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中国古代人头税制度发展史的研究
摘要:中国古代赋役演变有着反复性的特点,即赋役制度的演变不是直线式的,而人头税一直都有形或无形地存在在不同朝代的赋役制度中。人头税的发展进程,并一直延续了两千年。人头税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实质上是统治者为了征收更多的税收而采取的税收措施。
关键词:人头税;发展史;实质;意义
在封建社会里,赋役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权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一种剥削制度。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税收“是行政权力的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i以及恩格斯说过:“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氏族社会所完全不知道的。”ii因此,赋税和徭役作为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运行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
中国封建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一定的相承性,同时也具有时代特征,是需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整个封建社会中赋役制度共经历了5次重大变革:从“三代”时期的贡、助、彻到春秋时期的初税亩的变革、从秦朝的租赋制到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的变革、从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到宋朝的募役法、明神宗时期的一条鞭法、清朝雍正时期“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
但是,中国古代赋役演变有着反复性的特点,即赋役制度的演变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税种方面,尚有消失之后复出的现象。比如在这五次赋役制度的变革中,人头税一直都有形或无形地存在在不同朝代的赋役制度中。
一、人头税的发展进程。
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据《汉书·食货志上》记载:“秦收泰半之赋。三分取其二。”算赋是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它始于商鞅变法,是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作口赋,从史书中可以看出,秦朝时期百姓赋税繁重,揭露出人头税的弊端:只考虑人头,并没有考虑到成年人和老人孩子的生产能力的差异。所以,到了汉朝,统治者将人头税的征收对象区分成成年人和儿童,分别叫做“算赋”和“口钱”,口钱的数额远远低于算赋,如淳注引《汉仪注》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说明汉朝时期的人头税相比于秦朝,有了很大的改进,统治者考虑到了儿童与老年人创造价值的能力较低的情况。人头税从秦汉时期开始兴起,并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三国时期,战争频发,人口流动和变化频繁,人头税的征收较为困难,所以在公元204年,曹操平袁绍入邺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iii采用以户为单位而征收税款,又被称为“户调”。人头税此时暂时退出了赋役制度的舞台。直到唐朝前期,实行了“租庸调制”,这一税收制度是以人头税为基础的,标志着人头税重新兴起,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一直到了唐朝后期帝国开始衰落时,遇到了帝国开支超过税收的问题,使“均田制”遭到破坏,富贵人家在损害农民的情况下扩大其地产,而支付不断增长的帝国开支的损税负担,都落在农民头上,农民拥有的土地也在不断减少,最终导致许多农民无力负担人头税,大多逃亡。在这一时期,唐朝统治者曾短暂的实行了“两税法”,按照田亩和财产的数量来征税,不对人头进行征税,只对名下的土地和财物进行征税,这算是一种进步。但到了宋朝,“宋朝的赋税……二税(指田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iv即宋朝又增加了“身丁税”,规定成年男子需向官府交税,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人头税。人头税就这样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的消失又重现,直到明清时期真正被完全废除。
明初实行轻徭薄赋制度,但田税和人头税一直都存在,明朝嘉靖年间曾创造了“一条鞭法”,是赋税合并的一种进步。清军入关后,田赋和丁赋分别收取。在康熙在位时,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v,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到了雍正帝时期,“摊丁入亩”的实施,规定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正式废除。
二、人头税的实质及其影响。
人头税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实质上是统治者为了征收更多的税收而采取的税收措施。秦汉时期出现的口赋,标志着人头税的产生,到了曹操调租令颁布后,人头税暂时不再征收,但自唐宋五代开始,丁税的出现,标志着人头税得到复活。人头税在中国赋役制度中之所以一直反复出现,是因为人头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即人头税征收税收的效率高,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虽然人头税效率高,但同样人头税是最不公平的税收,因为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在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但穷人确会因繁重的税款将分到的土地卖给地主,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导致再也无力支付繁重的税收,而地主的钱财越来越多,进一步压迫农民,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正是因为官僚借助人头税的噱头对百姓的不断压迫以及人头税只考虑人口数量并不考虑部分人口没有生产能力,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如《淮南子》记载:“头会箕敛,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书,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反映了秦朝时期实行人头税,百姓赋役繁重,生活苦不堪言,最终被各地的农民起义所推翻。又比如《清史论丛》评价曰:“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表明了清朝百姓的赋税压力大,手中土地尽数卖给了地主,还承担着繁重的人头税,因无力负担,到处流窜、流离失所,而地方官员中饱私囊,向下压迫百姓,向上瞒报人口,吏治腐败,使社会稳定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加剧了社会的瓦解。
人头税从秦汉时期出现,到清朝康熙时期灭亡,皆体现出统治者对百姓的压迫,以及没有真正将赋役制度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没有认识到中国赋役制度的复杂性,以偏概全、以点概面,虽然统治者对人头税的征收人群的年龄进行了改进,但人头税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忽视了社会贫富差距,忽视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诉求和利益。
正如“摊丁入亩”的实施,减轻了农民的赋役负担。从雍正元年到乾隆元年,短短13年内,人口增长了294%,国库存银增长了650%,人口爆炸性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会典》曾评价摊丁入亩:“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甲派者,有丁从丁派者,一省之内,则例各殊。……至此始归划一,从古未有之善政也。”
人头税是中国赋役制度中的一种税收制度。人头税实施时的消极影响和被废除后产生的积极影响,皆向后世展现了赋役制度必须要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能脱离实际。所以,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赋税制度应随之完善,应采用更为公平的赋税制度,不仅可以有效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合理地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出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出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出自《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4]出自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
[5]出自《清史稿·志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