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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EPC建设模式中各参与方对造价控制影响及对策分析

管国春 牛自强
  
一起生活科学
2022年8期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030000

摘要:随着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模式的不断整合创新,EPC总承包模式因其节约工期、主体灵活等优点,成为业主单位广泛采用的模式之一,作为投资建设核心之一的造价控制,不仅直接关系投资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也关乎总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总承包造价人员掌握不同合同模式下的竣工结算技巧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建设实例,结合针对在省辖市级EPC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结算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解决EPC项目实施全流程造价控制影响因素和对策问题。

关键词:基础设施;EPC总承包;造价控制;对策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由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提出了对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方向,2019年12月23日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则对全国范围内统一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标准、具体执行细则等进一步明确,对全国范围内推广大工程总承包起到了实质性的指导落实作用。

在此背景下,中铁十二局集团作为央企,率先参与全国各城市的EPC项目建设,自2018年始,部分项目开始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实施性文件,对全省的工程总承包实施起到了标准化的推广作用。本文结合由中铁十二局集团中标承建的江苏省徐州市“彭祖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EPC工程”的建设管理,梳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1工程总承包模式概况及项目特点

1.1工程总承包模式简述。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由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实现集成化管理,既能节约业主管理资源,又能充分发挥总承包方专业化管理优势,对工程总造价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项目概述及特点。徐州市彭祖大道会议中心段,建设单位为: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全长约1.15公里,双向6车道,工程范围起终点处与现状道路接顺,项目整体交叉上跨现运行的徐州市轨道交通二号线工程。道路等级:主线为快速路,辅道为主干路。设计速度:主线为80km/h,辅道为50km/h,匝道为40~60km/h。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地道工程、排水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发包,中标单位为中铁十二局集团与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联合体,项目中标价27532.30元,项目于2020年8月份签订合同,2021年11月竣工并投入使用,2021年12月进行审计结算。

2基础设施项目造价管理的几个运行节点

2.1市级平台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简单节点梳理。项目所在市级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级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其项目造价控制一般节点为:市政府确定项目方案—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方案深化及投资核算—设计方案概算—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财政局审核施工图预算及评审项目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实施—竣工—市审计局或财政局审计。

2.2节点中第三方机构参与内容。建安工程费按专用条款规定的计价规范、定额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核定计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并经承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建安工程造价为准,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后,由财政局负责审核评定。

2.3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阶段与造价管理。江苏省总承包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总承包项目的三个阶段分别为: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方案设计完成阶段、初步设计完成阶段,其相应的管理模式及招标方案均有对应细则,本项目属于初步设计完成阶段招标。其控制价确定方式为结合设计概算及同期同类项目的控制价审核进行确定。

2.4实施阶段造价节点。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中标人进行总承包设计工作,其设施成果经由市重点办审核通过后,经施工图审查程序确定,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图进行造价编制,并参照投标阶段的单价进行组价,报由招标人经第三方造价事务所审核,并报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并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签证等带来的造价问题,按合同条款执行。付款节点中,其相应计量认证工作,由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书进行组价,参照工程量进行认证,签证及变更内容,统一由竣工结算时进行计量认证。

2.5竣工结算阶段涉及造价节点。项目竣工结算与传统施工合同结算基本类似,因此节点中,已经存在施工图相应的预算内容,其结算可以参照投标文件及施工工程量进行组价。过程中变更按合同执行,清单中未列项,参照费率下浮执行。

3项目结算过程中反映出总承包模式造价方面问题及梳理

3.1招投标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因江苏省实施导则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有标准化内容,关于项目造价方面可选的费率招标或清单招标方式,各投标单位理解不一,深度不一,本项目属初步设计完成阶段,尚有一定标准参照,其他阶段招标深度无法参照,而评标阶段均交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无疑带来招标评标的一定现实问题;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项目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根据总体规划图,无法明确要求项目的间接费用,因此投标阶段因清单取费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传统工程量清单招标相比,EPC费率模式加大了造价过程审核及竣算结算批复的难度,工作量大而繁琐;在实际项目招标审核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招标模式需要快速反应,以期发挥新模式的优点。

3.2实施阶段出现的问题。采取EPC模式均存在有边设计边施工情况,单体工程完成后即开展验收结算,由于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等基本类似,先行结算的单方造价水平直接影响未完工程的整体利润,故总承包方的结算对审计的依赖性较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审计其作用,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发挥了比传统项目中更加重要的作用;EPC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是总承包模式中的关键节点,但在同期其他项目中,这一节点未能得到充分认知和明确,这一节点对后期项目审计至关重要。

