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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数字弱势群体的形成是网络空间秩序混乱、法治层面存在欠缺、数字科技的两面性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此,应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加以保障,完善法律制度并健全救济机制、发挥社会内外作用来构建多重权益保障体系、借助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强化司法适用,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寻求有效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数字弱势群体;数字人权;权益保障;法律路径
数字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生活方式的更新,让人们享受更加便捷的智慧生活。然而,这种数字化带来的进步和便捷并不能均等的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其中有一类群体由于经济能力、文化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对数字技术的获取、应用比较困难,不但无法享受享受数字红利反而权利易被侵害,从而落后于科技技术的发展。这种在数字技术的享受和数字技术的利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被定义为“数字弱势群体”。
一、数字弱势群体的成因
(一)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
网络空间秩序的不稳定,导致公众的个人数据信息受到侵害,推动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扩大。首先,互联网迅猛发展,公众为了便利会选择利用智能工具发布相关数据信息,而弱势群体缺乏数字技能与数字素养,造成信息的不均衡传导,导致弱者信息闭塞,错失许多机会与好处。如疫情防控期间,老人因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而无法及时有效获取相关的防疫政策、服务等,从而不幸被感染。其次,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具有混杂性、虚假性和不确定性。在开放的虚拟空间,许多网友为吸引流量,在没有弄清事件真相时,凭主观臆断发表话题言论,甚至还会对个别公众进行网暴。在如此鱼龙混杂,真假是非难辨的网络空间,弱者为避免受到误导而选择远离数字技术,导致自身无法享受数字红利。再次,由于网络空间较为纷繁复杂,公众在应用数字技术时会遇到网络安全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手机中病毒等。而公众的个人数据一旦被窃取或被恶意滥用,损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个人隐私权也随之受到侵犯。随目前有相关的监管措施不断跟进,但在规范互联网空间的混乱秩序方面,效果并不是很显著,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数据信息安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基于以上消极因素,弱者将秩序混乱的网络空间视为“凶险之地”,为了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害而远离网络空间,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形成与扩大。
(二)法治层面存在欠缺
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弱者进行保护,但不可避免的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网络诽谤,互联网虚假宣传等。而法律的滞后性与保守性使这些单行的社会法并没有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涉及到数字化的相关权利保障问题。那么,在数字弱势群体作为权利受侵害主体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便会导致无法可依,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近年来针对数字技术的发展,国家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很好弥补法治层面的欠缺。以《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为例,前者作为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导各部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数字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后者作为部门规章旨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作用互联网提供便利,但二者都较少涉及权利层面的保障。缺少对弱者权益在数字时代的法律强制性保障,导致弱者运用数字技术频率下降,促使数字弱势群体的扩大。
(三)数字科技的两面性
数字技术的发展虽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由于技术本身的精密性、复杂性、专业性使数字时代和智慧社会呈现不均衡状态,成为数字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之一。不同的社会成员由于生存环境、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对数字技术的接受、利用程度存在差异,使数字化生存存在分化状态。在数字时代,其实大部分社会成员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数字弱势群体因其本身薄弱的数据信息接受使用能力,在数字时代处于最为“弱势”地位,这种地位势必会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而继续被固化。同时数字控制者和科技精英们由于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数字技能,处于数字社会的金字塔顶端,用知识权威获取更多数字资源红利来控制着数字弱势群体。随着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深入发展,在未来更多的行业会应用技术替代劳动者,科技精英们又可以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对其他行业进行介入,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都处在其掌控之中。在这种背景下,数字弱势群体应运而生。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社在数字时代,弱势群体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由于在经济条件、学习能力、自身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与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差距。为了减小差距,让弱势群体共享数字红利,就需要法律通过公平分配方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点,它要求资源均衡分配,即人人共享资源红利,减小贫富差距。而数字社会的不公平在弱势群体与数字控制者得到了充分体现。现今,网络的触角已出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数字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他们不仅无法平等地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还会受到权利的损害和无形的歧视。如在疫情期间,老人无健康码乘地铁受阻等等。相反,数字控制者们凭借在数据资源市场的主导地位,获取超额资源,造成了与弱势群体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在资源占有不平等的情况下,依靠数据资源获取的财富只能被少数的数字控制者所掌握。这种利益不对等的现象,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人们在享受数字科技带来的便利时,不应以损害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为代价。弱势群体作为数字社会中较弱的一方,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对其权益应从法律层面加以保障,尽可能的缩小社会差别,促进社会资源均衡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落实数字人权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字技术利用其复杂而精确的算法来优化公民的生活,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然而,人们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在当前的数字空间中往往会受到侵犯。如公众的个人数据与内容被泄漏与滥用等等。因此,社会应该关注并维护人民的“数字人权”。