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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腐败定义及其类型化探析

黄丹琪
  
美文新篇
2022年19期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205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经历经济制度及相伴随的政治制度转型的同时,腐败现象也接连不断地发生。在以往的专题研究中,学者们往往将着力点放在政府官员腐败上,却鲜少关注企业高管腐败。即使是有针对于企业高管腐败的专题报告,也多为阐释现状发展的描述性分析整合,缺乏对企业高管腐败的基本内涵与经济后果研究。只有针对性地对企业高管腐败类型进行探析,才能将其纳入全局腐败治理方案中的可行性,力图真正实现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企业生态。

关键词:高管腐败;公司治理;政府控制;法律完善;对比研究

一、引言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中指出——近五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所记载的企业高管腐败总次数为3635次,涉案的总人数为3362人,虽逐年有下降趋势但单从数量上来看仍旧为较大体量。由于企业高管腐败自身区别于寻常“街头犯罪”的隐蔽性,且一旦披露极大可能会对企业本身造成更大的经济伤害,其掩盖在一片和平之下的真实数据或许更加令人叹为观止。

这些涉事企业往往掌握了我国的核心重点工程与经济命脉,严重危害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此种现象的猖獗发展也显然与我国当下“对腐败零容忍”、“建章立制加强廉政建设”的全面反腐倡廉氛围格格不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述,我国的反腐倡廉应当形成公共领域反腐败与非公领域反腐败的齐头并进之态,但目前形势依旧严峻,不容懈怠。

二、企业高管腐败的基本内涵

(一)定义

我国理论界将腐败作为特定概念进行研究最早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学说的核心内容均将其认定为基于谋取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对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运用,并对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极大伤害的行为。企业高管腐败自然也符合我国主流理论中对于腐败的定义,但更为细化的是,我国学者们往往采取控制权私利理论来进行企业高管腐败的内涵定义。

控制权私利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Sanford.J.Grossman提出,他认为控股股东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即现金流价值及经营者所享有的私人收益。前者主要指企业利润一类的共享收益,后者则是以货币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控制权私利。在控制权私利的讨论前提下,企业高管腐败以权力寻租作为其外部表现,即拥有了企业控制权的高管为了个人私利违背信托责任与契约责任,背弃了其本应有的以投资者或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筹码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具体分类

企业高管腐败由于其分类角度不同而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国际理论界以如下四种分类为主流观点:

1.合规型与违规型

根据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条例将企业高管腐败分为合规型与违规型。显而易见,违规型企业高管腐败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及相关监管条例所阐述的腐败行为。而反之,合规型企业高管腐败行为以其行为外观符合法律要求而一般不被认为是腐败行为,但该行为实则已经触碰到腐败所侵犯的社会根基与公平正义,其主要表现在利用高管自身特权,将腐败行为超越个别人的范畴,成为行业甚至体制的通用规则,即通过将腐败行为常态化合规化来规避法律及相关监管责任。

2.内部腐败与合谋腐败

根据该行为是否有第三方外部人员参与将企业高管腐败分为内部腐败与合谋腐败。前者主要是指发生在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高管单方面实施或与内部人员相互配合实施的腐败行为,如相互配合侵占企业财产及利用自身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后者则是指在第三方的帮助之下实施腐败行为,形式种类较多,其中以虚假伪造交易转移企业资产为主。

3.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

根据企业高管实施腐败的方式手段不同将企业高管腐败分为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隐性腐败是指通过较为隐蔽且不易察觉的手段实施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奢靡在职消费行为,如不正当在职消费、公款吃喝、超额薪酬获取及过度投资集中控制权等。而显性腐败则是指通过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的方式实施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违规资产操作与职务侵占,集中表现为贪污、行贿受贿、关联交易及违规资产转移侵占资产的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该种分类与合规违规型分类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亦有较大的差别,故作为两种分类手段分开描述。

4.国企高管腐败与私企高管腐败

根据企业高管实施腐败的主体不同将企业高管腐败分为国有企业高管腐败与私有企业高管腐败。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由于其内部构成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在企业腐败的实现形式上也有较大的不同。

《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的数据分析中指出,国企高管在罪名结构特征及腐败犯罪潜伏期等方面都与私企高管有着较大的差别。前者的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远远高于其余三种高频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潜伏期通常较长,这说明在国有企业机制下企业高管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旧是权力逐步扩大而带来的失衡、制约不得当导致的权力交易型腐败。而后者的犯罪罪名相应集中在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潜伏期相对较短,一则体现了“国企多受贿,私企多行贿”的双轨并行规律,二则体现了企业内部的不规范不配合与相应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

由于国企高管腐败与私企高管腐败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其相对应的改革治理措施也大相径庭。为了更好地探析企业高管腐败及其治理方案,故在本文中选取此种分类方法进行分类探讨,求同存异,因地制宜。

(三)在比较中界定企业高管腐败的特征

企业高管腐败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腐败类型,拥有腐败所应有的普遍性特征,如群体化、潜规则化、国际化等。又由于其“企业”及“高管”的前缀限定,赋予了它不同的特质类型,使其与企业腐败、公职人员腐败等类型有了明显的差异。本文将试图从其与二者的对比分析中入手,找到企业高管腐败的独有特征,便于对症下药。

1、企业高管腐败的对比分析

(1)企业高管腐败与企业腐败的对比

首先,企业高管腐败与企业腐败的本质性区别在于其主体类型的不同。企业腐败是指由企业作为单个个体,以企业意志为基础实施腐败行为,具有集体性。而企业高管腐败是由企业中掌握一定实际权力的较高管理层以其个人的意志为驱动标准实施腐败行为,具有个体性。

