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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路径
摘要:随着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气候变暖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此大背景下,全球各国形成的绿色发展理念的共识。绿色金融在近些年应运而生,发展速度也非常快,而在国际绿色金融领域中,我国现已具备较高的话语权。我国提出的双碳目标,使得绿色投融资需求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绿色金融价值也会随之日益凸显。我国绿色金融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阻碍绿色体系构建的因素较多,若要实现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绿色金融的价值,实现双碳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本文主要针对绿色金融现状及发展阻碍,提出政策建议,以期可为绿色金融促进双碳目标达成提供参考。
关键词:“双碳”背景;绿色金融;气候变化;发展政策
引言:
经济发展愈发迅速的同时,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国不得不开始重视绿色发展问题。发达国家相比于我国,更早爆发经济和环境间的矛盾问题,因而也较早关注绿色金融,在此方面的发展积累的经验较为丰富。尽管全球在目前还并未对绿色金融进行统一定义,但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的金融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要求[1]。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各国经济都严重受挫,在此大背景下,绿色复苏成为各国的主流经济政策,联合应对气候问题持续深化,绿色金融也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
一、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基础
中国绿色金融体系主要包含三个阶段:一是1995年至2014年,国家提出节能减排要求,并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金融监管部门也随之开始建设与绿色金融相关的信贷、保险等领域的制度,绿色金融也随之呈现发展雏形;二是2015年至2020年,绿色金融有关制度日益完善,绿色金融也随之步入快速发展状态;三是2021年至今,基于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有了更为完善的政策,市场也更为活跃。我国历经多年发展,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绿色金融市场层次也相对丰富,为双碳目标的达成提供有效助力。
(一)全面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
我国自2015年开始多次强调绿色金融的重要性,并正式将其纳入到国家战略当中,现已有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2]。提出双碳目标之后,各相关部门也颁布一系列措施,强调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指出应积极开发绿色低碳金融产品,为绿色金融下个阶段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
(二)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绿色金融若要实现稳定发展,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开展绿色金融工程,开发出多种绿色金融产品,设定绿色金融服务标准,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不断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多元化
中国绿色金融市场有了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作为基础,自2016年开始获得迅猛发展,市场主体都有着非常活跃的表现,绿色金融产品日益多元化,服务体系也愈发完善。我国在2021年,共计发行境内绿色债券达到约6072亿元,相比于2020年提升了139%。各地都在积极进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有较高环境风险的20多个行业提供保障,同时也不断涌现了绿色建筑、气候巨灾等创新险种。碳交易场取得了极为不错的试点效果,可在较大程度上为减排降碳提供支持,全国碳交易市场目前也已正式上线交易,未来将逐步覆盖化工、民航、钢铁等行业[3]。
(四)地方绿色金融创新已初见成效
国务院自2017开始陆续设立多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各试验区都在不断的创新,实现良好的互动,累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某些试验区尝试结合自身的需求与特性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绿色识别成本得以降低。多个试验区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等多方面制定激励政策,加大了财税和资金支持力度,并为成功上市及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减免税收,提供资金奖励,使得投融资更为便捷,企业的积极性也有所加大。各试验区在相对完善的政策引导之下,绿色金融市场实现稳步增长,也为其他地区的实践提供参考。
(五)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日益深化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我国的参与积极性也非常高,旨在为国际社会共同提升对绿色发展的关注度贡献微薄之力。由欧盟牵头成立的IPSF,我国大力支持,并促进绿色金融标准趋于国际化。同时,对于TCFD、SBN、GFLP等我国也是积极支持的,和欧盟、英法等国也在不断深化双边合作。
二、“双碳” 背景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挑战
(一)顶层政策体系缺乏约束力,执行力尚待加强
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顶层制度法律缺乏约束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 外,仅有一些地方性绿色金融条例对相关活动进行约束。金融、环境等领域缺少绿色金融上位法规,导致相关投融资活动在司法层面缺乏约束,尽管曾有针对贷款人法律责任的相关司法判率,但未普遍应用,强制力欠缺,使得给市场主体无法形成较强的约束力。
