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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李侠
  
大鑫媒体号
2024年13期
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党校 贵州省遵义市 563500

摘要:民法典是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民法典颁布这一天起,法条里有关私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定在社会就引起了很大的非议。笔者从过去封建时代律法,今天的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当今社会生态、现实生活的角度来探析关于私生子女身份继承权和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私生子女 继承 法律空白

首先笔者提到的私生子女即是指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在中国古代很多法典的称呼是“奸生”,从过去到今天,私(或奸)生子女包含了婚外产生的两厢情愿的奸情所生的子女,但是也包含被强奸导致所生的子女。当然今天这里的私生子女不包含单身男女通过正规渠道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一、中国古代律法对私生子女(即奸生子女)的规定

首先是身份继承,众所周知,中国几千年封建帝制是一个非常注重血缘关系的宗法社会,也由于过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关于子女的继承,正妻及妾得子女,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身份和财产继承上即使有偏颇轻重多少之分,但是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女,在古代这层关系本身是不被宗法社会所承认,因此产生的子女在历代王朝受保护的不多。翻阅古籍,首先是身份继承,继承的爵位、萌官、祭祀管理权等等有关身份的问题,奸生子女,都无权继承。甚至很多律法比如清代《大清现行刑律》明确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不仅不承认私生子,更别说有关官爵类的身份继承了。

在财产继承方面,有所区别,现正式承认财产继承权是从从元代开始:“元三十一年十月,中书省礼部呈:检会旧例: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肆分,妾之子各叄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壹分。”也就是奸生子只能分到一分财产。在明朝时期,奸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上升,明代《大明律.刑律》规定:“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大明令.户令》规定:“奸生之子,以子数量与半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明代的奸生子可以分到婚生子继承财产数量的半分。如果无婚生子女,他才可以继承全部。《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恒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恒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看古代封建帝制,对于非婚生子女财产上依然无法做到均分,这也鲜明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对于正统婚姻的保护,至少法律上不鼓励,甚至歧视这种不正当关系下的子女。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获得了与婚生子女同样份额的继承权,实现了诸子均分。

二、今天法律制度对私生子女的保护

当今社会和过去几千年的封建帝制有很大区别,今天的妇女地位非常高,女性彻底实现了婚恋自由,没有了过去封建宗法那套禁锢,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今天的婚恋观达到了前所未来的开放,因为很多非婚生子女数量也达到了历史的高度,根据2020年11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为146.5万人。其中,男性非婚生子女为77.3万人,女性非婚生子女为69.2万人。那么如何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但是又不鼓励这种非婚生态,这确实成了一个难题,从现今法律规定我们来进行探析。

首先,我们今天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上对私生子女父母关系是不认可的,至少也是不提倡的。在道德层面,大家都对奸情,这一破坏正统婚姻的行为是不耻的。反映在具体法条上,《民法典》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面的公序良俗,就包含了我们提供和认可良好的风俗习惯,私生子女的父母关系其违背了这一习俗,由于这种婚外偷情通奸的关系,是对原配家庭婚姻的一种伤害和破坏,因此现行法律也不会去保护比如小三的法律地位,道德层面更饱受指责和歧视,

其次,在身份继承上,《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通过这些法规,可以看出在法律上,我们首先承认私生子女的无辜性,因为他们本人是无法选择父母的。因此规定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这里面的权利是否包含身份继承,虽然现在没有官爵一类可以继承,但是首先能否冠以父母双方的姓名?能否自己的名字进入父母任何一方的族谱或者祠堂,在我们很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带,依然保留了宗祠传统文化。他们的身份继承上可否得到父母任何一方家族的认同,法律并无任何详细规定。因此这个是一大空白,建议最高司法解释出台详细的规定。

最后,在财产继承上,前面说过婚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其中一方给第三方所谓小三赠送任何财产,一旦原配知道后都可以直接起诉小三方进行大部分的归还,毕竟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私生子女方面,考虑到他们本身的无辜性,既然出生,法律首先考虑的私生子女抚养成长方面。因此民法典第1071条第2项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条就是保护了私生子女成长所需要的基本抚养费用。而在财产继承方面,《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通过法条可以看出,我们最新民法典,采取了对私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方面的最大保护,私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但是,这里面法律留下了空白,没有详细规定私生子女继承财产的份额。这也导致此法条一出,引起了社会很大的非议。很多人认为这个法条就是变相鼓励大家找小三小四在外面多生孩子,小三小四也敢生,反正自己的孩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的恐慌,无辜的另一方和子女都感觉受到了威胁和侵犯,毕竟财产要被分出去。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是具体操作上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私生子女要想继承财产,父母都在的时候,可以直接进行分配,即使打官司,也可以提供DNA做亲子鉴定来证明这种血缘关系,但是一旦父母一方逝去,如何证明则成为了难题,尸体面临火化,即使尸体在,但是目前的亲子鉴定需要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才能做。即使生前留下亲子鉴定,法律又用哪种标准来认可。私生子女想与婚生子女做血亲鉴定,还需要婚生子女及监护人的同意。每一步在法律操作上如何来认定,这确实成了一大难题。还有有关财产继承份额是多少,法律依然空白,是否跟婚生子女均分,等等,民法典都没有详细规定,建议最高司法解释出台相应的法条。

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高度包容发达的社会,但是依然我们不提倡婚外情的关系,但是由此产生的私生子女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何来对他们进行最大保护,虽然民法典出台了不少保护他们的法条,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有很多难度,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建议最高司法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来实现这一立法目的。

【文献摘要】

[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2]《历代刑法志》,邱汉平,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简介:李侠(1979年1月)女,籍贯:贵州 职称:高级讲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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