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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传销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

郑慧杰 季小玉 张欣芮
  
教育科研文摘
2022年7期
北方工业大学 100144

摘要: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禁止传销活动,时至今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非法传销的规制已经比较完善。但随着营销方式的增加和社交平台的普遍应用,传销形式变异升级,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困难。本文通过文献检索和问卷调研的方式,分析新型传销的现状及特点、民众对新型传销的了解情况,并思考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传销;网络犯罪;法律规制

目前,随着我国对于传销犯罪的持续打击,传统传销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传销却迅猛发展,在我国大范围传播。近年来的网络传销组织,案发后的涉案金额都是数以亿计,涉案人员都在数十万以上,有的甚至又会员近4000万。[1]仅 2018 年发现的涉嫌互联网金融传销平台就高达五千余家,其中参与人员超过千万。[2]由此可见,新型网络传销严重扰乱我国经济和金融领域发展,其社会危害性大、受害人数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本小组决定对这一非法行为进行调查研究。

一、新型传销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新型传销的特点

新型传销是不同于传统传销的传销模式。相较于传统传销,新型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展,不需要实质的人身依附,便可以发展下线。通过网络平台、网店、小程序等媒介,传销组织能够通过跨地区、跨人群的传播扩大受众范围。同时,传销组织运用网络并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管理,组织成员管理和资金流转也在线上进行,不仅组织成员流动性大,资金流转速度也大幅提升。除此之外,在注册公司和运营电商平台的遮蔽下,新型传销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目前,我国新型传销已经出现许多模式,如以“维卡币”为例的虚拟货币传销、通过微商平台推销产品的消费返利传销、以资本运作诈骗为主的金融传销等。

新型传销所具有的以上特点,使得其相对于传统传销而言,影响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给我国经济和金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二)新型传销骗局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线上经营模式的发展,传销开始在我国互联网领域大规模蔓延,传销套路也层出不穷。利用群众关注的新形势和新热点灵活变换宣传套路一直是传销组织的惯用手段。如马晓姗等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吉03刑终323号)一案中,马晓姗等人先后以“用2年时间,浓缩60年奋斗历程,振兴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推广“欧莱雅事业”、“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中国人际网”、“推广三商法”、“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幌子,以拉人头加入形成梯级会员为手段,对参与者进行宣传灌输,让参与者信以为真后缴纳人民币3260元成为会员,加入“3260”传销组织。自2011年至2019年7月间,本案中传销组织可谓是紧跟时事,在不同时期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区”、“三商法”、“精准扶贫”等国家政策设计骗局、骗取参加者钱财。再如,疫情期间,跃启和信的“抢购模式”席卷山东多地。跃启和信内部设有奖励机制,每次按产品价格的6%溢价抢购,每抢一单,参与者获利1.5%,转售费用占4.5%,并按照代理级别发放团队收益。由于受制于疫情管控,线上消费群体和抢购物资的需求逐渐增加,线上抢购的模式也开始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跃启和信的“抢购模式”只是打着“电商经营”幌子的网络传销,其实质依旧是庞氏骗局。

(三)公众陷入新型传销的外部原因分析

第一,受特定的背景影响。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许多行业都受到疫情的冲击,发展滞缓,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许多企业纷纷裁员。不少劳动者面临被辞退、就业难的问题,这些人经济压力、就业压力大,可能最终难以承受,再加之意志不够坚定,陷入传销之中。

第二,受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已然进入人工智能时代,许多短视频应用、第三方平台纷纷出现。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也让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传销有机可乘。除此之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虚拟货币、数字经济等有更强的接受度,许多新型传销模式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断翻新作案模式,公众很难辨别真假,误入其中。

第三,我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还存在不足。我国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让公众充分了解传销的运作模式和手段,并提供遇到传销组织时具体的做法和逃跑方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宣传教育同时应有所侧重,尤其更应注意对学生和老人的宣传教育。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处于正在构建的状态,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联合起来,形成对学生加强宣传教育的网络。还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的认识不足,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往往防不胜防。所以,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二、群众对新型传销的了解情况及分析

新型传销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中频发,甚至一部分传销犯罪分子并不清楚自己从事的活动是非法的、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为深入探究新型传销犯罪在社会中的影响、社会公众对新型传销犯罪的了解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小组采取问卷调研手段,对不同领域的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们分别来自社会中的许多职业与行业,包括高校学生、公务员、人民教师、工程师、产品经理等。根据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群众对新型传销的认识有待加强

在本次调查问卷中,有63%的调查对象认为有足够信心辨认新型传销,说明大部分群众对传销的大致运行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识破新型网络传销的骗局的。但是,当被问及“诈骗是传销犯罪的必备要素”时,有57%的调查对象认为诈骗是新型传销犯罪的必备要素,说明大众对于新型传销犯罪的具体的犯罪模式、内部的运作手段等的了解不够详细系统。

