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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污染防治现状及策略
摘要:近年来,农民问题以及农村发展问题越发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为继续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对农村的发展产生了遏制作用。本文就农村污染防治现状以及可能面临的危机进行分析,并针对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其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应对之道。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建设、农村环境污染
一、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但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一些现有的和将面临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要实现乡村振兴,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协调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改善双方资源配置上的差异,协调二者发展上的关系。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现状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范围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1]农村环境污染,是指因农村的各种生产生活而引起的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农村环境污染的现象存在着三大特性。第一是复杂性农村环境污染包含的范围广,数量众多,并且很多污染造成的原因较为复杂,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冲突或是部分竞合,导致污染问题难以分析。第二是持续性,农村环境污染一般持续时间较长,且难以解决。由于农民的环保意识不足以及农村缺乏有效的监控设施,还有一部分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以隐形的方式存在,[2]政府无法监控,村民也无法发觉。第三个特性是反复性,很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刚刚得到解决就再度重演,这是由于农民对污染问题的认识不足,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农机的发展情况愈发重视,我国农村进入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与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从表面上来看很多地区的农村都在以一个相当好的态势飞速发展,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只有协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污染防治的关系,农村的发展才能处于一个良性的运行状态乡村振兴战略才能顺利的推行。如果不重视该问题,后续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可能会使得我国农村的发展后继无力。
例如农村的水污染问题,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此前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主要把重心放在城镇上,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由于监管的不足、发现污染困难的原因而逐渐恶化,[3]而水作为人类的生命之源,其受影响程度以及危害性都很严重。根据统计,我国目前有80%以上的河流和湖泊面临着程度轻重不同的污染问题,我国的农村接近七亿农民以及城镇周边居民直接饮用或是用于家庭日常作业的水源中存在着许多超量的微生物。例如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这会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损伤。[4] 同样归于上文提到的监管难以及监管意识不足的问题,农药等化学物质在农村的滥用以及工业污染向农村的转移导致了很多农村的地下水已经无法直接使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远不止水污染带来的问题,还有噪声污染带来的先路后房、先房后路的问题。毫无疑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存在着很大的影响的。
三、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基层干部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国内的环境问题也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建立了许多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并且不断就环境生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改革,将我国的经济发展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但是部分基层的领导干部由于其在农村地区任期仅数年,可供农村发展的设施与资源不足,政治思想建设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观念弱等问题,将经济的发展放在了第一位,许多基层干部仅仅看到眼前的巨大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发展潜力,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监控几乎为零,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自己任期追求的核心目标,尽全力去扩大工业生产规模却没有提供相应的环境污染解决方案,产生了“唯GDP论”的思维模式。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区域布局严重混乱,在这样的情势下,农村后续的经济发展也就收到了巨大的阻碍。
2、现有的农村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自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推动农业和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和法规。但遗憾的是,这些大多数是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规章,法律位阶比较低,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涵盖了一些与农业和乡村环境治理相关的内容,但主要是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原则性规定,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虽然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有所细化,但却未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限,未能根据各地特定的环境状况和问题,制定适用于当地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由于缺乏一致的规范,农业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导致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保护处于碎片化状态。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转型滞后,法律内容分散,迄今为止还未建立起完全适应农村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这使得目前的农村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
3、农民环境污染防治意识缺失
由于上文提到的农村教育资源的缺失,环境保护政策宣传不到位的原因,农村居民普遍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也缺乏维权意识。农民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的理解只存在于表面,并不能理解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以及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城镇居民不同,农村居民对环境保护的理解主要与其生活状况相关联,一些乡镇急于脱贫,在发展的过程中完全没有意识到环境上会带来的后果。[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在人民心中扎根,然而,实际运作中显现出的现象告诉我们,一经利益冲突爆发,农民更趋向于追逐眼前和切实可见的经济回报,而对长远利益产生的影响相对漠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舞台上,各级政府扮演了引路人的重要角色,然而最直接的受益者却仍是农民。若没有农民们的踊跃参与以及对环保意识的认可,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将难以维系。眼下,农民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解仍未达到理想水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式向绿色转型的过程仍未完成。尤其在偏远的山区,农民的教育水平较低,时常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屡屡发生。
4、存在污染发现监管难,法律工作人员经验不足的问题
由于农村缺乏污染监管的相关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在污染企业成立之时农民自身无法发现该企业的污染程度以及其危害性,而当污染问题真正出现后,环境问题也就变得棘手了起来。由于缺少有效的测量设施,收集污染证据也是农村环境权益保护的一大难题,很多案例中,无法证明污染的存在也就无法进行农村环境污染维权了。
审判人员对于农村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审判经验的不足也给环境权益的维护带来了困难,[5]例如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与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的审判程序从2015年7月一直持续到了2019年10月。农村各主体维权成本高、维权成功难的问题导致了农民对环境污染维权闻之色变。
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对之道
1、领导干部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理念
