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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张利忠
  
美文新篇
2022年14期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省 长沙市 410000

摘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国内更多的企业响应了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号召,远赴国外开展投资经营。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所以,本文针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优化路径,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1]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及常见的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承保条件、承保内容、投保人资格要求等方面有非常严厉的要求,并且海外投资保险承包机构的设立目的也与普通商业保险的盈利目的大为不同。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在保险机构上:海外投资项目的保险行为一般由国家承担或者国有大公司进行承包。

(2)在承包范围上:仅限于政治风险。

(3)在保险对象上:只限于海外私人投资。

(4)在保险作用上:与民间保险进行过后补偿不同,其作用主要存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一作用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议来完成。

(二)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也称为非商业风险,它是由投资东道国政府及政府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直接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地纯风险,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等认识因素有直接关系,是由东道国政治上或政策上的不稳定直接造成的。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

征收风险:是指东道国剥夺海外投资者在该国所投资的资产。

海外投资保护风险:20世纪中后期,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急于国内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监管体系不健全,这就使得这些国家极易发生汇率承兑风险和汇兑限制。[2]

战争险:旨在为补偿投资者因战争破坏而造成的损失而设定的险种。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

1、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运用该法的内容来调整商业保险关系,不可能对涉外保险投资的特殊性进行规范。

在双边条约方面来看,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的最具代表性的公约主要是《多边投资担保公约》(MIGA)。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于1989年6月开始办理业务。该机构为缓解外国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政府风险的不安以及促进国际投资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

2、抗风险能力弱

由于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发展年限不足,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经验,经营水平不高,而且企业对国外的政治、法律法规、最新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不能很快的了解。难以识别风险,导致很多投资项目在投资前专业的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同时在项目进程过程中的预测风险能力不足,对投资企业面临的政治风险防御能力不强,他们只会通过国家手段和自身的力量去应对困难,不能运用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来保护自己,最终使投资失算或频繁发生风险。

3、政治风险频发

投资流量由于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对外投资流量会不断的攀升,而投资肯定就会考虑到风险,所以,相应的风险事件也会不停的增多。纵观全球的政治经济现状可知,政治风险爆发在世界各处。例如长期处于混乱局势中的中东。多种多样的政治和恐怖事情不断发生。[4]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政治风险呈高压态势,无疑对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形成阻力,难免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因为政治风险而遭到阻碍。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体系不完善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层面尚处于空缺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品、技术和服务等出口,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其开始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标志是于2002年发布的《投保指南》,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也仅仅是从海外投资保险程序方面作出笼统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保护海外投资也只起到警示性作用,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对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问题。

2、保险模式存在弊端

与我国签订或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都可向我国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实现代位权时,如果没有双边投资协定带来的优惠政策时,则只能依据我国外交保护权。此时,就会受制于用尽当地救济条件的限制。

3、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单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首先,国内的海外投资企业将政治风险全部转移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此外,在没有其他相应的保险机构在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降低风险,这些都加大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政府的承担风险和往后巨额赔款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垄断经营,已经出现保险产品升级换代慢、承包能力弱、保单设计落后、审批机制不健全的弊病。如果业内能出现与之相竞争的其他保险机构,以上弊端会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改善。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国内法层面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一种经济发展格局。[5]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海外投资,但是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门的规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如果只是凭借我国自己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不设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那么我国的境外投资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应该修补我国在对外投资保护法律的空缺,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护法律——《海外投资保险法》,健全我国在对外投资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

(二)构建国际法层面制度的建议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利于提高海外投资者的安全感。所以应尽量扩大我国与其他国家所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正常运行应运而生之必需。我国的主要投资集中在亚非拉地区,但我国目前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却主要是与西方国家签订的,而往往西方国家稳定而秩序的国内环境使得其政治风险发生可能性极小,这样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现况与风险的发生可能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称。因此我国首先应加强与亚非拉各国或地区的合作,在投资方面多交流沟通,尽量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其次,我国在与他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时,应当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约定,并且使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的内容能跟我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衔接起来,使它们能相互配合,共同使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作。

结语

虽然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对外投资立法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我国快速增长的海外投资相比,关于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立法显然是已经严重滞后了。这与我国海外投资大国的身份不相符,也影响投资者海外投资的热情和信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鼓励和保护私人投资,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从我国国内法来看,我国急需《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制定并出台,以此来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积极与双边投资协定和多变公约相衔接,从而能更有效的鼓励和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

参考文献:

[1]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保证立法[J]. 江汉大学学报, 2000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3]谢畅.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D]. 合肥:安徽大学,2014

[4]张小军.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7

[5]李伟群、方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及防范[J]. 南方金融, 2021

作者简介:张利忠(1998.09-),男,汉族,山东省德州市,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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