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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

李明辉 冯日阳 吴雨蒙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0期

摘要:《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与实施以来,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距离法治政府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足,执法体制改革不适应,人才资源匮乏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处于领先地位的深圳市与青岛市的先进理念与方法,总结出一套适合北海市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方法。

关键词:北海市;法治政府

一、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现状

2017年3月,北海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了贯彻落实《纲要》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保障以及落实机制、实施步骤四个部分,是把《自治区实施方案》中比较抽象的一些概念,譬如目标、任务、措施等进行更为系统的梳理和规定,更加具体以便落实实施,但法治政府的建设绝不能只是出台各项方案和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共同努力。《实施方案》也是北海市政府在今后五年进行法治政府的一个构图,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以身作则去大力推动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以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到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施行3年,北海市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普法工作上,北海市市长、市委书记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十分重视,在宪法宣传日亲自进行宣传工作。除了《实施方案》,北海市政府还规定了党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出台了七五普法规划。同时,市县乡三级已经形成法律顾问架构,“多证合一”工作开展十分顺利,营业执照一般可以在一天内审核完成。在政务公开方面,政府工作除依法不公开外均在政府网站公示。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明确规定了审核主体,以及各方的审核责任。对于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无法审核的,直接交由上级政府审核。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行政复议发挥监督作用巨大,不仅纠正错误率倍增,也在同时提高着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在全市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等相较于以往也都有所提高,不仅按照《实施方案》稳扎稳打的前进,而且也在积极具体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总结问题,为了持续推进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

二、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有待提高

在行政机关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表现为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缺失,法治能力不足,对法治政府建设认识不足,直接导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困难,意识不够,行动自然跟不上,这将是蝴蝶效应式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基本法治理念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比如有的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由法律规定、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这些最基本的都不知道。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真正的将法治意识在这些干部的心里培养起来,要避免形同虚设的法治培训,将此内容列为考核行列。就部分工作人员而言,存在在执行行政行为过程中权力滥用,存在不依法不合法现象,不符合“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中第3条第二款中就有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工作人员对于普法这一方面也大有忽视,这也是我们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所以如果法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不积极自觉的进行法治学习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将导致法治政府工作推进困难。

(二)执法体制改革有待完善

2019年3月28日北海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旨在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但是具体实践中很多问题接二暴露,首先是综合执法权力授权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即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中限定了决定主体,故市县人民政府将其他政府部门的权责划转到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即违法,这就是“法无规定不可为”,且与法治政府的根本内涵是相违背的。其次就是乡镇综合执法难的问题,《实施方案》中提出北海市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深化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环保、安监“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并在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但是乡镇综合执法中却存在很多困难,由于体制的限制,乡镇政府的执法力量不足,县级执法部门的数量虽多,但是执法能力有限,管辖范围过大,难以涉及每一个乡镇。有些执法部门为保障乡镇中相关领域的执法工作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机构。但还是不足,县级执法部门很难对每一个乡镇都进行全面监管。大多数乡镇缺乏稳定的执法机制以及专业的执法队伍,因为缺乏执法权所以对于违法行为大都只能采用警告、制止、劝阻等方式,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惩治,到最后只能报告给有执法权的单位处理,效率低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也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始终按照旧思维老方法,没有做到依法处理,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上访,同时也存在权责不一致的问题,对于乡镇政府有限的权力,在某些方面却要承担无限的责任,所谓“有权必有责”,无权何来责。这并不符合权责一致中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相统一的基本要求。例如有些任务由上级政府下达到乡镇政府,只一味进行任务传达,但是乡镇政府本身可能存在缺乏完成该项任务的权力,这就是实践中存在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形式主义但实践效果差,影响综合执法的效果,不利于乡镇的稳定,也是具体实践中的一大漏洞。

(三)人才资源匮乏问题亟待解决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中存在招聘人才困难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部门人才资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与其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相比,北海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部门工作待遇不够好。其次,部分职位依法规定对人才要求较高,满足条件的应聘人员较少。而且,北海市经过体制改革后,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导致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出现。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人才资源不足的主要原因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需要审查员耐心,对于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且北海市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出了严格规定,审查人员对经手的文件承担直接的责任。所以规范性文件审查对审查人员能力要求高,任务重,相关人才欠缺严重。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北海市政府部门引进人才较难,部分部门只能依靠短期实习生维持运行,虽然短期实习生成本低,但其流动率高,不够稳定,各部门仍需招收稳定人才以满足部门需要。

