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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与价值构造

田临儒
  
文理媒体号
2025年6期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宁夏银川 750021

摘要: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引,需要融入符合生态环境法治内在要求的法律价值和基本原则。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既具有一般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共性,又要体现民族地区自身的特点,体现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自身规律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保障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始终在正确的轨道内运行。

关键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理论逻辑,内在价值、基本原则

民族地区多位于国家生态屏障重要区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对于促进民族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根本上的战略意义。

一、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也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作为指导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依法治国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法治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样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其根本遵循和理论指引,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各阶段工作中。

1.坚持党的领导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核心要义并贯穿始终。实现党领导立法,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推进宁夏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举措,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集中推出了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组织保障4类专项文件,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提供了制度依据,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领导,体现了党对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党的领导还体现在保证生态环境严格执法,旨在指导监督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杜绝任意性执法、超出法定权力范围执法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等情形。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推进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3.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求立法要符合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发展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以此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旨在要求执法主体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灵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通过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重在强调使人民树立和增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尊崇法治的意识。

(二)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指引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环境与民生、保护与发展等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形成了系统完整、内容丰富、逻辑严密的科学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理论建设的集大成者,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法治的宗旨

第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理念意味着人与自然以及社会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稳定、和谐、平衡的关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纠正了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割裂的状态,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和能量的同时,必然受到自然的限制。坚持主客体不再是绝对的不平等,立法在保护主体利益的同时,更要兼顾自然生态的运行,将自然万物置于与人类平等的地位。从思想上转变,让思想引领行动,当思想与行动保持一致的时候,主体就会自觉地去限制自身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为。

第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要顺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民族地区生态脆弱较为普遍。以贵州省为例,作为少数民族人口大省,是典型的喀斯特高原山区域,岩溶地貌约占贵州总地总面积的73%。在国务院划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区域中,贵州省占有3个[4]。其典型的特征就是经济相对落后,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的破坏,出现这种现象归根结底就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与自然间形成了一种不和谐的关系。为此,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理念并将其转化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实践,进一步补齐生态环境的立法短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格局。

2.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生态环境法治的整体性方法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理念,要求将生态系统看作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坚持从整体、大局出发,不能就山治山,就水治水。“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互相掣肘”的传统模式,建立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5]此外,民族地区占据着不同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不同的地方特色,导致各地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因此,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更要注重综合考量、整体施策,统筹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整体保护。将“山水林田湖草沙”纳入立法框架下进行整体性规制,构建全方位、深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治理体系。

(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保障。一方面,民族地区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内蒙古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将退耕还林、加强生物多样性为重点任务,着力打造多样性、稳定性的生态系统,进而筑牢北方的安全屏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公共产品,以生态环境法治为主要治理路径的生态文明建设越往前推进,各族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公正观、幸福感就越强,就越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要切实维护各民族群众的生态利益需求,增强民族认同,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绿色基础。[6]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基础。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作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路径,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赋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增强各族人民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能够凝聚起推进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和精神纽带,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的内在价值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其内在价值的方向指引,是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逻辑的自然延伸。

(一)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目的性价值

法的价值根据其功用与属性可划分为目的性与工具性。目的性价值为法律原则和规则提供了方向指引。

第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性价值。民族地区生态类型多、环境复杂,最重要的就是实现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与人们的永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和理想。2014年,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宗旨。民族地区近年来环境立法方面也着重体现这一点,以宁夏为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以“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体现出“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第二,确立“公平正义”的目的性价值。长期以来,民族地区为实现经济的增长,存在以牺牲保护生态环境为代价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的问题,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为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在协调发展的理念下,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平衡生态正义、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重关系的自洽。

(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工具性价值

本质上看,工具性价值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目标的方式和手段。

1.生态安全。民族地区分布重要的山系、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沙漠戈地等多种生态类型,样态十分丰富,具有极强的综合性,仅从单个方面考虑生态安全,既不全面也不符合实际;并且,生态安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地区的不同,人们对于生态安全的理解和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找到正确的途径,采取有效的手段。那么,以法律的手段保障生态安全就是正确的途径与有效的措施。

2.种际和谐。种际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集中体现,以宁夏为例,宁夏地区为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以及保障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生物基因资源的安全,从而维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与平衡。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生态系统种际和谐的价值理念。

三、明确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当在“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引下确立,体现法治所追求的法律宗旨和价值,并将其贯穿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一)生态优先、绿色低碳

生态优先是针对经济优先原则而提出的。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并且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生态优先原则的核心是构建基于保护和增值的绿色经济,以实现绿色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具有内在的契合性。绿色低碳是一种追求效率、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在全球变暖,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压力日趋严重的背景下,绿色低碳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多元参与、协同治理

“多元参与”原则是从主体方面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价值目标的落实。核心内容是相关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起主导作用,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所谓“协同治理”,就是指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过程中,不同要素、不同区域和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多元参与、协同治理”原则首先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按照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原则,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其次基于民族地区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综合性,需要打破人为的条块分割的缺陷,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注重保护的整体性、综合治理,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保护,统一规范;最后,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全民教育计划,完善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加入生态环境保护的队伍中。

(三)预防风险、严格责任

“预防风险”原则是生态安全价值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是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风险制度的回应,体现了生态环境治理最佳的途径是事前预防。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增加对环境风险的管控,强化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强化对环境风险的常态化管理。“严格责任”原则要求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要明确法律责任,即使未造成损害,只是会发生环境损害的风险,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预防风险原则得到更为全面彻底的贯彻。

结束语

生态文明的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法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路径和有力保障。民族地区作为全国的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更应该重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而将科学理论融入到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和原则中,贯穿到各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将赋予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以新的灵魂和蓬勃的生命力,使生态环境法治具有正确的方向、可行的方法和有力的保障。如果不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施过程中贯彻这些理念、价值和原则,那么任何强有力的思想、价值和原则,都会仅仅停留在纸面而难以让人信服,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不会产生任何实际作用。因此,必须将指引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价值和基本原则贯彻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法治生态新格局,为宁夏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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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秋宇.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3,4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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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志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23,28(5):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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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卫先,论我国环境法体系化进路及其展开[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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