(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尚无法覆盖各行业
绿色金融标准现已覆盖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领域,金融机构也已结合产业特性开发了相应的绿色金融产品,获得的效果也非常不错,但因缺失项目环境效益评估、信息披露等标准,此类项目支持基本集中于建设阶段,很少有涉及运营阶段的,使得很多好的运营项目难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因项目环境效益测算仍然存在问题,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金融投放的精准性,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此外,产业链逐步多元化,绿色金融标准过于单一,必然无法覆盖所有产业,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绿色产业链的发展。
(三)绿色金融产品需进一步创新与应用
中国绿色金融产品现阶段以绿色信贷为主,其他的产品存量规模较小,这和中国的金融结构以及经济水平有着密切关联。金融产品过于单一,结构集中化,和创新驱动的要求必然是不相符合的,步入新阶段后,无论是研发与服务端口的延伸需求,或是大胆投入全新的领域,创新发展都是必备的驱动要素,而技术兴起需要中长期投入,有着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需引入风险缓释机制,为绿色投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表明了传统金融结构需要改变融资惯性,完善现有的金融市场,特别是注重培育绿色技术,将绿色融资工具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风险进行更好的管理。但是,现有的风险缓释机制并不完善,绿色金融可为科技创新提供的融资规模支持较小,绿色基金、绿色股票等发展脚步较慢,和双碳目标下的企业发展需求并不相符[4]。
(四)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发展提升空间仍然很大
若要实现碳市场的稳健发展,碳成本的传递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应将其的积极效用更为充分的发挥出来。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碳市场交易体制,价格信号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基于累积的试点经验之上,全国碳市场已全面打开,交易品种相对不足,碳金融衍生品都在试点状态,生态碳汇价值还缺乏流畅的实现渠道。加之因碳排放权非标属性的约束,只有少数金融机构可以参与交易,主要是以账户开立与资金结算作为参与方式,无法将金融机构在市场流动性提升方面的作用发挥出来,使得金属属性相对较弱,也无法将价格发现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中国经济当前处于下行的状态,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要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碳市场获得有效改革是相对困难的。
(五)社会风险管理能力欠缺,外部环境仍需优化
金融机构当前掌握的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内容不够全面,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对气候与信用风险的传输路径不够了解,经营过程中也未考虑气候风险的成本,风险准备金无法全面覆盖绿色金融风险。无法充分解决社会风险,甚至在一味地规避风险而不想方设法彻底解决,使得风险依然在延续,特别是碳密集型行业的融资过于快速的收缩继而引发的风险,某些机构的减碳方式都是一刀切的,融资收缩速度过快使得化石能源行业大大提升融资成本,投资不良的概率也随之提高,加剧了金融风险,同时降低风险的环境与技术都需进行优化[5]。 一方面,国内尝试测试环境压力与开展情景分析的机构仅有少数,整体来看大部分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进行量化分析的技能欠缺。另一方面,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和双碳要求并不符合,特别是碳排放的查验依然处于起步状态,缺少有针对性的强制披露法,给相关政策的实施产生约束,也阻碍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精准识别。
(六)各领域政策需不断改革形成合力
绿色金融发展必须要符合安全性、逐利性要求,否则商业模式将无法持续,投资者也会加大压力。若要发挥绿色金融的优势,就需要创设良好环境,而其他领域共同协作,创设环境和进行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例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其应将生态资源转变成生产力优势,在此过程中涉及自然资源、法律、财政等多个要素,但目前机制还处于建设状态,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必须要统筹推进多项制度,才可使得金融体系存在的难点得以突破。
三、绿色金融支持“双碳”目标的政策体系构建策略
(一)构建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
绿色金融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其和我国国情相适应,而不可照搬发达国家的法规,否则极易出现反效果,只有政策法规科学合理,才可保障绿色金融发展更为规范。
首先,需构建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完善的制度应结合碳市场的市场发展特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优化。例如,碳金融产品进行定价时,政府应建立信息披露制,规避市场当中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同时碳金融产品的定价,必须要和国际规则接轨,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定价,确保定价的合理性。
其次,针对碳金融发展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双碳目标达成过程中,政府多采用的政策基本都是碳配额度等限制性的政策,很少针对绿色发展制定激励性政策。政府应采取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创新,为碳金融市场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需要对现有的贷款机制进行优化,确保更多企业都可获得较大规模的融资。在评选绿色银行时,央行可以考虑在评选指标当中纳入银行资产的碳足迹,激励银行通过多样化的碳相关措施,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6]。