(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

《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县(区)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规范长效的主动公开机制。有些政府部门存在选择性公开的情况,以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应付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公开的要求,而对于实际存在的问题却故意隐瞒,一方面部门利益思维难以根除,给政务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公开造成阻碍。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责任人过于看重面子工程,担心所在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存在瑕疵而影响自己的政绩,于是采用虚报瞒报的方式,影响北海市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各政府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信息公开方面的透明度有待加强。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行政执法监督,政府作为权力的主体,非常容易凭借主观来办事,这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约束制度,广西已于2010年8月施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并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施行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在行政监督中,由于体制原因导致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出现裁判、队员是一家,“手心”监督“手背”,执法手段过于单一,责任制不健全,缺乏强制性,形式主义严重以及监督主体不作为等问题,从而使得许多行政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得到问责,行政监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存在监督乏力以及渠道有限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其他城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法

现阶段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是由小到大,先从部分地区试点,根据其现有方法理论的指导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不断的进行完善,待方案成熟且在考虑地域不同人文差异的前提下再向其他地方推行,乃至全国,即从局部出发再到整体覆盖的逻辑顺序。所以北海市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方面应当紧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旋律,借鉴其他城市的建设经验。根据北海市目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深圳市和青岛市。

(一)深圳市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作为领军城市,不仅经济建设迅猛且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的战略目标,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领跑全国,取得非凡成就。

1、构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法治政府建设树立风向标

深圳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根据中央政府指示且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 经过反复的论证与实践,构建了一套相对科学的指标体系, 并根据指标体系对本地政府的工作进行了评估,使得法治政府的建设工作更加清晰、直观和明朗。

2、加强培训与学习,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深圳市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强化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领导干部讲法考核制度,并结合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综合考量干部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通过调研了解干部的法治思维和开展工作的成效,同时注重考察干部的法治素养,以及在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依法办事等方面的表现,并计入个人考察档案。同时,积极开展宪法等专题学法和其他法治培训活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将法治工作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在市委党校重点班次和任职培训班中实现对宪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的课程全覆盖。

3、构建“1+8+X”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水平。

深圳市未解决综合执法管理难的问题,构建了“1+8+X”行政执法体系。“1”为城管综合执法,承担市容市貌等15类执法权,实现了执法内容法定化;“8”为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劳动、文体旅游、卫生等8个大部门内部形成专业性综合执法队伍;“X”为各区基层执法创新点,如大鹏新区整合生态环保、农林水务、规划土地、海洋渔业等执法资源,设立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强化自然生态资源执法统筹。

4、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不可避免的有一些封闭性,阻碍了人民群众行使政府行政执法的知情权,使得难以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由此,深圳市司法局在2017年聘任了60名深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深圳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通过其有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仅能聆听到社会各界关于行政执法的声音和建议,还能有效向社会反映政府执法的困境和难题,成为助推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的新生力量。

(二)青岛市

2019年,青岛市以法治中国建设城市的领头军—深圳作为目标,旨在打造营商环境的国际一流化,统筹各级各部门铺网式大力展开法治政府建设,多方位进行法治建设,努力使青岛市尽快进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行列。

1、注重以实践培育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青岛市树立了以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为重点的人才观。积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一切按规矩办,有规矩必须办”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制度,以及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同时引发《青岛市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考试办法(试行)》,明确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区(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职务人员为考试对象。。以“谁执法谁普法”作为手段来推进全市的普法工作,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以个案为单位,以案释法。不仅大大提高普法的全面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使执法人员在工作的同时,其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也不断提高,这不仅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更是法治建设的一大推进。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有所变化,责任归属模糊不清,青岛市针对此类情况率先在全省完成《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普法责任清单》修订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到具体,推行实施普法责任制,实现将普法责任清单精准化、体系化,旨在建立一个严密的普法责任网,有权必有责,全面贯彻法治建设。

