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中外图书馆古籍保护与修复比较研究
摘要:纵观中外古籍,都是图书馆的重要馆藏,其保护工作有着不同内容和特点。文章从法律保障、制度规范、工作体系三个层面对我国和英法两国的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调查分析,进行横向对比,总结出对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启示,如进一步健全制度,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提供寄存服务,多方面提升存藏条件;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古籍资源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建设古籍人才培养体系等,从而更好的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关键词:图书馆;古籍保护;修复;中外对比
古籍是各族人民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古籍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22年,“加强文物古籍保护利用”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都让古籍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实际上,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古籍工作中存在基础薄弱、认识不足等问题,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古籍保护与修复工作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本文拟从法律保障、制度规范、工作体系三个层面对国内外古籍保护与修复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与英法两国相关工作进行横向比较,希望对我国古籍工作有所启示。
一、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现状
根据古籍的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和文本内容可复制性,李致忠先生将古籍保护分为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改善藏书环境,进行原样修复,这是原生性保护。缩微、扫描、照原样影印等,这叫作再生性保护。[1]”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到,要“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2],上升到传承性保护阶段。以上三种保护类型共同构成了我国古籍保护的大框架,互相促进。我国古籍文献保护工作实践有: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资源库;古籍分级管理和改善存藏环境;培养古籍保护从业人员;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古籍数字化建设等。
1.出台法律法规
我国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古籍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都受国家保护,这就从法律意义上将古籍纳入了文物保护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对都古籍保护利用工作做出了指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文化部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颁布的行业标准有《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其中规定了古籍定义和级别等次,如“善本是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再有出台了包括《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 22-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 24-2006)》等规定条件,都推动了古籍保护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此外,我国相继出台了推荐性技术标准如《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GB/T 21712-2008)》规定了古籍修复基本术语及定义、修复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3.成立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古籍工作
2007年5月成立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各省古籍保护中心也相继成立,协调组织全国古籍、民国文献普查和保护工作以及古籍整理和出版再造等相关工作。
(1)开展古籍普查。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计划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工程。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统筹领导下,各地图书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历时十几年全国古籍普查已经基本完成。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联合各省古籍保护中心,及时调整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任务,努力推动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深入开展。
(2)改善存藏条件。近年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联合各省古籍保护中心,动员和组织古籍收藏单位完成了6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6批203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各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各古籍收藏单位积极争取古籍保护经费支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一批符合或者接近符合国家标准的古籍书库已经建成投入使用,进一步延长了古籍寿命。
(3)加强古籍修复。古籍修复就是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这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一直以来我国传统的古籍修复技术主要是靠师带徒、口传身授等方式进行传承。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专门针对在职古籍修复人员开展修复技能培训,十几年来举办多期全国性古籍修复技术初级与高级培训班。另外,由各省古籍保护中心结合本地藏书特点,充分利用自身场地、设备等资源开展培训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培养受训人员掌握某若干种修复技能。上述两种培训方式注重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能独立开展修复业务的工作人员。
(4)大力培养人才。2013年起,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联合各省古籍保护中心通过承办各类培训,为古籍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些学习机会。如:“全国古籍修复技术与工作管理研修班”“全国古籍修复技术与工作管理高级研修班”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审校人员培训班,接受全国各地从业人员进行古籍编目、审校和修复学习。同时,成立国家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中山大学联合培养古籍保护与修复方向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尽管如此,很多市、县馆到现在仍然没有专职古籍保护人员,古籍从业人员严重缺乏,是目前全国各地古籍收藏单位的一个普遍现象。
二、英法两国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调查分析
