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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研究

林林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20期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摘要:职工安置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对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安置工作,是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包括职工债权认定、清偿顺序等在内的职工安置工作,均应当在现行的破产法框架内进行,解决职工失业后引发的经济困难,避免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

引言

国企破产职工安置中涉及的职工重新就业、失业待遇及不同类型职工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内容,涉及面广,内容丰富。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必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损企业形象。本文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更好地应对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问题。

一、现行破产法体系下职工债权认定法律适用路径

在众多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而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特殊性,职工安置的问题往往成为法院、政府及管理人关心的问题。现行《企业破产法》是目前施行企业破产的基本框架,该法提及到职工债权所涉费用范围认定的条款主要为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二条。两个条款中对职工债权包含范围的描述一致,主要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与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企业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外,部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国有企业,事实上还存在例如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费、退休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安置费用,上述费用均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也不应纳入破产财产清偿的范围。对于这些费用,管理人可以按照当地国企改革的政策进行处理。

(一)处理拖欠工资应注意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历时较长,职工未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主张的,则依法丧失了要求破产企业清偿工资的实体权利,在此情况下,破产企业无需再向职工支付所欠的工资。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破产案件审理实践中,企业从逐步衰落到最终走向破产往往持续了数年的时间,在此期间,破产企业职工可能多次向破产企业主张清偿所拖欠的工资等,破产企业也未正式拒绝支付,而是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方推诿,而职工作为弱势群体,要求其及时仲裁,于情于理不符,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应认定职工要求清偿拖欠工资的要求超过仲裁时效,清算组而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予以支付,在破产案件职工安置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性质的款项还有很多中,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企业向职工筹集的集资款等,其支付条件和标准均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对上述列举的款项种类,也应当纳入"工资"范畴。因此,考虑到职工属于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有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规定,从符合当前实际出发,"工资"的定义应当作扩大化解释。

(二)以抵押财产作安置费用的补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上述规定明确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费用来源的顺序,无疑体现了国家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照顾,但此种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的非国有企业均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确定优惠政策的特殊之处在于,安置费用来源的扩大化,已经突破了《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抵押优先权,虽大大加强了职工安置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却极有可能导致部分已设置抵押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我们认为,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低问题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规定,《担保法》已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顺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至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该通知无权变更担保法的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所,国务院上述通知中有关安置费可在抵押财产中支付的规定是不妥的,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尤其合理性,可作为权宜之计,但长期执行则有损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可预见性,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国有企业特殊政策文件的适用问题

职工安置涉及欠付职工工资及社保核实、经济补偿金计算、人事档案及党员关系的转移、社保补缴等问题,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妥善处理,破产事务协调工作组应全力配合,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急组尤为注意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信访事件并及时协助管理人、法院进行疏导。在民营企业破产中,不会存在费用范围界定问题,但在国有企业破产中,会有大量职工要求给予其年平均工资数倍的安置费用,而非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补偿费用。职工通常《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作为其提出诉求的依据,前述两文件均提出,对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自谋职业的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方法为不超过试点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此外,也有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不同测算方法。前述文件系由国务院发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二条的规定,其不应当作为将一次性安置费列示职工债权的依据。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例外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若依据该条,似乎又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特殊渠道。但笔者认为,能否适用,需要对个案破产背景进行具体分析。前述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才能予以特殊"照顾"。

结语

综上所述,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结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既需考虑稳定职工队伍,又需维护社会安定,必须依法编制,确保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实务建议[C]//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出版者不详],2021:6.

[2]李坤.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22(14):69-71.

[3]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法律问题[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58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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