2、以双联系、双指导,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青岛市从体制队伍内部抓起,对于行政执法队伍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大力削减。划分执法权限具体化,落实推进一支队伍负责一个领域,因为只有执法队伍明确,才会规避行政推诿,实现责任落实具体,做到严谨执法。在健全行政执法体制要从完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面,为了避免行政执法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空隙导致的执法漏洞,建立了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紧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衔接,业务分配具体,落实到人头,责任明确。不用层级要划分落实各自不同的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全方位贯彻法治建设,要双联系、双指导,直接共同接受上一级的指导。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接受市级的指导协调,分工协作。落实《2019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指正并全程监督改正,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自身的建设。严控管入,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本身的“精”、“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线上的培训学习,以“法制教育网”为平台,要迅速、有效的大幅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法治能力,要在短期大量的学习中培养其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对于辅助人员也不可松懈,要同步严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各个方面深化执法体制,健全执法体制,梳理人员配置,提高队伍人员素养,责任具体明确,。

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青岛市明确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就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所以为防止权力滥用,对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分事授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措施,提高采购透明度的同时,强调从内部流程进行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并且建立党政群机关履约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机制,清单式解决“旧案”,建立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完善“部门联动、市场主导、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的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和联合惩戒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借助各大市民意见平台,积极查看,推动市民与政府良性互动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其中1万名市民代表现场听取38个市政府部门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青岛市本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优化完善政务公开平台,积极公开基本目录,对青岛的政务网政务公开栏目的设置进行了全面升级,更加清晰、明确,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市民的意见和反馈做不断改进,在全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位居第一,效果显著。印发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对重点领域信息进行专项部署,落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保障方式,要在保证政务公开的同时,保持秩序。对于不予全面公开的政务信息,健全完善依条件可申请公开办理制度,推进利益表达机制,及时修订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模板14套,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标准性。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主体义务的监督,要求其对各自网站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为推进政务公开化,首创开发建设青岛政策通平台,累计发布信息7500余条。通过“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平台组织新闻发布会104场,其中与民生有关的占73%,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推进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通过借鉴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先进经验的深圳市以及青岛市,针对北海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政策

“21世纪,人才是第一位的战略资源”,北海市想要大刀阔斧的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就必须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才是建设之本。而北海市政府部门引进人才困难也影射出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吸引人才能力羸弱的问题。我国版图宽阔,本身就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随着社会进步人员流动激增,有的地区因为地理和历史因素经济不够发达,自然无法吸引人才。所以对于这些地区要去建立相关吸引人才政策,从环境、住房、收入和社保等社会服务方面入手,吸引更多法律人才就业,才能提高人才群体能力,更好的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北海市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中连接东盟国家的重要节点城市,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可以以此作为口号,吸引相关法律人才就业与发展。同时,还可以与广西省内大学开展合作,给予省内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转正以及住房的优惠,鼓励其到北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展,为法治政府建设添砖加瓦。

(二)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北海市法治政府的建设,首当其中就是要从行政机关人员本身下手,行政机关人员中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是所有的政策、方案和纲要的具体实施者,所以如果在执行的最开始就出现问题那将直接导致整体建设无法推进,所以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是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下去必须要去夯实的基础。《实施方案》中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重点,不无道理,因为领导干部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关键环节,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直接影响到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向,而且会影响整支队伍的法治氛围,所以只有领导干部懂得用法治思维与手段来处理问题,北海市的法治环境才会有所改善。想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的加强教育培训,必须要进行实质上的法治教育,而不是形式培训。在这里就要充分发挥党政学校的作用,根据不同程度的人员,设立对应适当的课程,要进行体系化,系统化的课程教学,还要加入考核测试,在巩固的同时也能真正的起到督促和查漏补缺的作用。可定期邀请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课程中加入案例教学,让领导干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案件联系起来,培养思维惯性,让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学会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培养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使他们在繁杂的工作中依然能够抽出时间学习法律知识。而想要加强其依法行政能力,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确保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要知道“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同时也要依靠法治意识作为基础,有了深厚的法治意识,还要保证公平公正且程序合法。比如《行政许可法》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前提和基础,实质是贯穿行政行为全程。这一方面可以借鉴青岛市“依法行政和人性化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认真落实全过程记录,同时做好执法相对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及思想工作,使其能够知法、遵法,以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三)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制度

