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关于辖内村镇银行未接入征信系统引发投诉的案例分析
摘 要:村镇银行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对当地农户、农村、农业的金融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接入征信系统是村镇银行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文根据辖内人民银行接到关于村镇银行未接入征信系统而引发的投诉事件,指出目前村镇银行接入征信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投诉;征信系统
一、案例简介
2019年2月26日,自然人吴渝婷到荆门市中支行所辖钟祥市支行投诉,反映以下情况: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向钟祥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先后发放两笔共350万元的贷款。上述两笔贷款逾期后,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吴渝婷于2014年9月19日收购钟祥市腾龙养殖有限公司后,认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其收购该企业后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人民银行依法查处。
钟祥市支行和荆门市中支高度重视。一是迅速组织法律事务、办公室、征信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为事件处理专班,严格按照信访投诉程序开展工作。二是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请示应对相关事件的处理措施。三是通知投诉人吴瑜婷补充相关资料,并要求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投诉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四是按照武汉分行统一口径进行答复,保持良好的态度;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干部应对接待;每一步骤书面进行记录。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5月向人民银行申请加入征信系统建设。2015年4月9日正式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企业征信系统于2013年11月25日验收通过后至今没有开通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权限。目前,正按相关规定积极稳妥进行处理。
二、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一)征信业监督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2013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提供信贷信息的义务和提供程序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未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做出强制措施及相关处罚规定。征信立法缺失,给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如对其进行处罚,没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状况。健全、详细、有力的内控制度建设是防范征信业务风险的首要屏障,一旦这道屏障存在缺陷,势必不利于征信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村镇银行接入征信系统条件不足。
荆门市中支辖内下辖钟祥、京山、沙洋三个县市支行,辖区共计有五家村镇银行。其中荆门市城区2家,分别为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和掇刀包商村镇银行;钟祥市1家,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京山市1家,为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沙洋县1家,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目前,京山和沙洋的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由中银富登总部统一接入征信系统,钟祥民生村镇银行仅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还在报数阶段,未开通查询权限,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还处于系统接入申请阶段。(见下表)
1、村镇银行业务电子化程度低,品种单一。村镇银行因其成立时间短、机构小,业务种类单一,客户多为个人或个人工商户,业务范围也仅局限在县域,同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未重视电子化建设工作,缺乏接入征信系统的基础性要素。
2、人员素质及内部管理等条件不完善。村镇银行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征信系统业务不熟悉,对接入征信系统要求和系统报送信息数据规定更不掌握,而且无科技人员或只有兼职科技人员,系统开发和维护的技术能力明显不足。
(三)征信系统自身不足。
1、小机构与“高级别”的错位。目前征信系统中的村镇银行直接是作为顶级机构,其管理与大型商业银行并列,但事实上村镇银行规模小、数量多且增长快,采取逐个申请接入的方式,不但效率低下,而且随着村镇银行与日俱增、遍地开花,征信中心的直接管理成本也越来越大。
2、进入征信系统门槛相对较高。接入征信系统有三种方式:接口、非接口和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接入方式仅针对两类公司、财务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口方式接入建设周期长、成本高;非接口接入成本较底,但数据报送质量不高。村镇银行作为顶级机构接入,仅能选择非接口和接口方式,接入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和费用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工作建议
(一)完善征信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征信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目前,征信工作得到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完善的征信监督管理制度是提高监管效率和提升有效监管的可靠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已无法应对当前监管的各种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要加强《征信业管理条例》政策效应的跟踪研究,及早制定完善对银行业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一是使人民银行的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避免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投诉。
(二)加强村镇银行自身建设。
加快村镇银行自身信贷系统建设的步伐,基层人民银行要起到督促、指导作用,对未接入征信系统的村镇银行,应督促其借助主发起行的科技力量尽快建成满足征信系统接入的系统环境。同时提高科技及业务人员业务水平,系统接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离不开大量高素质人员,各机构需加大专业科技人员的配置和培养,打造一支高水准的征信系统配套团队,为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及日常系统使用提供保障。
(三)完善征信系统接入方式。
将村镇银行作为已接入系统的发起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特殊分支机构,开通专门的用户,明确职责,由基层人民银行协助征信中心管理,以减轻征信中心管理负担,提高小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效率,并加强系统使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