进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乡镇领导干部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提升农村环境监管体系作为接下来工作的重点内容,并且在治理污染方面朝着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面发展,积极向已经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有所成就的乡镇进行学习,[6]如果自身有好的想法,也应当及时讨论实施,在讨论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公众参与,让得出的结论有理有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在追求改革的过程中,基层干部要秉承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态度,虚心向有关领域专家以及农民求教,听取专业意见,不能纸上谈兵让农村生态环境改革浮于表面,只有抓住生态防治的点,深挖下去,才可以有所成就。基层领导干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合作,有好的点子地方政府要积极的落实推进。
同时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终身追责机制。健全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机制,让基层农村污染防治相关领导干部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建立追责机制,防治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追求自己的仕途发展,认为只要在任期内推动经济发展就可以完成目标,要把经济发展和农村污染防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良性的农村经济发展循环。
2、细化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补齐短板
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概念还不明确以及在农村地区的落实存在着问题。[7]政府应该继续推行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现有的法条进行细化。例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中重新界定噪声污染概念内涵,并将扩大农村地区防治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污染形式都会在农村出现,当这些污染出现时,农村各主体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8]在立法过程中,环境污染概念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群众权益保护,必须进行明确。我国现有的很多污染防治规定仅仅是针对城镇地区,我国政府应该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农村,并咨询有关农村污染治理方面专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对政策的适用进行调整。
3、加强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防治观念的教育,落实村民自治
环境保护观念宣传的不到位,是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宣传,送环境权益下乡,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下乡,让农村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杜绝形式主义,不能让环境保护只是一个口号,只停留在表面,要让农民明白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不仅和自己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还影响到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教育部门应该在有关教材上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让农村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熟悉环境保护的概念以及重要性。乡镇政府可以定期在农村展开环境问题培训,让农村居民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如何让自己的家园得到更好、更深远的发展。[9]总而言之,只有农民对环境污染防治有了基本的了解,才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有认识,才可以鼓励农民在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时积极主动的维护环境权益。
农村环境自治从本质上就是村民自治,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10]基层政府可以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对接,因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环境资源的了解比较充分,同时其可以更加方便的同农村居民进行交流,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也是部分相关。通过让村民自治组织明确自身的环境保护任务,可以让其更好地发挥其自治性,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建立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定期对村民进行环境保护观念教育,解决村民不知环境权益受损,不知如何保障自身环境权益的问题。同时当更多的村民产生环境污染防治的意识后,可以反过来对村民自治组织以及政府和企业产生良好的监督作用,可以督促村民自治组织更好的来履行其职能,可以让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上,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造成威慑,让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排污,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发现污染,解决污染问题困难的难题。
4、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强化法律工作者经验
监测难、监管难也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基层政府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该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乡村企业应当遵守的环保要求,明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不单纯的将经济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应该在乡镇级别设立环保专项基金,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监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使得各项污染指标监测有数,使得农民对于是否存在污染内心有数。
落实地方的财政事权也是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11]要解决基层缺乏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的问题,让基层干部以及农民在进行农村污染防治时不必畏手畏脚,要积极发挥中央资金引导效应,建立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农村做到“有钱可用,钱不乱用。”政府要强化对农村环境污染数据的监测与调查,地方应当组建专门的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定期对农村环境污染数据进行收集与考核,定期举办环境污染相关活动,定期下乡与村民进行交流,争取将农村污染扼杀在襁褓之中,做到发现及时,发现准确。
从法院的角度出发,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维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可以采取多元的形式对农村污染防治进行支持与帮助,例如发布涉及农村相关的环境维权案件的审判纪要或者是指导性案例,为下级法院以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从检察院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者的法律作用,根据国家的政策走向来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进行支持,例如进行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相关的检察活动。
五、结语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四化”同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农耕文明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实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因此,应紧农村污染防治建设这一关键举措,不断细化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农村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张忠民,李萱.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益[J].人民论坛,2018(22):106-107.
[2]党惠娟.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环境法思考[J].环境保护,2015,43(17):35-37.
[3]李卓聪. 以人民为中心,污染治理就不会延宕十年[N].中国自然资源报.
[4]苏芳. 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探索研究——评《农村环境污染整治:从政府担责到市场分责》[J]. 生态经济,2021,39(9).
[5]焦玉琴. 城乡二元视角下的乡村生态环境退化研究[J].苏州科技大学学报(工程技术版),2017.
[6]刘毅. 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现代农业研究,2019.
[7]张国强. 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J].农业经济,2022(03):51-52.
[8]郄建荣. 我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短板正在加快补齐[N].法治日报.
[9]韩隽,范经云. 农村污染治理任重而道远[J].生态经济,2022.
[10]陈叶兰. 论村民自治与农村环境自治的有机结合[J].池州学院学报,2011,25(05):32-35.
[11]毛俊婷.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烟台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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