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清单”制度是非遗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摸索,广西基本构建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然而,通过对现有名录体系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发现名录建设中存在政府包办包揽导致政绩化、商业化,分层级的名录体系容易导致文化阶层化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现行的类别设计容易导致项目的碎片化,国家级非遗项目数量严重偏少,项目定位不准确导致遗产无法在更高层级上体现其可见度,部分项目保护单位有待调整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试图重新回归到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和非遗保护的理念的再认识、再理解上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保障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清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178个缔约国之一。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清单制度。根据公约第三章第十二条:“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1]这里所指的清单,对应我国是指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经过十多来年的实践摸索,广西也基本构建起符合区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非遗名录体系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主要抓手。如今,非遗工作已全面进入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后申遗时代。在此背景下,通过对现有名录体系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是进一步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广西非遗名录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广西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境内居住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绚丽多彩的非遗。这些珍贵的遗产是各族人民勤劳智慧的象征,是维系民族情感的重要纽带,也是激励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宝贵精神财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
自2006年刘三姐歌谣等22个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和2007年我区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非遗项目名录以来 ,截至目前,我区共有国家级非遗70项,自治区级非遗914项,基本构建起体系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实践证明,名录制度对遗产项目及所在的社区都将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一)对于抢救、挖掘与保护非遗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遗是传统文化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然而,非遗主要是农耕文明的产物,是各民族在千百年来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体系。[2]随着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及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文化生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几十年里,我们在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外来强势文化对传统文化颠覆性的冲击。在更加注重效率和产能的工业社会和互联网时代,电视、电脑、手机等已成为人们主要生活娱乐方式,很少有人再关注邕剧、彩调、壮族提线木偶戏、百鸟衣故事等,似乎那些是陈旧、落后的代名词。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非遗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随着老艺人的去世濒临消亡。更为严重的是乡土社会空心化的问题,大量原本应该是传统文化承续中最有生机和活力的青壮年作为务工人员向城市转移,使得原本脆弱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变得更为艰难。
因此,在非遗保护工作之初,我国秉承着“濒危优先”的保护理念,通过普查、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政府将一大批濒临消亡的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纳入到非遗名录体系中。广西是最早颁布和实施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省区之一。条例中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并实施分级保护制度。短短十来年,通过政府、专家、社区民众等共同努力,广西基本构建起体系完备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非遗从一个陌生、新鲜的外来词汇变成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认可的热门文化事项。每年人大、政协关于非遗保护的提案占据文化系统的50%以上。实践证明,政府主导下采取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和振兴等措施对于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是行之有效的。名录体系的建构无疑为我区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抢救和复兴竖起了一面鲜明的大旗。
