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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司法救助工作实证研究

张志庚 庄莉
  
新时代教育
2023年14期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自主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属于弱势方,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群体。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更是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但也囿于一些现实的原因,如: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救助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且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在代管救助基金上缺乏有效监管。对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建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完善资金分配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将未成年救助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

一、引言

201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立足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笔者拟根据地方检察院开展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工作实践,针对薄弱环节,分析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寻求相应对策,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概念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一定程度缓解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方压力,体现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及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加强权利救济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提供的司法救助,是办案过程中对遭受刑事侵权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中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补充救济措施。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具体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普通司法救助,对受助人没有额外限制,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受助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不同,在救助方式的倾斜上也有区别。

(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是社会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重要法律职责之一。对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刑事办案过程中,要求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这是缘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年龄、认知等因素,使他们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更容易陷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困境。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帮助,他们极可能就此遭受重创,对其后期成长极为不利,如因案致贫使得继续学习困难,生活积极性不高,情绪抑郁自杀等,因此,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非常有必要,能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直面问题,健康成长。

(三)未成年司法救助的发展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意见(试行)》。坚持辅助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救助原则。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全国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对救助对象、范围以及司法救助的方法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具体细则并未规定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的意见》),此次明确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标准和办法,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三、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应遵循的理念

(一)优先救助理念

有些案件未成年人因不法侵害等原因致贫返贫、身心创伤,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新的增长点,不及时予以有效帮扶,学习、生活都会面临困境,作为特殊群体,需给予其特殊、优先救助,应指定检察人员优先进行处理。

(二)衔接融合理念。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必须具有大局意识,主动对接本地区未成年保护工作,与辖区内未成年保护工作进行有机融合。对受害未成年人不但要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更要注重救助工作与后续帮扶性、保护性举措衔接融合。

(三)有效帮扶的理念。

必须要以未成年人面临的现实困难为关切,以其长远需求为依归,以持续效应为追求,力求救助帮扶措施有效管用,实现效果最大最优。联合开展救助后回访工作,掌握家庭情况和后续身心发展情况,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开展未成年司法救助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将该项工作与扶贫攻坚、社会救助、抚养保障工作相结合。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内部联动做好线索排查。主要是与业务部门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情况互相通报、适格救助线索移送机制,关注因刑事案件受到身心伤害的未成年人或因刑事案件受害、致贫,进而影响存在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成长的案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负责控告申诉业务的检察官及时与被害人或其家属对接沟通,实现从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进而使得司法救助效果达到最大化。今年来,惠安县检察院通过内部的相互通报机制依职权启动未成年司法救助案件2件,发放救助金2万元,对被害人因刑事案件致贫,而家中尚有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1件,拟发放救助金3万元。

(二)紧扣重点细化救助措施。认真落实高检院今年来部署开展的“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根据工作实际,将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实际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或生活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等近亲属确定为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对每一起可能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案件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家庭和生活困难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实现长远救助。今年,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在给予未成年人现金救助的同时,检察官还协调被害人所在村党委、政府及扶贫办,拟对2名被害人的家庭予以社会救助,同时,针对被害人经常上下学的道路上的路灯及监控问题,与所在乡镇领导联系沟通相后续事宜。

(三)拓宽渠道提升救助实效。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优势。惠安县检察院在办理2起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检察官发现被害女童身心均受到创伤,沉默寡言,产生畏惧上学心理,即开展心理疏导工作,邀请心理辅导老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司法社工通过绘画治疗引导2名被害人情绪表达,通过沙盘治疗引导她们放松心理,还分别与被害人的父母进行谈话,并拟定一系列后续心理疏导方法告知家长。后主动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救助对象后续生活情况、心理状况等,取得较好成效。

五、当前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困境

(一)救助申请渠道不畅

《意见》全面规定了八类因自身或者抚养人遭受侵害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但检察工作实践中,针对未成年救助是缺乏统一完善的立法的,加之由于未成年工作的隐私性,检察机关在未成年救助工作宣传力度相对空白,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救助程序的案件较少,救助率较低。如: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8件,其中国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2件,仅占总数4%,且该2件系由业务部门联系本人或其监护人跟踪办理的救助案件。加上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日常办案任务繁重,压力较大,类似司法救助方面等工作精力投入就稍显不足,且未成年人特别救助理念落实不够有力,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真正的救助机会容易被错失。目前,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仅限于未成年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而实践中存在因感情纠葛而造成父母一方因故意伤害致死或因故意杀人死亡,且隔代的祖父母一辈年纪较大,无法帮助未成年人完成申请救助情况;或者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想要申请救助不知如何申请的情况,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商榷。

