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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在线教学的思考
摘要:关于法学在线教学改革的论著目前较少。在线法学课程的学习内容、同步与异步在线法学课程、在线法学课程班级规模、在线法学课程学生参与度等问题可以作为初步探讨的出发点。
关键词:新冠疫情;在线教育;法学
新冠疫情所带来的副产品之一是在线教育的空前繁荣。在线教育以前所未有的张力触及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最初的忙乱过去之后,关于在线教育改革的各种文章频频见报。作为大学法学院的一名教师,笔者也自然而然的对法学在线教育的特殊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事实上,国外的法学院在在线教育方面早有尝试。比如,2018-2019年,美国律师协会(ABA)在对《ABA法学院批准程序标准和规则》的修订中,进一步放宽了法学博士(J.D.)学位课程中有关远程教育的要求。但是,由于被允许在线上教师大部分J.D.课程的仅有少数几所学校,因此大多数远程法学教育的最初尝试都发生在研究生课程(即post-J.D.)中。这些课程可以完全采取在线授课的方式,而无需获得ABA的特殊许可。
结合笔者自身的授课和学习经验,以及国外法学院在线教育的相关资料,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法学在线教学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适用于在线法学课程的学习内容
如果我们请教师们发表他们对于法学在线教育的一般看法,他们最提出的最初疑问就是,“科技如何能够替代面对面的交流?”
应当承认,鉴于在线交流的内在特性,想完全模拟面对面的课堂教学存在障碍。但是,这并不代表在线法学教育仅为退而求其次的次优选择。至少在如下方面,在线教育完成可以取代甚至超越面对面的课堂教学。
适用于在线教学的法学学习内容之一是文件的在线共享和在线修订。传统的法律写作教育是静态的,老师们可能会告诉学生们,某一类的法定文书结构如何,注意要点是哪些。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法律文书的写作和修订过程经常是动态的。很多项目需要跨国的合作,因为客户可能在国外,甚至连同一项目的不同工作小组也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区,所以文件的起草和修订过程,实际上是不断的在线反馈和再反馈、实时更新和再更新的过程。即便客户和所有的协作伙伴都在国内,有些大的并购或上市项目,仅是在尽职调查阶段,就需要众多律师(甚至是财务和税务顾问)的参与,共同朝着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目标前进,各个版块的支撑材料,也要随着尽调的进展而不断更新共享。此外,现场的谈判,也常常需要双方律师第一时间将客户达成的合议,用法律语言表述成双方可以签字盖章的文件,这显然也涉及法律文件的在线实时更新。以上情形和类似情形,如果能在平时的教学中采取在线教学的方式,尽可能的模拟现实的工作场景,将能最大化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适用于在线教学的法学学习内容之二是法律条文的基础学习。这里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法律条文”,另一个是“基础学习”。第一,法学院的主要学习内容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理论学习,另外一部分是案件分析,而法律条文正是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桥梁。面对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问题,国内教师的典型做法,一般会先介绍一些相关的理论,然后再分析一些相关的案例。但要将理论落到实处,尤其是将国外的理论落到实处,必须通过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将其与案例结合起来。事实上法律条文的解说是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的,作为学生的我们可以在线听某一个法律条文的解说,并通过不时弹出的选择题或者判断题去检测掌握的程度,做错了还可以返回去重新听,直到做对为止。边学边做在线测试,这对于法学院学生准备司法考试而言也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司法考试客观题部分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考生在有限的时间之内完成大量的单选和多选题。第二,我们应当承认,法律条文的识记和初步理解只是学习的第一阶段。在多数法律条文的背后,都存在理论探讨、政策辩论,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院判决,要真正掌握某一法律条文,不能仅仅停留在第一阶段,而必须透过这一法律条文在字面含义,去了解背后更多的知识,这就是之后的第二步、第三步……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条文的学习又螺旋回复到了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而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需要跟多的互动,这些学习内容可能通过面对面的教学方式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关于同步与异步在线法学课程
教师们提出的第二个疑虑可能就是,在线教学通常不是同步的,或者说,通常是异步的。所谓的异步,是指教师和学生会选择在不同的时间登录系统观看视频、阅读材料,或者是回答问题、进行评论。
事实上,在线课程可以是异步的,也可以是同步的,也可以是两者相结合。尽管异步课程可能还是占据主流,同步课程也在逐渐的获得推广,并且异步课程和同步课程各有优劣。