(二)很大程度上消解了长期以来在传统文化认识上的“文”与“野”、“雅”与“俗”的二元对立。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上一直存在简单、粗暴的二元划分误区,即官方的与民间的、上流的与底层的、精英的与大众的、进步的与落后的、精华的与糟粕的、科学的与愚昧的、高雅的与粗俗的等等。甚至不少与宗教相关的文化事项被贴上“封建迷信”等污名化的标签,一度被禁止。这种狭隘的文化观认为,只有官方的、上流的、精英的、文人的才值得被歌颂和传承,才值得被书写纳入国家典籍中。而普通民众的文化是粗俗的、底层的。它们必须经过精英的改造才能进入国家管理的场所,成为国家认可的文化。[3]非遗的理念和内在机制正是对这一狭隘文化观的反思与批判。通过非遗名录建设,大量原本不被认可的民族民间文化得以正名,经过政府批准进入了官方认可的文化系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的桂剧、壮剧、邕剧、彩调、桂南采茶戏等地方戏剧与京剧、昆曲等一道列为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壮族织锦技艺与云锦织造技艺、苏绣、蜀绣等一道列为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曾经一度被禁止的毛南族肥套、仫佬族依饭节、京族哈节、壮族三月三等也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一道被列为国家级民俗类非遗项目,甚至在今天成为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名片。将遗产项目申报并进入名录体系的过程,也正是我们对传统文化再研究、再认识、再理解,最终实现文化自觉的过程。高丙中先生甚至认为,它开启了新的社会进程,以文化共生的生态观念和相互承认的文化机制终结中国近百年的文化革命。[4]
(三)使得非遗保护进入了一个规范、科学、有序的法制化时代。
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在名录制度设计上实行的是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市级、县级自上而下的四级名录体系的架构。这种分层级的制度安排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逻辑考虑:一是根据项目价值、影响力、流布范围等,使不同的遗产在地方、国家的不同层级体现其可见度。二是根据遗产保护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政策、人员等,以便有序地开展保护工作。以广西为例,我区作为多民族省区,非遗资源丰富。根据2009年的非遗普查报告,全区14个地市共收集资源线索134,458条,重点普查项目超过4500项。面对体量如此庞大的资源线索,在资金、人员、场地、力量都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将所有项目都纳入到名录体系中。有的项目流布区域小、影响力不大,在县级层面体现其可见度就可以了。有的项目放置于市级层面,有的项目放置于自治区级层面。对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且急需保护的项目则需要在国家一级体现其可见度。
同时,在项目申报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自下而上的反向申报制度,即由县级到市级、市级到自治区级,再由自治区级申报国家级。首先,它保障了不同民族或族群都有申报遗产列入名录的平等机会和权利。申报主体或群体可以从自身文化中选择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申报,由此保证了多民族的文化能得到相对平衡的申报与保护。[5]其次,根据遗产项目的级别、类别、特点,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申述、复议、公布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申报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再次,逐级申报可以避免无序和重复申报,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对非遗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被证明是值得大力提倡和坚持的。
(四)为各民族提供了一个平等、共享的交流平台。
名录体系的内在机制强调的是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它倡导不用单一或纯技术的价值标准对多元文化进行评判。因为不同的遗产项目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土壤,它们在历史上乃至今天在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同样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正如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神话、故事、传说,都有自己的语言、服饰和习俗等。这种文化多样性恰恰是人类创造力的不竭源泉。
如前所述,各民族都有将自身遗产申报并列入名录的平等机会和权利。名录构建优先考虑的是该文化事项是否代表了特定族群的文化认同和该群体是否愿意被这样的文化事项所代表。[6]遗产进入名录的过程,是将地方或族群代表性的文化放置于全社会关注的视域和国家认可的文化体系中各安其位,也正是实现“私权”向“公权”让渡的共享过程。[7]因此,名录体系也为我区各民族提供了一个平等、共享的交流平台,以达到学者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目的。[8]
(五)搭建起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的桥梁,为实现广西文化强区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
广西地处祖国南疆,有三市八县与越南接壤,陆地边境线长1000多公里。不少民族与东盟国家的民族属于同根同源民族。他们在语言、服饰、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等方面十分接近。据不完全统计,我区共有55项自治区级非遗属于跨国跨境共享项目。如京族哈节、独弦琴艺术、瑶族服饰、壮族侬峒节、瑶族盘王节等。这些跨国共享的非遗在国家重大战略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重要作用。以非遗名录为载体,搭建起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有利于讲好广西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也有利于促进民心相通,经贸往来,更使得非遗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支撑和新的亮点。通过名录体系的构建,就是要促进人民群众更加自觉、更加广泛地加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实践中来,为广西文化强区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非遗名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在非遗保护的早期阶段,名录制度在抢救、保护我区优秀传统民族文化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加上地方保护理念存在偏差、有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致使我区名录体系建设客观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政府的包办包揽导致名录建设的政绩化、商业化。
当前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9]在非遗保护的早期阶段,由政府主导是符合国情的。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在政府强有力的介入和推动下,广西的非遗保护在名录体系建设、法律法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性保护、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政府主导在不少地方最后变成了政府包办包揽,“社会参与”仅仅成为了一个口号。政府的包办包揽到最后往往只看重非遗带来的政绩和经济效益,直接导致非遗名录建设的政绩化和商业化,而这两者恰恰是当下非遗保护中最致命的问题。[10]
