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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背景下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张晓锋 黄青 周建花 指导老师 李雅萍
  
秋山文苑
2022年22期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法治体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然而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书记强调: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程序是保障人权的关键性要素,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法律程序为在司法实践中满足公平正义、解决复杂矛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新时代法治思想背景下,刑事诉讼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法治思想、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法治思想提出的刑事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冤假错案的平冤昭雪,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和能力。冤假错案的形成,制度的漏洞是主要成因,办案人员迫于社会舆论影响和上级领导压力,快速结案和迅速办案成为常态。如果公权力没有关在“制度的笼子”中,那公权力将会演变为洪水猛兽。虽然说国家建立了国家赔偿机制,但是有哪一位愿意在高墙电网中度过自己美好的青春时光呢。十八大以来,逐步进行法治中国建设,以侦查为中心的法治工作模式,向着以审判为中心逐步推进改革。“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送饭,审判机关吃饭”这句讽刺的顺口溜将退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舞台。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无不侵害着人民对法治的信心。法治思想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提出,是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实现。这是本文章需要阐述和讨论的内容。制度的具体操作,很大程度的决定了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工作的信任。虽然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可是在传统道德观和世界观的影响下,法治建设道阻且长。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案件,但是老百姓还是会带入同一种处理方式进行计算,在茶余饭后进行“真相大揭秘”。

在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在逐步完善。人权保障的重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对于限制国家强制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制度变化是根本变化,国家执法人员是如何来赋予制度生机,这考验的是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价值观念。我们接下来主要讨论制度的变化对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中人权保障的落实。

二、法治思想背景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保障人权的体现

(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总书记对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不同步的问题十分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立法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本源,国家机关应该规范行使国家立法权,严格依照立法法制定、完善法律,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推进科学立法工作,注重地方立法,监督和制约立法工作,不断明确立法权力界限,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防止立法工作因相关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而受到阻碍,解决立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立法工作高质量进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到立法有法可依、推进科学立法,才能使法律准确地反映社会发展要求,才能以良法促进发展、有效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纠正了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张氏叔侄案是其中著名的一起。此案期间,张氏叔侄坚持自己无罪,其家人也坚持申诉,然而直到将近十年以后,二人才得以平反出狱。在立案阶段,作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负责人员,未能把守好案件质量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定罪证据存在疑点,法院也并未以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仍然认定张氏叔侄有罪,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未能行使好法律监督职责。此案中,由于司法机关未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给张氏叔侄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二)刑事诉讼法是具体的宪法,宪法是刑事诉讼的根本法

新时代法治思想始终高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旗帜。相比于其他法律,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更为直接、密切的关系,二者之间的联系集中体现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宪法规定的首要内容,而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宪法对程序性条款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方向,而刑事诉讼法在对宪法制度的维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进一步讲,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则以宪法为指引,严格贯彻落实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深入领会新时代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更加充分、具体地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性法规。例如,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等。然而,刑事诉讼实践中,在保障人权方面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不仅包括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有效落实,还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基于此,要充分意识到新时代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指示,以宪法为指引,综合考虑多方面要素,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诸多问题,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进程。

(三)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无视法规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和接触等现象屡禁不止。2019年,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向该县检察官行贿,希望其在办理某一案件时予以关照,最终被定为行贿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司法权运行的保障格外重视。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境,例如,司法工作部门的财政和基础运行保障都被地方政府掌握,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到不受地方政府和个人的干涉,行政干涉司法的情况十分严重,群众找政府,政府就查收,如何平衡政府服役窗口以及政府民生接待办和法治的矛盾应该引起重视。针对这一现象,必须发挥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正向引导功能,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利益交叉矛盾进行合理化解,从而优化各部门职权配置。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妨碍司法公正,必须深入领会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指导性意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整顿执法队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中,由于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法院未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及检察院没有进行有效监督等多重因素,酿成了这起悲剧。公检法联合办案致错现象对我国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危害,其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更是直击我国司法部门存在的痛点。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要促成公检法三机关有效联动、防止相互推诿或一家包办等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必须严格落实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准确执行法律,促进办案过程透明化,相互制衡,强化监督,独立判断,不受干扰,及时纠错,防止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要深入贯彻新时代法治思想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要求,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从而推动公平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不断深化。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进行监督

2022年,通过最高检依法抗诉,河南谭修义蒙冤29年后被改判无罪。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大有裨益,具体体现在不立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侦查活动、法庭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程序中。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仍存在一些困境。一方面,由于部分公安机关基层民警对办案程序认识不清,存在自视过高的思想,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任意采取技术侦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部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侵犯。针对此类现象,人民检察院应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强化人权保障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增强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对技术侦查的适用中,要注意初查时不可使用,在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另一方面,在立案之前,如果发现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检察院该如何调控法律监督职能。本文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发生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先行拘留的措施,可以在拘留之后及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处置措施作出必要的补充说明,若经法律监督后发现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积极贯彻新时代法治思想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