3.3项目实施变更、设计变更、索赔等问题。在EPC合同模式下,有关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在出图前,会结合以往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施工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情况相对较少;但由于本项目属于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地勘成果对造价准确性影响较大,因此结算时签证认定一方面由于填写存在瑕疵造成争议,另一方面由于业主方要求增加的工作,按正常程序先谈定费用再组织施工,其结算周期变长;因市级重点工程投资付款的周期,拆迁不到位、其他上游单位的工作面提供延迟等,也可能将造成长时间停工损失、停水停电损失等,总承包的索赔费用,结算阶段形成争议。

3.4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因总承包模式系新的发包模式,其配套的细节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方可突显出来,EPC模式中,有关项目造价方面的措施项目费用,如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模板支撑等措施费计取,场平土石方开挖方式、土石比例、运距,道路软基处理、填料类别、填料来源,构筑物基底换填等,都是结算环节可能存在争议的方面。

4应对措施及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的显现,有些问题可以在招标阶段予以进一步明确,有些可以结合现有的区域管理体制进行完善,还有一些可以通过合同手段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对策及建议如下。

4.1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及发包资料的构成。优选代理机构,总承包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经验的招标代理,并对招标文件和资料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关于清单报价的统一标准,虽江苏省未有统一要求,市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EPC招标细化为必须附有工程量清单及规费、措施取费标准进行报价,以解决报价不统一问题。

4.2结合全过程咨询管理,ECP项目可以全面推文全过程咨询,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同作用。全过程咨询也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建设管理模式之一,我局建设的项目已部分开始推广,在EPC总承包项目中,结合全过程咨询,发挥全过程咨询单位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设计等阶段的专业咨询优势,并结合中标后EPC设计阶段成果提供咨询,可以起到建设模式的优化组合;一般的EPC项目,拟全面引入第三方跟踪审计。

4.3通过业主方的管理机制,进行总承包关键节点的管控。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拟引入建设单位的总工、总设计师等岗位设置,强化建设单位管控职责;合同中关键节点:方案设计论证、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会审审查、施工图预算评审等,均列入合同关键节点,进行明确管控标准;由于EPC项目体量大、专业多、投资大,结算工作涉及内容复杂,需技术、物资、计划等部门人员共同配合完成,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结算环节中各项工作,建设单位同时变更管控考核的细化内容。

4.4EPC项目中采购环节的认质询价工作进一步细化合同主体的责任内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EPC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模式,采购的认质询价管理作为甲方来讲的管理控制部分缺位,因此结算清单组价时,EPC合同一般约定材料和设备价格采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业主组织总承包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认质核价;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初就要重视材料设备定样询价工作。

4.5总承包合同中,将全面收集项目结算审计资料列入合同结算必要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和保存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明确各部门需收集的支撑结算文件的文字影像材料,一是保证结算文件编制的完备性,二是可保证后期结算审计对接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发生过多的疑问和矛盾;严格规范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性、经常性工作,签证工作应随做随签,及时办理,签证单填写应表述严密、内容完整、签署程序规范、结论明确,作业内容应附有影像资料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提交后要随时跟踪;注重索赔资料的收集与归档,提供场地时间、勘察未发现的异常地质处理、支付工程款时间等、要求工程停建缓建、甲供料迟延交付或存在质量缺陷、非正常停水停电、交通中断、不可抗力因素等,作为建设单位可以预期面临的索赔,一定要提前考虑到位。

4.6明晰投资建设过程中各合同外主体的责权利。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特点,其合同主体一般为代位主体,其背后涉及财政、审计、以及其他协调部门,因此传统的投资建设模式中,各合同外主体的职责均已明晰,在工程总承包新的建设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主体的责权利,以确保总承包项目本身优势的发挥。

参考文献:

[1]蒋浩.EPC总包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技巧探析[J].中国市场,2015,(30):228-230.

[2]曾文明. 浅析EPC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措[J].中国房地产业,2019,(2):38-40.

[3]史洋,马赛,谭淑艳,杨婕,程慧.浅谈EPC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的项目结算管理[J].石油天然气学报,2018,40(2):20-23.

[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4号),2018.4.

作者简介:管国春(1978-),男,江苏扬州人,高级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主要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项目管理工作。

牛自强(1984-),男,甘肃会宁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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