国外古籍的概念与我国不尽相同。英国的古籍一般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时间界限,即成书于1914年以前的文献;法国狭义的古籍,专指出版于15-17世纪,摇篮本(专指15世纪50年代到1501年间用凸版活字印刷的书籍)之后从古腾堡圣经出版到1701年法国书籍出版制度改革期间的印刷书籍;广义的古籍,泛指1801年以前,从纸莎草到羊皮卷手抄本再到活字印刷时代的各类书籍[3]。
1.图书馆立法保障
欧洲国家向来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管理图书馆事业。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图书馆法律就是1850年由英国议会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1964年又制定了新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1972年颁布的《不列颠图书馆法》则促成了英国国家图书馆的设立。许多欧洲国家图书馆的古籍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进行。如英国的“图书馆书籍及手稿的失窃:书商及图书馆员行为规范建议”规定了图书馆员在处理被盗古籍时要参考英国的刑事法和民事法。
法国中央政府直接负责书面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发展工作。法国于1921年颁布的法律赋予了国家对于购买珍贵古籍的“先购权”,也就是国家在不参与文物竞标的情况下享受中标者的待遇,以最后一次成交价格购入文物古籍。
2.古籍工作制度规范
国外图书馆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古籍工作规范制度。英国图书信息专业协会(CILIP)制定了古籍工作规范[4],要求善本特藏要单独贮存,要在专用的、可被监视的空间内使用,必要时对善本书上保险等,确保善本书的安全。此外,CILIP的善本特藏部还制定了有关善本书及手稿的处置政策、图书馆员及书商行为规范的建议、善本书著录指南等,通过规定古籍收集、编目、日常保管、失窃危机处理等方面内容来加强古籍文献的保护。
法国由中央政府直接负责书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人才培养等工作,古籍保护是书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分支。法国国家图书馆在古籍保护中开发了图书质量时时跟踪系统“MEMO-REL”,再针对材料的特殊性,进行古籍保护。另外政府还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引导古籍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
3.图书馆行业工作体系
国外图书馆协(学)会作为图书馆行业组织,依据政策法规制定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英国图书馆协会成立于1877年,它不但推动了国际图联的成立,而且促成了1964年《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的制订、促成了1972年《不列颠图书馆法》的诞生。
法国在1963年成立了专门从事文献保护研究的藏品保护研究中心,由文化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安排专人从事古籍保护工作。另外,法国在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方面通过专业化与职业化相结合的办法,在文化部下属的四所高校中招收通过法国高考和学校考试的人员(巴黎国家遗产学院、阿维尼翁艺术学院、图尔美术学院和巴黎第一大学),进行5年专业理论和实践学习后,才有资格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工作。
三、中外古籍保护工作比较与启示
通过分析国内外图书馆古籍工作情况,可以发现其共通之处,如政府财政拨款是开展工作的基础;通过立法的手段、颁布行业标准来保证其扎实有效进行;成立专门机构,更好的协调推进全国古籍工作等。但是中外国情不同,图书馆的古籍工作又呈现不同特色。因此笔者结合英法两国保障条件、工作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概括出对我国古籍工作的启示。
1.进一步健全制度,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对于我国公共图书馆来说,经费不足是影响古籍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古籍工作制度,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我国可学习法国行使国家文物“先购权”,让图书馆和中标者一样以最后成交价优先与个人购买古籍,保障图书馆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我国第一次行使“先购权”是2009年在嘉德春拍中以554.4万元购得“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保障了国家重要文物不流失。
2.提供寄存服务,多方面提升存藏条件
近年来我国各地古籍收藏单位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特藏书库已经建成。但从全国范围看,仍有许多中小型图书馆没有恒温恒湿的古籍书库;一些私人藏书家的古籍保护能力欠缺,保存条件亟需改善。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古籍寄存服务,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公共图书馆为不具备存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寄存服务,多方面提升存藏条件。
3.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古籍资源建设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工作给予肯定,如《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这就通过法律方式激发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为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可以仿照法国“以捐代税”的制度,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通过捐赠古籍抵扣所得税、营业税等,为图书馆古籍资源建设开辟新的方向。
4.加强人才培养,建设古籍保护修复人才体系
我国古籍从业人员严重缺乏,很多市、县馆到现在仍然没有专职保护人员,是目前我国古籍工作的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古籍保护—修复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建设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古籍保护人才体系。要想培养高素质人才,必须争取获得文化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完善高等院校古籍保护教育体系,为古籍保护—修复行业提供专业化职业化的后备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挽救那些濒临消失的文献,使中华古籍得以妥善保存和保护。
四、结语
古籍资源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古籍保护是延续历史文明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古籍保护方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精神力量,仍是我国图书馆目前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要用自己的具体行动,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更好的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杨牧之.古籍整理与出版专家论古籍整理与出版[M].南京: 凤凰出版社,2008:271.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07第22卷[M].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97-199.
[3]关思思,李华伟.国外古籍保护法制建设概况[J].图书情报研究,2021,14(01):20-26.
[4]CILIP.Theft of Books and Manuscripts from Libraries:an advisory code of conduct for booksellers and librarians[EB/OL].[2022-8-5].http://www.cilip.org.uk/specialinterest groups/bysubject/rarebooks/policy/policy_theft.htm.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项目“新时代河北省古籍保护、利用和传承研究”(项目编号:20220202273)研究成果之一。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