最后,健全碳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有着丰富经验值得借鉴,但我国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国情适当借鉴优秀的经验,尽快颁布完善的法律规定,确保排污权、碳排放计量都可有据可依。尽管某些地区已出台相关文件,但文件的效力不足。相关部门应细分碳排放权的具体分配与交易规则,明晰相关企业的责任,加大对排放量超标企业的惩处,继而更好地促进碳金融市场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构建绿色金融的组织体系
首先,绿色金融需提升绿色金融发展的参与积极性。商业银行来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可采取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融资等方式,对发展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可利用相关模型,并根据碳金融市场收益率对金融机构存在的碳金融风险进行衡量。政策性银行可对双碳目标政策性意见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精准出击,且业务领域较宽广与具有固定客户的政策性银行,可在碳中和实现的基础上促进碳金融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可基于碳交易市场极易触发的风险点之上,通过碳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加入到碳市场当中。各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化的生活,通过制度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低碳项目,使得双碳目标能够更为顺利地实现。
其次,引导非金融机构加入绿色金融发行列。仅依赖金融机构是难以实现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信托资产公司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引入机构的参与,才可使得金融产品与服务更加多元化。信托公司主要通过碳融资、碳服务、碳投资三种模式参与碳交易市场。信托公司在应用碳投资模式时,信托产品可设成碳排放权,不仅使得二级市场碳交流提升流动性,其对双碳背景下企业面临的转型风险降低也非常有利[7]。
最后,引导中介机构加入碳金融发展当中。双碳目标的实施,可促使国内企业在CDM项目中的参与积极性得以提升。通过分析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状况可知,CDM项目拥有较长的建设周期,且难以确定风险来源,导致国外在执行该项目时普遍交予中介机构。项目的碳减排额度如同虚拟商品,交易机制与流程过于复杂,所以需要由中介机构来执行。在双碳目标实施过程中,也会相应的增加交易数量,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现阶段的发展尚不成熟,购买CDM项目的中介机构也相对较少。为使得碳金融能够更好地发展,必须要引导中介机构积极加入绿色金融市场,才可为双碳目标的达成提供更为充足的动力。
结语
综上所述,纵观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效果,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都有着行业分布不均的问题,碳交易市场中价格波动可为某些企业提供有效指导,但覆盖区域相对有限,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虽然在空间分布方面,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存在互补性,但很难在较大程度上为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支持。要实现我国的“双碳”目标,必须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绿色信贷与债券的布局,使得绿色金融政策可为各行业提供支持。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绿色金融政策中的绿色保险与绿色股票, 同时树立全国人民绿色环保的意识,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等.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10):30-40.
[2]赵禹程, 刘梅青, 聂耀昱,等. “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政策助力钢铁行业低碳转型研究[J]. 冶金经济与管理, 2022(2):4.
[3]孙秋枫, 年综潜. “双碳”愿景下的绿色金融实践与体系建设[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1):9.
[4]兰紫悠. “双碳”背景下衢州绿色金融模式及优化路径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22, 43(12):2.
[5]周德群, 吴菲, 邓海东,等. 传统工业园区实现”双碳”目标路径研究[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4(4):1-15.
[6]黄昱菲, 潘晓滨. 我国绿色金融法制体系的现状与完善路径[J].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9, 39(6):4.
[7]刘传江,张劭辉. 源头活水:绿色金融之于经济发展——基于金融理论视角的解构[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9(03):134-144.
作者简介:马宁(1971.03-),男,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管理与实践。自1998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后,先后在总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工作,现任中国光大银行首席业务总监兼任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马宁先生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拥有二十余年的经验,具备较高的金融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曾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2016 年)、沪上金融行业领军人物(2020年)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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