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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现状探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强调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国家福利供给逐步走向多元化道路,多元主体供给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也在发生改变,原本由政府的单一主体供给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残疾人不断增长的就业需求,这就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从而有效地促进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并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自身价值的实现。虽然,我国目前就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并初步实现了多种服务资源的整合,但由于多元主体供给尚处于发展初期和摸索阶段,还存在多元主体供给责任意识不强、供给服务质量不高、供给协同性不强等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残联统计,截止 2022年年底,我国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以上,占据我国人口总数的6.21 %左右,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05.5万人,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9.2万人。虽然残疾人就业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就业难、就业层次低和就业质量不高仍然是残疾人就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目前而言,如何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以提升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是我国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转变原先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的单一供给机制,使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模式由原先的单一政府供给转向社会多元供给,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数量和质量,有效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和自身价值的实现。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多元主体供给责任意识不强
目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滞后现象。2022年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9.2万人,残疾人就业增长缓慢,从就业形式来看,目前残疾人就业方式主要还是通过政府规定实现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城市残疾人主要在福利企业或事业单位集中就业,农村残疾人则多在其农村以农耕或农业生产的方式就业。由此可见,就业服务供给中多元主体主动参与意识不强,而现主体力量难以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供给职责。在现实生活中,受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主体仍然认为残疾人就业供给应当完全由政府来负责承担,供给责任意识较弱,为残疾人提高就业服务的意愿低。从动机角度看,这些主体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享受免税及优惠政策等,然而受落后的残疾人观影响,仍有很多主体对残疾人存在歧视,把残疾人视为低价值或无价值的人力资源,认为残疾人难以胜任工作岗位,进而影响组织的运转效率;特别是企业,认为雇佣残疾人将会增强更多的额外成本,潜在的用工风险较大,因而顾虑较大。这些落后的观念,进一步放大了残疾人固有的缺陷,阻碍了残疾人就业潜能的充分开发,限制了残疾人就业数量和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多元主体供给服务质量不高
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的好坏受到就业环境、工作期限、工作满意度、稳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本质在于就业服务供给主体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政府的服务供给职能部分向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转移,形成多元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协同合作方式,进而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然而,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尚处在多元主体供给模式试行的初级阶段,存在服务供给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服务有效性低、稳定性差、灵活性不够、服务形式重于内容、残疾人满意度不高等。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岗位支持、就业能力评估等服务项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选择和职业发展,导致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提升的帮扶效果不明显,使得残疾人在多元化的就业市场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方式还比较单一,就业技能培训不完善,侧重于残疾人生活技能和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提供的职业培训层次和质量不高,残疾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使残疾人在多元的就业市场缺乏专业优势,缺少竞争力;服务项目设计单一和笼统,区分度不高,导致供给和需求不对称,很少结合残疾人自身能力状态进行岗位匹配,忽略了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等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需求上的差异,缺乏针对性。从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来看,残疾人工作离职率高,稳定性较差。部分供给主体仅限于为招聘残疾人入职,却忽略残疾人就业环境氛围的营造,忽视继续教育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导致残疾人就业信心受到打击,直接影响供给服务效能。从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服务来看,很多主体还不够重视,只是通过简单的程序设计来完成,流于形式,缺乏有针对性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多元主体供给协同性不强
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多元主体之间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区优势互补,即各自独立又协同合作关系,而不是割裂关系。在现实工作中,除了参与主体在发展定位上的差异之外,地域性差异也是阻碍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服务的重要因素。各主体由于地域的差异,存在着合作时间上的滞后性,且受到信息共享程度的限制,在服务供给中涉及到的公共利益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谈判与协调,缺乏协同性。因而,多元主体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中更多的是各行其是、相互分离的趋势,服务项目设计上也是自成体系,缺乏互补性和兼容性,从而导致残疾人多样化的就业需求难以得到有效匹配,服务供给协调不畅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多元主体供给政策保障不够完善
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的供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首先需要政府发挥权威性和主导性的作用,为多元主体参与服务供给提供政策依据的保障,从而调动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现阶段,由于政府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政策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动力和热情有所不足,阻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效能的发挥。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政策和保障制度,虽然有相关的指导意见,但是分散并针对性不强。比如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提到“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1];我国发布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中提出“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可以享有建设用地分配、资金资助、税收优惠以及政府购买方面的扶助”[2]。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支持和优惠的政策,但缺少执行细则和配套的扶助标准,这就导致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多元主体想要获得有关政策支持,有一定的难度和繁琐,打击了一些企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多元主体供给能力与就业需求不够匹配
残疾人就业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目的在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质量,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残疾人就业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多元主体供给能力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多元主体存在着自身供给能力不足的现状,这也成为了多元主体服务供给效能不高的重要原因。一是企业的社会公益有限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盈利是其根本目标,受其影响企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往往会因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化而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供给力度。在企业效益良好时扩大招受比例,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时就减少残疾人的用工,随意性很大,部分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把握不好“度”、过于强调效率优先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残疾人群体对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信任度。同时,企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缺乏合作意识,各自为政,与其他主体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服务效果不理想,影响企业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积极性。比如重庆八戒阳光项目的运营规模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猪八戒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很多残疾人和社会组织在入驻八戒
阳光项目平台时多有犹豫,导致平台体量仍不够大,吸引的残疾人创业范围仍不够广泛,发展空间还有待扩展[3]。二是社会组织的可持续性供给不足。社会组织获取资金的渠道单一且具有不稳定性,再加上服务人员数量有限、管理专业化水平低,其所提供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仍然停留在低水平层面,可持续性不足。三是社区作用的发挥有限。社区是最基本的社会有机体,通过数字化平台和网络,可以精确获取残疾人的就业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就业服务,以提升服务效能。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社区更多的关注基层社会治理,对残疾人就业的关注度不够高,服务残疾人就业的意识、职能和能力存在着明显不足。
(三)多元主体合作机制不够完善
从现状来看,多元主体多停留在浅层的合作,并未形成稳定的、有效的长期合作机制,这不仅增加了合作成本,还降低了供给的效能。一是权责划分机制不够明确。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移,在政策上为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引入了复合型的资源配置机制,但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于政府发挥主要作用,其他主体的作用发挥有限。这样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责模糊、分工不明确、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并未真正改变政府单一主体供给服务的实质。二是信息的共享沟通渠道不畅。根据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 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4]。通过要有效地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必须高效地整合多方信息资源。从目前看,由于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资源平台较多、地方残联信息采集实效性和精准度不高、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还有待提升,各种信息资源有待整合,其资源的共享还未达到预期效果,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顺。多元主体自身性质的不同,使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中追求的利益目标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多元主体的供给行为予以监督,保障残疾人合法的就业权益。当前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领域,我国现有机制对多元主体供给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性依然不足,容易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真空的现象,监管体系仍停留在侧重资金税务监管,忽略管理运营、服务效果监管上,现有服务效果评估多针对于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率、享受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次的变化这些因素,残疾人服务满意度及就业岗位满意度的评估还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pc/content.jsp?id=12778&mtype=1.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http://www.cdpf.org.cn/zcft/zcjd/201509/t20150910_527552.shtml.
[3]潘婷,朱志鑫,聂楠鹏,倪润琴.重庆八戒阳光创业孵化平台分析[J].河北企业,2019(10):102-103.
[4]中国政府网.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EB/OL].(2022-09-01)[2022-09-01].https://www.gov.cn/xinwen/2022-09/01/content_57076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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