数字弱势群体作为数字人权受损最严重的群体之一,对其权利进行保障是落实数字人权的需要。数字科技的发展促进生活便利、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平等,在数字社会中的表现便是数字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面对技术手段、功能强大的数字控制者,数字弱势群体既无力作出反抗,也难以获得救济,这无疑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如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权利由社会成员赋予,然而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却难以得到保障;在与数据控制者的关系上,用户被视为治理对象,他们只是数据信息提供者和被攫取利益的透明人。数字时代弱势群体权益受损不仅影响作为社会个体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也威胁了社会的公平和民主。为落实“数字人权”,捍卫人民在数字空间的主体性和尊严以及在现实世界中的平等和自主,国家、社会要发挥法律的功能,完善弱势群体监督、投诉、救济的渠道,健全事后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其权利。只有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时代弱势群体的相关权利,才能真正落实“数字人权”。
三、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
(一)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救济机制
由于“数字弱势群体”类型较多,无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实现“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首先,要求相关法律的完善要着眼弱者的基本权利,设计灵活有效的法律规则。国家要尽可能完善关于社会优待、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积极调动弱者参与社会活动,共享数字红利。同时各级政府应及时优化更新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其次,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原因在于救济机制不健全。政府要建立健全数字数字监管体系,保障公众的监督权,为他们开辟一条投诉、建议渠道。国家应在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基础上保障弱势群体参与决策的机会,充分考虑弱者的心理需求。并且在完善法律制度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为弱者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机制。如制定关于数字弱势群体的规范性文件,对数字控制者给予确定的义务与责任,对数字弱势群体给予明确的倾斜性保护。
(二)发挥社会内外作用,构建多重权益保障体系
构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多重保障体系,弥合数字鸿沟,应发挥社会内外的多方影响力,积极推进家庭、网络平台、社会组织、数字科技企业的共同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在家庭方面,可以通过政策激励促进年轻人关心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弱者,在闲暇时间为其讲解数字软件的操作流程与原理,这样可以对弱势群体应用数字技术提供帮扶与指引,激发弱者学习数字技术的激情,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的数字技能与要素养。对于网络平台而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网络安全设计,在涉及支付问题和个人信息获取的环节应加强告知与风险提示,给弱势群体留出足够的反应时间。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蓄意侵害数字弱势群体在网络空间中的相关权利,例如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在社会组织方面,为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交环境,各地可通过政策指引支持协会、社团、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依靠弱者社会组织的自身力量开展数字技能交流会和网络安全宣讲会等活动,以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最后,数字科技企业要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企业在加速数字设备以及app的调配时要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使用需求和习惯,推出符合弱者使用的简易系统模式。
(三)强化司法适用,借助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司法不仅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还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司法方面,针对侵害数字弱势群体相关权利的案件,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强化司法适用,对弱者进行救济。首先,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与缺陷。随着智慧时代的到来,公众的生活越来越数字化,但现有法律缺少对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相关条文,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有效解决法律滞后所带来的数字化发展的现实问题,成为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如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司法解释,对弱者在网络空间中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作出相关解释,这样既能对法官的裁判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引,还能保证弱者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其次,有效发挥典型化案例的审判指引作用。典型案例一般是具有说服力、约束力的,对于推动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时代,弱势群体常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同时数字弱势群体侵权问题也时常发生,对于此类疑难案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不仅可以为法官提供相关的建议与规则,强化裁判者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倾斜性裁判,还能统一法律的适用,确保同案同判、防止所判不服众的后果发生。借助指导性案例的标杆效应,警告数字控制者对数字弱势群体实施侵权行为会受到的严重处罚,勿要“乱作为”。
四、结语
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虽极大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转型,但不可否认对传统生产生活关系产生了巨大颠覆,损害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秉承尊重与保障人权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要尝试在科技发展与权利保障之间做到平衡。对数字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使弱者的权益保障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不断的完善,更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在未来,国家还需要完善法律政策,及时更新法律保护模式,将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同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最终构建一套符合中国治理的数字法治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助力智慧社会建设迎接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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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女,2003年,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工程学院 邮编110136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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