首先,在项目评审中,为求政绩,不少地方单纯追求入选的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导致许多并不符合非遗定义或条件的项目混入了名录,导致名录鱼龙混杂。这种情况在市县级层面的名录中尤为明显。如不少地方将辣椒制作技艺、豆腐制作技艺、猪脚制作技艺列入了名录,甚至有人提出“猜码”也要列入非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就明确规定,省级名录的项目必须要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非遗保护条例》也明确了列入非遗名录的项目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而上述将名录门槛无限降低的做法无疑是将非遗泛化,容易导致社会对非遗认知的混乱,甚至形成了不良的价值导向。
其次,政府的包办包揽导致评审往往只从行政官员或者学者的角度去判断,而缺乏文化持有者应有的立场,最终导致遗产核心内涵被边缘化,甚至扭曲化。“瑶族盘王节”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瑶族是一个分布广泛、支系众多的南方少数民族,也是一个跨国跨境民族。其本身并无统一的传统节日。瑶族盘王节,在民间称为“踩歌堂”、“跳盘王”或者“还盘王愿”。它源于瑶族民众对英雄祖先盘瓠的崇拜和祭祀约定的履行。它可以村落集体举行,也可以户为单位单独举行。还盘王愿(或者称为民间的盘王节)通过谢圣和谢王两部分庄重严肃的仪式,承载和建构了瑶族民众集体的记忆和共同的历史,强化了民族情感和文化认同,对于维系瑶族传统村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2]而我们今天看到的官方的盘王节是由学者发起,政府主导,被商业和旅游牢牢捆绑的、被遗产化或再生产的盘王节。瑶族民众在其中仅仅作为参与者、旁观者和表演者。文化主位和客位的倒置使得遗产本身的内涵被边缘化或者扭曲化了。这样的遗产项目从根本上无法为社区民众提供真正的持续感和认同感,最终也无法做到可持续发展。
再次,入选名录的遗产数量和层级最为直观,十分符合地方量化考核的需要,由此导致“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长期存在。往往项目申报下来,就少有人关注后期保护的成效。
(二)分层级的名录体系容易导致文化阶层化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
如前所述,分层级的名录制度推动了我国非遗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的法制时代。客观而言,非遗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文化本身在价值上是相对和多元的,没有高低之分。但是不可否认,项目进入官方构建的名录过程本身,就是用他者的眼光和统一的标准对项目进行价值审视和评判的过程。不少地方盲目追求入选数量、入选级别,加上部分媒体不当宣传,更重要的是,遗产一旦进入了名录,就会获得政策、资金、场地、荣誉、机会等方面的优势资源。项目层级越高,获得的资源就越多,就越容易受到人们的追捧。而未进入名录或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却少有人关注。这种偏离了非遗保护初衷的做法无疑打破了礼俗社会里原有文化项目间的平衡,从而出现文化阶层化的问题。可见,名录体系的构建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对文化进行筛选并将其置于不同层级,尤其是将优势资源过于集中在进入名录的项目和更高层级的项目时,客观上就容易导致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
首先,进入名录的项目毕竟是少数。我区县级以上非遗共6272项,入选名录的遗产仅占普查资源线索总量的4.66%。未进入名录的优秀的文化遗产同样是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适应周围环境的伟大创造和智慧结晶。它们在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都曾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值得我们珍惜、保护和传承。
其次,由于具有流变性和历史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会有跨越族群、社区的现象。[13]而遗产进入名录及更高层级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导致经常出现不同族群或地区争抢遗产或抢注遗产的问题。但在名录体系建设的早期,往往是谁先申报,谁先列入。未列入名录的地区则失去了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该地区文化项目的萎缩,甚至消亡。
再次,层级化问题不仅使项目出现了高低之分,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也划分为相应的等级。在更高层级上的代表性传承人似乎具有更高的地位和资源。对于需要群体传承项目,由于传承人等级不同,容易导致群体内部出现心理落差甚至产生矛盾,不利于项目的有序传承。
(三)现行的类别设计容易导致项目的碎片化。
《非遗法》将非遗分为六类:(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14]在名录评审中,为突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则将非遗分为十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这种细化的分类制度是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分类设计的本土化实践和理论贡献。它在框架设计和制定标准时最大程度的考虑了普适性原则,尽力寻求遗产项目在该类别文化特质上的最大公约数。但同时也就意味着在突显遗产项目某方面特征和价值的同时,必然会忽视或舍弃其他部分的特征和价值,从而导致项目碎片化的问题。
一方面,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各民族在适应周围环境的生产生活中的伟大创造。而当我们将遗产项目从整个生境中抽离出来作为某一纯艺术或文学项目套进某一类别时,客观上很容易人为割裂了文化遗产与环境之间的关联。例如壮族天琴艺术,民间称为“唱天”“弹天”“跳天”,是壮族先民用琴声沟通天地、表达情感、禳灾祈福的遗产项目。弹唱者(民间称为“天琴师”)主要在满月、婚礼、祝寿、节庆等场合,在家屋或侬峒节等特定的文化空间,根据特定对象给予长篇的叙唱,把祝福、消灾、生活的美好景象都说到、唱到。但是通过政府引导,学者提炼,将壮族天琴艺术作为传统音乐类项目列入自治区级非遗名录,并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时,我们常常忽视了其背后的文化生境。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将壮族天琴艺术作为纯音乐的形式,以保护、展示之名放置于旅游的舞台,虽然旨在保护,却造成了文化的庸俗化,不免竭其源头,捧而杀之。[15]