(三)救助金发放方式单一

根据《意见》,对因性侵行为造成较大心理创伤、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可探索提供心理治疗与补助相结合的司法救助。对有工作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适龄未成年人,在工作后能够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也可以探索技能培训与给予救助相结合。救助申请人一方同意以多种方式接受救助的,上述两项费用将转入未成年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这些方式目前也仅仅是以资金方式得以体现,真正的后续工作的开展有赖于与未成年检察部门的进一步配合。且实践中存在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无民事行为能力,救助金由监护人代管,因家庭贫困、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这些救助金往往转化成全家生活补贴,并无法实现专款专用。《意见》中对用于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的资金是否在后续支付中由救助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划入有关机构账户,或返还给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操作,该问题目前也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存在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费用面临“二度转手”尴尬,可能出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收到钱后悔,不愿接受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的情况。加之,后续救助均需协调多方机构,而最高检印发的《意见》对其他机构并无法律约束力,相关机构是否接受协调的不确定性增加,检察机关就容易陷入“孤掌难鸣”情况。

(三)救助金监管困难

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询问、调查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陪同。据此,申请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也应有监护人陪同。检察机关完成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往往由其监护人保管和使用。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合理必要支出,可能导致救助资金被截留、挪用、私分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掌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但由于种种因素,检察机关回访次数有限,长期性也不足。对于尚未完全独立且没有实际经济账户的未成年人,救助资金的使用几乎完全取决于监护人,如何保证监护人最大公平地使用救助专项资金则比较难以把握。

(四)救助金发放标准难以把握

《意见》规定,救助基金按照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和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同,未成年人所需要的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的时长也不同。据统计,2019年泉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26.75元,2020年为6360.83元,现平均月工资逐年上升,仅提供短期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相应的救助金额可能达不到上年度员工平均月工资标准。反之,如果未成年人受侵害较为严重,需要长期心理治疗或身体康复,则可能超过救助限额。因后续资金困难,救助效果无法持续。

(五)心理遭受创伤程度难以确定

《意见》指出,对于因刑事违法行为遭受严重心理创伤,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但是,在检察实践中,如何把握未成年人遭受的心理创伤程度,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为严重创伤,则是刑事案件的承办人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妇女联合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颁发相关证书认可的专业心理咨询师评估,缺乏相应的标准,很容易导致出现“救助难”的窘境。

六、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精准救助

针对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情况,实行精准救助。根据被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情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的合理费用,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对重伤、重残、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适当增加救助数额;对遭受性侵犯、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心理安慰和分流帮助;对适龄未成年人愿意工作、创业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协调相关户籍地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确保救助措施有效实施,使未成年人得到有效救助。

(二)采取多样化的救助金发放方式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及时救助原则。对心理创伤严重、急需技能培训的未成年人,如果将款项转入未成年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再转入相应机构的账户,不仅手续繁琐,似乎违背了及时救助初衷。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是及时帮助受害人解决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一旦救助时间跨度较大,救助的意义和效果将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工作细则》在救助金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涉及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的,上述费用和救助资金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划转至有关机关和救助申请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账户。关于证明文件的操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支付登记表》可设置普通救助资金和专项救助费用两栏,分别注明救助金额和救助人(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实际接收者本人(收款单位)在单据或材料上签字,明确救助资金的去向,特别是需要心理治疗或技能培训的专项救助费用。同时,为防止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事后悔改”,在发放救助金前,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在类似援助律师等第三方见证下接受治疗或培训的协议书,该协议一式三份,副本由救助申请人、有关机关、检察机关留存,检察机关应当将同意书归入救助案卷。在救助过程中遇到相应问题时,应及时介入协调,切实将救助金的使用监管纳入新时代的城乡多元治理体系,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发动更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关爱未成年人,监督监护人对救助金的代管行为。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外部合作机制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要以检察职能为基础,与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充分合作,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争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委等方面的支持,并与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学校、社区等有关单位联系,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支持体系。对未完成义务教育退学的,帮助返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的学生,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因身体残疾难以就医的人员,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协助取得法律援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以此进一步拓展全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七、总结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任重而道远,完善立法只是第一步,救助的概念、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方式等问题也只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起步较晚,发展缓慢,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未成年人提供强大的司法保护力量。

参考文献:

[1]郭伶俐. 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问题研究[J]. 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000(004):269-269.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系统运用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探索[J]. 2010首都综治论坛,2012.

[3]王明.S省C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8,000(030):165-166.

[4]夏伟.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救助制度之完善[J]. 法制博览,2016(3).

[5]高宏. 浅析我院司法救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法制博览,2018,000(029):126-127.

[6]甘霖. 刍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J].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000(013):286.

[7]贺薇.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分析与思考[C]// 第十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2018.

[8]田继红. 浅谈国家司法救助[J]. 青春岁月,2017,000(035):34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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