第一,可能涉及班级规模问题。一般认为,在线教学和面对面教学最大的不同点之一是可以参加的学生人数上限不同。但是,在线课程,尤其是需要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指导和反馈的同步在线课程,课堂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异步和同步课程所适合的班级规模不同。异步课程通常无需太多的互动,所以班级规模可以比较大。国内现在用户较多的在线教育平台,比如中国慕课等,大多数课程都是所谓的异步课程,一期课程可以报名的学生数可以达到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相比之下,同步课程通常会有较多的互动,所以班级的规模必须控制。即便是面对面的教学,老师如果面对五六十个人的教室,想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实也存在相当的难度。有数据表明,无论是在线的还是线下的课程,最优的人数仅为15人至20人,这与国内法学硕士的一般授课规模相当。总体而言,同步课程极可能受到班级规模问题的影响,而异步课程则基本不受影响。
第二,可能涉及技术问题。这里所谓的技术问题是广义的,可能是系统兼容性方面的问题,可能是IT支持方面的问题,甚至是网络连接方面的问题。笔者最初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网络教学的过程中,就经常遇到此类问题。有些学生只有手机没有电脑,但是有些在线教学功能就只能在电脑端显示;有些学生手机或者电脑出了问题,但是不能够尽快修复;还有一些学生因为住在比较偏远的山区,甚至连网络连接都有问题。当然,这些不是法学在线教育特有的问题,但鉴于其频发性,仍有必要在此提出。总体而言,同步课程极可能受到技术问题的影响,而异步课程则所受影响较小。
第三,还可能会涉及时差问题。面对国际学生的法学在线教学,如果学生散布在世界各地,想要约一个时间进行同步教学,可能就存在现实的困难。某个时间对部分学生而言可能正好,对其他学生而言可能就太早或者太晚。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时间实在很不合适,学生们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选择不参加该门课程。如果是异步课程,就不存在以上问题,学生们完全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时间登陆系统进行学习。有鉴于此,同步课程更适用于选修课,而异步课程则可以适用于必修课。如果考虑将同步课程适用于必修课,作为解决方案之一,可以多安排几期同步课程,但这又可能会带来课程运营成本的增加。可见,总体而言,同步课程可能会受时差的影响,异步课程则所受影响甚微。
三. 关于在线法学课程班级规模
教师们可能接着会提出,在线课程一般不适合需要经常进行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的法学课程。
上文已提到,较多互动的课堂,比较适合选择同步课程,最优的班级规模约为15人至20人,剩下的问题是,讨论性质的法学课程应具体选择何种讨论方式?文字性的讨论区不是一个特别好的工具。其更适用于解答基础性问题,而不适用于在线讨论,尤其是法律问题的在线讨论。想象一下,很多学生同时向老师提问,老师还没回答完某个学生的问题,下一个学生很可能就已经就另外一个问题提问,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很难维持所谓的讨论秩序,整个讨论记录会显得分外凌乱。有语音功能会好一些,至少老师可以让同学们依次提问并用语音作答。有视频功能会更好。老师和学生可以最大限度的模拟面对面的课堂讨论。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老师需要所有学生都开着摄像头,需要习惯边回答某个同学的问题边观察其他同学的反应,而其他同学的视频可能并不在一个页面上,需要不停地翻页,这对老师保持注意力、维持讲解的思路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四. 关于在线法学课程学生参与度
教师们可能接着会提出,在在线课程中很难保证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他们认为,在线下,老师们至少可以通过考察出勤率并记录学生课堂表现的方法,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事实上,在线上这些记录更容易获得,也更容易保存。因此,正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保证在线教学质量,而非记录学生是否出席等表面事项。
系统很容易记录学生们的课堂参与基本情况。比如,学生的登录情况、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在线做题的情况等。相应的,系统很容易据此给每个学生打出一个综合的分数。笔者之前曾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工作,经常被要求参加在线培训。这些在线培训有些具体的要求,比如说,在完成视频观看之前,你无法参加最后的测试,而且系统的默认设置是观看视频时不能快进。此外,在进入下一节课之前,你必须完成前一节课的阶段测试。这些具体的办法在法学的在线教学中是完全可以应用的。
当然,学生们总是有办法规避这些技术性的防范措施。比如说,学生们可以播放视频,但是完全置之不理。问题是,这种情况在面对面的教学中也会发生。学生们即使到了教室里,也可能“身在曹营心在汉”,完全不理会老师在讲台上说的是什么。当然,在面对面的教学中,老师可以通过突然提问的方式提醒学生注意;但是,类似的提问系统也可以做得到,比如说通过不时弹出测试的方式避免观看者走神,只要测试做错,系统就会要求观看者返回前面的部分重新观看。由此可见,关于学生听课走神问题的解决,线上线下其实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当然了,如果我们所关心的问题不是学生听课的数量而是质量,那就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了。但是,这个问题即便是在面对面的课堂也无法完全解决。学生们如果就是没有兴趣听某门课,无论是在何种环境下,其内心想法都差不多。线上的外部的干涉,比如说不时跳出选择题,或者线下的外部的干涉,比如老师突然提问,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所以,如何保障学生听课的质量需要一个更为综合、深入、长期的探讨,而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畴。
结语
本文探讨了在线法学教学的若干问题。诚然,在探讨这些问题时,作为教学组织者的教师的意见至关重要,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在线法学教育效果的最终评价者应当是学生而非教师,因此,本文的相关初步结论有待结合法学学生的反馈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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