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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摘要:从改革开放到2020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侧重点不断变化、演进,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效率第一逐渐朝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优先发展。罗尔斯正义论法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与两个优先规则,一经问世即引发了无数学者的思考,笔者立足中国法制建设的问题,试图通过深刻研究罗尔斯正义论的内涵来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启示。
关键词:正义论法学;法制建设;启示
引言
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到2035年中国要实现的远期目标之一就包括,基本实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虽然,前景是美好的,但是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罗尔斯作为伟大的哲学家,穷其一生研究社会正义问题,其正义论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发作用将是不可估量的。因为,不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如何被遵循,也应该被及时修改和摒弃。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内涵
由罗尔斯所著的《正义论》这一经典著作开门见山地阐明了他对正义理论的期望。第一,超越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第二,把过去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扬弃;第三,在符合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对康德哲学重新解读。因此,罗尔斯宣扬正义是一切形式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只有被评价为正义的社会制度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获得长期的认可。
罗尔斯提出的最重要的理论,莫过于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罗尔斯把它们叫做社会基本宪章。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自由,只要处于一个社会制度中,就也应享有;原则二可以拆解为两个更小的原则,即“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既有互相冲突之点,又有彼此一致之处。寻找最符合理想的世界是平等主义的侧重点,而与此相反,平等的自由权利思想更具有现实主义特色,不过分追求虚拟的理想。他们之间相互博弈、改进,罗尔斯经过不断的反思与推荐,最终矛盾的出口就是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正义论体系。这两个原则之间必然会有发生矛盾的时候,此时“两个优先规则”理论就有了用武之地。第一,自由的优先,即首先考虑平等自由原则,在满足了平等自由原则之后,在寻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适用余地;第二,正义排在效率和福利的前面,即公平的机会对差别原则具有优先级。最后,一个条理分明、从一而终的正义论,便由罗尔斯通过其入木三分的理论论述系统地建立起来。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思辨
首先,在实质精神方面。在充分研究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后,正义论对法治的以下几点影响便显现出来。
第一,罗尔斯借由广义的自由概念阐明了自由与法治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障人民拥有自由是良好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种叙述再次申明了洛克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法治论的核心观点。一方面,理性人个体的言行举止需要由法治来规制,在每个人的行为都被法律指引后,整个社会就出现了一种行为范式。在缺乏信赖的社会里,人们维护自己权益之愿望的基础不牢固,换句话说就是缺乏法治保障,那么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可靠的。与此相对,如果法律的宗旨符合正义的要求,那么合法期望的基础便可以搭建,下一步就能实现并且稳固自由的价值。所以,也可以说自由源于法治,人民是社会的根基,为了真正掌握并且运用自由,良治社会的理性群体就会不约而同的要求用法治来统摄人民的生活。另一方面,法治的本质是什么?从何而来?答案是自由,自由使法治具有正当性,自由使法治诞生。罗尔斯曾经说过:“一个处于理性状态中的个体,在精神与身体均自由的时刻签订的以平等为内容的契约,是法治原则扎根生长的最肥沃的土壤。”
第二,符合公平原则的正义不仅要求自由排在一切事务的前面,还须兼顾平等价值的作用。正义论的最终目标就是是克服由基因、社会角色导致的客观上的不平等,希望从制度设计上使这种不平等的差距缩小,让人类所处的现实世界早日达到人人平等的状态,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所一直追求的。在使用“优先规则”来解决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归结为具有合致性的正义论话语之时,以下内涵就已经被直截了当地表达了出来:“一切社会价值,包括自尊的基石,进项与累积,自由与机遇等等,在分配过程中务必要符合平等原则,但也不是绝对的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发生。有时,不符合平等原则的分配方式反而有利于每个人的期待利益,那么此时就可以突破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罗尔斯认为在机会获得可能性不平等的情况下,只有想方设法增加弱势群体参与社会实践的可能性,才能显示出对实质平等的不懈追寻与心系天生劣势一方的宗旨。
其次,在形式程序方面。罗尔斯认为,人类制定社会制度的过程,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知之幕正义原则的选择阶段。第二阶段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宪法被制定的过程,接下来又发展到法律制定阶段,最后逐渐演变到遵守与实践普遍性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规范阶段。
基于此,罗尔斯提出应当区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区分的理论。什么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指可被获知的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规范本身。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制度能够被公正且稳定地执行。显而易见,罗尔斯所说的法治就是指某种社会制度,其能够保障正义的实现。
