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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实务问题与完善路径
——以S省P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为样本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谯冉,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童俣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双罚制”导致在处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时,合规不起诉模式遭遇法律障碍。审视司法实践,目前检察机关分案处理的适用比例仍然较低。因此,有必要通过在理论层面对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正当性依据进行回应,并且明确分案处理的法律依据,细化分案处理具体准入标准,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有效推进。
关键词:单位犯罪 合规整改 分案处理
Abstract: The "dual punishment system" in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led to legal obstacles in the compliant non prosecution model when dealing with major unit crime cases. Looking at judicial practice, the proportion of cases handled separately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still relatively low.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the legitimacy basis for the division of unit crime compliance cases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clarify the legal basis for division of cases, refine the specific admission standards for division of cases, and improve the third-party evaluation mechanism to guide judicial practice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promotion of compliance reform in involved enterprises
Keywords: Unit crime compliance rectification and case handling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20年3月开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已经开展了三年多,从司法实践的探索到理论研究的发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刘艳红:《立足改革实践推进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载《检察日报(理论版)》2023年12月8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李奋飞:《细化适用条件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载《检察日报》2022年9月13日。]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初,合规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且将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捆绑在一起”予以从宽处罚。[王勇:《重罪案件企业合规二元化处理的实践探索》,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21期。]但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对象逐渐扩大至一些实施重大犯罪的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对于此类重大的单位犯罪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均适用“双重不起诉”模式便遭遇法律适用上的障碍。毕竟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双罚”,这意味着一旦对单位采取出罪处理,那么相关责任人员便难以定罪。[陈瑞华:《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企业合规作为当前企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企业合法经营的关键环节。本文在汲取目前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浅析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正当性依据,并对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路径完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实践检视: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通过分析P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简式合规案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分案处理的适用比例仍然较低
首先,从涉及罪名和涉案成因来看,P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较为高发的招投标类、发票类犯罪以及大型企业较为高发的环境犯罪。涉案成因也多表现为企业缺乏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机制,财务人员进行财物活动完全听从领导个人意志,存在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现象。
其次,从分案处理的适用比例来看,在P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当中,只有在A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一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对合规整改结果的考察评估,对于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对4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2名责任人员相对不起诉,2名责任人员存疑不诉,4名责任人员撤回起诉。可见,在单位犯罪的分案处理上,攀枝花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了初步尝试。应当承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理解也逐步深入,改变之前“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家”的一揽子做法,转向“放过企业,不等于放过企业家”的理念,重视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责任,在综合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企业仍然主要集中于中小微民营企业。鉴于在轻微案件当中,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都可以被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分案处理的实践功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彰显。
(二)分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尚未明确
首先,就合规案件的实体法依据而言,学界对此存在不同声音。例如,有学者直接认为,在实体法上并不存在对单位犯罪中的重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因此重罪案件目前为止并不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但也有学者反对到,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重罪单位相对不起诉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王勇:《重罪案件企业合规二元化处理的实践探索》,载《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21期。]可见,对于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实体法依据仍然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在理论层面予以澄清。
其次,就合规案件的程序法依据而言,综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共同犯罪及关联性犯罪的诉讼程序少之又少,除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部分的条款中有所设及之外,针对该类的案件处理程序没有专门性规定。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另案处理”从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唐巧:《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19年11月29日。]《意见》第三条对于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形予以罗列,但基于当时并未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工作,因此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似乎只能符合第六款的“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但这一点仍然值得进一步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三)分案处理的理论根据尚未厘清
