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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困境和优化路径
摘要: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深、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机构养老成本过高的多重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对破解我国农村养老困境具有深远意义。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制度层面、主体层面、管理层面总结归纳了目前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的困境,并针对困境分别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化路径,以便能够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互助养老; 发展困境;优化路径
前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与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分别上升5.44个百分点和4.63个百分点。[1]从数据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的是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峻。[2]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更高而来的问题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自古以来,中国农村采用的传统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然而,受城乡结构改变、代际疏离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养老方式难以为继,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面临新的困境,探索农村新的养老方式显得刻不容缓。 对此,从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发展互助式养老”到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村老年助餐和互助服务。” [3]都在为我国在新时代做好农村养老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村互助养老整体运行状况不佳,因此,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优化路径,对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幸福感,破解农村养老难题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内涵和价值意蕴
农村互助养老是指在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下,以熟人村庄为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力量、市场、老年人群体等多元主体的作用,集日常生活照顾、文化娱乐活动、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于一体的新型互助养老模式。
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目前还在探索阶段,暂时还没形成一套完整的互助养老体系也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展开。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和老龄化不断加深、机构养老成本过高等多重背景下,农村互助养老具有减轻政府和家庭的养老负担、聚合农村养老资源等价值。
首先,有助于减轻农村家庭养老负担。农村养老不仅是家庭个人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国家需要承担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农村老年群体因为年龄和疾病等因素已经无法从事耗力多、耗时长的农务,几乎无法支撑自己的生活开销。对于大多数农村老人来说,晚年生活除了依靠家庭子女提供生活开销外,就只有依靠国家提供的养老金。但是现阶段一方面大多数农村家庭年收入本就不高,除了承担赡养老人的开支外还要承担子女教育开支、建房购房开支以及医疗健康开支等经济压力大;另一方面,国家也需要在养老方面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农村互助养老所提供的养老互助小组、强调公益属性的养老服务中心等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和国家的养老负担,让农村老人享受到相对低成本、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其次,有助于增强农村老人生活幸福感。农村老人与家庭子女分隔两地,二者虽然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系,但是老人缺少日常的陪伴内心会感到被子女冷落,精神上也会感到空虚,长久以往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在这个时候农村互助养老除了减轻农村养老经济负担之外,还能提供日常性的邻里互助、适老性的文娱活动、管理性的医养服务中心等满足农村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让老人在享受本村熟人日常照料同时通过与照料者的日常交流获得情感体验和精神慰藉,[4]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幸福感。
最后,有助于聚合农村养老资源。一方面,农村老年群体虽然庞大,但并不都是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将老年群体划分为不同层级,通过将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服务意愿的低龄老人和需要照顾的高龄老人结成对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完成对高龄老人的养老服务。另一方面,除了老年群体之外,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还能充分利用乡镇政府、村支两委、市场主体、家庭成员等多方主体资源。在各方主体共同发力下将形成一股合力,这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现养老利益的最大化。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现实困境
(一)制度层面
首先,有关互助养老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党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政策法规并不能很好的起到这一作用。从政策的维度来看,“政策多停留在目标、策略的宏观指导上,多为方向性政策文本,缺乏深层次解释和操作层面的指导性政策文本”[5]从而无法达到助推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效果。从法律的维度来看,目前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国家层面的专门化立法尚且缺位,“对于互助养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监管职责、服务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缺少法律界定,极大影响了互助养老服务的规范性。”[6]
其次,有关互助养老的具体运行机制不健全。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养老模式对多元协同下各个主体都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要求而且尚且缺乏一套健全的机制来保证其正常运行。具体来说,一是缺乏需求评估机制。老年群体人数多且需求各异,采取“一刀切”的形式为老年人服务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必须精准评估老年人的需求才能做到精准养老。二是缺乏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互助养老虽然是一种相对纯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来说更低成本的养老模式,但是建造和有效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服务中心、开展定期文娱活动、经济补偿低龄老人服务等等都需要经费的支撑,但是目前来说经费来源还是单一且不充足的。三是缺乏组织机制。农村相较于城市来说,居住较为分散且出行较为不便,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笼统地将互助养老的组织机构设置在乡一级,其作用很难辐射到需要服务的各个老人身上。四是缺乏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各主体间权责不明、有效参与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五是缺乏互助补偿机制。农村很多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积极性不高,主要是担心自己提供的服务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互助补偿机制需要解决如何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低龄老人的问题,以及如何确保到低龄老人需要被服务时其能够获得与曾经付出相等的回报的问题。
(二)主体层面
从主体层面来说,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顺利开展受到的第一重阻力即是传统的孝养文化。在农村“养儿防老”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暂且还只能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对互助养老的认可度还比较低,村民普遍认为参与互助养老就相当于宣告自己的子女不孝。第二重阻力即是互助主体道德水平不一,服务意识强弱不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互助主体具备高度的道德水平和信任水平,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达到精神文化高度发达的阶段,在农村老年群体中不免存在愿意接受服务但是不愿为此提供相应的补偿的情况。除此之外,农村互助养老需要做到低龄老人首先服务高龄老人,然后等其年老失能后由更年轻的老年人来接力服务,那么在这其中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接力服务能够有效循环也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管理层面
