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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保健水平显著提高,人类平均寿命普遍延长,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当今热点话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紧密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本文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主体,重点剖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尝试提出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运行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龄化;社会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出现在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文件中出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面向我国年满16周岁(非学生群体)的城镇和乡村居民而建立起来的,将以往的“城居保”和“新农保”进行整合与完善,吸收两方改进不足,构建了覆盖更为全面、实施更为可行、执行更为科学的新制度。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激励不足
在参保激励方面,政策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自愿性为主,不具有强制性。政策虽有着一定成效,但往往还是存在着年轻人不知情、中年人持续徘徊、老年人积极参保这一状态。在缴费激励方面,当地政府应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政策,为参保率提升提供政府扶持力,但分梯度缴费政策仍对参保者不具较强吸引力。部分城乡居民普遍认为政府的补贴额度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参保激励力度薄弱。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遇水平低
与城乡低保政策的标准相比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平均待遇水平偏低,平均待遇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逐渐拉大。从政策设定上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遇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证的标准,才能够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起步较晚、保障水平较低,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更是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难以发挥,可能会引起参保人员对政策待遇的负面预期,从而影响参保积极性,进而对政策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三)老年抚养比居高不下,政策自主持续运行存在困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保障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基础性制度安排,筹资水平受到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深刻影响。不确定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和日益严峻的人口变化形势,将通过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抚养能力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与稳定有序运行。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型财务模式,社会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地方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个人账户余额允许继承。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较深,处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年轻人对于未来养老金的发放额度以及发放时效,退休年龄等态度消极,缴费意愿难以提升,缴费人数较难增长。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衔接不畅
政府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由于这两项政策,从政策规定和待遇水平之间都有较大的差距,难以弥补制度导致的差异,而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也存在一些争议。如果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缴费年限则不累积计算。统筹基金的转移衔接不合理。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但是对于参保者统筹账户资金并不能一起转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提高待遇补贴水平,增强居民对政策的认同和支持。提高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回报率,鼓励多缴多得,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和缴费档次。提高政府对中间档次标准个人缴费的补贴。鼓励高档次缴费,政府补贴可按照同等幅度相应提高,通过设定不同养老金待遇水平,引导居民长期缴费、高档次缴费。
(二)注重政策自身合理性的提升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体系,适当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基础的养老金各项标准,建立有效透明的养老金增长机制,提升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促使城乡居民最为基本的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明确政策的社会属性,选好财务模式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来建设,要选择合适的财务模式。改革方向应是实行完全积累制社会保险财务模式,一方面继续通过个人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收入—消费平衡来实现养老保险纵向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保持个人账户激励约束功能比较强的优势;另一方面按照完全积累制本质要求,取消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性,充分发挥短寿补长寿的横向分散风险与互助共济功能。
(四)优化两项养老保险政策之间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较低,缺少就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技术层面通过一定的手段,实现参保人权益保障的最大程度的便利化,完善技术手段,充分记录留存参保者的相关信息,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参保人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下缴费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待遇,避免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转移中的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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