在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处理上,虽然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已经尝试对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进行切割,即在对涉案单位合规整改之后,仍然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应当承认的是,在传统刑法理论“双罚制”的影响下,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相分离的司法理念仍然停留在实践理性层面,尚未形成相应的理论共识。因此,下文将对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根据予以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方面的论证。这一论证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关系的理解,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持。
(四)分案处理操作缺乏具体的标准
一是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由于分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防止企业通过合规来规避法律责任,尽管现行法律对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类型有明确规定,但分案处理可能导致重大犯罪案件也被纳入合规整改范围。因此,在实施分案处理时,必须仔细审查准入条件,以确保企业合规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不会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二是没有系统的运行制度。在实践中,分案处理的操作都是各个系统按照习惯进行分案,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查、批准、建档造册、专人专项负责等制度。由于各个部门的做法都不相同,导致职责不清、任务不明、责任倒查不到位,从而使得分案处理适用混乱。这种混乱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司法不公等问题。[唐巧:《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19年11月29日。]
三、理论回应: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正当化根据
(一)刑事司法政策及理念的指导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直以来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智慧和灵活性。这一政策主张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的措施,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犯罪人改造的目的。在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当中,为了防止“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积极探索对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二元模式,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预防企业再次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万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新发展的检察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4期。]
(二)法益恢复等事后行为的考虑
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时,检察机关通常会要求企业实施一系列措施以实现“修复法益”的目标,包括追缴违法所得、补交税款、缴纳行政罚款以及修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减轻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实现法益的修复。如果企业已经缴纳罚款、税款和违法所得,并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修复环境资源,减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那么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宽大的刑事处理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和内在合理性。[陈瑞华:《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活跃,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单位犯罪,1997年刑法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了单位犯罪。截至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已经高达146个。但通过对单位犯罪现状的考察可以发现,尽管单位犯罪的法律框架日渐完善,刑罚措施也相对严厉,但对企业犯罪的遏制效果并不明显。[李本灿:《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有鉴于此,司法机关逐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工作,不断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通过企业合规激励的方式,督促企业形成有效的合规监管体系,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而这恰恰是犯罪预防思想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就涉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合规整改本身就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体现了特殊预防在犯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其他企业和社会公众而言,企业合规整改本身就暗含着“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经营行为”的行为规范,因此也可以体现一般预防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营商环境与附随后果的考量
第一,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主要是基于优化营商环境与对民营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考虑。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促进就业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马冉:《新发展格局下营商环境优化的内涵与实践路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在传统“双罚制”的法律体系下,“起诉一个企业,等于宣告其死刑”。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避免企业因犯罪行为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从而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等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也是基于避免涉案企业因为被定罪而导致资格剥夺等不利的附随后果的考虑。在传统“双罚制”的背景下,基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试图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则必须肯定单位犯罪的成立。然而人民法院一旦对涉案企业做出有罪判决,相应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涉案企业已经受到刑事追究,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于涉案企业已经受到刑事追究,便像自然人犯罪一样,具备了“犯罪前科”,因此在一些市场准入资格、参与资格方面受到极大限制。长此以往,不仅会导致企业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还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
四、具体对策: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的路径完善
(一)明确分案处理的实体法依据
1.将刑法第37条作为重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实体法依据
从责任主义的视角看,支持轻罪合规不起诉但否定重罪合规不起诉的学者可能基于一种实体法“理论直觉”:重罪合规不起诉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轻罪合规不起诉符合刑法谦抑、刑罚轻缓等现代刑法学理念,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已经由刑事诉讼法实定化,因此轻罪合规不起诉是可行的。因为在责任主义的框架内,预防刑只是在责任刑的基础上做调整,不可能漫无边际地过度考量,所以依据预防的逻辑无论如何都无法说明为何企业的重罪责任可以经由合规整改被免除,于是探寻合规不起诉实体法的依据遭遇了无法克服的“理论障碍”。鉴于合规不起诉的根据是涉案企业(未经定罪的)的量刑责任已经履行:法益损害全部或基本恢复以及获得附随的被害人谅解,责任刑大部分被折抵,此时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因此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董文蕙:《重罪合规不起诉的理论证成及适用限制——以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可见,刑法第37条才是重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实体法依据。
2.将重罪案件也纳入合规范围符合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
