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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现状的分析
摘 要:黑龙江省作为国家重要能源资源供应基地,矿产资源开发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遗留了大量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成为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龙江振兴的重要举措。本文系统梳理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的基本情况、推进成效,深入剖析当前存在的资金不足、验收标准缺失、修复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结合本省实际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为推动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提质增效、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提供参考,助力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关键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现状;市场化修复;资金保障;验收标准
一、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过程中形成两类矿山:开采主体负责的生产(在建)矿山和政府负责的历史遗留矿山。截至2020年底,全省生产(在建)矿山1723个,其中煤炭类70个、非煤类196个、建筑用砂石土类1230个。2021年,我省通过县级初核、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三级核查,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摸底并建立数据库,全省未治理图斑5543个,面积35914公顷,占全国比重8.5% 。
按类型分布:能源类821个,面积约2188公顷,主要分布在鸡西、双鸭山等煤矿城市;建材类4120个,面积约9378公顷,集中在哈尔滨、鸡西等市;金属类321个,面积约23695公顷(其中砂金占22400公顷),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其他非金属类281个,面积约653公顷,分布在鸡西、佳木斯等市。
(二)工作情况
我省高度重视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全方位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
1.加大推进力度:省委、省政府将其作为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龙江振兴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均制定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明确目标任务与保障措施。2021-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回头看”,核实认定有责任主体矿山1102座,厘清责任、节约资金,并成立工作组督导各地推进治理。
2.科学制定规划:省自然资源厅联合7部门印发《黑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衔接国家相关规划,划分5个一级、27个二级修复分区,构建“一带两区四廊”生态修复格局,明确2035年历史遗留矿山全面治理的目标。
3.综合推进修复:各市(地)建立修复台账,分期分批推进治理。8个市(地)2022年争取财政债券资金约8.6亿元,计划修复687.73公顷;七台河市2012至2022年投入15.17亿元,实施13个治理项目,恢复土地3542.73公顷;黑河市采取“两废一治”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
4.加快市场化进程:我省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明确政策激励措施,建立530座历史遗留矿山项目库,纳入招商引资推介。哈尔滨市引入社会资本1亿元参与修复;佳木斯市谋划“矿山修复 + 产业植入”项目,拟投资1.1亿元;鹤岗市3家企业自筹6000余万元治理5处采坑;黑河市吸引社会资金治理西岗子煤矿,实现多方共赢。
(三)主要问题
当前我省矿山修复治理仍存在突出矛盾和困难:一是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基层财政紧张,修复资金主要依赖国家和省级投入;二是现实制约因素多,四大煤城采煤沉陷区修复受居民搬迁、煤场清退等多重因素影响,推进难度大;三是缺乏统一验收标准,国家和省级未出台明确验收办法,直接影响治理销号进度;四是修复模式单一,多以简单复绿为主,土地再利用与经济效益结合不够紧密;五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社会资本参与面临收益少、见效慢、政策制约等问题,推进进程缓慢。
二、外省经验和启示
借鉴山东、河北、湖南、四川等省份的先进实践,得出四点启示:
启示一:坚持规划先行。各省份均印发矿山修复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科学部署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目标、时限与责任,为有序推进修复提供清晰指引。
启示二:拓宽资金渠道。多省份积极申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示范工程等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同时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发挥资金撬动作用,弥补基层资金缺口。
启示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坚持“谁治理,谁收益”原则,积极探索“修复 + 产业”模式,如湖南“综合利用 + 光伏发电”、河北“修复 + 旅游”、山东“政府 + 企业”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
启示四:因地制宜综合施治。多省份出台矿山修复技术导则和参考模式,结合区域特点分类制定修复策略,推出多种治理模式,形成科学完善的技术方法体系,提升修复成效。
三、意见建议
结合外省经验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六点建议,推动矿山修复治理提质增效:
(一)强化规划引领,落实修复任务
全面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细化各项推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加快推进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验收办法
结合我省寒区特点和矿山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验收
条件、标准和销号程序,坚持“一矿一策”,为验收销号提供坚实政策依据。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各类相关政策资金,积极谋划申报国家示范项目,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省、市、县级财政投入,有效弥补资金缺口。
(四)分类精准施策,提升修复成效
坚持“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原则,实行“一处一策”综合施治。参照河北省做法,编印《黑龙江省矿山环境治理参考模式》,推广各地成功修复案例,推动治理工作提质增效。
(五)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市场化进程
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坚持“谁修复、谁收益”原则,大力推广“生态修复 +N ”模式,优化政策保障,解决社会资本参与痛点,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
(六)强化生产矿山监管,杜绝新增遗留
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足额计提治理基金,严格履行修复义务,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坚决避免产生新的历史欠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Z].2020.
[2]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Z].2021.
[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矿山生态修复“十四五”规划[Z].2021.
[4]李发生,周友亚,王琪.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与景观重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21.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