谈到法律制度的构建,形式正义毫无疑问地以法制的表现形式和制定程序为着眼点,但又经常将目光流转于实质正义来发现法律制度的精义。罗尔斯认为,符合正义的程序必须是能够体现以下内容的,即主观上的内心和精神自由,客观上的身体自由,以及在政治活动上享有的权利的公平。追根溯源,这实质上是用正义的外壳包裹一个内芯符合伦理要求的法治,目的在于对法律秩序的正义性做出最符合理想状态的描述。但是,罗尔斯也认可法律赋予的某些义务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但是,只要决定一个社会发展方向的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制度在正义的框架之内,不正义的法律没有严重到超出某种不可逾越的界限的地步,我们就应当认可它的效力。所以,法治的“基本社会制度”是罗尔斯所坚持的实质正义的主阵地。一些法律和政策,虽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但是,从正义论的视角出发,也可以通过道德的途径解决。以此解决民主多数决的问题。总而言之,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法治上的落脚点依然是实质主义,也就是对法治的实体价值的理性思考与辩论,并且要毫不犹豫地对与正义原则相悖的制度提出疑问与质询。
三、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自从实施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是,无可回避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第一,国人法制观念淡薄。首先,宣传法制文化,普及法制观念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但是却常常流于形式;其次,中国人深受古代“泛道德主义”的影响,重礼轻法、重刑轻民,在权益受损时,往往寄希望于天理人情而不是法律。
第二,政策上过度重视效率。改革开放时期,为了快速提高经济水平,我国选择了效率为主,公平为辅的分配制度,并且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政策宣扬。结果就是,经济虽然提升,但却造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
第三,程序正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我国的法制都没有对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定,或者即使不遵守程序也没有受到负面影响。
第四,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力。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的政治体制也受到了经济体制的影响,因此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权大于法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正义论法学对中国法制建设之启示
人类社会体制不断在变化,也不断在进步,但唯一不变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解决中国目前法制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的根源也在于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辨。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对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具有指向性意义。
第一,加大力度建设法制文化,增强法制宣传。在具体阐述公平正义理论之前,罗尔斯就已经声明,正义论的环境基础是有组织、有纪律的社会,也就是一种全民守法的状态。虽然这种状态是存在于假设中的,但毋庸置疑的是,公平正义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能得到完美的实现。社会主体应当知道在法律影响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享受特权。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二,罗尔斯的正义论启示我们要更加注重公平。在罗尔斯的理论观点中,没有公平就谈不上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虽然我国有人口基数大与地域分布广的现实问题,但是,也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保障每个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不是只在乎立法的效率。在法院断案的过程中,法律应当一视同仁,注重保障人权,不一味地追求结案率。
第三,正义论的内涵要求重视程序正义。谈到程序正义就不得不讨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得到充分落实,程序正义才有实现的基础,而要想落实实质正义,必须得到形式正义的维护。我国法制建设应当明辨两者的关系,不能忽略二者相互依存之本质。尽管到了二十一世纪,我国的社会矛盾依然层出不穷,根源在于程序的不正义,因此,只有在法制建设的源头保障程序正义的地位,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法制国家建设。
第四,排除行政权力对法制建设的干预。行政权力只应该在行政事务中行使,不应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权力,如果掺杂其中,将导致极其恶劣的后果。行政机关与生俱来更大的权力和资源,行政权力对法制建设的干预,必然导致立法失衡与司法不公。所以,从内在上强大立法和司法权,外在上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以及发挥权重监督的优势等方法,都对控制行政权力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公平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法学的精髓。尽管历经几十年的风雨,正义论依然被学者们不断钻研,从各个角度发现正义论的光芒。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罗尔斯的正义论同样可以大放光彩,宣传法制文化、实现人人平等、注重程序正义以及限制行政权力,都是罗尔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无言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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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雪(1997.08-),女,汉族,贵州赫章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贵州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