由于其个体性与集体性的差异,其行为目的也有较大的不同之处。企业腐败往往是由于企业自身希望通过腐败行为谋求政府帮助及其他便利,以应对政府对企业的管控、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试图达到减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最终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效果。而企业高管腐败并不以企业自身的利益为追求目的,他们往往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试图为自己谋求更好的物质资源条件,以掌握更大的权力为最终目标。

依照截然不同的行为目的为驱使,企业高管腐败与企业腐败也将达成完全相反的结果。企业腐败可以帮助企业提升自身与政府之间的亲密度,谋求在相关政策上的福利优待,从而达到提升企业价值、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效果。而企业高管腐败是企业内部之间的权力寻租及利益攫取行为,其所攫取的利益往往仅用于满足涉事高管的个人私利,物质资源的亏损及内部结构的腐化破坏只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损,损害投资者原本应该拥有的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2)企业高管腐败与公职人员腐败对比

企业高管腐败与公职人员的腐败在主体类型上具有一致性,即该两类腐败均属于个人的行为选择,均基于个人意志且其目的均为谋取个人私利。最大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两类主体所存在的不同职场环境,导致二者在腐败行为的表现类型、权力寻租的驱使动力及相应发展趋势上有所不同。

第一,从腐败行为的表现类型来看,企业高管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运用自身职位优势带来的便利,再利用不同手段(如转移资产、奢靡公款消费等)实现个人对企业财产的侵吞。而公职人员腐败的表现形式则主要集中在运用自身职位带来的、在人员调动安排及相关项目批准上体现的公权力,在为他人提供便利及优待的同时,收受对方的贿赂,从而实现自身物质需求的满足,而非直接侵占国家财产。产生该类差异的原因也是基于二者工作环境的不同——在企业环境中,由于各司其职的工作环境,除非特定种类的企业高管(如就职于人事、监事等对他人或公司进行管理与监察的部门),其他企业高管更易对宽泛的经济分配权力进行掌控;在国家机关环境中,每一个决策选择都是公权力意志的体现,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直接实施者,更易在该方面进行掌控与支配。

第二,从权力寻租的趋势动力来看,企业高管腐败的趋势动力主要指的是对经济方面的追求,而公职人员腐败则更倾向于对公权力支配的追求。产生该差异的原因大致与上一点所述相似,都是基于其特殊的职场环境及自身条件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不一样的寻租动机,因此不再赘述。

第三,从相应发展趋势上来看,企业高管腐败现象正逐年呈现出稳定上升的态势。这主要是基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便是我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加之国家对民营企业的照顾帮扶计划稳健实施,虽说更好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结合企业内外均缺乏约束监管的现状,以及企业管理隐蔽性、私密性、内部性的特点,促使当代企业成为了我国企业高管腐败现象滋生的恶土,甚至还出现了不少企业高管内部交叉腐败的群体性现象。与之相反,我国目前的公职人员腐败则是逐年呈现出稳定下降趋势。其主要得益于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逐渐优化,日渐形成了反腐倡廉的优良工作氛围。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便时常将反腐倡廉作为我国党内建设与群众建设的重点中心工作任务,开诚布公、坦坦荡荡地进行对“苍蝇”、“老虎”的强有力打击,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对公职人员们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不忘吹响胜利的号角,喊出坚实的口号——“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在如此廉洁的氛围熏陶下,我国也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监督与惩罚机制,用恳切的眼光审视每一位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用说一不二的法律约束每一位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自然收效甚好。于此,我们不免可以看出,在党内建设及国家工作人员内部监督自查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似乎对我国企业高管腐败现象产生了一定视角上的忽视,而这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对企业高管腐败现象的管理控制,打造从上而下的全方位廉洁氛围。

(3)特征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不同角度的对比,笔者特此总结出企业高管腐败所具有的三点特征,并试图根据不同特征对症下药,探究治理企业高管腐败的有效之道。

首先,企业高管腐败具有个人谋利性。企业高管腐败是指企业高管个人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实施的腐败行为,兼具个人性与谋利性,并均使其区别于企业腐败。

其次,企业高管腐败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均以放宽企业管控、任其相对自由发展为方针,谋求企业的自我活力,并试图以此提升企业自我发展的空间与发展速度,再加之企业这种组成形式所独特具有的内部性与人合性,更容易将企业决策与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内部化、隐蔽化。这无疑能够保障企业的独立发展、不受外部人员干预,但与此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发现高管腐败现象的难度,使得其具有隐蔽性的特征。

最后,企业高管腐败具有群体性。虽然在前文中已经提到企业高管腐败所具有的个人性,但由于企业内部的封闭性,导致企业高管之间更容易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的态势。一旦在高管领导层中出现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在缺乏内部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又尝到了甜头,往往容易导致变本加厉,而其他高管领导也会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群起效仿,产生群体性效应。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内部长期以来积累的廉洁氛围往往会变成昙花一现。

三、结语

在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理论研究的问题、领域及方法等也逐步深化。纵观上述研究,大量文献在描述企业高管腐败现象及其特点的同时,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推理式剖析,反映出学术界对反腐败问题的认识在不断加深。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高管腐败的程度究竟如何,这些腐败行为将造成怎样切实的经济后果,仍然值得深入研究。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切实看到国家、社会、各级部门在企业高管反腐中所做出的努力及所获得的成绩。在这样的国情之下,我们也必然会积极探讨建立科学化、精确化控制腐败并有中国特色的惩防企业高管腐败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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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丹琪(1997.10-),女,汉族,研究生,湖南省怀化市,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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