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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接触性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摘要:非接触性船舶碰撞也叫间接碰撞,俗称“浪损”,法律规定笼统,社会关注度不够,因此,非接触性碰撞概念需要明析,清楚地界定事故性质,明确责任,实现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关键词:非接触性船舶碰撞;事故性质界定;侵权损害;责任主体
引言:
现今世界海运发达,船舶数量多、吨位大、航速快。在宽阔的海域,非接触性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的几率可谓为零。但由于我国拥有众多的江河湖泊,因而在江河湖泊中航行的船舶也极为繁忙,造成航道拥挤,因此,在狭窄的水域、拥挤的航道船舶间发生浪损的几率很高。
在非接触性船舶碰撞海难事故中,由于《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接触性船舶碰撞的规定过于笼统,经常发生构成要件不充分,导致碰撞责任无法认定或认定失误。其错误主要表现在确定非接触性船舶碰撞范围和因果关系价值判断方面。因此,如何清楚的界定事故的性质,明确责任,及时实现的侵权损害赔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积极意义。
一、非接触性船舶碰撞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则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1]我国司法实践大多支持间接碰撞属于船舶磁撞的范畴,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于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发生实际接触为要件,直到1987年《里斯本规则草案》船舶碰撞不再以船舶发生实际接触为构成要件。我国的《海商法》接受了船舶碰撞的两种形式,《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将船舶碰撞定义为接触性船舶碰撞,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间接碰撞。
但是。《海商法》第170条对间接碰撞没有直接定义,仅作为未实际接触碰撞事故处理的情况,参照适用《海商法》。本条对非接触性船舶碰撞规定了两个构成要件要素,一是船舶操纵不当;二是船舶不遵定航行规则。我国的大多司法判例支持间接碰撞,以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人保青岛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船舶碰撞发生的是无实际接触的间接碰撞案例。[2]另案:A船因违反航行规则,占据B船航道违章行驶,使B船与其构成紧迫局面,B船为了规避A船发生碰撞,被迫搁浅,导致损害。此时,A、B两船间就构成了间接碰撞。[3]
依据我国的海事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间接碰撞的概念应为: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驾驶或操作的过失或错误,尚未发生实际接触却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事故。[4]
二、非接触性碰撞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船舶发生碰撞后,海事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海事调查,出具海事调查责任认定书,确定船舶碰撞各方责任,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告。非接触性船舶碰撞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浪损。此类事故的受害人,大多是弱势群体,遭受此类变故后,也许家里的项梁柱没有,家庭遭受灭顶之灾,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因此,依法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对于非接触性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从非接触性碰撞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又称过失)四个方面加以界定。非接触性碰撞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是指非接触性碰撞以外的第三人船舶遭受的损失。
三、非接触性碰撞的归责原则
非接触性船舶碰撞属于民事领域内海商事民事法律行为,海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其权利义务由《海商法》加以规范,《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
(一)构成要件
非接触性船舶碰撞构成要件:(1)加害人操作不当或没有遵守航行规则;(2)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3)加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二)归责原则
1.《海商法》规定间接碰撞其形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船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发生非接触性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负赔偿责任。包括另一方船舶上装载货物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等。另一种是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发生非接触性碰撞互有过失的,即按照过失比例或平均负赔偿责任。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证据的散失,当事人口供的不真实等原因,造成无法查明海事真相,导致法院无法判定碰撞双方的责任,以致法院只好判定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5]
2.间接碰撞责任归责《海商法》没有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因自身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无责任。[6]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l、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且以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致害人所致,而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过错推定对保护非接触性碰撞受害人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致害人的证明责任的不能,将由其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只有经过法院终审裁判后,赔偿义务人才能够向第三人承担财产和人身伤亡的员失。由于一个海事案件要获得终审裁判一般需要2-5年时间,需要第三人等待如此长的时间本身,也是对第三人权利的一种侵犯。[7]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能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和适用;其次,其责任构成只须具备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只要具备上述二个要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其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为了进一步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还有公平责任原则和补充责任原则。
四、非接触性碰撞的主体
非接触性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必须的法律后果。碰撞侵权责任主体通过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给付金钱赔偿的形式在使赔偿权利(受害人)因船舶碰撞事故而遭受到损害人身或财产权益恢复碰撞前的状况。为实现非接触性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就要弄清非接触性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一)非接触性碰撞的责任主体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换而言之,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碰撞责任的当然主体,只有在船舶在光船出租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情况下,光船承租人才是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非接触性碰撞致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以船舶所有人为原则,以光船承租人为例外。
(二)非接触性磁撞的赔偿权利人
非接触性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具体的一种侵权行为,是人的侵权而不是物的侵权,正象有学者所指的“船舶的加害行为实际上是船舶操纵人与管理人及为船舶服务的人的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而不是船舶本身的行为。”[8]依照《海商法》第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主人,船舶的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继受人是船舶的继受权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相应的权利。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属于《海商法》第三人的人身伤亡,非接触性船舶碰撞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是赔偿权利人。
五、非接触性碰撞损害赔偿
在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非接触性碰撞事故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海事法院诉求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非接触性碰撞的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非接触性船舶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以及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但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六、结语
本文通过界定非接触性船舶碰撞的概念,正确运用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理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分清船舶碰撞侵权的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合理行使的民事权利,保护受害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曲涛,《船舶碰撞概念正义》[D],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9月第3期,第23卷。
[2]周越著 《刍议人保<船舶保险条款>船舶碰撞责任范围》[J],云南省法学会《法制与社会》,2016年7月,第96页。
[3]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G],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4] 王利明著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G],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
[5] 王沐昕 仲磊著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G] 2008年12月第1版,250页。
[6] 王泽鉴者《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G]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7] 王沐昕 仲磊著 《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G] 2008年12月第1版,251页。
[8] 任建新主编《海商法教程》[G],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8页。
作者简介:吴国军(1971.11-),汉族,湖南郴州,供职于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法学本科,救助指挥,工程师(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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