很多时候,新型传销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新型电商平台等媒介,引诱公众缴纳会费并发展下线,因社会公众对新型传销犯罪模式的了解不足,再加上如今电商文化繁荣发展,导致公众很容易掉以轻心,落入新型传销的陷阱。由此可见,了解新型传销运作模式及其本质是十分重要的。其实,新型传销的类型虽然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却十分相似,即“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和“复式计酬”。以互联网购物平台传销为例,网络购物平台通过发展会员并许诺给予不同等级会员购物返利,鼓励会员在平台消费并推荐发展新会员,此种运营模式实则是通过后加入会员的入会费以及对支付商品金额提成实现先前会员返利,平台本身不以商品交易为主要目的,也无资金来源进行会员返利,平台组织者以收取会费和商品价款提成取得收益。[3]由此可见,只要抓住其本质,在许多情况下,就可以帮助我们辨别新型传销。

(二)我国需要加强对新型传销的防控

调查问卷显示,有90%的调查对象认为我国仍需加强对新型传销的防控和监管力度,我国对新型传销的监管和防控还存在不足。

近年来,我国传统传销数量大幅下降,但利用直播平台、微信朋友圈、微商平台“一传十、十传百”的新型传销迅速蔓延,具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传销犯罪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度极高,且严重侵害公众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典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新型传销高智能、网络化特征日益凸显,单纯依靠群防群治的传统手段不足以应对,如何有效高效地应对新型传销犯罪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4]

我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意识地加强对新型传销的管控。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将“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这为我国打击新型传销犯罪,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也就是说,在未来打击新型传销犯罪中,我国需要充分借助技术手段,进行线上数据监测和证据查询,以提高司法效率,更高效地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三、对我国新型传销的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尚未针对新型传销进行专门立法,也没有出台非常契合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新型传销犯罪的日趋复杂,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完善对新型传销的立法势在必行。因此,本小组通过对新型传销的调查和研究,尝试提出一些法律规制的构想。

(一)对传销活动进行民事立法

为了适应新的营销模式,许多国家都对多层次直销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对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也即我国的传销)设定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法律规范,同时也设定了民事责任法律规范,并在规范非法多层次传销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是我国在今后的传销立法中值得借鉴的地方。[5]而目前我国有关非法传销的规定只有刑法和行政法规,导致在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惩罚方面存在漏洞,即对传销犯罪的参与主体的惩罚要么十分严重,要么就不受任何处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在民事立法中增加非法传销的相关规定,如增加传销参与者的民事侵权等责任,以便根据传销人员在传销活动中作出的贡献大小,对传销活动参与者采取相应的刑事、行政或者民事处罚。一方面,使对传销人员的处罚存在重与轻之区别,犯罪主体产生多大的影响就应受到相应力度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能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因参与传销应受惩处的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处理,即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策划、管理、培训以及其他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传销活动的推动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但对于明知是传销活动,但由于侥幸心理和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而执意留在传销组织的人以及积极参与和支持传销活动但并没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并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明知传销违法确仍加入传销组织,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积极参与和支持传销活动的人员,由于其行动积极,也有可能会煽动身边的人参与传销,其危害也是不能忽略的。因此,我国立法中,应对传销活动中应受处罚的参与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以加强对群众的警示力度、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单独设立新型网络传销罪名

新型传销大多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一方面,网络传销涉及大量数据,导致执法机关搜集数据和查证的时间周期长,获取信息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网络传销的证据多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一旦传销活动的参与人销毁这些数据,对执法部门来说,取证便十分困难。因此,如何尽快让新型传销犯罪组织被定罪处罚就成为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入刑门槛太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审判过的案件,几乎没有超过十年以上的刑罚,结果就是这些犯罪分子不以为然,出狱后继续重拾其老本行,进行更严密的传销活动。[6]因此,单独设立新型传销的罪名就很有必要。单独设立罪名后,可通过降低新型传销入罪标准,增加处罚力度的方式,加强对网络传销参与者的惩罚与警示,最终达到有效治理我国新型网络传销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新型网络传销的现状分析和防范[J].中国防伪报道, 2017(01): 12-14.

[2]张月.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法律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中), 2020(04):154-155.

[3]时方. 互联网传销刑法规制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27(06):101-114.

[4]李赪. 大数据时代网络传销犯罪的新型防控[M]//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96-102.

[5]汤兴伟.新型传销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21(04): 126-127.

[6]韩丽泽,石英.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难题及其解决[D]. 辽宁大学, 2016.

作者简介:

郑慧杰,女,(2003.5-),民族:汉族,籍贯:河南周口人,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经济法;

季小玉,女,(2003.4-),民族:汉族,籍贯:黑龙江鹤岗人,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经济法;

张欣芮,女,(2003.4-),民族:汉族,籍贯:山东菏泽人,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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