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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体系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基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必须正确把握和认识涉外法治的内涵的属性,认识和了解涉外法治的建设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此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更好参与国际竞争舞台,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
关键词:涉外法治;内涵与属性;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进路
一、正确把握涉外法治内涵与属性
“涉外法治”一词产生于国家关于治理能力建设的重大论述中[2],该词一经产生便引发了各方持续的讨论。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内法治”,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共同作为统筹推进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国内对于涉外法治的内涵、属性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厘清涉外法治的内涵以及与之相区别的类似概念是研究涉外法治如何构建、完善的首要任务和前提。
(一)“涉外”因素
“涉外”是指具有涉外因素,也即法律关系中的各要素存在外国成分或涉及了外国,事实上,除了私法领域的内容还包括公法领域,“涉外”可以被理解为包括涉外外国国家或政府、企业、公民等事宜或行为,[3]涉外法律事务是包含私法和公法领域事务的集合。
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我国开始构建涉外法律体系,此时对于涉外一词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国内法律所涉事项。2014年在有关重要决定[4]中专门提到“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涉外”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拓展,除在涉外执法、涉外税收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解决外,我国还将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意味着涉外法律服务不仅涉及传统的服务于民商事领域,还意味着涉及公法领域的政府事务服务,要求涉外法律工作者熟悉和运用外国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
“法制”和“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基础概念,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重要的理论争鸣,探讨我国法治建设与进程,需要厘清“法制”与“法治”的内涵,排除法制对于法治的长期干扰。
“法制”,也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对法的整体框架结构的总体概括,具有相对的静态的概念属性,重在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实际存在。“法治”更倾向于动态的维度,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即“法”与“治”的结合。从时间维度上讲,在没有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制约之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存在法制,诸如《亚述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成文法典的产生,我国夏朝就有“夏刑三千”的记载,法制附属于君权和王权,而无民主基础上的法治。[5]从价值追求上讲,“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结合,可以与人治结合,“法治”追求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人权及自由、道德内容,其具备道德内涵、程序道德,具有伦理学属性。[6]
(三)涉外法治
1、涉外法治的内涵及中国涉外法治建设
从前述“涉外”内涵的分析及“法制”与“法治”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均包含国内和涉外两个方面。“涉外法治”,主要指一国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等的总称和集合,其中包括从涉外立法到国际司法合作的各个方面[7],如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执法等等。涉外法制则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深受不平等条约的损害,中国因其不被承认为文明国家而被排除在当时的国际法体系之外,[8]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该种局面才有所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9]2018年以来,涉外法治立法工作取得成效,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涉外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2、涉外法治的属性
(1)国内法治属性。传统上,国内法仅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10]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包含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或者条款,通过涉外因素指引,将我国部门法进行整合,以彰显出各部门法及各领域的涉外话题。[11]随着时代发展,我国颁布的实施的专门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律已经有意识地纳入域外适用条款,对外国针对我国不当措施进行反制和阻断,以拓展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国内法框架中对涉外法治进行定位和完善。
(2)国际法治属性。有学者提出可以把涉外法治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具有不可或缺性,否则将有损于该体系的完整性。[12]即中国涉外法治体系有部分具有国际法治属性。
(3)交叉属性。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互动的连接点,故而存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交叉属性。通过兼顾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积极互动,避免过于割裂,以回应涉外法治体系的完善。
(4)对外关系法治属性。涉外法治不局限于一国的对外关系的调整。对于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有助于创建我国的话语体系,同时也促使我国将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将对外关系法作为大国竞争的工具,推进涉外法治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涉外法治建设背景和现状
(一)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进展与实践
“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开放与改革互相促进以实现更大、更宽、更深层次的开放。“高水平对外开放”与过去的开放相比,更具有水平高、质量优、作用大,其核心是要素流通更便捷、贸易投资更便利,合作层次更高,制度衔接更科学,对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我国在一些城市进行了实践。诸如广州、深圳等城市相继进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建设,依托具有高水平竞争力的交通、信息、金融枢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导向下,承担各类要素流通和集聚。
(二)新形势下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现状
1、近年来我国涉外法治新进展[13]
在涉外立法方面,我国在2022年以来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等实体法律制度,完善程序法法律制度,对有关缔结条约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民事诉讼与仲裁部分程序法律进行了完善,同时也涉及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的完善。
在涉外执法方面,基于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走向全面竞争,带来中美制裁与反制裁的背景,我国进行了一系列针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同时涉及涉外海洋执法、中国调查机关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外商投资、证券跨境监管以及涉外知识产权、反洗钱等方面的执法活动。
在涉外司法方面,我国加强涉外刑事司法工作,严惩跨国跨境犯罪以及加强反腐败追逃赃工作。此外,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以及涉外司法协助工作等方面进行加强。
在涉外仲裁方面,我国对于涉外仲裁给予了政策支持,对涉外仲裁进行顶层设计并予以立法跟进,我国其他省市对于涉外仲裁也给予地方各自的支持,行业内部也对涉外仲裁形成助力,在行业自律组织、评价体系、交流活动的举办以及热点问题讨论上均有所进展,我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实践有了新的发展、涉外规则更加优化,涉外业务也有一定的新拓展。
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强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同时积极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业作用,积极开展涉外律师的培养,组建涉外律师人才库,开展涉外方向的研究生培养。此外,积极开设境外法律服务分支机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助力我国高水平开放门户的打造和发展。
