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民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

张玥
  
美文新篇
2022年6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民法学界的研究方法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即言必称西方或域外,研究重点放在推介他国的理论与制度上,对于本土化的研究相对忽视。近年来,这种现象逐渐得到纠正,立足中国问题成为很多民法学者的共识。

关键词:方法论;西方法律文明;传统文化

导言

方法论研究是目前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的一大热点,也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西方,由于古代就已形成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方法论研究较为成形,发展至今已日臻成熟,而我国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早期对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缺乏足够重视,这种现象近年来也在逐渐转变。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方法论的研究,不仅在于创新,也在于反思,破除过往的一些思维方法误区,为民法学的发展拓宽道路,明确方向。

一、当前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思维误区

自西方因工业革命催生出近现代法治,西方法律文明就一直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学习模版,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学理论,也无论是法学流派还是法学方法,这一切的研究往往立足于西方,从了解、学习到引进、模仿,言必称德法日意,原本的学习是为了借鉴,时间一长,则可能异化为对西方法律文明的盲信盲从,以西方为标准,一旦中国实践与西方法律模式不相适应,就片面的认为是我们自己出了问题。这种单向的思维方式给我国民法学研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为面向西方、面向文本、面向结论的民法研究是不接地气的,也必然会水土不服,成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具有理论贡献的“空中楼阁”。这种不立足中国问题的所谓“借鉴”没有丝毫价值,削足适履,强求中国实践要切合他国民法,更是严重的扭曲和荒唐。事实上,民法的普适性并不能掩盖它同时具有的地域性和本土性,也正因此,各国民法才会各有精彩,百花齐放。中国民法学应以中国问题为重心和依归。

有一个观点我们必须明确,西方法律文明形成并服务于西方的社会生活,所描述的是完全异己的社会状况,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天然适应我国国情。因此,对域外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借鉴一定是“以我为主”的,是批判的、有选择性的,须把我国的社会现状和法治建设情况作为立足点展开分析,学者们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的角色应当是“主人翁”而非“边缘人”。对于民法不可避免的地域性、本土性问题,应当是我们着重关注和积极攻坚的方向,不能选择语焉不详的把问题回避掉。面向社会生活,指导解决现实问题,本就是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

二、误区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我们常常说,要保持学术自信,培养批判性思维,那么为什么一些民法学者在研究中会严重缺乏自信呢?事实上,这其中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首先必须承认,学者们最常提及的法德意日等国,的确是民法学研究的先行者,而中国民法自古欠缺,古代一直没有形成私法文化传统;近现代以来民法的发展又严重滞后,一波三折,至今仍处于不断的摸索、完善之中,尚未达到发达水平,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者对中国民法严重缺乏信心。

其次,回顾近现代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清末变法以来,我国长期继受潘德克顿体系影响,国民政府民法典基本完全照搬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旧中国民法学更是基本照搬德国民法的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法学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深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化,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民法学逐渐摆脱了前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影响,广泛吸收大陆法系私法理论的营养,并借鉴许多英美法的有益经验,经过七十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整建构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制度。总体而言,中国的民法立法史是相对被动的、伴随着社会迫切需要而生,所以难免会有些急进,而大量地参照外国立法,更使得民事法律规则多有冲突之处,这些问题和困难也是确实存在的。

(二)现实困境

我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均是从西方移植,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明显,现代民法制度体系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构建的,而我国传统文化具有较强的共同体色彩,个体与共同体之间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立法者既需要考虑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传统文化心理,也需要进行改良,借鉴西方个体主义的一些理论和价值观,千头万绪,有时难免陷入迷茫。更重要的是,学者们要纠正言必称西方或域外的研究方法,将目光转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会发现我国古代法律多数与经济生产、行政以及军事相关,可称之为民法的专门性文献并不存在,古代法律对于现代民法产生的直接影响亦难觅踪迹,要找到直接可借鉴的资料是比较困难的。

(三)认知错误

一些民法学者过于推崇民法的普适性,信以为民法只是普遍性的知识,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不去考虑国别限制、地域限制。民法当然有普适性,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以及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等联系紧密,各国民法因此有很多相似和共通之处,但仍不能据此忽视民法的地域性。法律有形式与实质之分,形式是其法律规定,实质是其存在基础。即使是完全相同的一个法律条款,但因其所存在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不同,还是会有很大区别,这也是我们要强调“中国特色”的意义所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再美好,也无法结出甘甜的果实。

此外,过于强调民法的普适性而忽视地域性,往往会导致语境错位,将研究引入歧途。例如一些学者对于概念法学的批判,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概念法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西方法律文明的形式理性发达,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都能为行为和裁判提供可预期的指南,而我国因为没有经历过类似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运动,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传统文化又较为轻视形式逻辑,追求实质合理性,种种因素作用之下导致了形式合理性的缺位。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认为:“在中国民法尚未建立起一种精致完美的形式主义的法律结构之时,就对现代法律的形式主义进行尖刻的批判,可谓是一种‘没有批判对象的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中国民法学研究的趋向,对法律自身的结构和逻辑的分析研究被鄙视为‘概念法学’而遭到长期忽视。”

