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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百年历程看“一以贯之”
摘要:国有企业发展史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就是一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历史。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如何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增进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落到实处便是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并将其作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方针。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企业治理;两个“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国有企业规模效益达到新高度,但同时也面临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新的历史阶段,党中央审时度势,于2016年10月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首次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重要阐述,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为国企的领导与管理、发展与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在历史大潮中一直探索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理论逻辑: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学理基础
(一)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生产资料的归属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是研究社会形态的根本性问题,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经典论述中不难发现“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国家开始消亡,社会成员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我们勾勒出了愿景。列宁在俄国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在新中国成立后,从毛泽东领导人民完成三大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到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都深刻的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中阐释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便是要“消灭贫困”。
(二)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具体体现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公司法》第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了修订,其中把“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重要政治原则写入了党章,使得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有了更权威的支撑。202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市场化一般性和公有制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大会上,总书记从阶级层面、政治层面和经济层面深刻指出了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兴旺的重要意义,在2019年建国70年之际,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有过学理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化一般性和公有制特殊性的统一,即通过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用以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更好的推动企业全方位走向市场,同时把公有制的特殊性以党的领导来体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历史溯源: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发展历程与探索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三人团”体制的初步探索
1921年党的一大就在纲领中就明确提出消除私有制。192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宣言中提出“国有企业”这一概念,并指出工人阶级要“参与管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成为了中国共产党进行国有企业领导的实践起点。1934年3月31日,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的刘少奇在《斗争》发表《论国家工厂的管理》一文,阐述了厂长负责与党的书记之间的关系,对今后国家工厂的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作用,文中既肯定了“厂长对于全厂的生产和行政负有绝对的责任”,又表示“厂长在决定各种问题时,必须事先与党的支部书记和工会主任商量,配合党与工会一致执行”,也是首次提出了用“三人团”的方式来管理我们的工厂。
(二)新中国成立后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确立与演进
建国前夕,发挥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指出,由国家负责经营的企业中,要让工人参加生产管理,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这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厂长负责制进行了肯定。由于厂长负责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党委领导缺位、思想政治教育缺位、组织管理弱化等问题出现,加上中央认识到对苏联模式盲目照搬的不适应,国有企业领导制度也开始转变,最终在党的八大上正式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确立了下来。大会审议通过的党章也规定“企业党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这是党章首次规定党组织在企业的领导地位,对党的领导制度进行了统一。
1978年,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出台,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强调了重大事项要经过党委集中讨论,由厂长负责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成为了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领导制度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演进过程中,逐步把党委领导权限向厂长(经理)下放。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都需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但也在很长一段时间中造成权力集中,企业党的建设弱化、淡化等问题逐步出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变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党的十四大得到确立,对国有企业领导制度也产生了长远的影响。1993年国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当时国企改革的基本目标。1994年《公司法》的出台,大量国有企业逐步演变为公司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为了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地位,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也为进入新世纪之后普遍的制度分工提供了依据:党组织负责思政和群团工作,董事会、经理层负责生产经营工作。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2007年出台指导意见把职代会与公司治理体系进行衔接、2010年出台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都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核心地位可操作性的探索,但是以董事会和其选聘的经理层为管理的理念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未完全发挥,部分虚化、弱化和边缘化的问题时有出现,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重塑和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提出提供了重要的时代背景。
三、重塑发展: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提出与意义
(一)新时期党的领导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再融合
在党的十八大前,党中央对于加强国有企业政治核心作用有了相关举措,2015年8月,中央明确要求把党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公司章程之中,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可以说是对十八大以前一系列制度从根本上进行了优化。同年9月,中共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里是首次提及“领导核心”这一表述。在2016年10月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职能扩展到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这个根本点上,从而把党组织的职能从思政群团工作扩到了更全面的领导,使得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难以协调的结症也得以解决,在2017年十九大党章修订之中把职能进行了确定,可以说是以最权威的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核心地位,成为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百年发展历程中的重大重塑。
(二)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现实意义
两个“一以贯之”的核心是建立中国特殊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可以说是要确保政治性与经济性的统一,这是根植于百年实践并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形成的,既带着一定的政治色彩,也有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既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出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二者的融合与统一。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抗击已充分凸显了国有企业的责任担当:在与病魔的生死竞速中,连续10多个昼夜,在最短的时间内建成雷神山、火神山医院;为了生产有效抵御疾病的紧俏产品之一的口罩,一些国有企业不计回报、勇挑重担,快速研制口罩机和其他防护用品,解决一线医护人员的需要。坚决落实“两个一以贯之”,从中看到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更好地承担历史使命和责任,成为了重要论述最重要的意义。
四、实践价值: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启示
从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制度百年变迁中不难发现,始终坚持实践,从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不变的宗旨,贯彻两个“一以贯之”的实践路径在于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正确方向。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中国国有企业克服因逐利性而导致的盲目性,防止因为企业自身经济的发展破坏市场和环境、损害社会总体利益。确保国有企业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谋划和推动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聚焦主责主业,实现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与历史使命,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提高企业治理效能,在重大任务、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关键时期发挥主导作用,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国企担当,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践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政治引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明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严格按照党章要求,把党的领导写入公司章程,从根本制度上确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其他诸如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其核心地位,同时党组织在尊重的基础上,支持和监督其他治理主体履职。明确党组织的法定职责。严格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置,一方面赋予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的决定权、把关权;另一方面要以制度化的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
(三)坚持深度融合,实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同频共振。
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职责边界,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董事会、经理层要尊重和维护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党委(党组)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推动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1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93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5]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企业领导制度历史文献》,第295页。
[6]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4页。
[7]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6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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