首先针对综合执法的权力授权的合法性问题,历史上每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与分歧,在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上也是如此,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是否可以作为综合执法制度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第16条是对15条的一种补充,同时第17条和第18条更是对第16条的一种支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18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也就是说拥有立法权限的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规定某一行政机关直接多个特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得出,《行政处罚法》第16条可以作为综合执法制度的法律依据。并且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利来自于多个职能部门,如果每一个具体职权都要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不太现实。而且争论综合执法制度是否合法并不能改变其继续存在的现状,就使得这个问题意义不大,不如分析和解决综合执法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出台的改革措施提供相关建议。北海市为了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但是没有进行细化对接,也没有建立起健全有序的协调机制,应当理清改革前后的监管责任清单,在有执法需要时,将执法力量协调起来有序处理。在这一方面,深圳市做的很好,构建了符合当地情况的“1+8+X”行政执法体系,对执法权限作了详细的划分,且对职能的划转非常彻底,避免了职责交叉,形成专业性综合执法队伍外,还设立了基层执法创新点,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法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规范和提升。北海市可以借鉴深圳市相关经验,形成符本地实际情况的执法体系,首先应将综合执法部门的所有职权列举出来,再进行划转与切分,一方面可以使得各部门了解自己的职能范围,各司其职,防止交叉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其次是严格限定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范围,防止权力滥用,通过这种体系设立模式达到行政执法县乡两级全覆盖,可以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的力量。而对于乡镇政府没有执法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委托执法的方式,即由上级职能部门把自己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义务的工作人员;(2)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但是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事业单位可以得到委托,乡镇政府自然也可以得到委托,所以说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且可以利用乡镇现有的执法人员执法,快速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提高了效率。借此,在执法过程中,乡镇执法中队不用再向主管部门报告,可以直接查处,真正解决了权责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同时制定且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过程记录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丰富乡镇执法手段,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法律手段,彻底消除乡镇执法盲区,有效解决乡镇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利用好“北海E眼”平台,现阶段“北海E眼”平台对违章停车等行为处理的非常快,但是对环保、违章建筑的处理效率却非常低,不能立即组织人手去实地核查和执法,甚至用一些空话来敷衍了事,使得市民使用“北海E眼”的积极性有所下降,长此以往,甚至会出现弃用的情况,北海市应当充分发挥该平台的作用,对所有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做到“有人管,人人管”“一个平台管到底”,构成北海特色行政执法体制。

(四)增加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透明度

《实施纲要》中规定了“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但是并没有对于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信息公开的规定,也没有设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真实性的考察制度,这是导致有些部门瞒报虚报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下级政府的报告有利于上级政府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政策措施,虚报瞒报无疑会阻碍北海市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细化有关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公开的规定,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各部门管辖区域内法治政府建设上存在的不足,将这些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定期到下级政府部门中进行走访调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真实性。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制度,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存在虚报瞒报的部门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北海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地方法制建设和各方面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北海市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必须丰富行政执法监督手段,首先应该将人大监督作为主要力量,在思想上达成共识,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地位。不断完善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建设,密切联系当地群众,收集、转达当地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其次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垂直领导,可以解决行政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的地位低、权威不足等问题,也可以尽量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在监督部门中实行从上到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督部门只受上级监督部门的领导监督,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约束。还要注重监督程序,程序规范监督工作才能规范。要把监督工作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抓住每个环节,同时内部监督要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内外互补的监督环境。最后,要以人大监督带动和维护其他监督力量,重视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增加监督力度,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深圳市的有关经验,深圳市在监督方式上进行了创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首批特邀的60名行政执法监督员中,涵盖律师、工商企业工作者、学者、行业协会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各个行业的人士,也不乏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基层工作者等领域的人士,覆盖立体,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把民主监督、群众监督与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崭新又高效的监督模式,值得各个地区借鉴。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员有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仅能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行政执法的建议,还能让社会感受到政府执法的困境和难题。这种创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为北海市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提供了一条新出路,注入了新力量,有利于北海市摆脱现有困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结语:

2019年10月,北海市与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同时被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办推荐为2019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候选地区,这表明了自治区政府高度肯定了北海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就,但是与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优秀城市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北海市要认清自己的不足,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理念与经验,坚持选人用人是导向、法治教育是手段、监督考核是保障。努力把北海市法治政府建设推向更高水平,为推进北海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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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韩向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配置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6]王民祥.我国地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浅议[J].政治与法律,2020.1.

作者简介:

李明辉、冯日阳,广西.北海市司法局   吴雨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作者单位:1广西.北海市司法局 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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