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文物再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秦创原辐射范围内陕西博物馆为例

刘冰
  
大通媒体号
2023年10期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摘要:本文着眼于秦创原辐射范围内的陕西省博物馆,旨在解决利用馆藏文物活化再利用去推动陕西省的文化产业、文旅产业以及文创产业相关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结合秦创原辐射范围内的陕西省各家博物馆文物再利用的现状,重点分析了文物再利用过程中或文物再利用后成果的著作权权属划分以及对文物进行商标注册等问题,并对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期从整体上提高秦创原辐射范围内陕西省博物馆文物再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创新驱动能力。

关键字:秦创原 博物馆 文物再利用 知识产权

一、问题提出

2020年,陕西省结合地域优势紧抓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机遇,发布了《陕西省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文物数字化保护与传承以及加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文化资源、文化IP的数字化转化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部署。2021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中将“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提升博物馆发展质量”以及“大力推进让文物活起来,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任务。2022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了全面部署,从更宏观的角度上对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位于秦创原辐射范围内的陕西省,既是一个博物馆数量大省,又是文物藏储大省。陕西省内共计有备案博物馆332家,其中包括国有博物馆172家和非国有博物馆160家,各类不可移动文物49058处,可移动文物7748750件,位列全国第二。陕西省完全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活化再利用文物去实现推动陕西省文化产业、文旅产业以及文创产业的相关经济发展,在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提升博物馆发展质量的同时,大力推进让文物活起来,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而在文物通过科技活化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将这一系列问题妥善解决,才能发挥知识产权系统的激励和保护作用,助力陕西省内博物馆文物再利用产业的发展,使古老的文物“活”起来。

二、文物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经过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发现,秦创原辐射范围内陕西各博物馆文物再利用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其问题主要集中于著作权及商标权领域。专利权相关纠纷并非不存在,只是数目甚少,且应用一般专利权法律保护条文即可应对解决,并不像著作权及商标权领域遇到的问题那般复杂,所以本文主要剖析著作权和商标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再利用过程中著作权方面的问题

1、关于文物再利用过程中所产生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文物仿制品

本课题组认为,仿制品无独创性元素而不应成为新的作品,故其上不宜再设定著作权。文物复制行为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法律规制,没有收藏单位的授权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就不能复制文物,故目前对文物的行政管理已经优于著作权保护。界定仿制品是否属于新的作品应视每件制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过总的标准应当是,以其是否涵盖了仿制者的创造性劳动为依据。

(2)文物数字化

实践中,博物院在参与藏品数字化、软件及文化产品开发等活动中,此问题屡屡出现,对于文物再利用本身的施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譬如陕西历史博物馆与商洛市博物馆、耀州窑博物馆、昭陵博物馆联合开发的数字化展示项目均是文物数字资源的线上展示内容,其著作权的归属就十分暧昧不清,而这种权属不清晰,无疑会影响到后续可能的其他文物再利用活动的开展。

(3)文物衍生品

文物衍生品是指以文物为创作的基础,而二次创作出来的作品。它与复仿制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复仿制品多为利用技术手段对文物原封不动的进行“复制粘贴”,衍生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文物本身有了较大差异,属于新作品。近年来,博物馆因文物等藏品的衍生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对文物本身享有管理权的博物馆还是二次创作者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2、关于文物再利用过程中所产生著作权的限制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也早有先例,以博物馆将其藏品所出版的图书画册等资料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为例——故宫博物院所属的紫禁城出版社出版的故宫博物院藏品图录等,这一类面向公众、更多具有知识普及和文化传播功能的再利用新作品,其著作权一般受到法律的鼓励与支持,但是,由于其中内容被编辑入册的藏品已经属于公共所有,并不因此重新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未经博物馆授权的情况下,虽不能利用该编辑著作,但能利用该编辑著作中已属于公共所有的各件古人著作。这就是对于再利用产品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二)文物再利用过程中商标权方面的问题

1、文物及其相关内容注册商标的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文物藏品形象”虽未入列其中,但该法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主要职责在于保护、管理文物,同时传播文物所蕴含的文化价值,故是否应该赋予博物馆对文物藏品本身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利用博物馆本身或其藏品名称、形象进行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北京画中画图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博物馆之间就“长信宫灯”这一文物是否能够用于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等商业服务上产生了纠纷(详见(2014)高行(知)终字第2300号行政判决书)该案是文物形象可能被注册为商标,从而被不正当使用,严重影响历史文物的文化传播和教育功能,后经过司法和行政手段予以纠正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敦煌市阳关博物馆曾就“敦煌阳关”及其图形商标产生纠纷(详见(2010)甘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证明,如果对于博物馆文物注册商标不加以限制,就会影响其原本应该发挥的文化传播和教育功能。所以,若肆意允许任何主体以文物及相关内容作为创作基础注册商标,则极有可能影响文物本身的形象及其背后的文化价值。

