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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促进平台经济C2C模式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研究
摘 要: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平台经济C2C模式的经济业务凭借灵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以及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对以传统贸易为对象建立的税收体系产生了冲击,与税收原则产生了冲突.由此引发了一定的税收征管问题。如何应对平台经济C2C模式对税收的影响,对其实现有效征管,发挥税收应用的职能作用,需要我们进入深入研究和探索。本文从平台经济C2C模式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目前平台经济C2C模式的发展现状,研究了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在保障平台经济C2C模式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应对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C2C模式;税收征管;税收共治
一、绪论
1.1制度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和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数字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并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我国已经迈入数字经济新时代,数字经济呈现强劲的发展前景:2002年到2023年期间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平台经济大多在线上开展交易,且其商业模式可划分为 C2C 模式、 B2C 模式、 B2B 模式以及 O2O 模式。其中,在 C2C 模式下,平台连接的多边主体都是个人,其是基于数字技术对传统贸易方式和合作分工模式进行创新,推动了经济结构变革,但传统税收理念和现有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及时的适应这样基于数字经济诞生的新兴的经济结构,无法有效的促进新兴经济结构的发展甚至形成阻碍。因此,本文通过对平台经济C2C模式的分析,探讨促进平台经济C2C模式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和措施,以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
1.2文献综述
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济C2C模式的文献主要从税收原理的角度去探讨。张怡(2019)主要是探讨平台经济C2C模式在理论和现实中的可税性,并以网约车行业为例,认为C2C模式中的网约车平台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劳务关系,C2C 模式车主应交增值税问题。薛悦(2017)认为平台经济属于信息中介,C2C模式下平台企业应按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且C2C模式下车主除缴纳个税外,还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任希(2017)对比传统出租车研究 C2C 模式的网约车税务问题。但是过于严苛,没有考虑到共享经济在我国刚起步,应当持鼓励和扶持的态度。
通过梳理文献后发现学者对平台经济C2C模式的涉税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与C2C模式下经济业务本身的可税性以及相符的税收原则,较少的结合平台经济C2C模式所特有的业务特征所牵涉到的与现存税法的矛盾点进行针对性的分析。而本文以平台经济C2C模式下新型的业务特征对传统税法带来的冲击为切入点,以提出相应的税收征管建议。
二、相关理论分析
2.1 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一词起源于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梯若尔( Jean Tirole)和罗歇( Rochet)于2003年发表的《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竞争》一文,文章认为某种组织模式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平台",关键在于交易的"非中立性",即"平台"的价值在于其能够有效地采用交叉补贴策略,对买方和卖方实施不同的价格策略并对其产生不同的影响。
2.2 C2C模式
C2C,即Consumer-to-Consumer,指个人商家与个人消费者之间,依托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将这台电脑出售给了另一个消费者,这样一个交易就是一个C2C类型的电子商务交易。
三、平台经济C2C模式的发展现状
3.1平台经济C2C模式交易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了39180.6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为117601.3亿元,相比2019年的408017.2亿元,同比增10.61%,网络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高达30%。观察整体趋势,网络零售额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平台经济的C2C模式交易规模巨大。
3.2平台经济C2C模式的用户规模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达到10.11亿人。这一数据相较于2020年12月有2175万的增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上升至71.6%。在全球范围内,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其中,有8.12亿人在线购物,这不仅展示了网络购物的普及,也反映了人们的消费模式正在经历显著变化。
四、平台经济C2C模式的现存征税难题
4.1征管模糊
4.1.1征税难题分析
平台经济C2C模式下运营的平台企业所提供的业务也存在界定困难的现象。例如:滴滴出行所运营的业务为网络约车服务,但在涉及增值税方面其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滴滴平台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应该按照"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3%的税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滴滴出行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了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应该按照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缴纳6%的税率。
4.1.2理论剖析
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导致了税务机关对于平台经济企业的征税模糊,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只适用于传统的经济模式。而平台经济C2C模式下的企业所涉及的经营业务都是不同于传统的经济模式,仅凭现行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对平台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当经济关系在税收征管中得不到确定时,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严重的不确定性,也严重损害税法的权威性。
4.2税收稽查难度大
4.2.1征税难题分析
不同于线下交易的查证征收和核定征收进行征收,平台经济C2C模式中各平台企业的电子凭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进行删除,无法确定其收入的准确性。因此,平台经济的虚拟性、无痕性的特征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难以在第一时间调取所需的数据,也难以遏制潜在的税收违法行为。
4.2.2原理剖析
税收征管的滞后性是导致税务稽查难以在平台经济C2C模式下形成有效性的重要理论因素。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的平台经济C2C模式多以互联网技术为供需双方搭建信息沟通桥梁,供需双方只需进行简单的申请便可实现交易,平台企业并在此交易中获得相应的经营利润。这种利用线上交易系统记录订单信息、完成资金支付的方式,已完全突破传统的纸质交易的界限。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仅适用于传统的经济模式。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无法既全面及时的搜集所需信息,也无法鉴别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这无法适用于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势。
五、平台经济C2C模式的税收征管建议
5.1 构建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借助平台经济C2C模式,国内大量的数字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都在经济更为发达地区,但其取得经营收入的税源却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若仅就其收入归于实际经营场地则不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构建横向转移支付机制,根据一定的测算比例,确定转移支付的支付方与收款方以及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要建立跨区域经营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认定制度,跨区域经营中的税收收入可归属于一方,也可由两方共享,具体共享比例由地方政府双方协商决定,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协调制度
5.2 分散税收优惠
"税收洼地"之所以会形成,主要在于它与其他地区的税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凭借较低的税负来抢占税源。而"税收洼地"对于平台经济C2C模式下的企业的吸引力则更为突出,仅需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置在"税收洼地",凭借数字平台的特性也可实现在各地区的经营,同时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和各地的市场,这显然不符合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原则。那么,就必须分散税收优惠。分散税收优惠区域,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均衡税收优惠力度,使企业分散设立,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实行的替代性最低税,即企业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也必须承担的最低税负水平,以减少其因在选址上的税收筹划行为而聚集在"税收洼地"。
5.3 完善平台经济相关的税制建设
应尽快出台一整套普遍适用于平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以消除税收征管当中的大量模糊性的问题,维护税法的确定性原则。首先,应该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平台经济C2C模式下企业的行业划分标准 ,尽量使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能明确属于哪个行业。其次,尽快出台相关认定准则用于认定平台方与签约服务方之间的关系,比如滴滴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准则应具有普遍性,也能适用于未来即将出来的新的经济模式。
5.4 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面对平台经济中繁琐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应提升征管水平以加强对平台交易信息的监管。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务机关应该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首先,建立大数据统一处理平台加强对平台线上交易的获取,及时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及时获取交易订单信息并对交易信息的变动进行预警提示。其次,税务机关也应该于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各方进行协同治税,平台企业作为涉税信息的第一手提供者,若能与税务机关达成合作,则能及时的掌握交易信息,从而实时掌握各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应实行信用管理体制,以激励平台企业和税务公司达成友好合作。
参考文献:
[1]张怡, 李悦. 网约车增值税的征税理据探讨 [J]. 财会月刊 ,2019,(5):150-156.
[2]薛悦. 我国共享经济个人所得税收问题研究 [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7,(2):7-13.
[3]任希. 互联网专车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作者简介:刘世虹(2001—)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硕士,研究方向:财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