增效、加速发展过渡的阶段。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定义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中间投入服务,即常说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农技服务、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市场和流通服务、农资配送服务、农业金融服务等。随着业务的拓展,也包括农业全产业链的中间投入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理解为服务于农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也可以理解为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经营活动的集合。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理解的表述不同,可归纳为:面向农业产业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中间要素投入服务,以便利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产品增值的行业。

从理论上和政策上可以被称作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是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辨清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认为二者在方向和内容上大致相同,但强调的重点明显不同,表现在:前者更强调服务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容易关注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和传统经营性服务主体;后者更强调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强调服务的价值创造功能。明确“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运行特点和发展规律,重视产业化措施,增加和优化服务供给,加强对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支持;有利于促进不同服务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网络联结,把供应链、价值链等现代理念引入农业,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和选择空间。

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国内、外现状

美国

美国自然资源丰富,具有“人多地少”的先天优势,具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优势平造就美国农业走上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的现代化道路。在美国大部分农业是以家庭农场为单位,根据美国农业部2017年美国家庭农场报告显示,农业仍然是美国占压倒地位的家庭产业。在美国总计204万个农场中,97.8%是家庭农场,经营农地占93.5%,农业产值占87%。从目前的经营规模上看家庭农场已经从数量的优势向规模优势过度,规模经营的扩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经营成本,保证了生产主体的规模效益。同时美国的土地制度和我国不同,土地私有制是美国农村土地最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流转的买卖自由。通过立法,美国逐步组建了涵盖农业教育、科研及技术推广等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主要包括“公司+农场”模式、“公司+农户”模式以及合作供销模式美国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19世纪50年代末已建立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经历了从以政府主导提供较为单一的公共服务向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共同提供相关服务的演变。其中由农业部下署的各部门、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各州各县农业科研机构以及农业推广站组成的政府主导。合作社作为非营利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户维护自身利益。例如提供生产资料、农产品运输、贷款等服务。私人公司则担任最重要的职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同时相互配合,形成互补,最大限度保障农户利益。

日本

日本属于人口稠密,国土面积小,劳动力资源丰富,土地稀缺的国家。日本农业基本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呈农户分散经营格局。各农户经济实力、生产、销售水平等有限,其小农经济特点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但是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它是按农村行政区域建立综合型农业合作社的典型代表。日本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由政府和农协共同搭建,政府负责指导和扶持工作,农协负责农业生产、销售、金融等综合服务。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和农业产业政策对农业经济加以调控和引导,将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到政府的指导范围内。补贴政策大大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保障农民基本收益,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金周转压力。日本农协的服务贯穿农业发展的全过程,设计农民所有的生产生活领域。其服务包含农业指导事业、经济事业、信用事业、共济事业、医疗保健、受托经营事业等,其中指导事业为农协职责之本,经济事业、信用事业、共济事业是农协的三大主体业务。农协将各散户农产品聚集成一定规模以共同贩卖,有助于市场销售,同时最大限度使农户获得更高利润。

荷兰

荷兰是一个人口稠密、资源贫乏的欧洲小国,其农业发展不仅未受先天条件的限制,反而形成独具特色的高科技现代农业,将农业发展至世界领先水平。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荷兰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相对完整,服务主体有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农业合作社和商业公司。第一,政府部门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第二,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受本国农业自然条件的制约,荷兰农业高科技投入比重高,同时荷兰专门设立农业科技促进局,进行农业信息、生产设施使用、生产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推广,以更好的解决生产全过程面临的技术难题。第三,农业合作组织做出巨大贡献。荷兰大多是家庭农场,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农户之间自发结合起来以保障共同利益,建立互惠互助的经济合作组织。荷兰农民60%收入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取得的。合作社统一采购、加工、销售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最大化,在荷兰农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国内现状

中国人口众多,随着城镇化推进,耕地面积呈下滑趋势,土地分散,经营规模小。并且,农村劳动力人口逐渐减少,造成劳动力成本持续增加。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升级转型的阶段,面临农业产业效率不足、农业产业结构失衡、国际竞争力不强、农业科技创新供给不足等问题。所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生产的重要举措。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其他多元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性服务为补充。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提供支持的服务,主要包括:育种、农机具、农用物资供销、技术咨询、培训、信息、植保防疫、保险、保鲜、储运、加工包装、营销、信贷等。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起步晚,市场发育不成熟,服务层次和质量有限。虽然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水平已取得大幅提升,但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支撑作用仍显不足。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不均衡。东部、中部、西部差异程度呈梯度递减特征显著。二是供需失衡。中国仍以小农户生产主体为主,土地分散、经营规模小,专业的服务机构在将分散的生产性需求集中起来统一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很难满足小农户多元化的需求。同时,能否达到最低赢利规模又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三是服务能力有限。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之间未形成协同联动,各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服务未能无缝对接,致使服务效率低。四是服务领域窄,重点关注产中环节,产前和产后服务缺失。

通过对国内外现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目前除了制度不同,国内外的发展主要不同点在于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完善和制度不同,相比于环境制度的不同我们发现日本、荷兰的优势在于有完善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做支撑,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方式去把控而不是仅仅靠农民自己摸索。

四、总结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发现如今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研究点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理论研究充分,但实证研究不足。在现有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文献中,绝大部分是集中在理论方面的分析,导致研究的说服力不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数据支撑,因此要提高说服力,实证方面有待加强。目前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没有一个标准来进行衡量,还值得更加深刻去研究一个衡量标准。

二是需要构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理论逻辑。目前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理论层面的研究,涉及到农业分工、交易费用等很多理论角度,形成了层次不一的研究范式。但尚没有形成统合各个理论视角和研究范式的逻辑框架。把农业生产性服务看成是要素替代的技术选择路径,用诱致性变迁理论进行统合,形成完整的理论逻辑框架,并反正和修正相关理论,应该算是有益的尝试。

三是需要提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中的一些新兴服务,如土地托管服务,农产品电商平台,品牌、认证、法律等,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发挥着引领支撑作用。政府也可以通过支持相应服务业务带动农业改进生产方式,如环保型耕作服务等。但目前对这方面的关注较少。为此,应着重加强对新型服务主体和新兴服务业务的研究。同时,还应把相关研究与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结合起来,注重吸纳关联产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如突出农业产业链、供给链、价值链服务和前沿技术创新引发的业态创新等,增强研究的战略性、前瞻性、引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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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劲(1995—),男,汉族,河北唐山,学生,研究生,山东理工大学,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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