2、文物及其相关内容注册商标后的管理和限制问题

文物作为国家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其本身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具有科学、教育、文化传承等作用,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博物馆自身注册的商标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均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文物形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没有什么特殊要求,这便成为文物形象商标不当使用的漏洞。因此,在现行法律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商标管理部门对此类特殊商标的审查、管理和保护是极为必要的。

三、文物再利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构建

(一)提高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

博物馆自身应当提高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例如,在著作权方面,博物馆应整理归纳本馆现有文物藏品及其再利用新成果的著作权,可在博物馆官方网页页面中选择一个重要的位置,明示出管理单位所享有的著作权信息,如同伦敦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在官网的导航栏上注明与其馆内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信息的做法。在商标权方面,对于馆藏中有价值的文物形象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防止其他市场主体的抢注行为,并对已经注册的文物形象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使之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驰名度。另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博物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进行交叉保护。

(二)基于秦创原平台运用科技创新为文物再利用保驾护航

科技创新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在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明传承发展中发挥了革命性作用。对此,建议在博物馆提高自身质量的同时,联合秦创原平台的科技力量,为陕西省的文物再利用保驾护航。

1、充分提高博物馆建设质量

以陕西省为例,加强市、县级博物馆建设,力争各市至少拥有一座体现地域特色的综合博物馆或专题博物馆;建成一批黄河文化、边塞文化、民俗文化、革命文化、近现代工业遗产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专题和行业博物馆集群;扶持规范非国有博物馆,逐步在陕西省境内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

2、建立文物数字资源库体系和数字化研究机构

对文物进行记录,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文物数字资源库体系库并进行科学化管理。成立专门的文物数字化研究机构,加强与专业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鼓励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构建层次梯队合理、专业配置科学的专业人员队伍。

3、通过科技手段建立文物保护系统

通过文物多元信息一体化采集、极端环境采集系统,更好解决文物数字化问题。比如,数字敦煌开放素材库的建立,实现了文物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高效转化;数字藏经洞、云游长城等一系列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为文物与科技融合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以陕西省为例,加大文物科技保护投入比例,增强对内对外科技交流,注重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努力推动陕西文物科技保护强省建设。

4、加强文物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

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以已启动建设的30个重大文化项目为依托,实现文物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推进十大文化景区规划与建设,带动和促进文物旅游快速发展;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文物展陈水平。

(三)基于秦创原平台建立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台北故宫以及其他重视文物再利用和创新成果转化的博物馆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充分挖掘文物价值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多方力量开展文物文创产品的开发。在梳理界定文物各类权属的基础上,制定文创产业和知识产权策略,将自己已拥有知识产权的与馆藏品或本馆相关的图像或商标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合作开发或单纯经营新产品的使用者,授权其在博物馆相应的指导与协助下按合同规定从事开发或经营活动,并合理分配所得收益。除此之外,敦煌莫高窟风沙灾害预防性保护体系构建与示范,为干旱区生态恢复、文化遗产地的预防性保护和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石窟寺岩体稳定性预测与加固技术研究,围绕石窟寺岩体失稳机理、岩体稳定性评估和监测、加固材料和技术等关键问题,开展机理研究、技术研发以及示范应用。以上在文物再利用过程中将创新成果进行转化的做法,不仅为文物的永久保存和永续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坚实支撑,也进一步扩大了相关博物馆及文物的社会影响力。

四、结语

秦创原辐射范围内的陕西省拥有大量的博物馆资源,其中馆藏文物作为陕西省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不仅蕴藏着中华民族背后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从市场角度出发,它除了精神价值以外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们应该在挖掘文物背后的文化价值的同时,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经济价值,在发挥文物经济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系统的激励和保护作用,促进博物馆主导的文化、文旅、文创产业的发展。通过使古老的文物“活”起来,最终实现秦创原辐射范围内的陕西省文物再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推动相关经济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君.文博类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风险与对策[J].传播与版权,2023,(20):120-124.

[2]张祥志,徐金辉.红色革命博物馆资源数字化传播实践难题与治理优化[J].中国出版,2023,(16):61-66.

[3]江逸舟.在法敦煌遗书数字化回归成果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秦智,2023,(07):23-26.

[4]穆永强,张琳.博物馆文创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0,42(03):76-82.

(系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成果,课题名称:服务秦创原文物再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22zx25)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