我国也强调参与国际舞台,参与全球治理与进行国际合作,强调中国的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全球经贸治理,在自贸试验区以及自贸港进行一系列的建设和完善。
2、我国涉外法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薄弱环节
(1)我国涉外法治面临的严峻形势
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深刻调整,逆全球化有所抬头,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西方国家采用双重标准,扩大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滥用“长臂管辖”,对他国政治上施压,经济上制裁,破坏国际法原则。在此严峻形势下,我国急需强化和运用法治武器,“以法治法”应对外部给予我国的威胁和挑战。国际竞争愈加体现为制度之争、法律之争,为了应对制裁和限制,各国加强反制裁的措施、进行反制裁法律斗争,抵制“长臂管辖”和“次级制裁”。
(2)涉外法律法规虽在不断丰富完善,但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体系
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然而重点和新兴的涉外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突出的制度空白及衔接不利等薄弱点[14]诸如能源、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航天等领域的基础性涉外立法尚未到位;在数字经济、数据跨境保护、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中,虽我国关注到在这些领域的立法保护,但是对于某些问题仍然缺乏认识,在有关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度层级不高,相应立法不够完善;如知识产权保护、“一带一路”共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等。
(3)涉外法治整体统筹力不强
涉外法治任务艰巨、繁重,对涉外法治整体能力要求更高。然而,目前我国涉外法治能力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要求的目标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能力还不够强,面对国际摩擦以及外国制裁,“法律工具”还不够丰富,能力较弱,涉外执法、司法、监督、保障等其他法治要素存在短板和不足。
(4)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紧缺
基于目前实践,涉外法律服务并不发达,人才队伍并不丰富,涉外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国际化程度并不高。[15]司法部实施的涉外人才库建设,入库涉外律师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在发达一线城市,中西部省份入库律师人数更少。
三、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与完善进路
(一)立足国内法治框架,协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1、完善涉外立法
我国在处理本国和他国私主体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而我国公法的域外适用存在不足,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涉外法治的公法路径,完善具有域外效力的公法立法,满足大国崛起以及国际斗争的现实需要。为应对国家全、经济以及意识形态等各方面挑战和风险,完善涉外立法,注重重点、新兴领域的立法,同时拓展重点、新兴领域立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2、稳步推进涉外法治实施
涉外法治建设的实现,有赖于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地实施,因故而,要关注法治的域外实施实践,强化域外规则的实施效果,[16]通过执法和司法的适当实施最终实现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与此同时,要提升涉外法治领域的司法公信力,完善我国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
3、深化国际协作
在国际法治领域加强涉外法治合作,加强双边对话,实现合作共赢,如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声明,打击一切形式的跨国腐败犯罪,共建“一带一路”,共同推进反腐合作。采用异地追诉、引渡、遣返、等各种方式对外逃腐败分子进行追责,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共同加强警务以及安全方面的合作。在证券监督管理方面我国证监会与很多国家的相关监管机关签订合作备忘录,加强证券领域的合作监管。
4、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专业化的涉外法律服务是一项紧迫的义务,完善和规范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提供政策支持,打造法律服务业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突出重点、有层次地培育有实力的相关机构,打造有实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重视区域协作,协调推进。此外,通过配套涉外律所、公证认证、审计、鉴定等各个节点的专业服务,培育优质的全程性涉外法律服务产业,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5、强化合规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提升我国公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培养相关主体的海外合规意识,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合规经营,不与国际法、中国法、所在国法以及民俗习惯相悖,建立和加强企业经营合规审查,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风险,监测预警,提升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维护和引领国际法治的普遍性
中国强调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需要加强在联合国中的作用和话语表达,随着中国话语权的提升,我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等理念才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和号召力。中国需要积极参加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积极参与相关的各项谈判,有效推动国际机制体制改革,维护多边贸易的维护。
2、积极推动开放包容的国际规则的形成
我国积极参与和利用区域性条约,形成具有包容、开放的规则安排,如参与RCEP、CPTPP推动开放包容的贸易投资安排的形成以及推动高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持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谅解备忘录,继续推进“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新兴领域的国际规制,共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格局形成、推动不同文明的交流与对话。
(三)锚定高水平对外开放目标
在推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确保每一步开放都伴随着法治的坚实支撑,紧密结合已加入的区域协定,积极对接并吸收国际经贸领域的高水平、高标准规则,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完善跨境业务流通的规则,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自贸试验区的运行效能,深化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进而为维护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四)加强专业涉外法治人才培育
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撑,因此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育和培养,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培育专业人才,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17]。除此之外,在各个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打造有利于涉外法治人才成长的环境,培养具有涉外专业素质的人才,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实践能力,创新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提升国际法学科的地位,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输送。
参考文献
[1]史蓓,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蕾,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张瑞萍.涉外经济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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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潘佳铭.法治概念的性质探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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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黄惠康.破解法学教育困局加强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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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N].人民日报,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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