另一方面,大部分文化项目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完整的文化体系,往往包含多方面的文化属性。也就意味着,在现有的官方分类体系里,大部分项目是跨类别的。例如壮族天琴艺术,既有传统音乐的属性,也有民间文学、传统舞蹈,甚至包含祈福仪式的内容,很难说哪一部分的文化属性更为重要。类似的项目还有壮族末伦(包含了民间文学、曲艺、民俗三重属性)、侗族多耶(包含了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俗三重属性)等。当为了符合某一类别的申报标准和要求时,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突显该遗产某一部分的价值和文化属性,而不得不隐去了该遗产其他的文化价值和天然属性。这种特质上的“显”与“隐”很容易将完整的文化项目肢解,导致文化的走形。
(四)部分项目保护单位有待调整。
目前,名录中绝大部分项目保护单位是各市县的非遗保护中心、群众艺术馆或文化馆,大多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层面看,这样便于项目的管理。但不少保护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与项目本身并没有太大关联,保护单位本身也没有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直接开展保护传承工作。这类问题在民间文学,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类的项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壮族百鸟衣故事项目保护单位是横县文化馆,柳州螺蛳粉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单位是柳州市城中区文化馆,瑶族药浴的项目保护单位是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馆,壮族舞狮技艺项目保护单位是田阳县文化馆。但是文化馆工作人员并不能直接讲授百鸟衣故事,掌握传统螺蛳粉制作技艺,懂得瑶族医药的知识或是能进行狮舞技艺的展演和传承。而且有的保护单位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保护职责,但其自身人才队伍和保护经费十分有限,往往导致工作力不从心,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根脉。非遗保护更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系统工程。非遗名录体系在非遗保护中发挥了关键核心的重要作用。当然名录体系只是一个工具或通道,最终我们需要回归到对《公约》精神和非遗保护的理念的再认识、再理解上来。在更加注重保护的后申遗时代,我们更应尊重社区民众文化主体地位,尊重文化发展规律,树立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建立更为科学的分类体系等,恰当处理多元行动方的关系,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保障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化部外联局主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2.
[2]陈心林.人类学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反思[J].青海民族研究.2015,26(4):55-58.
[3]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7(4):56-63.
[4]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J].开放时代.2013:143-152.
[5]陈华文.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申报制度[J].民俗研究.2010(3):66-79.
[6]孔庆夫、宋军华.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名录制度”建设[J].广西社会科学.2018(7):205-212.
[7]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7.37(4):56-63.
[8]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15-22.
[9]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B/OL].(2006-4-28)[2020.4.4].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1571.
[10]冯骥才.非遗后时代:传承仍然让人充满忧虑[N].中国艺术报.2013-06-14.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B/OL].(2016-7-26)[2020.4.4].http://www.gxfybhw.cn/news-5532.html.
[12]谭红春.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反思——以中国瑶族盘王节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09(2):172-178.
[13]刘雪凤,王家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2):170-180.
[14]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4.
[15]陈心林.人类学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反思[J].青海民族研究.2015,26(4):55-58.
[16]王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的理论和实践[J].江西社会科学.2008(9):14-19.
[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巴莫曲布嫫、张玲译,《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3).
[18]谭宏.冲突与协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人类学反思[J].文化遗产.2016(4).65-73.
[19]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和社会科学版).2004(4):1-8.
[20]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M].连树声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6.
[21]戴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惑[J].瞭望新闻周刊.2005( 30):12-15.
[2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3-12-18)[2020.4.4]. 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1668.
[23]王美、陈兴贵.“后申遗时代”开展非遗保护效果评价的意义[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1):84-90.
[作者简介]梁宏章(1990年3月),女,壮族,广西梧州市,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馆员,民族学硕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瑶族历史与文化。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