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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展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领头雁”。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既为新时代我国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新的历史境遇,也对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从主体素养、技术支撑、制度保障和文化浸润等方面多措并举、协同发力,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双向赋能、良性互动,引领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并不断提升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治理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领头雁”,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为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境遇。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交织与融合,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基本问题: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或将会给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应对?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工智能影响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现实条件
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在战略上高度契合、实践上深入融合,并且发展基础和发展优势不断厚植。这些构成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影响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现实条件。
第一,战略高度契合。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从新民主主义文化到社会主义文化,从物质文明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思想文化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将意识形态工作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科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型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指导性文件,积极部署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争抢战略发展机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科学研判世界发展态势,果断将新一代人工智能确立为国家发展战略。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在党和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为二者的有机融合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实践深度融合。“人工智能”这个概念提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但人工智能真正进入发展快车道是在21世纪。随着算法、算力、数据的跨越式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获得快速发展并不断迭代,日益广泛地应用到生产生活各方面,日益深入地渗透到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军事等各领域。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不仅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巨大变革,而且还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军事等领域的应用中形成了意识形态效应。同时,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生产、传播、消费和治理的融合,特别是新一代人工智能所呈现的自主操控、深度学习、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群智开放等特征同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元化、科学化、民主化、互动化、高效化等特征之间存在高度关联。这些为新一代人工智能影响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第三,优势不断厚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生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先后颁布了《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行“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等一系列关乎人工智能发展的国家级战略规划,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政策支持人工智能发展。如今,科技产出和人才投入快速增长,市场规模和产品应用日益扩大,战略环境和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国民认知和社会影响持续提升,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加速积累的技术研发能力与海量的数据资源、巨大的应用需求、开放的市场环境以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了新一代人工智能融入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独特优势。5G网络加快布局,国家数据共享平台相继建立,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人工智能融入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人工智能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积极影响
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的通用技术,已经并将继续对经济社会各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对意识形态工作来说,它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带来了意识形态生产、传播、消费和治理的深刻变革。
第一,推动意识形态生产主体的变革。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是为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服务的。传统的意识形态生产主体主要是统治阶级内部专门从事意识形态建构工作的职业人即“意识形态家”和“符号名流”。他们具有相对较高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掌握着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生产权利。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意识形态生产过程中的加持,特别是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等技术为基础的写作机器人的出现,使意识形态的生产主体由“人”转向“机器”、由“符号名流”转向“人机协同”,进一步拓展了意识形态生产的主体,进一步改变了意识形态生产的方式。
第二,推动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的变革。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人类早期,意识形态观念主要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口头方式进行传播。随着文字、印刷术的出现和应用,意识形态观念的传播打破了时空限制,由一对一的口头传播转变为一对多的媒介传播。互联网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出现,进一步打破了意识形态传播的时空限制,意识形态观念可以实现多对多的即时传播。然而,这些传播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过于突出传播主体作用而忽视受众的需求。而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海量数据分析实现对受众的精准画像,使意识形态由传统的以传播者为中心的“一刀切”传播方式转变为以受众偏好为中心的“个性化”传播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受众与信息之间的粘性。同时,基于机器学习的意识形态生产可以利用智能算法和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即时传播,大大提高了意识形态传播的时效性。
第三,推动意识形态呈现方式的变革。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直接影响意识形态的呈现方式。与人类早期一对一、面对买的口头传播方式相对应的意识形态呈现方式是听觉。随着文字和印刷术的出现,与一对多的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相对应的主要是视觉、听觉的二维呈现方式。即使到了网络媒介时代,意识形态信息也主要通过视觉、听觉的二维方式进行呈现。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应用,推动意识形态呈现方式发生深刻变革。虚拟现实技术、增强现实技术、混合现实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的广泛应用,使意识形态信息的呈现方式由传统的视觉、听觉二维拓展为视觉、听觉、触觉三维,由平面化转向立体化,可以使受众获得“沉浸式”的体验,进一步增强了信息呈现的“场景感”,进一步提升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度。
