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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困境与纾困
摘要:法学是一门集理论学习与司法实践相融合的学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健全学科、学术、话语、教学、教材、教师队伍等诸项体系,为社会主义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该体系架构的关键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打造兼具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的高质量教师队伍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而目前法学教育领域教师受宏观政策、职称评定标准、激励机制等因素影响出现“学术漂移”情形,在宏观制度架构、中观培训条件、微观个体意愿角度存在重理论研究、轻实践能力塑造的现实困境,本文就此提出以校院两级为主体机动完善相关制度、搭建平台促进法学教师和实务导师双向流动、为教师个体赋能的纾困对策。
关键词: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管理制度;双向流动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题提出了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强化实践教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重要性。法学是一门强调理论学习与司法实践“内外兼修”的学科,高校致力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以应对社会的现实需求。正所谓“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而在大师之大也”,适配社会的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支具备深刻理论功底、解读和传授“法律应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部分高校虽已陆续开展一些提升教师实践能力的实践活动,但受制于教师培养制度、培养条件和教师自身能动性的影响尚未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社会对应用型法治人才的需求不相匹配。故本文以析出——矛盾——调适的视角将制约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困境一一列支,并用切实的内外路径予以纾困。
一、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对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引导和推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好的学校特色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有一支优秀教师队伍。对教师来说,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自己首先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还指出:“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近年来,国务院、国家教育部门对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这不仅体现在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要求的提高,还体现在对师资队伍实践能力建设的关注上。《意见》中从“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两方面为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起到举旗定向的作用。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一体推进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改革,加强与法治工作部门深度衔接、双向交流,实施人才互聘计划,增强法学教师到法治部门挂职力度等。申言之,国家从政策层面高屋建瓴的持续输出学科体系与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这些是提升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理据和根基。
2.社会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驱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法学领域,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理论知识转向了理论兼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上。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增加。社会的发展对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需求越来越大。在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政府机关等机构中,需要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来从事法律咨询、案件代理、合同审查等方面的工作,而高校毕业的法学学生能直接参与实践中法律工作的人少之又少,一般需要经过一到两年的实训才能真正上手实务业务;二是对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要求增加。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人才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些变化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因此,建设一支优秀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加强引领作用,是解决当前法学教育中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社会适应能力较差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支队伍应该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出色的实践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全面、深入的实践指导。这支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同时也是创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必经之路。
3.教师自身职业发展生涯规划的实践赋能
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增强其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竞争力。一方面,法学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学术研究,高校法学教师应该关注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研项目等方式不断更新自身的学术视野和知识储备,同时致力于将学术研究成果予以转化和应用,部分成果将转化为教学资源,用以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部分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解决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效果。通过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法学教师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高等教育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实践能力的提升也能为其职业发展生涯赋能,反哺教学水平的提升,使学生产生教学和科研兴趣,寓教于学,产教融合。
二、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现实困境
1.高校在招聘、培训、激励机制上存在制度困境
首先高校招聘“从校门到校门”,注重学术标准。目前高校招聘对于人员的要求多集中在学历、科研水平等学术能力的考核,缺少对应聘者实践能力的考量要求。对这一现象进行现实研析,发觉其虽然在教师实践能力要求上“略显乏力”,但也是“无奈”的现实之举。简言之,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是安身立命之本,学校招聘时会针对于此进行量化标准的选择,而学历、科研水平自然是考核的重中之重,拿博士学历为招聘学历基准,如果再加之1-2年的实践培训,很显然在年龄、人才需求、匹配度等方面存在现实藩篱,即便设置相关的实践能力考核制度也很难将制度“变现”。
其次高校教师培训轻实践、形式单一。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是提升教师实践能力的坚实堡垒,这个时间,新入职教师往往没有科研及教学任务指标压力,是提升综合能力的“前沿阵地”。但是多数高校的新入职教师培训更侧重于教学能力、身心健康等师范类培训,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试讲等为验收标准,没有实践能力培养和提升的要求。而已入职多年的老师一般通过访学、进修等形式开展对外交流,以传统参加培训及结业的形式开展校内实训训练。能够提升实践能力的方式多为挂职锻炼、担任法律顾问等,且多数为教师自发发起,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机制没有及时推进,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职称评定侧重学术科研,缺乏实践能力方面的激励机制。高校往往将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科学量化形成评价指标,而涉及专业实践能力的标准缺乏量化标准,没有严格的激励机制,教师往往关注和切身利益相关的晋升和奖惩标准,把大部分经历投入到项目申报、论文撰写、奖励申报上,对于没有严格考核机制的实践能力提升的价值则被严重稀释。这就会出现宏观政策上倡导教师提升“双师双能”职业素养,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实践中评价标准的导向倾向于科研主导,对于有实践能力提升需求的教师没有配套的激励机制。
