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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模式的税费协同征管体系研究

朱庆华
  
电脑校园
2022年4期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610000

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工作是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前提。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社保费则具有共济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二者高度契合的特质决定了探究税费协同征管模式具有可行性。在社保全险种已经划转税务征收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保费征管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基于全责征收模式下税费协同征管的必要性,借鉴税收征管的成熟模式和实践经验,提出建立税费协同征管体系的构想和建议。

一、社保费征管模式现状及问题

(一)社保费征收阶段

社保费征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社保征收阶段。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建立包括社会化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各地陆续成立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等各项业务。二是社保、税务部门二元主体征收阶段。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三是税务部门征收阶段。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起,社保费各险种陆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由此,税务部门成为社保费唯一法定征收主体。

(二)当前社保费征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从税务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责征收,即缴费基数由税务部门认定。目前有厦门、浙江、广东等地实行该模式。二是核定征收。即税务部门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进行征收,税务部门没有缴费基数认定权。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实行核定征收模式。

当前两种征管模式都一定程度上存在征收成本高、效率比较低的问题,尤其是全国普遍实行的核定征收模式,虽然在社保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的改革初期,起到了降低改革难度、有助于税务部门“接得住”的效果,但在实践中由于税费协同征管的水平不高,故存在一些问题。

1.不利于提高缴费人办费便捷度。因参保登记、费额核定、费款缴纳、权益记录分散在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缴费人存在多头跑、办事体验不佳的问题。且由于金三系统税、费系统分别部署,同一单位办理税费业务需要分别登录金三核心征管、社保费征管等系统,线上、线下渠道也存在多系统切换登陆、表证单书分项填报、不同费种多次分期申报等问题,降低了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

2.不利于做实做大费基。税务部门掌握用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计征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同一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但是税费管理分离导致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数据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和应用。特别是用人单位“核定征收”模式下,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等明细信息,无法本质上提升社保费划转后的征管质效。

3.不利于提高征管服务效率。数据质量是现代征管的核心要素,是提高征管效率的关键。目前税务、人社、医保的信息系统分离,三部门在参保登记、缴费明细信息传输上呈现数据传输链路长、交互环节多的特点,不但天然存在数据共享的时效性不高的弊端,还可能因网络不畅、传输数据不合规等原因导致数据遗漏、处理失败。轻则影响业务办理时长,重则造成业务长时阻断,既给缴费人造成不便,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带来极大的管理服务压力和舆情风险。同时,因信息传递的局限性,且未能与税源信息进行有效的关联应用,存在社保费漏征、错征、重复征收等风险。

二、基于全责征收模式下税费协同征管必要性分析

核定征收模式是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这个改革初期的权宜之举,随着全险种的顺利划转,尤其是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是大势所趋。基于此,实行税费协同征管就十分必要了。

(一)税费协同征管是夯实费基、做大基金总盘的有效手段。当前,许多地区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缴费基数不实、实际费率低于名义费率等问题。全国大部分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费稽核工作,即通过查询企业工资表等方式检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效果不佳。而税务部门掌握用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计征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同一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征收过程中,通过比对税务系统和社保征收系统中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数据,也可发现缴费基数不实问题。

三、构建全责征收模式下税费协同征管体系的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以“金税四期”建设为契机,打通税、费征管信息的应用壁垒,做到税源和费源整合、征税与收费联动,发挥税务部门税费业务数据汇聚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思维和能力转型、组织和格局转型、制度和业务转型、技术和平台转型,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

(一)税费协同征管的基本架构

以“逻辑+实践”为征管制度框架。参考税收征管原则,社保费征管程序应包括前置程序和主要程序。前置程序包括缴费人识别、凭证管理和信息收集等;主要程序包括申报缴费、费基核定、费款追征和争议处理等。缴费人识别与主要程序又构成征管的基本程序。厘清三者之间逻辑关系,有利于搭建科学完备的税费协同征管制度框架。

以缴费人识别为征管前置程序。缴费人识别需要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双向管理,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差异化管理。这决定了缴费人识别不能直接照搬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识别程序,应当对缴费人识别程序可能涉及的各类事项能否融入税收征管程序进行逐一分析,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等能够同步识别认定的事项融入税收征管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双登记、用人单位登记与全险种认定等不适合融入税收征管程序的社保征管事项,应尽快出台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引,为社保费征管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朱庆华(1982-5月),女,汉族,湖北省武穴市,硕士研究生,职称无,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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