(六)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江苏省如皋市李鑫盗窃案中,李鑫到案一个月后拒不供述,由于观看了认罪认罚制度法制宣传片,李鑫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法院也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存在于每个阶段,前阶段刑讯逼供之后,后面基于恐惧所做出的证人证言都不能用,但是换阶段或者同阶段换人之后,且说明了情况,仍是自愿如实的供述的,可以采用。这些刑事诉讼程序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也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对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实施的深入研究,本文针对以下两种困境作出分析。第一,对于刑讯逼供受伤之后,特别是心理素质比较差的人,如何才能继续相信司法机关?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介入心理健康辅导并邀请辩护人的介入,从而减轻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公信力的顾虑。第二,在认罪认罚时,如果要判处管制或者缓刑,还需要做社会调查,那么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如何保证公正性?本文认为,必须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针对调查对象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合理处理有关人情世故问题,遵守社会调查制度规范,同时,可以通过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多部门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尽可能制作出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由此看来,认罪认罚制度不仅促进了法益保护,同时也兼顾了人权保障。

三、法治思想背景下完善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程序是法治的关键性要素,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法律程序为在司法实践中满足公平正义、解决复杂矛盾奠定了坚实基础。总书记指出,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每个阶段中,公检法机关应当将规范权力行使、划定权力界限贯彻始终,增强法治程序意识,切实按照法治程序办事,坚持以新时代法治思想为指引,公正司法,做到司法力度和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权保障,为实现法律正义作出重要贡献。

人权保障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操作中,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要有制度建设来完善人权保障,初查阶段是立案的重要依据,如果案件从源头上就有问题,那案件的后续还会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案件源头解决问题当然是最好,但是,现实生活中唯一确定的事情就是事情变化。所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我们要慎之又慎,侦查机关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背后只有自己。所以说,用合理的制度建设来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还要让侦查机关放手去打击违法犯罪。初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和技术手段合理采用,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形成制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法治工作把好关,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一方面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一方面对于案件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加罪漏罪。本身执法办案的公平正义一方面要靠办案人员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追求,另一方面要靠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衡权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2019年5月至当年8月,因夏军涛(化名)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办案民警仇某某指令看守民警周某实施限制饮食、限制睡眠且分段睡眠的方式,对夏军涛(化名)逼取口供,致使夏军涛身体(化名)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经诊断为韦尼克脑病。2020年9月1日,仇某某、周某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刑拘。2023年1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仇某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其中,仇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警服变囚服,如此讽刺事件警示我们,侦查人员依法依规办案既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办案人员自身的保护。

刑事辩护,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在中国传统观念里面,刑事辩护你就是在帮助 “坏人”,那么你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也是坏人,在社会的舆论下,坐着被告席上的人的最后一颗救命稻草也没有了。这实际上是不公平。可是看热闹,带节奏的人,不这样想,他们就是图一个乐。可是司法案件不能这样草率。犯罪嫌疑人,首先他是一个人,保障其基本人权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内明确规定内容。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通过法治构建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才能得到全面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摘自王利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刑事辩护虽然在庭审名义上和公诉机关地位平等,可是辩护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的很少,所以加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也是一种监督公权力机关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只追求效率,公平正义很难实现,还有一点就是,公权力机关对于律师避而远之。这让公平正义的实现难上加难。刑事辩护实际上是对权利机关依法办案的外部监督,既然你手中握有人民群众赋予你的权力,那你就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在阳光下办案,勇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现代社会公务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操作,要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办案人员要更加认真仔细,最后关头掉链,这是对人权的践踏。手握法槌,掌握生杀大权。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抗诉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生命的敬畏。以前制度的建设是有的,可是审判不分,审执不分,导致出现制度架空,程序空转,制度设计本身是公检法是分工协作,可是现实案件中出现了“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送饭,审判机关吃饭”,三机关齐心协力,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步到位。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步入正轨。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结语

迟到的正义是打折的正义,错案无法掩盖真相,司法腐败案件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伤害了公民的法感情。司法机关要及时发现司法案件中的问题和不足并予以纠正,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切实履行疑罪从无的法律理念,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权责一致法制机制,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力求杜绝司法腐败问题发生,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牢牢守住防止司法腐败案件底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司法有法必依,强化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既要惩罚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又要保护和救济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做到司法严格、规范和透明,才能有效防止司法不公、人心不服,才能促进保障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思想的提出,标志我党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法治思想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饱含原创性、系统性、时代性、人民性和实践性的理论品格,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指南。

人权保障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程序的具体操作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所以说,程序的具体操作,是办案人员普法的最好时机,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法治中国建设是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参与其中,受益其中。

法治思想的提出,为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更进一步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执法机关如何保障人权提供了行动指南。“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严格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积极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拘留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侦查羁押期间的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落实到实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健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各项制度机制;落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第一作者简介:张晓锋,甘肃定西人。本科在读

第二作者简介:黄 青,甘肃武威人。本科在读

第三作者简介:周建花,甘肃武威人。本科在读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 2022 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 zysf2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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