2.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条件不完备
想要提升法学教师实践能力,需要院系合理搭建实践平台,目前高校教师和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院系层级上,合作方式多集中在学生实习层面,教师方面要么没有相应的交流渠道,要么流于形式的短期合作,培养模式多以教师自愿、松散型培养为主。曾有学者对欧洲应用技术大学进行过专题研究,发觉部分国家的教授每4年享受一次为期半年的实务研究休假,到实务部门从事实际工作,了解最新行业动态。实务部门层级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者也很难有机会能到高校分享其实务经验,缺少双方合作交流的机会。故在进行双向交流中,缺乏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和运营机制,没有达到切实的效果。
3.内在“学术漂移”导致教师趋向学术本位
高校法学教师本职工作是教学和科学研究,这也是其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故在此指挥棒的指引下,教师出于自身利益需求,不断强化学术本位,忽视对专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追求,出现教师“学术漂移”现象。“学术漂移”多指的是高校背离原办学定位,不断寻求向上发展的一种趋势。现实中,高校为了争取办学资源、院系更名、获得博硕士点授权、实现学校学科双一流等诉求,往往更加重视学术类如科研产出、教师博硕比等指标,忽视教学类、专业实践类指标导向。在此制度影响下,教师缺乏实践能力提升的内生动力,将高校形态的行为规范、利益取向变成自身的规范和取向,囿于时间、精力、能动性等逐渐回避专业实践。
三、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纾困路径
1.完善校本层面的法学教师管理制度
法学教师的管理制度是实践能力提升的根源所在,需要统筹制度的顶层设计、高校积极的条件保障、制度和教师全体之间同构衔接的总体逻辑。但是顶层设计层面深度变革确存在现实壁垒,突然转变招聘模式会增加招聘成本甚至会导致高校招聘困境,故深刻的制度变革尚需时间和机遇。在此背景下,高校作为用人的基础单位可以通过适当的管理制度安排来实现教师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
首先是重视新入职教师的岗前培训,现有模式集中在传统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那么就由院系在教师入职之初课程、科研负担较轻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一定的实务实践学时,即从基础性培训增加一定学时的企业挂职锻炼、实践锻炼、司法实务实训等内容,培训场域由“学校——部门”,制定合理的考核机制。
其次在教师职称评定办法中,对于应用型较强的学科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及实践能力考察标准。一方面加大实践教学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标准中增设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评审标准,可以通过教学改革、教学大纲修订等强化这一指标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将教师科研成果进行必要的成果转化,加强产学合作、同实务部门横向课题合作等,增加实践教学、应用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指标考核比重。这样在保障科研工作量完成的基础上,使教师有动力实现实践能力的提升。
最后院系能动式制定实践能力提升的激励机制。院系对教师实践能力提升主要采用激励机制,激励形式可多样,如抵扣一部分理论教学工作量、加入院系绩效考核、授予荣誉称号等,鼓励教师走出去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加强法学教师与实务导师的双向流动
《意见》中强调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上,推动院校、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的双向流动,实施人员互聘计划。实训基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落实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关键场域。具体而言,院系应畅通教师同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等合作交流机会。鼓励法学教师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政府决策咨询、人民陪审员等角色,参与庭审,从事具体的法务工作。鼓励一部分“双师型”教学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和交流活动,组织集体备课,将法学理论和实务深度融合,加强同非“双师型”教师之间的交流。
囿于教师本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提供平台和增加实践学时能解决部分实践能力提升的需求,同时需要实现实务部门同高校的双向流动。一是增加实务导师授课、参与模拟法庭等活动。二是增设专任教师成为实训班主任,点对面式增加同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一方面可以加大交流,实现“双向奔赴”,一方面还可以增强实践教学能力,以学生实务需求为导向,由实训班主任同实务部门建立联系,进行实务课程安排、司法实践活动参与等事宜。三是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定量不定时开展交流活动,形式可以是座谈交流、业务跟进、社会调研、参与课题研究、提供咨询等。四是建立法治工作优秀实务专家到高校开展智库研究工作制度,把互聘计划落实到实处。
3.提升法学教师自身司法实务与实践教学能力
立足法学教师本职工作,促进教学——实训相长,鼓励教师参与各种实践和科研活动,营造全员实践育人和重视实践能力提升的氛围感,从理念上强化教师提升实践能力的认同感,加之相应的鼓励措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这些实践和科研活动包括参与法律案件的代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以及参与各种法学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教师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实践的实际情况,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实践经验,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教学和研究中。还有助于加强教师与法律实务界的联系,调动自身积极性,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结语
在当前的数字时代,法学教育除传统知识谱系的深耕细作外,还需要面临新兴知识、数字技术等实践挑战,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数字法治人才、倡导数字正义将是法治教育的新方向。在此契机下,作为人才培养主力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将是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关键节点,未来要从演绎走向思辨、从理论走向实践,走出创新的法学教师参与平台治理、数字司法、数字治理等实践活动新路径。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EB/OL].[2023-02-26].http://www.news.cn/politics/zywj/2023-02/26/c_1129398885.htm.
[2] 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3]习近平.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N].人民日报,2023-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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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教育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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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一般项目“应用型高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制度解构与提升路径研究”(项目编号:GH22026),
作者简介:于淼(1986-),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理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课程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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