首先,多元主体协同不足,治理效能不显著。2021年6月《“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格局”。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主体之间存在多向度“拉扯”问题,降低了互助养老的治理效能。具体来看,基层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打击了村支两委、老年群体、市场等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村支两委作为政府与村民之间连接的“桥梁”,需要做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上级的行政命令,但在政府干预过多的情况下其很难发挥自主性,做到因地制宜;互助小组、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因村民间居住分散、互助意识不足等原因很难在农村地区成长起来并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养老资金来源单一,财力保障不充足。目前,支撑农村互助养老正常运行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村集体和家庭三者提供,缺乏来自企业、社会、爱心人士等的资助。资金的匮乏带来的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落后、医疗卫生保障不足、可提供服务单一等问题,这必将抑制农村互助养老的健康发展。
最后,互助养老主体特殊,管理的难度较大。农村互助养老的主体是老年人群体,由于其年龄大、身体健康状况大多不佳,加之社会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般不能采取强硬的措施,这样一来如何维持互助过程中的正常秩序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互助养老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制度保障
党和政府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指导性和约束性的政策法规是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否可以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首先,应该在深刻总结现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明晰家庭、市场、社会、政府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各方责任,尤其要明确老年人在互助养老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7]其次,应该以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各方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最后,以“时间银行”为主要代表的时间储蓄式互助养老方式在运行中一方面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信息的采集和数据库的建立,防范老年群体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要建立无法兑现服务时间回报的问责制度,降低先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的顾虑。
(二)拓展多元筹融资渠道,加强对资金监管使用
现阶段,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行主要依靠政府、村集体和家庭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投入不足往往导致其效果不佳。因此,为了突破互助养老中的资金困境除了政府需要继续给予养老专项资金支持,家庭继续主动提供养老资金之外,还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积极拓展更多元的筹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广泛的线上线下宣传面向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个人征集善款。比如,各级互助养老组织可以注册各自的抖音、快手等多媒体账号,详细记录互助养老过程中的点点滴滴,让大家注意并深入了解到这一模式的优势,然后产生捐助资金支持的意愿和行动。对于村集体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必须成立专门的账户,并制定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机制进行监督和管理,禁止截取、套取或挪用。
(三)积极培育农村互助文化并开展全民道德宣传活动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折中的养老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在农村地区推广这种养老模式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积极培育农村互助文化以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让村民认可和接纳这种养老模式。首先,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传播媒介,在广大农村地区定时并持续宣传农村互助养老在内涵、模式、作用等方面的优势,让老年人对其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并逐渐达到认可、接纳和尝试的目标。其次,可通过具有公信力和话语权的政府部门、村集体和乡贤精英等宣传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使村民慢慢放下戒备心,引导老人及子女改变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思想,然后积极参与到村内的互助养老队伍中,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四)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体系
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分工和合作,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体系是提升农村互助养老运营成效的有力措施。
首先,乡镇政府负责搭建“乡—村—组”三级互助网络。农村互助养老应该结合农村特色,搭建“乡—村—组”三级互助网络,一是乡一级可建设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涵盖整个乡镇,服务对象主要是本乡镇内失能失智、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服务方式是将这些老人集中安排在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专业的医养服务。除此之外,养老服务中心还要作为上一级组织对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之家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为本村村民提供免费义诊。二是村一级可建设老年人协会,服务范围是本村老人,服务方式定期举办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组一级可建设老年之家,服务范围是本组村民,服务方式组建高龄和低龄互助小组提供日常生活照顾以及创办老年食堂提供就餐服务。其次,村支两委负责建立互助养老关系人员信息数据库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负责记录低龄老人的服务时长,向上寻求资源帮助等;另一方面,常态化统计村内老人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性格品行、老年人的数量等,以便能够组建最适合的互助小组。再次,乡贤精英负责动员群众和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在农村推广互助养老模式可以先争取乡贤精英的认可和接纳,后通过乡贤精英的宣传和带头示范作用促进该模式的落地实施。然后,市场主体负责提供医养结合的专业养老服务。老年群体多数身体状况欠佳,对医疗资源和专业养老服务的需求度高,乡一级养老服务中心可引入部分资质合格、经验丰富的可提供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参与其中,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引入市场主体的同时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对其所提供服务进行合理定价,强调其公益属性,避免资本的涌入抬高养老价格,扰乱农村互助养老的正常秩序。最后,家庭成员负责提供部分养老资金和精神陪伴。老年群体普遍对家庭有着强烈的情感依赖,若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陪伴在老人身边,那么作为家人,不仅要按时按量的提供资金支持,也要通过互联网、定期回乡探望等手段给予老人足够的精神慰藉。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1085.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司.《2020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 http://www.nhc.gov.cn/lljks/pqt/202110/c794a6b1a2084964a7ef45f69bef5423.shtml.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4-02-04(001).
[4]袁明宝,吴欢欢,刘芳.半市场化社区互助养老:农村老年人照料中的集体统筹与实践定位[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4(01):61-72.
[5]米恩广,朱昕晔.政策工具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政策文本指向与优化研究[J].荆楚学刊,2020(2):48-56.
[6] [7]赵浩华.嵌入性理论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困境与破解[J].当代经济研究,2024,(02):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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