第四,推动意识形态治理方式的变革。意识形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意识形态管理方式主要是科层制的管理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意识形态活动和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然而,互联网的自发性、公开性、多元性、匿名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得原本就非常复杂的意识形态工作更加复杂化,传统的直线式、简单化、集权化的科层管理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意识形态治理的单一性、滞后性问题日益突出。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与意识形态治理的多主体、即时性、整体性、精准性之间存在高度契合。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智能算法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海量数据进行实时搜集、分析和研判,更加准确及时地掌握舆情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推动意识形态治理由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干预,意识形态效果评估实现全面化和动态化,让意识形态治理变得更加精细、智能和高效,进一步提升了意识形态治理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三、人工智能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风险挑战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尚不成熟的颠覆性技术,因开发主体的倾向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技术运用的外部性、资本固有的逐利性、制度供给的滞后性,在深度嵌入社会各领域过程中也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诸多风险挑战。
第一,消解主流意识形态。智能系统的研发和使用,不断拓展人的感官,不断提升人的体力和智力;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和使用,使得机器能像人一样思考和行动。这就使得原本很明确的人机界限变得模糊了,“人机协同”、“人机一体”成为社会新的发展趋势。这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资格、智能作品的产权归属、个人隐私的有效保护等问题也对现有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构成了挑战。另外,人工智能技术拥有和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个体之间的数字鸿沟,超级网络平台利用技术、资本、数据规模优势而造成的数据垄断,以及因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引发的技术性失业,都对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了挑战。
第二,弱化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主流媒体是党实现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要载体。电视、广播、党报党刊等传统主流媒体肩负着传播意识形态观念的主要责任,成为受众获得信息的主要媒介。然而,随着互联网特别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意识形态内容更加复杂,意识形态治理难度不断加大。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应用更是进一步突破了原有媒体形态和媒体格局。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智能推送,加速信息传播的娱乐化、碎片化甚至庸俗化倾向,引发公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拒斥;超级平台利用资本、数据和算法优势挤压甚至边缘化传统主流媒体,弱化党对意识形态的引领和整合功能等。这些都对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构成了挑战。
第三,弱化人的主体性。生活在智能时代的现代人被各种智能设备、智能系统所环绕。这种数字化生存方式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数字化生存引发的技术依赖,虚拟技术和智能推送引发的技术沉溺,使这些作为人类本质对象化产物的智能设备、智能系统反过来成为人类的主宰,导致智能技术对人的宰制。智能机器的更新迭代和广泛应用,不仅正在代替人的体力劳动,而且也正在代替人的脑力劳动,机器代替人的现象不断涌现,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数字穷人”逐渐被排斥在劳动之外。算法推荐和信息过滤等智能技术所形成的“回音室”、“信息茧房”效应,引发公众价值观念的分化、固化甚至极化,使部分人逐渐丧失意识形态批判能力。
另外,数据污染与操控、算法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引发意识形态决策风险,开发者偏见、数据倾向性或技术局限等催生的算法偏见可能会滋生种族歧视、性别歧视、阶层歧视和仇外思想等问题,智能技术加持下的信息全球高速流动可能会引发意识形态风险的跨地域传播,西方国家可能会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等,都是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
四、人工智能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负面影响的主要应对策略
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与应用在为意识形态工作赋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意识形态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导下,借鉴其他国家运用人工智能赋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益经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融合发展。
第一,提升主体素养。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政校合作与政企合作相结合、长期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承担意识形态治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人工智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的智能素养;另一方面,通过订单式培养、高端人才引进等方式,从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选拨、引进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加强对专业人才的政治和思想引导,建立一支既有坚定政治立场又熟谙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意识形态治理队伍。
第二,强化技术支撑。一方面,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准确感知、分析和预测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认知及心理的演变趋势,在合理嵌入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实现意识形态治理的精准化;另一方面,对因技术误用、滥用甚至恶用而引发的意识形态风险,可以通过优化算法、运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计算等技术途径,以技术反制技术的方式进行规避和化解。
第三,完善制度保障。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建设和立法工作,明确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完善数据开放政策,构建高质开放安全大容量的数据服务平台;加强隐私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赋予数据主体数据可携权;建立意识形态安全监管、评估和防范体系,设立技术系统熔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对冲政策,防止社会风险演化为意识形态风险和政治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网络社群的作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智能型意识形态治理体制。
第四,培育文化环境。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大力宣传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治理原则,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及研发人员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的科普与推广,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人工智能相关课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工智能知识竞赛,全面提高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努力营造全民了解智能、学习智能、应用智能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张志安:《人工智能对新闻舆论及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8期。
2.范洁,张志丹:《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3.孙伟平:《人工智能与人的“新异化”》,《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发展对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SQ2023165)成果。
作者简介:何启刚,男,1984年9月出生,湖北鹤峰人,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