当前各国民法的内容、表达形式等仍旧存在较大差异,固有民法面对时代变迁和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也很难岿然不动。我国民法学者应当改变过去对民法的地域限制的忽视,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情况进行研究。

三、思维与方法的更新:民法学如何走向未来

(一)善用我国传统文化,挖掘本土化资源

谈到借鉴,我们总是习惯性的使用“古今中外”这样的词语,这简单的四个字,实际上就大体勾勒出我们研究的资料来源,是包括历史的、现实的、中国的、域外的各类资料。当前民法学界的研究,对于域外经验的借鉴已经做的很多很广,但是如何进行本土化以及探索切合国情的自主发展道路还在迷茫期,对于我国极其厚重、珍贵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现实实践如何去挖掘利用,帮助民法研究的突破和发展,尚且还是一个难题。

我国历史发展中长期以来重刑轻民,民法欠缺,要从传统文化中直接找到现代民法的踪迹的确不太可能,需要从更为广阔的传统文化空间,结合法理学的相关常识,理解传统文化对于我国民法的影响。我国古代没有形成专门的民法典,但是礼制、民俗等等都在代替民法发挥着类似功能,可以说有民生、民事就有民法的存在。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严格的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却不能说中国古代不存在民事法律”,可供借鉴的资料一直都在,只是需要我们去挖掘。例如,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伦理道德,讲求“仁、义、礼、智、信”,其中所谓“义”便可对应现代民法原则中的公平正义,“礼”对应的是“公序良俗”,“信”对应的是“诚实信用”,这些民法追求的价值之中都能窥见传统文化的影子。另一方面,在研究本土资源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传统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容的劣性因素,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背景中探寻传统民法文化空缺或扭曲的根源,去其糟粕,寻找真正有借鉴意义的历史文化资料。

(二)立足中国社会,运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

长期以来,相较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研究,我国民法学界对比较分析方法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忽视显得格外突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上文已经提到,即对民法普适性的过于推崇,以及对民法学研究的 “中国语境”因素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中国民法属于继受法,根据具体情况借鉴了大量域外的民法理论和制度,比较分析方法也由此长期成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则应用不广。客观的说,实证研究方法也很难成为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多数情况下只能作为传统民法方法论的补充,但这不意味着实证方法在民法研究中的运用是无价值的。首先,民法研究要考虑“中国语境”,解决“中国问题”,借助对民法规范实际运行效果的实证研究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其次,伴随着大规模民事立法活动的渐趋结束,民法理论研究的重心会渐渐转移到民法规范的适用上来,实证研究方法对于评价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效果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总体而言,我们应当突破以往民法学研究的诸多局限,避免简单化、单一化的研究方法,多向度、多视角分析问题。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自身典型的长处和不足,无论是传统的比较分析方法还是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提及的实证研究方法都是如此。各种研究方法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让民法学研究更具多元性和包容性。

(三)回应时代,未来可期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研究者们必须用心体察、敏锐感知社会各领域的细微变迁,关注技术革新和新事物的出现,及时评判这些变化对民法理念、规则的新要求,评估民法是否应当作出相应的回应,让民法学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永葆生机与活力。民法学对时代精神的研究似乎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宏观纵论社会变迁与民法的关系;二是微观剖析社会变迁对民法制度的影响,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不可或缺。

现在是信息时代,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民法规则显得有些应接不暇,不敷适用。我国民法学者历来关注这些技术革新对法律的影响,比如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对民法的影响,人工智能产物的主体人格分析等,在探讨新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方面,我国或可涌现出世界领先的民法学成果。

结语

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的国家始终保持定力,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同时兼顾本土传统,坚定“以我为主”,坚持走自己的路,而如今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国力蒸蒸日上的现实也证明了中国道路的正确性。同样地,我国民法学者也应当保持自信,不忘初心,立足于中国问题进行研究,坚持走自己的道路,努力成为民法学发展的推动者、引领者,在世界民法学研究中掌握话语权,传播中国民法学的精彩故事和成就。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J].中国社会科学,2008(2).

[2]王利明.中国民法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J].政法论坛,2020(1).

[3]申惠文.论民法价值分析的方法[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4]谢鸿飞.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问题与方法[J].社会科学研究,2021(1).

[5]张晋藩.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1(1).

[6]肖新喜.论我国民法理论的本土化与研究方法转型[J].江汉论坛,2015(12).

作者简介:张玥(1995.12-),女,汉族,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生,专业为诉讼法学。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