第一,最高检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正在逐步探索将重罪案件也纳入合规范围。譬如,在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指导性案例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中,企业员工张某被机器轧伤右手,公司为逃避对企业员工的高额赔偿金,就虚构张某受伤时间,通过伪造住院记录等等,骗取工伤保险赔偿款26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南某某、张某甲的行为按照诈骗罪量刑,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属于重罪案件,但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退赔退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本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因此,认为涉案企业合规不能适用于重罪案件,本身就是对司法改革政策的错误解读。[王珺:《涉案企业合规探索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及解决》,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7期。]
第二,相较轻罪案件而言,重罪案件更有必要适用合规不起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对象如果完全局限于轻微犯罪,会极大限制企业合规改革的空间。毕竟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在于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因为刑事处罚导致企业关停、员工失业。从实际的犯罪数据来看,中大型公司更有可能涉及重罪案件。一旦企业被人民法院定罪处罚,除了公司股东、员工、等受到直接影响,也会波及更多无辜第三人的切身利益。此外,企业一旦被贴上了犯罪标签,也可能给其未来经营带来巨大负担,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倒闭。[孙静松:《重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的困境与纾解》,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23期。]
第三,国外司法实践表明,在处理重大犯罪案件时适用企业合规是普遍惯例。例如,法国第一例适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议”制度的案例,是汇丰银行涉嫌逃税和洗钱的重大犯罪案件;再如,英国迄今为止共有11起适用暂缓起诉协议的案例,包括标准银行、劳斯莱斯、空客公司等特大型企业实施的重大欺诈和贿赂犯罪。[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二)细化分案处理具体准入标准
企业合规不起诉扩张至重罪案件,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合规这一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应当根据企业犯罪的犯罪类型、严重程度、参与人员范围、盈利情况、企业对社会的影响等具体内容,对“申请合规案件办理程序的一般条件”这类准入门槛进行具体细化。
第一,在犯罪类型方面,区分企业常见犯罪和偶发性犯罪,对偷逃税类犯罪、招投标类犯罪,发票类犯罪、诈骗类犯罪以及环境犯罪,更有可能适用企业合规整改,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偶发性犯罪,适用企业合规的可能会相对较低。
第二,在严重程度方面,不仅仅需要考虑所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法益恢复可能的有无等,还应当考虑涉案单位之前是否因类似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虽然将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曾受行政处罚作为可能受到品格证据以及重复评价的指责,但是如果涉案企业之前已经因为类似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那么应当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开展合规的基础,是否能够建立起合法经营的合规文化,否则合规整改便有沦为“纸面合规”之嫌。
第三,在参与人员范围方面,需要根据企业规模进行个别化考虑。一方面,中小微民营企业本身存在企业员工数量偏少,再加上企业负责一言堂的管理模式,因此在中小微民营企业类的单位犯罪中,可能涉案的参与人员范围较广。但是在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鉴于公司本身具有相对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参与人员范围就成为判断企业是否适用合规制度的重要因素。
(三)对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完善
其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督评估中的监督、审查职责。首先,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防止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不当启动合规监管机制。其次,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的人员名单,认为人员选任明显不当的,应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并予以调整。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协助第三方考察评估机构做好深入了解企业犯罪情况等前提工作,便于第三方机构明确企业的具体问题,进而围绕合规目的制定合规计划。最后,在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工作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责,对于企业合规计划书和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抓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杜绝“纸面合规”》,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0日。]
其二,应当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以及犯罪类型等因素的基础上适用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企业合规整改全过程具备专业性和科学性。譬如,在保险诈骗类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往往倾向于与4S店这类提供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在启动第三方机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成因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由汽修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合规考察结束后,可以组织公开听证,邀请银保监局工作人员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确保合规考察结果运用的科学性。
其三,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当根据相称性原则选择适当的合规方案。相称性原则是指,在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必须考虑到企业涉及犯罪性质、所处行业特征、具体经营范围和合规所具有的风险等因素,以避免对企业施加过度或不必要的合规负担。相称性原则就是在确保合规措施足够严格可以应对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的同时,又不至于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这种平衡不仅能够使合规整改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也有助于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其四,评估过程中应结合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种综合审查方式有助于全面了解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和实际成效。实地考察是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实际调研,以确保合规整改要求得到落实。资料审查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构建完备的证据链,以评估其运行效果。另外,考虑到第三方评估的制度初衷是避免“纸面合规”,让企业真正实现合规整改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因此,实质审查应当侧重于评估企业的合规文化氛围、合规监管机制以及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刘成安、杨志超:《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争议问题与完善路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
(四)明确分案处理的程序法依据
针对分案处理的程序法依据尚未明确这一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分案处理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各个部门在分案处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对分案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如审查标准、批准程序、建档造册要求等,确保各个环节衔接紧密、运作高效。此外,还需加强对分案处理专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分案处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分案处理工作的高效性。同时,要加强对分案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完善责任倒查机制,以确保分案处理中可能出现的混乱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单位犯罪合规案件分案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谯冉,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童俣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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